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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有企业职务犯罪的情况分析及预防对策

2015-03-24尹群岛,黄劲

长沙民政职业技术学院学报 2015年2期

[文章标识码]A

[文章编号]1671-5136(2015)02-0058-03

[收稿日期]2015-05-13

[基金项目]湖南省人民检察院2013年度检察理论研究课题《国有企业职务犯罪法律适用研究》(编号:XJ2013C11)的阶段性成果。

[作者简介]尹群岛,湖南省通道侗族自治县人民检察院副检察长。研究方向:检察制度;黄劲,男,湖南常德人,湖南省人民检察院民事检察处副处长。研究方向:检察制度。

国有企业是我国国民经济的重要支柱,也是我国基本经济制度的重要组成部分。检察机关作为国家的法律监督机关,为国有企业改革发展保驾护航义不容辞。由于体制不畅、制度滞后等原因,近年来国有企业人员职务犯罪问题不容忽视。因此,检察机关要积极查找发案单位在管理和制度建设上存在的漏洞和不足,帮助发案单位堵塞漏洞,完善管理制度,并提出相应的预防对策。

一、国有企业职务犯罪的基本特点

本文以中部H省检察机关查办的国有企业职务犯罪案件为样本分析。近三年来,H省检察机关共立案查办贪污贿赂等职务犯罪案件3256件3567人,其中,国有公司、企业人员762件783人,占同期查办贪污贿赂案件总人数的23.4%。

(一)从涉案金额上看,大案、要案数量较多。近年来,国有企业人员职务犯罪涉案金额比以往明显增多,犯罪分子的贪欲越来越强,金额越来越大。2014年H省检察机关立案侦查的高速公路管理局5名人员受贿窝案涉案金额达3000万元以上。例如,2012年H省检察院立案查处的某集团系列职务犯罪案件,有80余人涉案。

(二)从犯罪主体身份来看,企业高管特别是主要领导占多数。犯罪嫌疑人一般都具有领导职务,职级较高,大都系国有企业的主要负责人、部门负责人或者财务管理人员,这些人利用担任国有企业领导干部的便利,借机大肆敛财。在查办某煤业有限公司贪污窝案过程中,查处涉嫌贪污罪的公司原董事长、总经理、党委副书记、副总经理5人、中层领导11人,犯罪参与人数之多、涉案价值之大、犯罪行为时间之长均创该县历史新最。

(三)从犯罪方式来看,窝案、串案较多,共同犯罪所占比例加大。近年查办的案件呈现出团伙型犯罪态势。查办的国有企业人员犯罪案件中,除某责任有限公司一负责人受贿外,其余均为共同犯罪。可以看出,国有企业内部发生的腐败案件,主要源于一些别有用心的人的相互勾结、相互串通,牟取个人利益,使企业管理制度成了摆设,最终给企业造成巨大损失。

(四)从犯罪单位来看,涉及行业领域较广。案件涉及电力、交通、煤矿、化工、银行、保险、房产、供销等众多行业领域,既有生产领域、又有商贸流通领域,既有本地大型骨干企业,又有中央企业和外地建设企业,既有煤炭生产企业,又有运输企业。

(五)从犯罪性质来看,主要以贪污和贿赂犯罪为主。近三年来H省检察机关查办的783名国企人员中,贪贿案件所占比例高达75.6%,其中,贪污占34.3%;受贿占41.3%。有的利用职务之便,将收取的电费不交单位,据为已有;有的利用对外接洽业务,将对外收取的工程建设费、电力安装费等,不入单位账务予以侵吞。有的利用职务之便将单位对外出租的门面收入不入单位账而予以侵吞。

(六)从犯罪手段来看,犯罪分子作案手段隐蔽,手法多样化。截留、冒领、收款不上交、公款私存、骗取、监守自盗等仍是国有企业职务犯罪的主要手段。有的犯罪分子利用负责技改、采购设备和原料的职务便利,直接收受供应商贿赂。有的利用财务管理上的漏洞,采取虚列支出、虚增工资、虚假借款等手段,骗取单位资金、套取财政资金、专项资金或上级公司资金予以私分。有的利用经手现金、管理财务等之便,假借各种名义和方式予以挪用。有的采取收取货款后不入单位财务帐,直接存入私人账户予以挪用。有的伪造领款依据,制作虚假凭据或者伪造工人工资,套取上级单位资金予以侵吞。有的利用负责对外经营、管理职务之便,采取收款不入账方式,隐瞒收入或直接截留后予以侵吞。

二、国有企业职务犯罪的成因分析

国有企业是我国国民经济的主要命脉,是发展社会生产力、促进国民经济健康发展的重要基础。当前,国有企业中贪污贿赂等职务犯罪的数量不断上升、企业“一把手”犯罪不断上升、犯罪造成的损失不断上升。这充分说明国有企业职务犯罪严重破坏了企业正常的生产经营,严重影响了社会的稳定发展。国有企业职务犯罪作为犯罪的一种特殊形式,有其发生的深层次原因。

(一)经济社会转型带来的体制转轨和无序竞争

随着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深入发展,计划经济体制向市场经济体制的转轨过程中逐渐暴露出国有企业管理制度的滞后以及相关政策、法律、法规的不完善。也就是说,符合市场经济发展规律的国有企业竞争秩序尚未完全形成良好态势,符合市场经济发展规律的国有企业管理制度和监督机制尚处于一个完善的过程。由此带来的经济转型、体制转轨,使得政府职能、企业行为和市场竞争秩序处于一个极其不稳定的状态,尚未形成规范有序的竞争格局。由于政企未能彻底分开,政府职能“越位、错位、缺位”比较普遍,有的地方政府对企业吃、拿、卡、要,导致国有企业低效率经营,客观上为企业违规私设小金库创造了外部条件,特别是国有企业在改制重组过程中的法律法规及配套政策相对滞后,甚至有的出现“真空地带”,产权分拆、资产评估、审计监督等监督管理方面的制度体系不健全,从而为国有企业职务犯罪腐败现象滋生蔓延提供了土壤条件,更为国有企业主要管理人员留下了权力寻租空间。

(二)国有企业管理制度滞后或变形走样

市场经济的深入发展在某种程度上必然促使市场主体追求效益、利益最大化的目标,同时一些企业领导者缺失职业道德,容易滋生拜金主义。国有企业在追求经济效益的同时,往往忽视了国有企业管理制度的建设,也未能全面建立现代企业制度,导致国有企业管理水平无法适应现代企业制度。企业中董事长、总经理、党委书记大多由一人兼任,董事会与经理层基本重合,缺乏有效监督制衡。一些国有企业执行管理规章制度随意性较大,有的企业管理制度松弛,涉及企业生产、流动、消费关键环节的财物管理制度无章可循或者有章不循,使一些国有企业管理人员轻易得逞或乘机作案。有的国有企业长期违规操作,私设小金库、账外账。有的国有企业管理制度没有对经营决策权、财产支配权、行政管理权形成一套严密的制度体系,以致出现领导层大权独揽、经营过程中漏洞百出的局面。此外,惩治国有企业职务犯罪的刑事法律及司法解释不够周密,未能很好地适应国有企业职务犯罪的发展形势。有关预防国有企业职务犯罪的法律规范保障不力,是导致预防国有企业职务犯罪效果不尽理想的一个重要原因。

(三)国有企业管理缺失严密的监督制约机制

国有企业监督制约机制松懈,很难起到相互监督、相互制约的作用,有的管理制度几乎形同虚设、流于形式。在经济体制转轨过程中,国有企业的经营权力逐渐扩大,原先由国家行使的企业经营权已经交给企业自己,而与此相适应的监督制约机制却未能跟上,有效防范企业经营权滥用的制约措施未能真正建立,从而导致权力监督制约机制严重失衡。国有公司法人治理结构、股东会、董事会、监事会和经理层没有真正形成有效制衡的权力格局。“一把手”问题突出、权力失控。不少国有企业实行党政一肩挑、党政成员交叉任职等领导体制。企业管理者既是企业决策者和执行者,同时又是企业的监督者,这就使企业的人、财、物集中在“一把手”手中,缺失有效的监督制约,最终走向了犯罪的深渊。另一方面,国有企业内部审计、纪检监察人员由国有企业一把手任命、一切开支由国有企业拨付的管理体制模式,使监督作用得不到充分发挥。内部审计、纪检监察没有真正履行对企业资金往来监督和内部违规违纪案件查处的重要职责,使一些本可以及时制止的违规违纪行为最终发展为犯罪。

(四)国有企业人员思想道德滑坡,放松对世界观的改造

国有企业管理人员综合素质不高、法制观念淡薄是国有企业职务犯罪的主观原因。一些综合素质不高、法律政策意识淡薄的人走上国有公司的领导、管理、财务等重点岗位时,往往经不住金钱、美色的诱惑,利用手中的权力以权谋私,假公济私,走上犯罪的道路。趋利心态是国有企业职务犯罪的根本诱因。一些企业管理人员掌握了企业的经营决策权,放松自己对世界观的改造,内心的趋利本性冲破了道德防线和法律底线,牟取私利。受“一切向钱看”拜金主义思想的影响,一些国有企业管理人员把“金钱至上”奉为自己的人生信条,置国家法律、法规不顾,损害国家和人民的利益,大肆进行贪污、受贿等职务犯罪活动。同时,国有企业习惯于追求经济效益,而忽视了党组织的建设。党组织软弱涣散,党的组织生活、党内监督和党风廉政建设制度形同虚设,企业领导和职工的思想道德滑坡和法制教育匮乏。

三、国有企业职务犯罪预防的对策建议

各级检察机关在坚持“老虎”、“苍蝇”一起打、依法惩治国有企业职务犯罪的同时,要多措并举,帮助国有企业整章建制,加大国有企业职务犯罪警示教育力度,从源头减少和遏制职务犯罪的发生。

(一)改进和加强国有企业人员思想政治工作,深入推进反腐倡廉建设

要适应经济发展新常态,高度重视国有企业党的建设,把企业党的建设与职工代表大会紧密结合起来,充分发挥企业党组织的战斗堡垒作用和党员干部的先锋模范作用,紧紧围绕企业生产经营、服务民主管理、促进企业发展来抓党建。维护好广大干部职工的切身利益,使思想政治工作真正走进企业车间,融入广大干部职工生产生活工作中,成为释放企业生机和活力的巨大助推器。以理想信念为重点,从党员领导干部纪律和作风教育入手,深入开展党风廉政教育,切实加强党章和党的各项纪律规定的学习,共同营造一个有利于企业科学发展的生态环境。结合企业特点和生产经营实际,切实加强企业党员领导干部的民主法制教育和重点岗位人员的预防职务犯罪教育,全面推进企业廉洁文化建设。对重点部门和关键岗位的人员进行定期和不定期的轮岗制度。不断创新预防宣传方式方法,推进预防职务犯罪警示教育基地建设,积极开展预防宣传警示教育,宣传党和国家反腐败的决策部署以及检察机关惩治和预防职务犯罪的职能,努力营造职务犯罪预防文化氛围。

(二)健全和完善国有企业管理规章制度,强化国有企业规范管理

要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国有资产法》的规定,把企业经济责任考核与社会责任承担有机结合起来,探索建立符合各公司和各岗位实际的奖惩激励机制,最大程度地激发企业员工的活力。支持国有企业完善现代企业制度,完善国有资产监管、国有资本授权经营和投资运营等方面的企业管理制度。根据企业发展、生产经营情况,加强对国有企业管理制度的调查研究,注意查找原有管理制度执行中存在的问题和漏洞,完善国有企业物资、资金管理相关制度,做到账目清楚、货票相符。严格规范国有企业内部管理,选好重点岗位和关键环节的人员以及下属公司部门的负责人,严格规范下属公司对外经营业务,严格审批权限和资金物资管理,规范财务报销工作,做到审核严格,专款专用,账目清楚,款物相符。严禁私设“小金库”,搞账外账,擅自截留私分挪用单位各种营业资金。加强和完善企业财务管理,建立健全企业资金集中结算制度,严格落实财务预决算和资金收支监管机制,对企业资产资金要实行集中管理和运作,对担保贷款、借款、预付货款、推迟支付货款等容易发生权钱交易和产生行贿受贿犯罪环节进行有效管理和监督。

(三)强化权力监督制约,有效防范国有企业职务犯罪

强化国有企业内部监督,完善法人治理结构,健全和完善股东大会、董事会、监事会制度,实行决策权、执行权、监督权相分离,明确“三会”的职能和经理层的职责,探索建立“三会”与“老三会”(党委会、职代会、工会)互相制衡的机制。完善企业内部收入分配、薪酬管理和职务消费制度,探索科学合理的股权、期权激励办法。加强和完善企业财务公开制度,切实保障职工的知情权、参与权、监督权。实行财务负责人委派制,提高资金使用效率,确保资金使用安全和效益。坚持严肃查处与堵漏预防相结合,加强对国有企业重点部位和关键环节的监督,切实维护国有资产安全,为国有资产保值增值提供有力的司法保障。深化厂务公开,运用现代科技手段加强对财会、计划、合同、技改等重点岗位和物资采购、产品销售、款物支付、库房管理等关键环节的监督,加强对备用金使用、货款支出、余额控制等监督。对涉及企业发展和生产经营管理的重大决策事项、重大投资、重大技术改造、大宗物资设备的采购供应,贷款担保、财务大额资金、业务招待费的使用等,要在保障企业商业秘密的同时,尽可能实行公开,充分保障职工的知情权、参与权、表达权和监督权。政府主管部门、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机构要积极督促国有企业落实厂务公开。充分发挥企业工会和职工代表大会的作用,认真听取职工的建议和意见,更好地维护企业职工的合法权益。加强检企合作,充分发挥检察机关的职能作用和优势,依法查处危害企业发展的职务犯罪。严格财务监督,充分发挥审计等职能部门在国有企业管理中的职能作用,建立健全企业内部力量与社会力量相结合、审计报告与审计通报相结合的内部审计机制。

(四)积极开展预防调查和行贿犯罪档案查询,强化国有企业职务犯罪工作预防

检察机关要结合查办的案件,深刻剖析职务犯罪发生的深层次原因,积极查找在国有企业管理制度、监督机制等方面存在的漏洞以及国有企业管理制度中可能引发的职务犯罪隐患,适时提出有针对性的检察建议,帮助企业建立健全长效管理制度和法律风险防控机制。开展国有企业预防职务犯罪巡回宣讲活动,建立健全国有企业预防职务犯罪工作机制,强化职务犯罪线索信息沟通,对于平时发现的疑似职务犯罪的情况,企业要及时向检察机关反映。检察机关要结合执法办案,将职务犯罪发案趋势、易发多发环节及时向企业通报,协助企业查找和消除易引发职务犯罪的制度隐患,减少职务犯罪发生的条件和机会。要积极开展行贿犯罪档案查询,通过运用行贿犯罪档案系统,受理社会有关单位和个人的查询。检察机关要根据查询结果向查询单位和个人提供查询服务,在国有企业工程建设、设备采购、大宗物资采购等环节,将行贿犯罪档案查询作为必经程序,将反腐倡廉关口前移,促进社会诚信体系建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