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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生物多样性主流化现状与对策

2015-03-23张风春刘文慧李俊生

环境与可持续发展 2015年2期
关键词:规划生物

张风春 刘文慧 李俊生

(中国环境科学研究院生物多样性研究中心,北京 100012)

1 引 言

生物多样性主流化是指将生物多样性纳入到国家或地方政府的政治、经济、社会、军事、文化及环境保护等经济社会发展建设主流的过程,也包括纳入到企业、社区和公众生产与生活的过程。现行的主流化途径包括将生物多样性纳入政府和部门的法律法规、政策、战略、规划、科技创新、脱贫、文化建设、环境保护以及机构建设,也包括企业的规划、建设与生产过程以及社区的建设与公众的日常生活等。生物多样性主流化作为生物多样性保护与生物资源可持续利用最有效的举措之一,在《生物多样性公约》(第六条和第十条)中有明确的规定:应尽可能地将生物多样性的保护与可持续利用纳入到部门、跨部门规划、行动、政策和国家的决策过程(《生物多样性公约》,1992)。《生物多样性公约》自生效以来,生物多样性主流化工作一直受到国际组织、各国政府和科学界的重视并开展了大量的实践与相关研究[1-6]。

生物多样性主流化通过将生物多样性纳入到主流,即纳入到经济与社会发展规划以及发展进程,从根本上改变了重视经济发展,忽视生物多样性保护、先破坏后保护的格局,成为做到生物多样性保护与经济发展同步、防患于未然、行之有效的措施,也是实现生物多样性保护由行政命令转变为综合运用法律、经济、技术和必要的行政办法的途径。

2 中国生物多样性主流化现状

自从《生物多样性公约》生效以来,生物多样性的主流化工作一直受到国内外的高度重视。中国自从1992年签署《生物多样性公约》后,在生物多样性主流化方面做了大量的工作[7-11]。近年来,尤其是党的十八大明确提出“保护生物多样性”、“加大自然生态系统保护力度”的战略任务后,生物多样性的主流化在中国又迎来了新的契机。

2.1 将生物多样性纳入党的代表大会报告

党的十八大报告中明确提出:“要实施重大生态修复工程,保护生物多样性”、“必须树立保护自然的生态文明理念,加大自然生态系统和环境的保护力度”。生物多样性和生态系统保护,无论是概念,还是相关的战略任务,都是首次出现在党的代表大会报告中。十八届三中全会报告在“加快生态文明制度建设”一章中,又将建立国家公园体制列为今后的战略任务之一。这种直接将生物多样性纳入国家战略的行动,可以认为是最根本的生物多样性主流化措施。由于党和国家的顶层设计纳入了生物多样性,为我国的生物多样保护与可持续利用工作提供了一个前所未有的机遇。

2.2 生物多样性纳入国家的五年发展规划纲要

中国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五年规划纲要,同样是国家的顶层设计,从方向和战略上确定了中国未来五年的主要任务。从国家的第九个五年规划纲要(1996-2000)开始出现生物多样性保护的相关内容。虽然此时尚未出现“生物多样性”一词,但其中的“要依法大力保护并合理开发利用生物等自然资源”实际上已经非常接近了生物多样性的保护与可持续利用;第十个五年规划纲要(2001-2005)首次出现了“保护生物多样性”的提法,明确提出了“保护珍稀、濒危生物资源和湿地资源,实施野生动物及其栖息地保护建设工程,恢复生物多样性”;第十一个五年规划纲要(2006-2010),生物多样性内容得到了非常具体的阐述,如“保护野生物种、保护珍稀动物、保护生物多样性和珍稀动物基因库、保护自然生态系统、防范盗猎、保护荒漠生态系统、保护鸟类南北迁徙通道、保持湿地面积、保护湿地和高原野生动植物”等,同时提出建设222 个湿地保护区,恢复重要湿地、建设和完善一批野生动植物保护及自然保护区,实施对极度濒危野生动植物物种的拯救工程”等具体目标。还提出了“防止外来有害物种对我国生态系统的侵害。恢复近海海洋生态功能,保护红树林、海滨湿地和珊瑚礁等海洋、海岸带生态系统,加强海岛保护和海洋自然保护区管理”等当时在国际上尚处于前沿的生物多样性内容。到了第十二个五年规划纲要(2011-2015),在第十一个五年规划纲要的基础上,又着重强调了加强生物安全管理,加大生物物种资源保护和管理力度,有效防范物种资源丧失与流失等。同时提出了“加强海洋生态系统保护和修复,控制近海资源过度开发”,扩展到生物安全与海洋生态系统保护等领域。

2.3 生物多样性纳入政策与政府的工作日程

中国通过制定一系列生物多样性保护战略、规划和计划,将生物多样性纳入到政策和各级政府的工作日程。1994年《中国生物多样性保护行动计划》发布并实施。1995年,启动全国陆生野生动物资源调查;1996年,启动全国重点保护野生植物资源调查,《中国自然保护区发展规划纲要(1996-2010)》发布。1998年,《中国生物多样性国情研究报告》发布。2000年,中国签署《卡塔赫纳生物安全议定书》。2001年,《全国野生动植物保护和自然保护区建设规划》启动。2003年,中国第一批外来入侵物种名单发布。2004年,国务院印发《关于加强生物物种资源保护和管理的通知》。2007年,《全国生物物种资源保护与利用规划纲要》印发。2010年,国家制定了2010 国际生物多样性年中国行动。这一年中国政府还发布了《中国自然保护区发展规划纲要(1996-2010年)》、《全国野生动植物及自然保护区建设工程规划》、《全国畜禽遗传资源保护与利用规划(2006-2010年)》、《中国水生生物资源养护行动纲要》、《天然林资源保护工程规划(2000-2010年)》、《中国湿地保护行动计划》、《全国湿地保护工程规划(2003-2030年)》、《中国植物保护战略》等等。2010年9月15日,国务院审议通过了《中国生物多样性保护战略与行动计划(2011-2030年)》,明确了中国生物多样性保护与可持续利用的战略思想、总体目标、重点区域和具体任务。中国生物多样性履约的牵头部门环保部目前正在实施的生物多样性与生态系统经济学(TEEB)国家行动,推进生物多样性主流化也是其中重要的内容。

2.4 生物多样性纳入法律法规

在中国的法律法规体系建设与逐步完善的过程中,生物多样性正在成为其中不可或缺的内容。中国目前已初步建立了生物多样性法律法规体系,该体系由环境保护与相关自然资源保护及管理法律法规、专门行政规章和规范性文件组成。直接纳入了生物多样保护和可持续利用的相关法律包括《野生动物保护法》、《环境保护法》、《草原法》、《环评法》等等,其中,2014年第十二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修订了《环境保护法》,增加了“保护生物多样性”、“防止对生物多样性的破坏”等内容。除上述法律外,中国还通过颁布各种条例,加强对生物多样性的保护与可持续利用,如《自然保护区条例》、《野生植物保护条例》、《农业转基因生物安全管理条例》、《濒危野生动植物进出口管理条例》、《规划环境影响评价条例》等。国务院相关行业主管部门还制定、颁布了相应的行政规章和规范性文件。地方层面也制定了一系列生物多样性保护与可持续利用相关的法规。这些法律法规不仅为生物多样性的保护提供了法律依据,也为生物多样性的进一步主流化打下了一定的基础。

2.5 生物多样性纳入政府的机构建设工作

中国通过各种机构的建立与健全,将生物多样性纳入国务院和各级政府的机构建设工作。中国政府于1992年6月11日在里约热内卢签署《生物多样性公约》,同年11月7日,全国七届人大第28 次会议审议批准了《生物多样性公约》。1993年1月5日,中国交存批准书,同年12月29日,公约对我国生效,使我国成为《生物多样性公约》最早的缔约方之一。中国政府随后成立了由环保部(原国家环保总局)牵头的中国履行《生物多样性公约》办公室和中国履行《生物多样性公约》工作协调组,协调组成员单位最初包括13 个部门。到了2015年,协调组成员单位已发展到25 个部门,包括环保部、中宣部、外交部、国家发展计划委员会、教育部、科技部、公安部、财政部、国土资源部、建设部、水利部、农业部、商务部、海关总署、国家广播电影电视总局、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国家质检总局、国家林业局、国家知识产权局、新华社、中国科学院、国家海洋局、国家中医药管理局、人民日报、光明日报等单位,该机构的建立也使生物多样性正式进入到国家各个部门的议事日程。

为加强生物物种资源保护和管理,中国政府于2003年8月18日建立了生物物种资源保护部际联席会议制度。成员单位包括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教育部、科技部、财政部、建设部、农业部、商务部、卫生部、海关总署、国家工商总局、国家质检总局、国家林业局、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国家知识产权局、中国科学院、国家中医药局。

2010年是国际生物多样性年,国务院为此成立了由上述履约协调组中25 个部门为成员的“2010 国际生物多样性年中国国家委员会”。该委员会召开会议审议通过了《国际生物多样性年中国行动方案》和《中国生物多样性保护战略与行动计划(2011-2030年)》。2011年6月,为统筹协调全国生物多样性保护工作,制定并指导“联合国生物多样性十年中国行动”,国务院决定把“2010 国际生物多样性年中国国家委员会”更名为“中国生物多样性保护国家委员会”,成为常设机构,推动实施联合国“2011-2020年生物多样性保护战略规划”,落实《中国生物多样性保护战略与行动计划》。该委员会由国务院副总理任主席(时任副总理李克强为第一任主席)。

在国家层面这一系列的机构建设行动,将生物多样性管理纳入了国务院及政府各相关部门的工作日程。

2.6 生物多样性纳入环境影响评价

生物多样性在近些年内已经被逐步纳入到了我国各类环境影响评价中,尤其是国家的战略布局与发展规划的规划环评,都已经将对生物多样性的影响作为重要的评价内容。如中国2003年公布并实施了《环境影响评价法》,2009年8月12日国务院通过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559 号《规划环境影响评价条例》,都纳入对生物多样性影响评价的内容,其中第八条规定,要对“规划实施可能对相关区域、流域、海域生态系统产生的整体影响”进行评价。《中国人民解放军环境影响评价条例》第四条规定,“环境影响评价在满足军事需求的同时,综合考虑项目实施后对各种环境因素及其所构成的生态系统可能造成的影响,提出切实可行的对策和措施”。目前,环保部正在开展相关研究,拟开发将生物多样性纳入规划环评的规范及指标体系。将生物多样性纳入规划环评与项目环评,是防患于未然、从根本上和源头上防止生物多样性丧失及生态系统服务功能退化的举措之一。环评在生物多样性保护与可持续利用中的作用,青藏铁路建设就是一个成功的案例,在铁路设计之初,根据环评建议,将铁路建设对藏羚羊等动物栖息地及迁徙路线的影响作为重要工作内容,在藏羚羊活动区内,沿路设置了藏羚羊迁徙廊道。实践证明,这一措施对保护藏羚羊起到了重要的作用[12-14]。

2.7 生物多样性在地方层面的主流化

除了上述国家层面的主流化工作,生物多样性主流化在地方层面正在得到普遍的践行,各地方政府积极探索生物多样性主流化的途径与方法并付诸行动,取得了良好的进展,积累了宝贵的经验。目前,生物多样性的保护与可持续利用正在迅速进入省级层面的发展规划中,尤其是一些开展生物多样性保护工作较好的省份,在省级规划中对生物多样性已有了更为全面的考虑。很多地方政府近年来都出台了生物多样性保护相关的法规或政策,包括生物多样性保护办法、生物多样性保护相关的指南、指标体系、环境影响评价中生物多样性标准或指标体系等。

2.8 将生物多样性纳入土地利用

生物多样性纳入土地利用,包括土地利用规划与开发利用过程,一直被认为是生物多样性主流化工作的重点和难点[15,16]。我国很多地方政府已经开展了这方面的尝试并取得了较好的效果。如在国际项目推动下提出的《主体功能区生物多样性与生态保护评价导则》和主体功能区生物多样性与生态保护政策框架,已被国土资源部应用于全国国土规划纲要的编制或修编过程中,这些指导性文件还被北京市国土局、海南省国土环境资源厅和青海省科技厅等采纳[17]。

2009年修编的《海南省土地利用总体规划(2006-2020年)》,将生物多样性保护与可持续利用理念贯穿于修编的全过程,首次将生物多样性纳入省级土地利用规划。该规划已通过国务院审批。这种模式还被应用于海南省的乐东县与陵水县的土地利用规划,将生物多样性保护与可持续利用的理论和技术纳入到国土整治工程设计和规划实施的各个环节,曾被外国专家称为“教科书式的土地整理模式”。

也有地方政府尝试将生物多样性纳入地方土地整理复垦规划,如贵州省部分县级土地复垦规划在修编的过程中也纳入了生物多样性内容。其中《关岭县土地整理复垦开发专项规划(修编)》、《荔波县土地整理复垦开发专项规划(修编)》、《土地整理的生物多样性保护政策建议》等文件,都将生物多样性作为重要内容纳入,这些文件都已被当地政府批准并实施。

生物多样性纳入土地利用的另一个成功案例是就地保护工作取得显著成成效。截至2011年底,我国已建立自然保护区2640 个,总面积149 万平方千米,陆地保护区约占我国国土面积的15.13%[18]。与此同时,迁地保护工作也得到了长足的进步,中国动物园(动物展区)已有240 多个,植物园(树木园)已有234 座。中国作物遗传资源拥有量达39 万份,名列世界第二位。

2.9 首次将生物多样性纳入政府官员的政绩考核

生物多样性纳入政府或官员的政绩考核体系,是最根本的生物多样性主流化措施之一。一旦纳入到政绩考核指标体系,被考核的政府或官员的所有行为都将必须考虑生物多样性。一些地方政府从2006年开始,即已开始尝试。其中,重庆市政府和安徽省安庆市政府将生物多样性纳入相关部门或生物多样性主管官员的政绩考核[19,20],从而将生物多样性保护纳入到了政府官员的主要职责中。这两个政府聘请专家,根据本地生物多样性的具体情况和保护目标,开发了包括生物多样性内容的政绩考核指标体系。重庆对全市所有区县进行生物多样性指标的考核,改变了以往唯国内生产总值(GDP)论的考核办法。安庆市针对本市湿地多而且重要的特点,专门开发了湿地保护考核指标,对主管部门进行考核。这些主流化措施从根本上解决了当地经济发展与生物多样性保护的矛盾。

2.10 将生物多样性纳入部门或行业

将生物多样性纳入相关的部门或行业,使之成为各部门以及各行各业必须考虑的内容,是生物多样性主流化的另一个重要途径。在这方面,生物安全管理就是一个很好的例子,经过多年的努力,外来入侵物种的防控和管理目前已经形成了由农业部牵头,环保、质检、林业、海洋、科技、商务、海关等多部门参加的外来入侵物种防治协作组,在各部门的联动中,生物多样性也进入了各个相关部门。

地方行业主管部门运用政策、法规、规划、条例、指南、规程、导则、标准等手段,将生物多样性管理直接引入到传统行业和相关领域,目前已经取得较好效果的行业包括采矿、旅游、中药、土地利用、土地退化、造林、气候变化等领域。重庆市政府已经批准实施了将生物多样性纳入城市发展规划、水电规划、道路规划、旅游发展规划以及线性工程规划等环评指南,从而将生物多样性纳入到了各主要相关行业。目前,我国正在有越来越多的企业在其社会责任报告中纳入了生物多样性,有的报告甚至使生物多样性内容独立成章[21]。

2.11 生物多样性正在逐步进入国家科学研究重点领域

中国已经建立了生物多样性相关的数据库,出版了大量物种编目志书,包括《中国植物志》、《中国动物志》、《中国孢子植物志》和《中国植物红皮书》等。在调查和编目的基础上,还开展了大量生物多样性保护与可持续利用方面的科学研究工作,重点涉及到生物多样性保护与恢复技术、生态系统恢复技术、生物多样性和生态系统服务价值评估、濒危野生动植物人工繁育、生物医药、生物质能源、转基因技术和生物工业技术等等。其中科技部、国家自然科学基金委员会以及相关的部门在生物多样性研究方面的投入正在逐年增加,财政部也列出了生物多样性保护专项资金。除国家层面的行动外,一些地方政府也加大投入,支持开展生物多样性保护与恢复方面的理论和方法研究。

3 中国生物多样性主流化面对的挑战与对策

虽然中国的生物多样性主流化工作已经取得了显著的成就,但我们必须认识到,生物多样性的主流化作为生物多样性保护和可持续利用最根本和最有效的措施之一,还可发挥更大的作用。我国生物多样性的主流化工作,在很多方面还有待进一步深入和加强。针对我国生物多样性主流化存在的问题,结合前期工作基础,建议我国今后生物多样性主流化工作应重点从以下几个方面着手。

3.1 重点突破,以点带面

我国生物多样性的主流化工作虽然已经有了较为广泛的开展,缺少科学、系统的主流化方法和技术是目前存在的主要问题之一。各地很多研究和试验结果,也缺少理论高度上总结与升华,为了使主流化在科学的指导下,形成一套成熟的理论和方法,今后需要重点突破,发挥以点带面的推动应用。在这种情况下,应选择重点领域、部门或行业,进行集中研究、试验、总结,开发科学合理的主流化理论与方法。关于重点的选择,可以从以下几个方面考虑,首先必须是具有代表性的主流化方式,成果具有很好的推广前景,其次是目前对我国生物多样性保护具有较大意义的方式或领域,最后也是最重要的,应结合党和国家的战略要求和任务,选择易于突破的领域。根据这些条件,可考虑以下几个领域:在政绩考核中的主流化,即将生物多样性纳入到现行各种政绩考核的指标体系;将生物多样性纳入环境影响评价,目前的环境影响评价指标仍以生态指标为主,还有很大的空间纳入生物多样性的内容;将生物多样性纳入到生态补偿及自然资源有偿使用机制或指标体系;将生物多样性纳入到相关部门的工作日程,包括出台相关的政策、规范、指标体系、指南等;将生物多样性纳入宣传教育体系,包括中小学的教学内容等。从这些重点领域开始,研发、总结成功经验,由点及面,推而广之。

3.2 建立试点示范

我国生物多样性的主流化目前主要还是以政府为依托,因为现阶段我国的各级政府仍然是生物多样性保护的主体,相关的法律法规、政策、机构、发展规划、土地利用规划、财政支持、以及生物多样性保护总体框架等都由政府主导。但目前的生物多样性主流化研究和具体行动主要呈分散、无系统的状态,很难形成系统、配套和完整的一套主流化方法和技术,也不利于成果和经验的推广应用。今后需要整合各方面资源,选择某一级政府,以政府为依托,开展生物多样性主流化的试验示范,将生物多样性纳入到试点政府及其各个部门工作的各个方面,包括法规、政策、规划、生态补偿、自然资源有偿使用、土地开发利用、企业规划与管理等等,在选定的试点政府形成一套完整的主流化理论和方法。

3.3 出台主流化指南及指标体系

虽然我国非常重视生物多样性主流化,但主流化在地方政府层面的进展却参差不齐,有些地方不知道如何进行主流化以及哪些才是主流化的重点,甚至将一些行动误认为是主流化,而且也无从知晓主流化的效果,从而影响到主流化在各个层面的实施及效果。建议国家出台相应的生物多样性主流化指南或办法,指导地方和行业的主流化行动,同时开发生物多样性主流化成效考核指标体系,用以检查、衡量主流化的效果。这些指南、指标体系和方法等包括生物多样性主流化的办法、各地主流化的经验和做法、主流化实施的指南,以及评价和检查各类主流化成效所需的指标体系等。

3.4 加强法律和政策支持

生物多样性主流化涉及到各个部门和领域,往往会改变当地的经济、社会、环境和文化结构或地位,也可能涉及到各利益相关方的利益和权利等。如将生物多样性纳入经济发展规划、土地利用规划、纳入环评等,都会影响到当地的各个方面,这就要求生物多样性的主流化必须有法律依据和政策支持,否则不仅会使生物多样性的主流化举步维艰,甚者会遇到来自各利益相关方的抵制。

3.5 加强生物多样性机构建设

在政府部门内生物多样性管理、协调机构的建立健全,也是生物多样性主流化的重要途径或方式,这也包括提升政府内现有生物多样性主管部门的地位以及获得更多的授权,以此加强生物多样性各利益相关方间的协调与配合。在地方政府内部新建或重组生物多样性管理部门,是将生物多样性纳入政府工作的一种做法。如安徽省安庆市为了有效保护对当地经济和环境都具有重要意义的湿地生物多样性,在政府内专门成立了湿地管理办公室,该办公室与其他政府部门如林业、环保、农业、工业部门等并列,而且人员具有编制,从根本上将生物多样性的保护纳入到政府的工作日程。

3.6 加强宣传教育

认识到生物多样性对当地经济、环境以及文化建设的巨大价值,是各方尤其是决策者接受并推动生物多样性主流化的前提,提高认识的有效途径包括加强宣传、开展相关的知识和意识提升培训与普及教育。宣教内容包括生物多样的基础知识、生物多样性及生态系统服务的巨大价值、生物多样性主流化的意义和影响、国内外主流化成功的案例和做法、生物多样性价值主流化的途径与方法等。在这方面,一些生物多样性项目的实施,往往可以起到巨大的推动作用,以总投资达五亿多人民币的中欧生物多样性项目为例,该项目涉及到18 个省(市、自治区)。根据项目结束时的调查结果,在实施过中欧生物多样性项目的省、自治区和直辖市,85.7%的省级十二五规划纲要都明确纳入了生物多样性(以其中出现“生物多样性”一词为准);相比之下,在没有实施过中欧生物多样性项目的省、自治区和直辖市,只有16.7%的省级十二五规划纲要纳入了生物多样性。

3.7 开发主流化方法和技术

很多时候,有些地方政府或企业很想开展生物多样性的主流化工作,但苦于不知道如何开展,甚至对主流化的概念也缺乏了解,这不仅制约了生物多样性主流化的进程,也影响了主流化的效果。建议政府支持开展相关的研究和技术开发,为各级政府、部门和企业的主流化工作提供理论依据、技术方法和可供借鉴的经验等。

3.8 加强科学研究和技术支撑

我国的生物多样性主流化工作虽然已经广泛开展并取得了一定效果,但目前的主流化理论和技术方法仍然不能满足实际工作的需要。建议国家加大投入力度,支持开展相关的科学研究和技术开发,为主流化提供理论依据和技术指导。

4 研究小结

生物多样性主流化在国际上已被认为是最有效的生物多样性保护与可持续利用措施之一。通过生物多样性的主流化,将生物多样性纳入到经济、社会发展的主流,从而避免先破坏后保护、做到防患于未然、使生物多样性保护与经济发展得以同步进行。生物多样性主流化也是实现生物多样性保护由行政命令向综合运用法律、经济、技术和必要的行政办法转变的主要途径。主流化可以从根本上解决生物多样性的保护与可持续利用问题。自从《生物多样性公约》生效以来,生物多样性的主流化工作一直受到国内外的高度重视。中国自从1992年签署《生物多样性公约》后,在生物多样性主流化方面做了大量的工作。尤其2010年正值国际生物多样性年,国务院成立了由国家25 个部门为成员的“2010 国际生物多样性年中国国家委员会”。2011年6月,为统筹协调全国生物多样性保护工作,制定并指导“联合国生物多样性十年中国行动”,国务院决定把“2010 国际生物多样性年中国国家委员会”更名为“中国生物多样性保护国家委员会”,并成为常设机构,推动实施联合国“2011-2020年生物多样性保护战略规划”,落实《中国生物多样性保护战略与行动计划》。该委员会由国务院副总理任主席(时任副总理李克强为第一任主席,现张高丽副总理任主席)。在国家层面这一系列的机构建设行动,将生物多样性管理纳入了国务院及政府各相关部门的工作日程。近来党的十八大明确提出“保护生物多样性”、“加大自然生态系统保护力度”的战略任务后,生物多样性的主流化在中国又迎来了新的契机。虽然中国的生物多样性主流化工作已经取得了显著的成就,但同时也应看到,生物多样性的主流化作为生物多样性保护和可持续利用最根本和最有效的措施之一,还可发挥更大的作用。我国生物多样性的主流化工作,在很多方面还有待进一步深入和加强。针对我国生物多样性主流化存在的问题,结合前期工作基础,本文建议我国今后生物多样性主流化工作应重点从以下几个方面着手[22-32]:一是重点突破,以点带面;二是建立试点示范;三是出台主流化指南及指标体系;四是加强法律和政策支持;五是加强生物多样性机构建设;六是加强宣传教育;七是开发主流化方法和技术;八是加强科学研究和技术支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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