土地经营权流转意见中的高频词
2015-03-24陈瑜
陈瑜
中办、国办近日发布《关于引导农村土地经营权有序流转发展农业适度规模经营的意见》,明确要求土地流转须以农民意愿为出发点,而意见中“农民(农户)”一词共出现将近60次。
《意见》在多处反复强调农民在土地流转中的重要地位,不仅重申“土地承包经营权属于农民家庭”,要求土地流转要“以农民为主体”,还特别强调了在工商资本租地过程中须“防止损害农民土地权益,防范承包农户因流入方违约或经营不善遭受损失”。
土地承包经营权属于农民,这本是一个常识。但在基层实践中,一些干部和村集体为一己私利越俎代庖,无视农民在流转中的主体地位,强迫农民流转土地,各类因土地流转导致的矛盾冲突层出不穷。
对此,《意见》明确要求土地流转须以农民意愿为出发点。“是否流转、价格如何确定、形式如何选择,应由承包农户自主决定,流转收益应归承包农户所有”,“没有农户的书面委托,农村基层组织无权以任何方式决定流转农户的承包地,更不能以少数服从多数的名义,将整村整组农户承包地集中对外招商经营”。
另外,在确权登记、互换并地、统一连片整理耕地等政策要求的细节之处,也特别强调须以“尊重农民意愿”为前提。
近年来,我国农村土地流转呈加快之势。截至今年6月底,全国家庭承包经营耕地流转面积3.8亿亩,占家庭承包耕地总面积的28.8%,比2008年底提高20个百分点,这其中农户间的流转仍占绝大多数。
对于视土地为生命的农民而言,“交易有风险、流转需谨慎”,安全与便捷成为农民积极参与流转的关键因素。为此,《意见》也明确提出要“健全土地流转服务平台”、“加强对工商企业租赁农户承包地的监管和风险防范”,使土地流转得以健康成长。
除了保护农民在土地流转中的合法权益,《意见》在如何通过土地流转促进农民增收方面也提出了具体要求,诸如“培育新型农业经营主体”“开展新型职业农民教育培训”等等,引导农民积极参与土地流转,使农民成为真正的受益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