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PP下载

新《安全生产法》解读第4讲  权责一致  确保人身安全

2015-03-24石少华

电力安全技术 2015年4期
关键词:防护用品规章制度义务

石少华

(国家安全生产法规标准专家组,北京 100713)

新《安全生产法》解读第4讲  权责一致  确保人身安全

石少华

(国家安全生产法规标准专家组,北京 100713)

新《安全生产法》不但赋予了从业人员安全生产方面的人身权利,也设定了相应的法定义务,作为法律关系内容的权利与义务是对等的。没有无权利的义务,也没有无义务的权利。从业人员依法享有权利,同时必须履行法律义务和承担法律责任。

大量事故案例证明,多数生产安全事故属于从业人员违章违规操作引发的人为责任事故。导致从业人员违章违规操作的主要原因有4点:一是法定的安全生产义务不明确;二是从业人员的安全素质差,责任心不强,未严格按照操作规程和规章制度进行生产经营作业;三是因从业人员所应承担的法律责任不明确,查处依据不足;四是有关责任追究的法律规定较轻,不能引起从业人员的足够重视。因此,要实现安全生产,必须加强从业人员依法生产、按照故障制度作业的责任感,对从业人员安全生产义务和责任作出明确的法律规定。

新《安全生产法》第三章独立章节规定了从业人员在安全生产方面的权利和义务。法律在赋予从业人员相关人身权利之外,还设定了从业人员应当履行下列4项安全生产义务:

(1) 遵章守规,服从管理的义务。新《安全生产法》第54条规定:“从业人员在从业过程中,应当严格遵守本单位的安全生产规章制度和操作规程,服从管理……”依照新《安全生产法》和其他有关法律、法规和规章的规定,生产经营单位必须制定本单位安全生产的规章制度和操作规程;从业人员必须严格依照这些规章制度和操作规程进行生产经营作业。安全生产规章制度和操作规程是从业人员从事生产经营、确保安全的具体规范和依据。从这个意义上说,遵守规章制度和操作规程,实际上就是依法进行安全生产。事实表明,从业人员违反规章制度和操作规程、违章指挥,是导致生产安全事故的主要原因。遵守规章制度和操作规程,可有效避免发生生产安全事故。生产经营单位的负责人和管理人员有权依照规章制度和操作规程进行安全管理,监督检查从业人员遵章守规的情况。对这些安全生产管理措施,从业人员必须接受并服从管理。依照法律规定,生产经营单位的从业人员不服从管理,违反安全生产规章制度和操作规程的,由生产经营单位给予批评教育,依照有关规章制度给予处分;造成重大事故构成犯罪的,依照刑法有关规定追究刑事责任。

(2) 佩戴和使用劳保用品的义务。按照法律、法规的规定,生产经营单位必须为从业人员提供必要的、安全的劳动防护用品,以避免或减轻作业和事故中的人身伤害。比如,煤矿矿工下井作业时必须佩戴矿灯用于照明,从事高空作业的工人必须佩戴安全带以防坠落,等等。但实践中由于一些从业人员缺乏安全知识,认为佩戴和使用劳动防护用品没有必要,往往不按规定佩戴或者不能正确佩戴和使用劳动防护用品,由此引发的人身伤害时有发生,造成不必要的伤亡。另外,有的从业人员虽然佩戴和使用劳动防护用品,但由于不会或者没有正确使用而发生人身伤害的案例也很多。因此,正确佩戴和使用劳动防护用品是从业人员必须履行的法定义务,这是保障从业人员人身安全和生产经营单位安全生产的需要。从业人员不履行该项义务而造成人身伤害的,生产经营单位不承担法律责任。

(3) 接受培训、掌握安全生产技能的义务。不同行业、不同生产经营单位、不同工作岗位和不同的生产经营设施、设备具有不同的安全技术特性和要求。随着生产经营领域的不断扩大和高新安全技术装备的大量使用,生产经营单位对从业人员的安全素质要求越来越高。从业人员的安全生产意识和安全技能的高低,直接关系到生产经营活动安全可靠性的高低。特别是从事矿山、建筑、危险物品生产作业和使用高科技安全技术装备的从业人员,更需要具有系统的安全知识,熟练的安全生产技能,以及对不安全因素和事故隐患、突发事故的预防、处理能力和经验。要适应生产经营活动对安全生产技术知识和能力的需要,必须对新招聘、转岗的从业人员进行专门的安全生产教育和业务培训。许多国有和大型企业一般比较重视安全培训工作,从业人员的安全素质比较高;但是许多非国有和中小企业不重视或者不搞安全培训,有的没有专门的安全生产培训或者简单应付了事,致使部分从业人员不具备应有的安全素质,因此违章违规操作,酿成安全事故。所以,为了明确从业人员接受培训、提高安全素质的法定义务,新《安全生产法》第55条规定:“从业人员应当接受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掌握本职工作所需的安全生产知识,提高安全生产技能,增强事故预防和应急处理能力。”这对提高生产经营单位从业人员的安全意识、安全技能,预防、减少事故和人员伤亡,具有积极意义。

(4) 发现事故隐患及时报告的义务。从业人员直接进行生产经营作业,他们是事故隐患和不安全因素的第一当事人。许多生产安全事故是由于从业人员在作业现场发现事故隐患和不安全因素后,没有及时报告,以致延误了采取措施进行紧急处理的时机,导致发生重大、特大事故。如果从业人员尽职尽责,及时发现并报告事故隐患和不安全因素,使之能够得到及时有效处理,完全可以避免事故发生或降低事故损失。所以,发现事故隐患并及时报告是贯彻“预防为主”的方针、加强事前防范的重要措施。为此,新《安全生产法》第56条规定:“从业人员发现事故隐患或者其他不安全因素,应当立即向现场安全生产管理人员或者本单位负责人报告;接到报告的人员应当及时予以处理。”这就要求从业人员必须具有高度的责任心,防微杜渐,防患于未然,及时发现事故隐患和不安全因素,预防事故发生。

近年来企业用工制度改革后大量使用劳务派遣人员,原《安全生产法》对被派遣劳动者的权利和义务没有明确的规定,因而有些企业对被派遣劳动者只用不管,甚至使其受到事故伤害后投诉无门、维权无果。为此,新《安全生产法》增加了第58条,其中明确规定:“生产经营单位使用被派遣劳动者的,被派遣劳动者享有本法规定的从业人员的权利,并应当履行本法规定的从业人员的义务。”这就从立法上解决了被派遣劳动者与用人单位从业人员同权同责的问题。

新《安全生产法》首创了企业从业人员安全生产的权利和义务法律制度,其重要意义在于:一是安全生产是从业人员最基本的义务和不容推卸的责任,从业人员必须具有高度的安全生产法律意识;二是安全生产是从业人员的天职;安全生产义务是所有从业人员进行生产经营活动必须遵守的行为规范,从业人员必须尽职尽责,严格按照规章制度操作,不得违章违规;三是从业人员不履行法定义务,必定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四是安全生产义务的设定,可为事故处理以及对从业人员进行责任追究提供明确的法律依据。

石少华,原国家安监总局政策法规司副司长,现任国家安全生产法规标准专家组副组长(首席法律专家)、中国能源法研究会会长。长期从事法制工作,主持创建了我国煤炭工业法律体系和安全生产法律体系,是我国第1代政府法制工作者和著名的煤炭、能源和安全生产法律专家,是《安全生产法》的主要执笔人和修改工作顾问。

2015-03-15。

猜你喜欢

防护用品规章制度义务
浅析生产作业个体防护用品装备及其市场发展
幸福的人,有一项独特的义务
国家安全监管总局修改《用人单位劳动防护用品管理规范》
三十载义务普法情
“墙化”更需“强化”
抓好四项任务加强采油厂职业病防护用品管理
跟踪导练(一)(4)
第三部分 规章制度
总经理办公会通过的劳动规章制度有法律约束力吗?
加强劳动防护用品管理 确保职业健康安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