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型农业经营模式的类型、问题与对策——基于湖南120例相关调查分析
2015-03-23肖淑兰姜太军
肖淑兰,姜太军
(1.湖南生物机电职业技术学院,湖南 长沙 410127;2.湖南省农业委员会,湖南 长沙 410005)
农业经济发展新常态下,如何进一步突破制约农业发展的瓶颈障碍,有效解决明天“谁来种地”、“如何种地”等问题,从经济角度给出解决“三农”问题的基本途径,成为亟待研究和解决的重大课题。党的十八届三中全会指出要“推进家庭经营、集体经营、合作经营、企业经营等共同发展的农业经营方式创新”;2014年中央1 号文件提出要“扶持发展新型农业经营主体”;2015年中央1 号文件提出要“加快构建新型农业经营体系”。可见,新常态下,农业经营模式的创新,已成为有效解决“三农”问题,推动农业现代化发展的重要途径。
1 新型农业经营模式类型
农业经营模式是指在农业生产经营中根据不同的经济发展水平,涉农企业及农户生产、加工和销售等环节中涉及的各种资源进行特定的组织、整合及管理的方式[1]。不同的经济发展阶段存在着不同的农业经营模式。随着农业现代化进程的推进,农业内部正在发生裂变,农业新型主体不断涌现,从而出现了多种新型经营模式。新型农业经营模式是农村生产关系适应生产力发展要求的一个必然产物,是大市场与农户小生产、农业产业分割与市场经济矛盾运动的结果,是根本性的制度创新[1]。不同新型农业经营模式各有优势和特点。2014年,项目组在湖南收集了120 例新型农业经营主体的典型案例[2],涵盖粮食生产、蔬菜、经济作物、畜牧水产、农机、植保和种子生产等生产服务领域。概括起来,有如下类型:
1.1 公司集约型经营模式
大型农业公司通过流转土地形成的生产集约、服务集成、产业集合型经营。如安邦农资连锁公司所属安邦新农业科技公司,流转土地面积10 000 hm2,将流转的土地进行整合并改造、完善基础设施建设,再以200 元/667m2的价格“反包”给农民耕种,同时,向农民提供种子种苗、测土配方施肥、有害生物专业化防治、机耕、机插、机防、机收和谷物烘干等全程机械化作业服务,并提供农副产品订单收购和农业融资等专业化、社会化服务。公司还为农户提供各种“套餐”服务和“点菜”服务。公司集约型模式的优点是实现了生产集约、服务集成和产业集合,促进了传统种植模式向规模化、集约化的种植模式转变,减少了化肥、农药的使用,保护了农业生态环境,节约了农业生产成本。这种模式对公司自身实力要求高,前期投入大,公司自身要有较高的科研力量。这种模式适合于工商资本投资农业且资金力量雄厚的大型农业公司。这种模式往往是公司流转得到土地后自主集中经营,因此,特别要防止公司将流转农田“非农化”、“非粮化”。
1.2 公司带动型经营模式
这种模式又可以分为“公司+基地 +农户”、“公司+基地+协会(合作社)+农户”、“公司+协会(合作社)+农户” 、“公司+家庭农场”和“公司+农户”等多种形式,主要是以农业产业化龙头企业为主带动农业生产经营,公司通过与农户、家庭农场、合作社、村集体等签订协议,开展合作[3]。如,湖南根固农业科技有限公司,拥有1 座面积2 080 m2的智能化育秧工厂、35个永久性水稻机插秧大棚,各类农机64 台(套),采用“公司+合作社+农户”的形式,在沅江和南湾湖农场承包866.67 hm2水田,公司统一机耕、育秧、机插、机收、谷物烘干等水稻生产全程机械化服务,探索出了一条全程机械化规模化粮食生产新模式。再如,湖南佳和农牧有限公司,采用“集团公司+生态农场+家庭生态农庄”的担保养殖模式,根据现有生猪养殖大户具体情况提出家庭生态农庄改造(或新建)方案,农户按方案完成家庭农庄改造(或新建),形成“猪-沼-苗(菜、鱼)” 生态养殖循环利用模式;然后公司与农户按担保养殖模式签订担保养殖合同,农户交纳一定保证金,公司给农户提供仔猪、饲料、兽药、技术服务,农户按公司要求的标准进行生猪饲养,生猪出栏由公司统一市场销售后给农户结算代养费,形成“风险共担,利益共享”。公司带动型经营模式通过契约把公司与农户连为一体,有利于发挥龙头企业的技术、管理、品牌、市场优势和农户的土地、劳动力资源优势,实现公司和农户双赢的目标。但这种模式由于受企业与农户双方市场地位悬殊、约束机制有限、信息不对称等因素影响,往往农户在双方合作中处于弱势地位,如果企业违约或中途撤离,就会给农户造成严重损失。创新机制和加强监管,是确保公司带动型经营模式健康发展的关键。
1.3 专业合作社经营模式
2014年,湖南有农民专业合作社2.88 万家,是2008年年末数的8.9 倍;全省累计有合作社成员195.6 万户,占全省农户总数的14.1%[4]。专业合作社经营模式具体又分为“合作社+农户”、“合作社+基地+农户”和“合作社+订单+农户”等多种形式。如湘潭县春静水稻种植专业合作社,流转水田58.63万hm2,带动29个村的4 000 农户种植双季稻。炎陵县平乐黄桃种植专业合作社,采用“合作社+基地+农户”模式,建立种苗、生产技术、市场信息、果品包装和产品销售五大服务体系,种植黄桃面积70 hm2,带动农户260 余户,实现了合作社和农户“双赢”。再如,宁远县“三农农机专业合作社”, 以农机化作业服务为中心,农户带机携地入社经营,合作社统一采购农机具、农机零配件及种子、农药、化肥等生产资料,统一按定单安排农机作业服务。合作社现有各类农机具411 台套,2013年种植油菜、水稻等农作物340 hm2、完成农机作业服务面积1.2 万hm2。社员通过合作社的组织,采取集团化服务方式,提高了农机化作业服务效率,降低了作业成本。合作社经营模式的不足是:合作社采取的是中心加农户的经营方式,有的组织化程度还不是很紧密,部分作业和种植还不能形成规模经营,影响了经营效益。
1.4 家庭农场经营模式
家庭农场是指以家庭成员为主要劳动力,以农业收入为家庭主要收入来源,从事农业规模化、集约化、商品化生产经营的新型农业经营主体[5-6]。2014年,湖南的家庭农场有2.9 万个。如:大通湖管理区农民谢某,2004年起开始尝试规模化种植棉花等经济作物,致力打造 “家庭农场” 的全新农业经营模式。以平均200~550 元/667 m2的租金,采取“一定十五年、一年一议价”的办法,承租耕地面积约10.67 hm2,采取棉花-油菜(2.67 hm2)、瓜蒌-瓜蒌下养鸡(6.67 hm2,1 000 只)、果树(1.33 hm2)等多种经营模式。谢某全家4 口人,其中劳力3 人,农忙时雇请零时用工。先后投资20 余万元,购置了旋耕机等各个生产环节的农用机械30 多台套,实现了从耕作、植保、收割等各个环节的机械化,实现年纯收入32 万多元。再如,平江小燕现代家庭农场是湖南省注册的现代家庭农场,采取家庭成员出资入股的方式进行生产经营,农场总投资780 万元,辖2个种植基地和2个养殖基地,主要从事水稻、油菜、油茶种植和牲猪、家禽养殖,利用种植基地消纳养殖基地的畜禽干粪,科学利用有机肥减少化肥的使用,实现生产发展与环境保护的良性循环。家庭农场经营模式的优点是:通过土地流转,家庭经营,效益大大超出自身耕种收益,拓展了农民增收空间;全程机械化,省成本、省劳力,与有关收购单位签订订单,保证了农产品的价格和质量;有利于农业技术示范推广。这种模式的不足是:家庭劳动力少,农忙时很难雇请到劳动力;投入成本高,如果不走综合开发之路,面积太大难以为继;遇到自然灾害,缺乏抗拒能力。
1.5 大户经营模式
大户经营是相对于各家各户的小户经营而言,湖南的种养大户发展比较早,也比较多。2014年,湖南2 hm2以上种粮大户发展到14 万多户。如宁乡县种粮大户肖某,2009年开始从事粮食生产,承包耕地4.67 hm2种植水稻,由于实行精耕细作和机械化作业,当年取得了较好的经济效益,以后,逐步扩大,2013年流转耕地面积83.33 hm2。大户模式适应在水利基础设施较好,便于机械化作业,有一定种植基础的地区进行推广。这种模式的优点是:能发挥规模效应,增加土地产出和效益;有利于大户带小户,形式灵活,能针对不足及时调整布局和操作。缺点是:用工受限,农忙季节用工紧张,造成工资上涨,用工支出占生产成本比重大;很多大户融资难,资金流转有压力。大户模式往往进一步发展为家庭农场模式。
1.6 农田托管经营模式
近年来,在青壮年劳动力普遍外出务工、妇女和老人等半劳动力较多的地区,开始出现了农田托管的经营模式。如麻阳县是劳务输出大县,“土地零散、劳动力不足”。近年来,该县积极探索农田服务新模式,实施先行试点、逐步推开的方针,在绿溪口乡、岩门镇、江口墟镇、锦和镇和隆家堡乡等15个乡镇建设了多个标准化生产基地,成立了3 家农田托管服务公司、5 家托管服务合作社。到2013年底,全县已有3 000余农户、8 000 hm2土地实现托管种植,托管农田生产的农产品有:水稻、柑桔、晒红烟、核桃等。农田托管公司为常年在外打工和无劳动能力的农户开展全程托管服务,包括提供选种、耕种、灌溉、施肥、防虫、防病、除草、收割等服务。农户可根据需要自主选择服务项目和环节签订协议,按照收成情况,自主选择购买服务的方式。农田托管服务促进了农民就地转移从事二三产业,让外出务工人员安心工作,实现了务工、种田“双丰收”,同时,也提高了土地利用率和产品产出率。
2 存在的主要问题
2.1 新型农业经营主体联结机制尚不健全
农业大户、家庭农场、专业合作社和农业产业化龙头企业等新型农业经营主体各行其是,相互之间没有形成有机的利益联结机制,千家万户闯市场的局面没有根本扭转。分散的农户与龙头企业不是对等主体,在市场交易中谈判地位较低,议价能力较弱。目前,龙头企业与农户的利益联结机制主要有合同、合作和股份合作3种形式,但有的订单合同内容不明确、不规范,履约比例不高,有的合作、股份合作等紧密型利益联结关系的产业化组织不足总量的三分之一。各类农民专业合作社服务能力不强。合作社的门槛低、实力弱,合作机制不规范,导致服务功能不强,合作社不合作现象比比皆是。也有许多合作社从组织机制上看缺资金、缺人才、缺服务实力和服务手段,在农业服务上显得力不从心,目前还难以承担起引导和带领农民走向国内外大市场的重任。
2.2 土地流转不规范制约长远投入
当前,我国实行的是土地家庭承包经营,土地分散在各家各户中。发展新型农业经营主体的目的是推进农业规模经营,必须通过土地流转实现土地的集中。但当前土地流转制度还不健全,种粮大户、家庭农场等新型农业经营主体转入的土地期限普遍较短。调查中发现,20%的种粮大户的流转期限为3~5 a,60%以上的种粮大户的土地流转期限是1~2 a。不少土地流转采用的仅仅是口头协议,没有书面合同,导致纠纷不断。由于流转时间不长,新型农业经营主体普遍缺乏长期投入的积极性。同时,在农业发展中的配套设施用地也难以解决。诸如农业企业和专业合作社的办公设施用地、农机合作社和农机大户的机具存放用地、农产品加工和仓储用地等难以获得。
2.3 新型农业经营主体融资困难且风险保障体系尚未建立
新型农业经营主体联接农产品生产、加工、销售等多个生产经营环节,带有鲜明的产业化经营特色,对银行贷款具有多元化需求特征,同时,新型农业经营主体大量的土地承包、农业生产基地建设、大型农业机械以及新品种的引进等项目,均需要资金投入,但是,目前银行信贷供给远远不能满足新型农业经营主体对资金的需求。特别是当前农村金融机构贷款还是以传统的抵质押贷款为主,且抵质押要求较高,以商业地产和商品房为主。大部分的新型农业经营主体所拥有的农业机械、流转的土地等难以充当有效的抵质押品,导致贷款困难。农业生产还没有摆脱“靠天吃饭”的局面,面临着各种自然和生物灾害的侵袭,风险较大,农业发展迫切需要农业保险作保障,但是,目前我国农业保险政策扶持还不到位,再保险机制不健全,农业保险供给主体较少,保险险种不足、覆盖面较窄,农业保险赔付率较低,一旦遇到大的自然灾害,新型农业经营主体遭受的损失巨大。
2.4 从事新型农业经营的人才缺乏
当前,农业劳动力老龄化倾向严重。如2013年湖南农业从业人员中50 岁以上的比重超过50%,小学及以下文化程度超过50%;农业劳动力季节性、区域性、结构性短缺严重。尽管当前新型农业经营主体的经营者相对来说在农村中综合素质较高,但目前经营者普遍年龄偏高,调查显示,年龄在40 岁以上的农业经营者达到80%,一旦这部分人从农业产业中退出,今后,农业经营可能面临后继无人的境地。因此,如何培育有知识有文化的年轻一代职业农民,应当引起高度重视。
2.5 农业社会化服务体系滞后
农业社会化服务体系是维系其他农业经营主体健康发展不可或缺的重要依托,是构建现代农业经营体系的支撑,是推进现代农业发展的保障。但目前农业社会化服务体系相对滞后,例如,农业技术推广服务、动植物疫病防治服务、农业信息网络服务、农产品质量安全监管服务的体系还不完善、农村土地流转中介服务还不健全,各类农业社会化服务体系还不能满足新型农业经营主体发展的要求,制约了新型农业经营主体的发展。
3 加快新型农业经营模式发展的对策
3.1 规范有序推进土地流转
推进土地流转、发展规模经营是各类新型农业经营模式发展的基础。2015年湖南省开始整省推进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确权登记颁证试点,湖南要抓住机遇,加大力度、规范推进土地承包经营权有序流转。重点推动土地承包经营权向新型农业经营主体流转。要切实尊重农民意愿,建立健全县乡两级土地流转交易市场,建立健全土地流转服务体系,培育土地流转服务组织,建立土地流转风险防范以及退出机制,加快建立土地承包经营纠纷调解仲裁体系,积极构建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有形市场,形成公正、公平、公开交易的市场环境。鼓励和支持社会中介服务组织参与农村土地流转中介服务。逐步建立科学的土地流转价格评估制度,构建起土地流转监管机制,规范有序推进农村土地流转。
3.2 大力培育新型职业农民
新型职业农民是新型农业经营主体的基石。要制定实施新型职业农民培训计划,解决农业“后继乏人”难题,到2020年湖南应培育新型职业农民30 万人以上。要有效整合培训资源,增强培训的针对性和实效性。设立财政专项,对接受教育培训的新型职业农民给予补助。充分发挥各类农业科研院所、农业院校、农广校的作用,确立一批实训基地。鼓励县级因地制宜开展职业农民资格认定,探索将职业农民资格认证与农业政策扶持挂钩的办法和途径。
3.3 建立完善农业经营主体的联结机制
完善利益联结机制就是要让农业大户、家庭农场、农民合作社、农业产业化龙头企业等新型农业经营主体既发挥各自的优势,又成为新型农业经营体系这台大机器中的“零件”,做到你中有我,我中有你,谁也离不开谁。一是健全规范制度。健全规范农民合作社制度,加强经营监管,使之成为农民真正的合作社,提高小农户的组织化程度。二是完善利益联结关系。推动专业合作社与龙头企业的深度融合,推广“龙头企业+专业合作社(专业协会、集体经济组织)+农户”的组织带动模式,把是否建立利润返还、股份分红等利益联结机制,作为监测农业龙头企业的重要指标,真正发挥产业化龙头企业的龙头作用。三是强化农业社会化服务。加强基层农业公益服务体系建设,推进村级服务站点建设。进一步完善基层农技、农机、农产品质量安全监管、农经管理等公共服务体系。着力培育农业经营性服务组织,积极拓宽农业社会化服务领域。加大对农业社会化服务组织的支持力度,将农资、农机(统防统治)、农产品营销、资金互助等为农业生产经营全程服务的各类合作社纳入政策支持范围。
3.4 解决融资难和保险弱的问题
引导金融机构开发农业信用资源,创新农村信贷担保方式,扩大抵押物范围,把大型农机设备、温室大棚、林权和土地承包经营权等列入抵押物范围。整合有关涉农资金,支持地方政府设立为新型农业经营主体服务的担保基金。允许农民以按揭贷款方式购置大型农机具。在农村金融综合改革试点县和较早开展农户信用合作的地方,建立农民信用合作试验区,对试验区内的农民信用合作给予财政补贴。支持农业产业化龙头企业的股权挂牌上市和发债。要切实解决保险弱的问题。提高财政保费补贴比例,将新型农业经营主体作为政策性农业保险的重点,扩大农业保险品种范围,提高赔付标的和比例,将优势特色农产品、设施农业等纳入政策性保险范畴。引入竞争机制,改革现行农业保险运作方式,提高赔付效率。通过财政补贴、减免相关税费等方式,鼓励、引导商业性保险机构为新型农业经营主体开展保险,加快建立财政支持的农业保险大灾风险分散机制。
3.5 健全完善各类优惠政策
公共财政要坚持把“三农”作为支出重点,建立健全“三农”投入稳定增长机制。充分发挥财政资金引导作用,拓宽“三农”投入资金渠道,带动各类社会资金和金融资金更多投入“三农”。整合各类农业支持项目,项目资金要向新型农业经营主体倾斜,目前,国家已经设立有农民专业合作社、农业龙头企业财政专项资金。在此基础上,应该新增或新设家庭农场、农业社会化服务组织财政奖励资金,并且加大资金支持力度。相对来说,新型农业主体从事的农业经营,投资周期长,效益小,风险大,要进一步落实用地、用电、税收等优惠政策,更好地推动新型农业经营主体增加资本投入、加强和更新物质技术装备、扩大再生产。制定针对新型经营主体的税收优惠政策,减轻其税收负担。切实加强已有设施农用地政策的落实力度,对新型农业经营主体建造简易仓(机)库、管理用房等服务配套设施,要优先安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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