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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营改增”对房地产行业税收筹划的影响

2015-03-24

中国乡镇企业会计 2015年6期
关键词:进项营业税税负

谢 严

一、“营改增”的简要介绍

“营改增”就是政府对一些特定行业的征税方式由征收营业税改为征收增值税,以缓解重复征税的情况。下面,我将举例说明营改增对房地产税收计算的影响。假设A公司销售收入为500万,相关成本为200万,增值税销项税率按11%计算,进项统一按17%计算,不考虑其他变动因素。

则:“营改增”之前应交税费=500*5%=25

“营改增”之后应交税费=500/(1+11%)*11%-200/(1+17%)*17%=20.49

上例也同时表明,营业税是以企业的当期销售收入为计税依据,而增值税是以不含税销售收入计算销项,以不含税成本计算进项,只对增值部分收税的税种。

二、房地产“营改增”的相关规定

1.纳税人身份确定标准。

根据国家税务局规定,房地产“营改增”后,在试点前年销售额超过500万元的纳税企业,应向主管税务单位申请为一般纳税人;或者是企业的会计核算健全,并且能够提供准确的纳税资料的,也可以申请成为增值税一般纳税人。除此之外,统一为小规模纳税人。

2.税率与税基的变动。

“营改增”之前,房地产的营业税税率是5%,计税依据是包含营业税的销售收入;“营改增”之后,增值税一般纳税人的销项税率暂定为11%,进项税率有7%、13%、17%;小规模纳税人无进项抵消,采用3%为统一征收率。增值税的计税依据为不含税价,要把增值税从销售收入中扣除。

三、“营改增”对房地产行业的影响

1.影响房地产企业的收入

“营改增”之前,房地产行业的收入是包含营业税的销售收入,“营改增”之后,房地产行业的收入要扣除增值税部分。举例说明:某房地产的销售收入为A万元,相关成本为X万元,且都取得了增值税专用发票。假设不考虑其他变动因素的影响;

则:“营改增”之前,营业收入=A

“营改增”之后,营业收入=A/(1+11%)

2.“营改增”对房地产行业的税负影响

政府推动“营改增”试点的初衷是降低企业税负,但“营改增”试点在房地产行业推行的消息一经传出,就引起了众多领域的争议。“营改增”究竟会增加房地产行业的税收负担,还是会减少其税负呢?要采取何种税率才能达到减税的目的呢?之前,房地产行业的营业税税率为5%,现如今,其增值税销项税率暂定为11%,远高于5%;因此,能否降低税负水平很大程度上取决于其进项抵扣。那究竟要抵扣多少进项才能达到降低企业税负的目的呢?下面采用“无差别平衡点”来分析。假设某房地产企业的营业收入为X万元,可抵扣的进项税额为Y万元,此时进项税税率适用17%,不考虑其他变动因素。

⑴针对增值税一般纳税人

则:“营改增”前后税负水平相等时,X和Y关系如下:

5%X=11%/(1+11%)*X-17%(1+17%)*Y

Y/X=33.79%

“营改增”后税负水平减少时,X和Y关系如下:

5%X>11%/(1+11%)*X-17%(1+17%)*Y

Y/X>33.79%

因此,只有当进项可抵扣金额大于营业收入的33.79%时,“营改增”的推行才有可能降低房地产行业的税负水平。

⑵针对小规模纳税人,企业的税收负担一定是减少的。因为5%X3%/(1+3%)X是恒成立。

3.“营改增”对房地产行业净利润的影响

在分析其对净利润影响时,只考虑增值税,营业税,所得税,地方相关费用(城市维护建设税、教育费附加)这几种税种。城市维护建设税=(增值税+营业税+消费税)*7%;教育费附加=(增值税+营业税+消费税)*3%;净利润=(营业收入-增值税-营业税-城市维护建设税-教育费附加-成本)*(1-25%)。

(1)“营改增”之前房地产行业净利润:

净利润=(营业收入-营业税-10%营业税-成本)*75%

(2)“营改增”之后房地产行业净利润:

净利润=(营业收入-增值税-10%增值税-成本)*75%

改革后:△净利润=(1+10%)(营业税-增值税)

结论:当营业税=增值税时,即Y/X=33.79%时,“营改增”前后房地产行业净利润不变;

当营业税>增值税时,即Y/X>33.79%时,“营改增”前后房地产行业净利润不变;

当营业税<增值税时,即Y/X<33.79%时,“营改增”前后房地产行业净利润不变。

四、“营改增”给房地产行业带来的问题与风险

1.“营改增”后,对企业的会计处理水平要求更高

目前,很多大中型房地产企业并不具备完善的会计系统,对会计业务的处理方式并不成熟,企业的会计人员不能准确的反映出企业运行全程的会计信息,甚至不能公允表达企业的会计业务和相关数据,这严重的阻碍了房地产企业增值税的进项抵扣。由于销项税率远高于营业税税率,因此,当房地产行业不能充分抵扣发生的进项税额时,企业的税收将会很高,那么,“营改增”的推行就不能起到降低税负的目的。

2.“营改增”要求房地产行业有很强的发票管理能力

由于之前征收营业税,不需出示发票抵扣,房地产行业的发票管理水平普遍偏低。但“营改增”后,企业的税负水平能否降低很大程度上取决于进项税额的抵扣程度,而进项税的抵扣是以增值税专用发票为基础的。因此,在“营改增”的推行过程中,普遍偏低的发票管理水平给房地产行业带来了巨大的风险。

3.房地产行业获取进项抵扣发票有一定难度

其一,房地产行业的成本很大一部分是购买土地的支出,但土地的所有者是政府,且政府并不在纳税人范畴之中,一般情况下,政府是不会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的,因此,房地产企业购买土地所发生的相关成本,在缴纳增值税时,能不能抵扣进项,采取何种方式抵扣,都不得而知。

其二,由于房地产行业的产业链比较复杂,涉及到各种各样的企业。在房地产的上下游企业中,并不是所有的企业都被列入“营改增”的试点范畴之中的。因此,在一次完整的交易事件中,房地产企业并不能完整的取得所有的进项抵扣发票,在这种情况下,会无形的增加房地产行业的应交税额。

五、房地产行业“营改增”的相关税收筹划建议

1.选取适当的纳税人身份

前面已经分析过,在“营改增”的试点中,如果A房地产公司选择成为小规模纳税人,那么它的税负水平是降低的,但幅度不大。下面来分析一下,在可以选择纳税人身份时,企业应该怎样筹划,使得应纳税额最小。假设A房地产公司的营业收入为X万元,相关成本费用为N万元,则:

小规模纳税人:X/(1+3%)*3%

一般纳税人:X/(1+11%)*11%-N/(1+17%)*17%

令 X/(1+3%)*3%>X/(1+11%)*11%-N/(1+17%)*17%,N/X>48.16%

综上:当N/X>48.16%时,企业应申请成为一般纳税人,N/X<48.16%时,企业应申请成为N/X=48.16%时,两种身份的税负是一致的。

2.选择最优纳税方法

试点地区的房地产行业要充分利用政府的“差额征税”政策。“差额征税法”是适用于试点期间试点地区的相关试点企业的缴税方法,其他企业不适用。差额征税为相关企业带来了较大的节税空间,并且区别于以往单一的纳税方法,为试点企业提供了两种选择。房地产公司可以根据自身需要,选择更有利的方法缴税。举例说明:A房地产公司营业收入100万元,运费30万元。进销相抵法:100/(1+11%)*11%-30*7%=7.81万,差额征税法:(100-30)/(1+11%)*11%=6.94万,这种情况下,A房地产公司可以选择差额征税法缴税。

3.完善对进项的管理

(1)确认供应商身份

由于进项抵扣发票是从供应商处取得的,因此在确认交易之前,要确认供应商是不是增值税一般纳税人。企业应当尽量选择增值税一般纳税人作为其供应商,这样才能最大限度的抵扣进项。

(2)各项费用必须取得增值税专用发票

在某种情况下,公司的供应商可能会以降价为条件提出拒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的要求,此时房地产商不应该贪图眼前小利而答应供应商不合理的要求。

(3)准确区分可抵扣项目和不可抵扣项目

企业应当加强对公司内部人员的税务培训,使其能够明确区分哪些业务可以抵扣,以什么税率抵扣。这样就可以避免以低税基、低税率抵扣进项税。

六、总结

据本文分析可看出:“营改增”对房地产行业来说是一把双刃剑,会给企业带来诸多风险,同时也带来了降低税负的可能性。因此,房地产企业要分析整个经济环境,结合自身企业特点,适应“营改增”试点的推行,使房地产行业能够持续发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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