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黑龙江省划定秸秆禁烧区

2015-03-24王彦

新农村 2014年21期
关键词:火点省政府辖区

王彦

近日,省政府出台改善大气环境质量方案,划定秸秆禁烧区。同时,省政府规定,根据环境卫星遥感监测结果、督查巡查情况和举报核查情况,对辖区内或禁烧区内没有出现火点的地方政府予以奖励,对禁烧区内出现火点的地方政府追责。

省政府提出,哈尔滨市、绥化市、省农垦总局辖区全域为禁烧区;其他市(地)、县(市、区)禁烧区范围:城镇建设区(包括县城)周围10公里;机场周围15公里;粮库、油库等仓库周围1公里;沿高速公路两侧各5公里,铁路两侧各2公里,国道、省道公路干线两侧各1公里;旅游景区、自然保护区、文物保护区、林地和重要通信、电力设施周围1公里等。

黑龙江省将采取四项措施推进秸秆禁烧工作。一是开展宣传教育。通过政府公告、广播报纸、手机短信、电视网络、巨幅标语等方式,进行全方位、立体式宣传,营造浓厚的舆论氛围,使广大群众深刻认识秸秆焚烧的危害,增强环保意识,养成文明习惯。充分发动群众监督、举报野外焚烧秸秆行为。二是实施秸秆综合利用。针对本地区农作物种类,科学组织秸秆还田工作,各类收获机械应配备使用秸秆粉碎或打捆相关设备。县级以上农业产业化龙头企业原料生产基地要全面实行秸秆还田或综合利用。要因地制宜,鼓励推进秸秆肥料化、饲料化、原料化、燃料化综合利用。三是抓好地头劝导。在禁烧区内落实定责任、定人员、定区域、定岗位、定时间、定要求的责任包干制,做到“不烧一把火,不冒一处烟”。组织人员深入农户、田间地头,实行驻守、巡查和值班制度。建立以乡(镇)、村(屯)为单元的网格化管理责任体系,切实将监管责任落到具体单位和个人。四是严格依法行政。各地要组织人员对重点区域、重点部位、重点场所进行重兵把守、重点巡查、重点监控。发现苗头快速处置,对焚烧秸秆的行为要及时进行劝阻、制止,对于劝导不理、制止不听者,要依照相关规定进行严肃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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