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吃透政策——做好基本农田保护补偿工作

2015-03-24梁晓霞

企业文化·中旬刊 2015年2期
关键词:基本农田

梁晓霞

摘 要:自上世纪末,针对土地农田资源过快开垦、流失严重的现象,国家出台各类管制措施,以加大对优质农田耕地的保护力度。本文通过农村实地走访,结合农村发展需求,对国内当前农田保护权利及经济补偿等问题作简要分析,以期为基本农田保护工作提供参考借鉴。

关键词:农田保护;土地发展;基本农田;经济补偿

近年来,我国先后制定了号称“世界上最严格的耕地保护制度”——《基本农田保护规划制度》、《禁止破坏和闲置荒芜基本农田制度》、《占用基本农田审批制度》等一系列配套政策,保护了大量高产优质农田区,改善了占用耕地现象,在农田水利建设及中低产地的改造上取得了一定的成效。

1、我国目前农田保护补偿工作在实践中存在的问题

1.1农田规划的方法不够科学

农田规划保护应该针对质量高、产量大的那一部分耕地,对于存在严重水土流失风险的陡坡耕地,或是土坯层非常浅薄的耕地、遭受严重污染的耕地等,都不应划入耕地保护区,更不应纳入基本农田保护区域范畴。

在我国现行的《土地管理法》与《基本农田保护条例》中都明确指出所保护的基本农田是根据科学合理划定、针对优质耕地的保护,需要将基本农田保护当成主要的规划目标,严格把握基本农田保护的布局安排,还要控制好质量要求及其数量指标。对于那部分生态适宜性和经济适宜性都很低的,产量不稳定且退化严重又影响生态环境的耕地,应该退耕,恢复林草植被。

至于如何界定优质耕地的范围,笔者建议可将以下区域的耕地考虑在内:集中连片的耕地;城乡结合部交界处的各种农用地,包括花卉苗木地、果园、出产能力高的平原耕地,以及各高速交通主干道沿线的农用地等。但是当前基本农田保护规划方法仍然沿用着计划经济时期的传统模式,把地方经济建设摆在第一位,而将基本农田规划在经济建设需求范围外的耕地,舍近求远、存劣去优的现象普遍存在。

1.2农田保护缺乏真正的执行主体

在理论上,农民日夜耕种以此养家糊口,应当视农田耕地为其生存的保障,尽力保护耕地。但在事实上,目前农业生产效益低,广大农民心中已逐渐形成“保护子孙田”与“保护贫穷”的落后心态,由此对于保护耕地的积极性并不高。

虽然我国法律明确规定村委会或村集体经济组织对耕地负有管理义务,农民集体对耕地享有所有权,但目前这种农村集体组织早已不复存在,法律赋予的权利亦无法实现。

由此可见,政府、村民、村委会都没能成为耕地真正主体,尽管法律年年疾呼要保护耕地,但因鞭长莫及而收效甚微。

1.3保护农田所带来的机会成本无法均摊

在社会享受保护基本农田所产生的种种好处的同时,应当对此支付相应补偿。但基本农田的使用者、所有者并没能实现非农化带来的土地增值,他们放弃了农田发展权,社会却没有对他们所放弃的农田发展权作出替代补偿,导致保护成本全由他们自行承担,这无疑严重打击了基本农田保护的有效性,也是保护农田的执行主体缺乏的根本原因。

1.4农田占有补偿方案有失公允

《土地管理法》规定,建设占用多少基本农田就必须对此补划数量相等、质量相当的耕地,以确保本行政区域内基本农田面积不会减少。

但是,法律与实际操作过程仍存在相当大的赶超空间。实践中,对于质量相当的标准并无可操作性的硬性指标,“占优补劣”已成为普遍现象,比如,在占用位于高速公路附近的优质农田后,用于补偿给农田所有者的却是那些地处偏远、土质贫瘠的耕地。整体上看,农田的数量没有变,但质量却大大降低了,从而导致农田总生产力的降低,与最初农田保护占补平衡的要求背道而驰,同时对农田所有者也是有失公允的。

2、开展农田保护补偿工作的有效途径

2.1构建基本农田保护的补偿机制,实现农地的发展权补偿

针对基本农田的保护侵害农地发展权的问题,基本农田保护机制应当具有外部生态效益性质,应当为受保护的基本农田所有者提供生态效益补偿和农业支持。即以“谁破坏谁付费”的原则,向造成基本农田生态破坏的单位或个人征税,建立生态破坏者与保护者对称索赔机制。虽说我国现行法律中仅有规定资源税、消费税,但环境部门可以通过征收排污费、环境税等方式向排污破坏者征收补偿费,用以维护城市生态环境和补偿基本农田保护者。

2.2完善农田保护补偿机制的配套政策

为了实现整个社会的共同目标,基本农田的保护只是依靠基本农田保护补偿机制是不够的,还需要在很多方面共同努力,需要一系列的配套政策和措施来协助完成。笔者通过多次走访基层农村与农户交流,对完善农田保护补偿机制提以下建议:加大宣传保护基本农田的理念,与全社会形成保护共识;提高基本农田规划的科学性,确保基本农田保护的可操作性,比如优先将生产条件好的耕地划入基本农田,确保现场与图纸一致;扩大政府建设资金的投入,使农民在经营基本农田中的经济收益实现实质性突破,比如政府补偿的方式可多样化,选择与水利、农业先进技术推广项目结合等措施。

2.3针对基本农田补偿方式的创新建议

笔者认为,由于多数农民不善于理财,在农田补偿款的管理与使用方面,应当站在保护农田所有者的利益角度出发,作以下方面引导:

其一,对于按年度征收的资金,比如建设用地的税收,可按年度以合理的比例向基本农田所有者发放补偿。

其二,对于一次性支付的资金,如征地补偿、安置费等,可由村委组织设置专门的账户统一管理,抽出部分作为村委专项社会保障基金,余下部分全部分发给农田所有者。

参考文献:

[1]唐健.基本农田保护问题与对策[J].中国土地,2004(7):24-28.

[2]陈关球,周丙娟,邓爱珍.当前农户耕地保护积极性的现状分析与思考[J].中国人口·资源与环境,2007(1)114-118

[3] 陈百明.耕地与基本农田保护态势与对策[J].中国农业资源与区划,2004(5):1-4.

[4]雷广海,方斌,刘友兆.我国基本农田保护的合理规模估算及其政策制度修正探讨[J].农村经济,2008(2):18-2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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