对国有企业管理层持股的探究
2015-03-25龚涛北京中招国际拍卖有限公司北京100081
◎ 龚涛(北京中招国际拍卖有限公司,北京100081)
(作者为北京中招国际拍卖有限公司、北京中招智诚投资顾问有限公司总裁)
十八届三中、四中全会强调,要发展国有资本、集体资本、非公有资本等交叉持股、相互融合的混合所有制经济,坚持和完善社会主义基本经济制度,坚持市场经济改革方向,允许混合所有制经济实行企业员工持股,形成资本所有者和劳动者利益共同体。在此政策背景下,管理层持股再次引起热议,本文就国有企业混合所有制改革中管理层持股对完善国企改革的重要意义进行阐述。
1 管理层持股发展过程
管理层持股涉及到国有企业与管理层之间关于国有资产、权益的互动,使得管理层持股问题一直是国有企业混合所有制改革中较为敏感的话题,国家从法规、政策层面也经历了放开、收缩、松动的反复。
(二)十四届三中全会通过的《中共中央关于建立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的若干问题的决定》中首次明确了“鼓励”非公有制经济发展的政策以及国有企业建立现代企业制度的目标和步骤,在此改革政策的支持下,国有企业改革中出现了管理层收购,该制度很大程度上激发了管理层管理企业的积极性,管理层在造就自身富裕的同时,大幅提升了企业的盈利能力。但由于当时国有企业改革配套政策尚不完善,企业的产权不明晰,金融监管体系不健全等因素的影响,出现了部分国企管理层利用信息不对称压低收购价格、操纵账目等方式侵占公司财产,造成国有资产的重大流失,引发种种社会矛盾。
(三)针对国有企业管理层收购热潮中暴露出来的各种问题,2005年以来,出台了一系列政策文件,要求进一步优化员工持股制度。200 5年4月发布的《企业国有产权向管理层转让暂行规定》,提出了“大型国有及国有控股企业的国有产权不得向管理层转让”等五种MBO的限制情况。这些制度的密集出台,造成了员工持股实践的迅速“降温”。
(四)2013年11月12日十八届三中全会通过的《中共中央关于全面深化改革若干重大问题的决定》提出:“积极发展混合所有制经济。……允许混合所有制经济实行企业员工持股,形成资本所有者和劳动者利益共同体”。为国企管理层持股创造了全新的机遇。
2 管理层持股的理论依据
管理层持股的发展,得益于三个基本理论,即委托代理理论、人力资本理论、公平理论。
2.1 委托代理理论
委托代理理论产生于20世纪30年代,美国经济学家伯利和米恩斯发现企业所有者兼具经营者的做法存在着极大的弊端,于是提出该理论。倡导所有权和经营权分离,企业所有者保留剩余索取权,而将经营权利让渡。企业的所有者将其拥有的企业资产,根据预先制定的条件委托给经营者管理,企业的所有权仍归出资人所有,经营者以企业的利益为导向负责经营,这种改革制度使得掌握所有权的股东往往不亲自去经营管理企业,而是委托职业经理来管理,这就形成了委托代理关系。“委托代理理论”已成为现代企业治理的逻辑起点。
委托代理理论是股权激励的理论基础之一,委托代理理论的中心任务是研究在利益相冲突和信息不对称的环境下,委托人如何设计最优契约激励代理人,管理层持股制度通过让企业经营者持有企业股权成为企业股东,是使其成为与企业所有者利益共同体的直接方法,也是解决代理成本的有效方式。
我国国有企业委托代理关系的产生主要是在十二届三中全会中提出了国企改革要实现所有权与经营权适当分开使之成为相对独立的经济实体后逐步形成的。
初姓是中国各类古籍中出现次数较少的姓氏,在初彭龄登上政治舞台前,该宗族在历朝正史中仅记载两次,首次出现在北齐魏收《魏书》中,其次出现于元代托克托《宋史》里,其后直至乾隆三十六年(1771年)以前的官修史书,从未记载任何初姓族人。乾隆三十六年以后,《清实录》《清史列传》《清史稿》等著作中才陆续频繁出现初姓,但无论频率多高,这些相关材料始终只围绕一个人,即本文研究对象初彭龄。
2.2 人力资本理论
人力资本理论是由美国经济学家Theodore W. Schultz在1960年美国经济学年会上最先提出,他在《人力资本投资》的演说中,阐述了影响经济发展诸因素中,人的因素是最关键的,经济发展主要取决于人的质量的提高,系统论述了人力资本理论的整个情况,确立了人力资本理论。
人力资本具有创造的无限性,可以说人力资本强弱决定着企业的未来。人力资本归个人所有,因此具有个人私有性的特点,要充分挖掘管理层人力资本的最大潜力,就必须对人力资本主体所有者进行激励。管理层持股能充分调动人力资本,发挥其对知识、技能、经验等运用的能力。
2.3 公平理论
公平理论是美国行为科学家斯塔西·亚当斯在《工人关于工资不公平的内心冲突同其生产率的关系》、《工资不公平对工作质量的影响》、《社会交换中的不公平》等著作中提出来的一种激励理论。该理论侧重于研究工资报酬分配的合理性、公平性及其对职工生产积极性的影响。公平理论具体内容主要是指人在工作过程中能否得到激励,不只是由其得到了什么而定,还由他们所得与别人所得是否公平而定,人们总是用相对付出和相对报酬来衡量自己的得失。从企业管理层角度讲,能否让管理层从客观上认识到自身受到了公平待遇直接影响到管理层代理水平以及人力资本能力的发挥,因此,让管理层持有企业股份以及在持股比例与其它人员加以区分,能更好地发挥管理层管理企业的积极性,使其认真履责。
3 管理层持股的角色地位
十八届三中全会发布的《中共中央关于全面深化改革若干重大问题的决定》将发展混合所有制经济提至议事日程,在坚持和完善基本经济制度里边提出要积极发展混合所有制经济。要认真研究推行公有制多种实现形式的政策措施,根据放宽市场准入、发展混合所有制经济的改革要求,推动企业在改制上市、兼并重组、项目投资等方面,积极引入民间资本和战略投资者,全面推进国有企业公司制股份制改革。
上述政策中提出了引进民间资本和战略投资者概念,广义的引入投资资本形式包括引入战略投资者、财务投资者以及管理层通过持股所投资本。
(一)战略投资者是指与被投资者的产业背景关联较为密切,致力于长期投资合作并积极参与企业的治理,企业在引入战略投资者时不但能过够获得资金方面的支持,还能获得投资者对企业提供的管理或技术的支持,通过提高企业的资信度和行业地位,使得企业的盈利和盈利增长能力显著提高。
(二)财务投资者是相对于战略投资者而言的。财务投资者以获利为目的,通过投资行为取得经济上的回报,在适当的时候进行套现。财务投资者更注重短期的获利,对企业的长期发展关注较少。
(三)管理层取得股权的过程也是企业融资的过程,从管理层持股的意义来看,通过增资扩股使管理层持股能够使国有企业集合更多的人力资本和物力资本,管理层持股虽然不是形式上的战略投资者,但其至少符合战略投资者的战略定位,其意义甚至高于战略投资者,因此,管理层持股应该从制度上予以保障,对于管理层持股的条件也应予以优惠。
4 国有企业混合所有制改革中实行管理层持股的积极意义
管理层持股能够有效解决国有企业混合所有制改革中出现的“所有者缺位”、代理成本过高、企业结构不合理等一系列问题,对国有企业混合所有制改革有重要战略意义。
4.1 能有效解决国企混合所有制改革中“所有者缺位”问题
按照我国现行管理体制和有关立法,在中央和地方两级,无法在法律上找到一个代表国家统一行使出资人的职责,代表国家统一行使所有权职能的法律主体,造成国有资本由谁负责以及国有企业破产责任承担的不确定,人们通常把此种现象归结为所有者缺位。所有者缺位使得企业在经营过程中缺乏有效的监督,管理层往往作为国有资本出资人的代表,代理并行使公司经营管理职能,经常会出现其利用手中的控制权为自身谋取利益,发生“内部人控制”现象,直接影响企业的发展,损害广大投资者的利益和国家利益。而管理层持股使其自身利益与企业利益捆绑在一起,在国有企业监督弱化的情况下也能尽职尽责为企业谋发展,以及在提高决策的风险意识、责任承担意识等方面做出更多的考量。
4.2 能够降低委托代理成本,实现委托人最大利益
代理成本的产生是在所有权和经营权分离之后,所有者希望管理层按企业效益最大化的目标尽力经营管理企业,但由于管理层本身不是企业股东,无法行使对企业的剩余索取权,导致其出现消极的工作动机,以致不顾企业利益而从自身的利益出发从事企业的日常经营管理。而管理层通过持有企业股权,实现了委托代理双方的利益趋同。管理层持股赋予了管理层部分剩余索取权,肯定了他们的人力资本,有效激励了管理层的管理意识,减少了道德风险与逆向选择性风险,最终降低了代理成本,实现企业利益的最大化。
4.3 能够优化企业治理结构,确保国有企业保值增值
国有企业存在的“一股独大”问题一直是国有企业混合所有制改革中的突出问题,股权过分集中,缺乏多元股权制衡机制,大股东拥有了对企业的绝对控制权,导致负责经营的管理层缺乏话语权,丧失了对企业监督的积极性,股东大会、监事会形同虚设,企业无法摆脱行政干预,造成资源配置效率不高,竞争能力低下。
管理层通过增资扩股持有企业股权实现了企业股权再分配,这一过程能够使企业进一步优化股权结构,形成企业股东、董事会及管理层之间互相博弈、互相制约的组织体系,能够起到有效的约束、规范与监督,减少管理层的短期行为,同时也能保证管理层的苦心经营能够得到合理的回报,保护委托、代理双方各自的利益,从而维护企业利益,实现国有企业保值增值。
5 管理层持股需加以明确的几个方面
通过以上对管理层持股的研究,结合国外的通行做法加之管理层持股的战略意义,有必要大力推行管理层(包括科技、经营管理和业务骨干)持股,尽快出台关于管理层持股的实施细则,规范管理层持股的实施,《实施细则》中应该在下列几方面加以明确:
5.1 总体原则
公开、公平、自愿,比如通过产权交易机构确定、公示价格,股权来源可以通过增资扩股(增量发行)、股权转让(存量发行,应该允许)等方式取得。
5.2 确定定价标准
对于管理层通过增资扩股或是股权转让所获得的股权要科学、规范定价,防止本企业内部出现同股不同价,以致于影响管理层持股制度的顺利开展。
5.3 确定持股比例
首先应明确管理层持股并不是所有员工平均持股,而是要根据其对企业贡献大小或是自身价值转化成企业效益的多少来分配股权,充分发挥人力资本能力。
5.4 优惠措施
5.4.1 由于现有政策对员工持股条件限制较多,可以在交款期限上予以优惠,如延长交付通过产权交易市场确定的成交款期限(可延长至一年)。
5.4.2 获取价格应有别于其他投资者,但本企业内成员应一视同仁(持股期限长于其他投资者,转让条件比其他投资者严格,特别是在其为上市时)
5.4.3 放宽出资限制,比如可以补贴认缴出资,银行贷款、 信托公司委托贷款、战略性合作伙伴融资以及人力资本折股等等形式出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