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葬礼和葬礼文化浅谈

2015-03-24郭灿辉

长沙民政职业技术学院学报 2015年2期

[文章标识码]A

[文章编号]1671-5136(2015)02-0052-03

[收稿日期]2015-04-20

[作者简介]郭灿辉(1971—),男,湖南长沙人,长沙民政职业技术学院殡仪学院副教授、硕士。

一、“葬礼”析名

关于葬礼,顾名思义,即是埋葬的礼仪。然而如果仅仅做如此理解,未免太过狭隘,人死之后(有时甚至包括临死之时)到埋葬,以及埋葬之后,人们所有围绕逝者而产生的各种活动,都是葬礼的范畴。所以我们说到“葬礼”,只是一个简约的指称,是处理丧事活动的一个时间上的“中心节点”,葬礼的内涵实际上包括“葬前礼、葬时礼、葬后礼”三部分,按我国传统说法即是丧、葬、祭三方面的礼仪。从相关殡葬礼仪的专著来看,其名称也不一而足,如大陆徐吉军、贺云翱著《中国丧葬礼俗》(浙江人民出版社,1991年10月);万建中著《中国历代葬礼》(北京图书馆出版社,1998年);王夫子、郭灿辉著《殡葬礼仪实务》(湖南人民出版社,2013年1月)。台湾有其“内政部”发行的《现代国民丧礼》(台湾内政部民政司编辑出版,中华民国101年6月初版);郑志明《中国殡葬礼仪学新论》(东方出版社第1版,2010年6月)。日本有碑文谷先生出版的《葬仪学概论》(表现文化社出版发行,2005年1月),等等。这些著作中的“丧葬礼俗”、“殡葬礼仪”、“丧礼”、“葬仪”等,实际上都是以“葬”为中心时间节点而牵涉到葬前及葬后活动来进行论述的,所以要给其一个明确定义的话,我认为,葬礼就是围绕着人类的死亡事件展开的,贯穿葬前、葬时、葬后的时间线索的一系列礼仪活动。当然,随着社会的发展,在“葬礼”的“主角”担当上,出现了所谓“宠物葬礼”;在葬礼时间的延伸上,又有所谓“临终关怀”,这些实际上是“葬礼”在对象与内容上的另类延伸,不在本书的论述范围之内。对于“葬礼”的定义,具体分析,首先,其前提是要有“死亡”,没有“死亡”的出现,就没有“葬礼”的产生。死亡是生命体最显著的特征之一,只要是生命体,都会有死亡的产生——当然此处“死亡”指的是生命个体的“生理活动”的停止,而不牵涉到社会学、政治学上或是包含变动意味的哲学“死亡”。

钱穆先生说:“人生最大的问题,其实并不在生的问题,而是‘死’的问题”[钱穆.灵魂与心[M].台北:联经出版社,1976.24- 25.]。前文已述,逝者成为“道具”,个人的死亡成全了他人的“私欲”。再贴近的说法,是以一种恰当的方式为逝者送行,但“送”与“行”的主角,都不会是逝者了;其次是生者借“葬礼”之名,表达自己某方面的情感,例如感恩之情、愧疚之情;再次是表达自己的某种欲望,例如炫耀的欲望、沟通的欲望、团结的欲望;最后是通过葬礼来建立某种秩序,如人际秩序、等级秩序等。

既然逝者成了“道具”,那么逝者在死亡事件中便是工具性的次要事物了,附着在逝者身上的某种意念表达或说价值观念的表达反而成了最主要的东西,这便是所谓“藉逝而成礼”、“借礼以述意”,所以“葬礼”主要表现的是“葬”中之“礼”。这种“礼”是最具中国文化特色的一类从思想上的“意识架构”到行为上的“实务架构”。如果不是“礼”的作用,那么,在人类的“死亡”产生后,我们有的只是“收尸”、“裹尸”、“运尸”、“烧尸”、“埋尸”等行为,也就是对遗体进行必要而简单的“物理”处理,而不涉及到情感、道德、宗教、信仰、制度等等层面。而这样的行为,实际上就是一种生活的“常态化”处理,就像吃饭喝水一样,是一种生活本能。但对于“死亡”,人能做到“常态化”处理吗?其答案是否定的。每一个民族,无论他们的文明程度怎样,在对待死亡的态度上,其认真到步步为繁的程度几乎都是同样的,超过对其他任何一种生活现象的重视。为何?因为“死亡”毕竟不同于吃饭喝水,它具有以下特征:

其一是事件本身的不可重复性。我们生活的其他方面,例如婚嫁节庆,都可以重复进行,但对于死亡来说,没有人能有两次死亡,更遑论多次死亡。这很公平!这种“唯一性”,或说“稀罕性”,决定人们对它的高度重视。中国古代儒家所说的“慎终追远”,其含义如果往浅近来说,就是每个人都只有一次死亡,所以必须很慎重而非随便的处理,在这种慎重的处理过程中来追怀逝者的一生。

其二是发生时间的不可预见性。如果除开外力(例如被判处死刑、被逼自杀等)的作用,没有人能确切地预见到自己或他人的“死亡时间”。这种不可预见性,也加大了死亡的神秘感,并自然地对死亡有所敬畏。这种神秘和敬畏,使人们在处理死亡事件时,绝不会以“常态”对待。因为人们总是处在一种“矛盾”当中:越是不可预见,就越希望能通过某种方式来掌控该事物。这种“方式”,体现在葬礼过程当中,就是各种“仪式”!用仪式来“偷窥”死亡的神秘,这是人类的智慧!

第三是人类对死亡的“公避”或说“厌避”心理。虽然每个人都会很公平地“享受”一次死亡,但这恰恰是人们最不愿意“享受”的。乐生厌死,人性本能,在面对死亡无法抗拒时,人们就以各种手段来“安慰”或麻醉自己,例如利用宗教的教义,告诉人们眼前的死亡不是真正的死亡,而是逝者另外一个生活环境的转换、另外一种生活方式的开始。中国的主流文化儒家思想是承认死亡的,但也仍然会用精神不死或“ 徳、言、功三不朽”的观念来回避死亡的客观发生,达到激励生者的目的。儒家或其他宗教这种认识死亡的方式,转化为行动,即是丧葬的礼仪,实际上都是人们对死亡公避”或说“厌避”心理的另外一种表达。

综上所述,死亡是大事件,导致人们必然会用异乎寻常的方式来对待来处理。

然而,如果我们考察处置死亡事件的整个过程,就会发现:在这些活动当中,有些是必须的,例如人死了,要赶快对遗体处理,不管是保存还是消灭,都须及时,不然遗体就腐烂而变得面目狰狞、臭不可闻,会严重影响活人的生活;而有些不一定是必须的,例如中国的各种祭拜活动、西方的牧师祈祷活动。在丧葬活动上,每个民族都会有不一样的表现形式,这些活动并不一定是死亡所引发的必定内容,它牵涉到政治制度、宗教信仰、经济水平、消费方式等。就其处理特点来说,前者属于“物理”处理,后者属于“精神”处理。那么我们说的“葬中之礼”是属于物理处理还是精神处理?这就是我们最需要认识的“礼”到底是什么?牵涉到“礼”与“葬礼”的本质性问题,笔者将在正文中作专门的论述。

二、葬礼文化与“死亡文化”

某种社会现象能作为一种文化形态存续下来,并被人研究,实际上是人类在发展过程中的种种思维创造与劳动成果的结晶。文化在汉语中是“人文教化”的简称,前提是有“人”才有文化,意即文化是讨论人类社会的专属语;“文”是基础和工具,包括语言或文字;教化”是这个词的真正重心所在;作为名词的“教化”是人群精神活动和物质活动的共同规范(同时这一规范在精神活动和物质活动的对象化成果中得到体现),作为动词的“教化”是共同规范产生、传承、传播及得到认同的过程和手段。

在研究死亡现象的过程中,我们往往会归结为死亡文化”而加以表述。实际上按照上面的理解,“死亡”本身并不是文化,而只是一种自然现象,所谓的“死亡文化”是指附着在“死亡”这种自然现象上人们对其进行思维探索与劳动创造而形成的成果。所以严格来说,“死亡文化”的称谓是不严谨的术语。其次,对于“死亡文化”和葬礼文化,很多时候人们都是混为一谈的,认为说到“死亡文化”,就必然是需要以葬礼来做注解或诠释;说到葬礼文化,就意味着是从“礼”的角度来解读死亡的文化。而且跟踪死亡历程,从临终到墓地,一直到后世,这其中会经常提到死亡的因素解构和对新的仪式的追求欲念,所以人们就认为死亡文化可以和葬礼文化划等号。

然而,就“死亡文化”而言,其牵涉到观念、思维、仪式、心理、经济、政治等,是与死亡相关的人类创造的多种特质文化的复合体,其涵盖内容涉及实物、信仰、心理、伦理、道德、艺术,由此延伸开展了诸如临终关怀、遗嘱文化、生命教育、死亡观念、殡葬礼俗、殡葬经济、殡葬科技以及其它有关活动等。“死亡文化”的定义可以这样理解:死亡文化就是人们在殡葬的观念、殡葬的操作和殡葬的实物中所隐藏或寄托的某种“含义”。由此,死亡文化也有三类形态,即:观念形态、操作形态和实物形态。也就是说,人们关于殡葬的观念(如对死亡的称谓)、殡葬的操作(如葬礼)和殡葬实物(如纸钱、棺、墓地)中都隐藏或寄托了某种含义,如对人生的归宿、生命的价值、永生的追求、对现实社会的反映等,它们就是“死亡文化”。

总之,这些有关殡葬的观念、殡葬操作和殡葬实物在最初被设计出来时都是有“含义”的,只是年代久远,人们有时弄不清它们的原始意义了。大体上,它们分别表达了人们对生命的热爱、追求人生的永恒、伦理孝道的延续、对先人的报恩心理等。殡葬是生者按照自己对生命、人生的理解所设计的,它的最终目的仍是生者,因而“死亡文化”本质上是一种特殊的生存文化。我们理解“死亡文化”时,主要是领悟其中所蕴藏的含义,而我们要提升本单位的“死亡文化”水平时,也侧重在将某一健康的“含义”溶入到殡葬观念、殡葬服务和殡葬实物中去。

而葬礼文化,同样也是人类社群活动中蕴含多种特质文化的一个复合体,但它与“死亡文化”是有区别的:

首先,葬礼文化属于“死亡文化”,但不是所有的死亡文化都可以称之为葬礼文化!法国学者米歇尔·沃维尔的专著《死亡文化史》,从死亡出发,回顾1300多年来西方死亡历史的发展,探究面临死亡的集体态度的变化,研究不同时期、不同地区的人们在走向死亡这一征途上的各种反应,甚至通过死亡体制去判断和评价一个社会。这部著作自1983年出版以来,就成为研究死亡领域的经典之作。但很显然,这不属于葬礼文化研究的专著!因为死亡文化中有显性的部分和隐性的部分,例如生命关怀与生命教育,这是死亡文化所附带的隐性部分,但它不属于葬礼文化的范畴;死亡文化中有关于殡葬政治学、殡葬经济学、纯殡葬技术等,也不属于葬礼文化。所以葬礼文化所关注的葬礼是“真实的葬礼”,而非“仅仅作为观念的葬礼”;葬礼文化所关注的葬礼是“实在的葬礼”,而非“仅仅作为文化的葬礼”;葬礼文化所关注的葬礼是“实现的葬礼”,而非“作为可能的葬礼”;葬礼文化所关注的葬礼是“显态的葬礼”,而非“作为潜在的葬礼”;葬礼文化所关注和研究的葬礼是在当时人文环境、社会科技条件和个人日常生活中的葬礼,而非固定不变的葬礼。

其次,葬礼文化的核心是“礼”,即只有在丧、葬、祭的过程当中采取了“礼”的方式来开展的活动才可称之为“葬礼文化”,离开了“礼”,就只能称之为一种社会思潮、社会现象、社会价值体系,或非“礼”一类的其他社会活动了。

所以如果要给两者做一形象归结,那么,我认为:死亡文化就好比是一个沙盘,“盘子”就是“死亡”,在盘子里所展示的各个地容地貌即死亡的方方面面都可称之为“死亡文化”;葬礼文化是沙盘中所展示的一条河,沙盘中的其他山林树木都会对这条河产生影响,但它们不是河流本身,这条河是以“礼”为脉络来贯穿整个死亡过程的。所以上文所述之物理处理,如果是经过了“装饰”,这种物理处理就是“礼”的范畴,反之则为生活常态化处理。上文所述之情感处理亦为同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