古人出行需遵守哪些法规
2015-03-24文字整理彭燚
□文字整理 / 本刊记者 彭燚
古人出行需遵守哪些法规
□文字整理 / 本刊记者 彭燚
我国最早的交规是在唐朝颁布的《仪制令》,《仪制令》相当于现代的“交通法”。贞观十一年 (637年),唐太宗颁发了《唐律・仪制令》,其中有一条是:“凡行路巷街,贱避贵,少避老,轻避重,去避来”。《唐六典・尚书礼部》和日本学者仁井田升整理编著的《唐令拾遗》、《唐令拾遗补》等典籍中都有关于交通管理方面的记载,一般常见的有“贱避贵,轻避重,少避老,去避来”,“诸司郎中遇丞相,皆下马”,“文武官三品以下者拜正一品”等等。
“打屁股”可不是开玩笑
唐朝国都长安城是当时世界第一大城市,人口过百万,交通管制肯定是当时朝廷要抓的一项重要事务。按照《唐律》规定,在没有任何公私缘故的情况下,在街道和巷子的人群中,快速驾马或者驾马车的,事主将处以用竹板或者荆条打50次脊背的处罚。唐太宗听说脊背是人的经脉聚集处,因此大发慈悲,改为打屁股。
如果出现严重交通事故,造成了人员伤亡,就对照斗殴杀伤人的罪行减一等处理。当然,对于交通事故性质轻重的衡量,也是有量化处理的。而因为以下缘故在人群中快速驾马的可以免于处理:公文传递、朝廷命令发布、有病求医、急于追人。如果因此造成人员伤亡的,可以交钱赎罪,其实就是罚款。
“坑马”的清交规
古代的路况较差,道路大多崎岖不平,有雪时路滑,雪化后泥泞,相当难走。为此,清朝制定了一些“交通规则”,尽可能减少雪灾期间的交通事故。《大清律例》规定:因为天气关系骑马撞伤人的,赔偿医药费,还得把坐骑赔给伤者。如果把人撞死了,打一百大板,坐牢三年,另外赔偿死者家属丧葬费,其坐骑则被官府没收。
现在一下雪,可能会出现出租车私自涨价的情况,清代亦是如此。嘉庆年间,某文士客居沧州,适逢大雪天,本来在沧州地面雇一驴车,一天只要四百文钱,因为下雪,车价涨了一倍,该文士感叹道:“雇驴冲雪非容易,日费青钱八百文。”有时候多掏一倍车钱,也不见得能雇到车,因为下雪天车夫生意极好,“雪地呼车时辰久,靠着门旁叫腿麻”。跟现在雪天市民出门一直打不到车的情形很相似。
第一个较规范的行驶法则“来左去右”
据唐代《隋唐嘉话》、刘肃的《大唐新语》、后晋《旧唐书》和宋代欧阳修等人撰写的《新唐书》等史书记载,唐太宗以前,路上行人,车辆往来,尚无左右之分,靠“金吾晓暝传呼,以戒行者”,即派专人在城内街道上游走呼叫,维持行人交通秩序和戒备防务。
但是,有时因为政事和军事需要,守城士兵要奉命在街道关口上检查行人和过往车辆。而街道上尤其是城门外的行人行走、车辆行驶,因无左右之分,显得杂乱无章,故检查起来很不便利,经常出纰漏。为了避免出行杂乱无章,唐王朝便开始规定“城门入由左,出由右”。后来,每当人们通过城门时,就自觉形成了“来左去右”的行走规则。这样,既满足了检查需要,也避免了行人互相拥挤和撞碰之苦,后人谓之“公私便焉”。这里的“城门入由左,出由右”可谓是我国第一个较规范的行驶法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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