清河水库除险加固工程索赔控制管理
2015-03-25曹玉敏
曹玉敏
(辽宁省清河水库管理局,辽宁 铁岭112003)
1 索赔控制管理
1.1 费用索赔管理基础工作
费用索赔是工程建设中最常见的索赔,是控制管理的重点。在签订施工合同中与施工单位进行认真谈判,针对格式合同(协议书)内容较简单,比较原则的情况,通过谈判签订补充合同。合同文件规定严谨,避免矛盾、遗漏。在工程开工前,建立健全索赔业务管理制度,安排既懂得工程技术计量支付,又懂得合同的工程技术人员负责合同管理。这些工作为索赔控制管理奠定了坚实基础。
1.2 管理实践
在加固工程建设中,出现了以下索赔事件,建设单位与监理单位根据合同进行了妥善处理,保证了工程建设的正常进行,维护了建设单位和施工单位的正当利益。
1.2.1 社会保障费用索赔
该工程招标是在2011年9月,2011年11月主体工程正式开工。在合同执行过程中(2012年),辽宁省人力和社会保障厅对社会保障费用进行了调整,并且增加幅度较大。据此施工单位提出了社会保障费用索赔申请,索赔社保费147.84万元(比投标增加的)。对此索赔,建设单位和监理单位根据合同进行了慎重研究处理,认为施工单位的索赔不成立,不予赔偿。原因如下:
1)专用合同条款16.2条明确规定:在投标基准日期后,除考虑税金(营业税、城市建设维护税、教育费附加)的改变导致任何费用增减进行调整外,国家的法律行政法规或国务院有关部门的规章和工程所在地的地方法规和规章发生变更,本合同在实施过程中合同价格均不予改变。这项内容在合同中十分明确,施工单位提出的要求明显不符合同规定。
2)施工单位提出的索赔申请日期超过合同规定日期,即应在知道索赔事件发生后28天内应向监理单位提出索赔申请意向通知书,否则丧失要求索赔权利。施工单位未在索赔事件发生后的28天内提出索赔意向通知书,根据合同已经丧失索赔权利。根据上述原因,施工单位提出的索赔要求不符合规定,建设单位不予赔偿。
1.2.2 大坝迎水坡护坡石费用索赔
因大坝迎水坡护坡石风化严重,在加固设计中,对迎水坡护坡石在116m高程以上全部进行更换,项目在2012年5月底开工。2012年10月根据省水利厅指示,水库委托辽宁省水利水电科学研究院对已经更换的护坡石进行的质量抽检,存在的主要问题是护坡石石料不满足设计要求,达不到块石质量标准,即石料没有两个互相平行的面,一部分石块的最小厚度达不到要求的25cm,砌筑的缝隙超过施工规范要求。根据抽检结果,省水利厅质量监督站要求对不合格部分返工重砌。施工单位根据要求进行返工处理,并更换石料场。返工面积25000m2,砌筑量近10000m3。返工完成后,施工单位提出了索赔要求,索赔金额233万元。理由一是原来初步设计中选定的石料场不合适,造成护坡不合格,原因在建设单位;二是施工过程中项目法人、监理单位没有提出质量不合格问题,即认为质量是合格的。对此,建设单位和监理单位认为,石料不合格是施工单位采购石料时,在与石料场签订采购合同时,对石料的质量、尺寸要求不明确,对块石的标准(块石质量评定标准)不清楚,由此造成石料形状、尺寸不满足块石标准要求,其责任在施工单位;施工单位提出的第二条理由,在通用合同条款中有明确规定,合同通用条款3.1.3约定:“应由承包人承担的义务和责任,不因监理人对承包人提交文件的审查或批准,对工程、材料和设备的检查和检验,以及为实施监理做出的指示等职务行为而减轻或解除”。同时《建筑法》、《建设质量管理条例》、《水利工程建设质量管理条例》都明确规定,施工单位对施工质量负责。根据上述施工单位索赔理由不能成立,建设单位不予赔偿。
这两项费用索赔数额较大,对此建设单位与监理单位根据设计、施工合同和工程建设法律法规,从事实出发,按照有理、有利、有节的原则公正处理,最终让施工单位接受处理结果,维护了建设单位的利益。对施工单位合理的索赔要求,也积极给予赔偿。如溢洪道闸墩拆除重建中,因设计图纸给定的坐标错误,造成4号闸墩基础锚固钢筋放样位置错误,已经完成的锚固钢筋全部返工重作。施工单位就此提出了索赔要求。根据合同规定,图纸错误是建设单位的责任,为此建设单位给予了赔偿。
2 结 语
在大型水利工程建设过程中,工程索赔是常有的事,作为项目法人如何减少索赔,避免损失,保证工程建设顺利进行是项目法人的重要工作之一。清河水库在索赔控制管理工作中的经验,一是做好合同管理的基础工作,在施工准备工作中,选择水平高的招标代理单位,编制周密详尽的标书,与施工单位签订合同前,进行充分的谈判,确保合同文件细致严谨,避免矛盾、遗漏;二是安排懂得技术,熟悉合同的人员进行合同管理,而主要领导的坚决支持也是不可或缺的;三是认真研究合同和法律条款,掌握施工索赔中的具体事实,对索赔要求进行恰当的处理。这些是做好清河水库除险加固工程的索赔控制管理的关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