口头遗嘱因病危情形消失而归于无效
2015-03-23
农家科技 2014年5期
编辑同志:
丧偶的老刘有一双儿女。3个月前,老刘遭遇了一起交通事故,由于年岁已高,身体又多处受重创,医生诊断他有生命危险。在这种危急情况下,老刘要求参与抢救的3名交警和医护人员当见证人,立下一份口头遗嘱,对他的财产继承事宜作了交代。如今,老刘经过治疗已经脱离了生命危险,身体也日益康复。请问,老刘的口授遗嘱还有效吗?
读者 柳畅
柳畅同志:
我国《继承法》第5条规定:“继承开始后,按照法定继承办理;有遗嘱的,按照遗嘱继承或者遗赠办理。”可见,只有在被继承人生前未立有遗嘱时,才按法定继承分配遗产。我国的遗嘱种类包括公证遗嘱、自书遗嘱、代书遗嘱、录音遗嘱和口头遗嘱等五种。但是,被继承人生前所立的遗嘱不一定都有效。其中,《继承法》第17条第5款规定:“遗嘱人在危急情况下,可以立口头遗嘱。口头遗嘱应当有两个以上见证人在场见证。危急情况解除后,遗嘱人能够用书面或者录音形式立遗嘱的,所立的口头遗嘱无效。”本案中,老刘当时因交通事故受重伤且有生命危险,这属于“危急情况”,且口授遗嘱时有符合要求的见证人,故该份口头遗嘱的法律要件齐备,在当时是有效的。也就是说,如果老刘当时经抢救无效而亡,该口头遗嘱自然生效。但是,现在老刘经过治疗已经脱离了生命危险,身体也日益康复,这说明他已经有条件、有能力采用其他的遗嘱形式立遗嘱,那么,这份在当时危急情况下所立的口头遗嘱也就没有法律效力了。这之后,如果老刘在未另立遗嘱的情况下不幸身故,其遗产只能按法定继承办理。
230031 安徽警官职业学院 律师
潘家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