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浅谈中国传统乡约的价值功能

2015-03-23李红云

文教资料 2015年35期
关键词:乡约乡民教化

李红云

(南京师范大学文学院,江苏 南京 210097)

浅谈中国传统乡约的价值功能

李红云

(南京师范大学文学院,江苏 南京210097)

乡约是乡民在一定的地缘和血缘关系基础上,为达到某种共同目的而设立的生活规则及组织。乡约不是国法,但它在中国社会的秩序构造中发挥了重要的作用,从而体现出其独特的价值。

乡约价值教化家风乡风乡治

乡约是传统的乡民为达到某种共同的目的,在一定的地缘和血缘关系基础上,共同商议设立的生活规则及组织。乡约并不能等同于国法,但它却在乡民的实际生活中发挥着“法”的作用,对乡民的生活起着规范和约束的作用,是中国传统底层社会秩序链中的重要一环。作为传统乡村社会体系中的一部分,乡约和当世的资源分配、组织机构、思想观念等融为一体,对传统乡村社会的和谐、稳定发展起着及其重要的作用。

一、教化价值

传统中国社会秩序构成的特征与中国固有的文化理念相关。礼教衰,则风俗坏;风俗坏,则人心邪;人心邪,则世道乱,自古而然。《礼记·礼运》说:“圣人以礼示之,故天下、国家可得而正也。”①儒家一向强调修齐治平的工夫实践,其理想不仅是让人成其为人,而且还要让社会成其为社会。我们需要的应该是一个有机的、生态的、活力的社会,而不是一个满目疮痍、礼崩乐坏的社会。要达到这样的目标,政治、法治、德治、礼治都必不可少。费孝通在《乡土中国》一书中说:“如果我们能想想一个完全由传统所规定下的社会生活,这社会可以说是没有政治的,有的只是教化。事实上固然并没有这种社会,但是乡土社会确实靠近这种标准的社会。”②古代中国的政权不断地更替,甚至还可以一时空白,但社会关系却能维持友好,人伦秩序丝毫不混乱,教化的力量扮演着重要的角色。没有政治,老百姓可以照样生活,但没有教化却一天都难以维持下去。

传统中国的法律约束性较强,是国家强制力的体现。而乡约作为自治性规范,对法律具有很强的补充作用,其教化功能体现得非常明显。自乡约在各地兴起,推行乡约的过程,就是发挥导民向善,化民成俗,促进社会稳定,维护国家统治的过程,这正是儒家教化的体现。以明代乡约为例。明代乡约“主要分布在陕西关中、河南豫中、南赣及福建龙岩、安徽徽州、广东揭阳、浙中、楚中、湘中和台湾等部分乡村地区”,③上述地区要么是理学传统深厚的地区,要么是社会危机深重的灾区,对于后者而言,身处这些地方的士绅群体和基层官僚于是积极利用乡约的教化功能,以图挽救社会出现的各种危机。

随着社会危机的不断加深,士绅群体作为乡约教化的核心,积极弘扬“三纲五常”,以期教民以德,以达到推动社会文明进步的目的。《损益蓝田吕氏乡约》纲目即为“德业相劝、过失相规、礼俗相交、患难相恤”,充分体现了它的教化职能。它开篇提出:“事亲能孝,事君能忠。夫妇以礼,兄弟以恩,朋友以信。能睦乡邻,能敬官长,能为姻亲。为人恭逊,持身清约,容止庄重,辞气安和。衣冠合度,饮食中节。凡此皆谓之德。”④这是全约的核心所在,其他约规则是这个核心的要求和体现。此核心正是儒家伦理中多阐释和要求的教化核心。

《南赣乡约》篇首也表达了同样的教化意图:“故今特为乡约,以协和尔民。自今凡尔同约之民,皆宜孝尔父母,敬尔兄长,教训尔子孙,和顺尔乡里。死丧相助,患难相恤,善相劝勉,恶相告诫。息讼罢争,讲信修睦,务为善良之民,共成仁厚之俗。”⑤明代成化年间上杭邑人丘弘为梁氏《杭州乡约》所撰的序文明白道:“……今梁氏乡约,切于事理,曲尽人情,大抵以不违国制为先,以敦化厚本为尚……将见人咸便之,服而行之,厚其本而抑其末,财不竭而用之舒,淳厚之风日兴,礼让之俗日作,则梁氏是约其有关呼世教,岂浅鲜哉!”⑥“世教”者,“礼教”也。这一措辞犹如画龙点睛,尤其重要。乡约既是规则体系,又是意义体系。儒家传统中所包含的德、礼、仪、俗的本质,是教化价值在乡约中向下的逐次体现,反之,俗、仪、礼、德则是教化价值向上升华的渐远所求。

对待极少数恶人、坏人,大多数乡约的做法可谓是仁至义尽,循循善诱,步步导引,宽大为怀,最能体现儒门劝善匡过、治病救人的教化功夫。如果遇到具有“难改之恶”的人,理当逐步劝其改过自新,并且不同乡约还提出了不同的作法。但总体来说,这些作法都是以宽恕为主,宽容罪过,从而渐次摊出规范底线。

自发地为乡村建构起稳定和谐的秩序的同时,自觉地为政府排忧解难,为社会阻挡影响较弱的不良风气。由此,化解了多数底层社会的矛盾和冲突的同时,也为底层乡民美满幸福的生活贡献了力量。因而,乡约能够在官府与百姓之间,在法律惩治与教化规劝之间,发挥了一种舒缓与润滑的作用,能够有效避免官与民、高层与底层二元结构一般很容易导致的直接对冲。当然,这其中以“约长”为首的一帮士绅、乡贤的功劳是显而易见的。他们出自于农民阶层,却能通过运用自身习得的知识的力量而超越农民阶层,并将其获得的思想教化灌输给农民群众,主动承担起为邻里排忧解难的责任,他们对中国底层社会的教化起到重要的作用。

明世宗嘉靖初年,徽州祁门响应政府号召,立碑告示全县,要求自嘉靖五年二月起,“每遇春秋二社,出办猪羊祭品,依贰书写祭文,率领一里人户致祭五土五谷之神,务在诚敬丰洁,用急祈报。祭毕会饮,并读抑强扶弱之词,成礼而退。仍于本里内,推选有德者一人为约正,有德行者二人副之。照依乡约事宜,置立簿籍二扇,或善或恶者,各书一籍。每月朔一会,务在劝善惩恶、兴礼恤患,以厚风俗。乡社既定,然后立社学,设教读以训童蒙,建社仓以备四荒,而古人教养之良法美意率于此乎寓焉。果能行之,则雨阳时行,风俗淳美而词讼自闲。”⑦在这篇要求全县推广乡约的告示中,就教化主体,特别强调了约正、约副三人的德行;在教化方法上,提出设立善恶薄,每月一考查;就教化目的而言,用“劝善惩恶、兴礼恤患,以厚风俗”予以明示;为了保证可持续性,希望通过立社学、设教读的方法来解决。上述一系列规定和设计,保证了在民众文化水平较低的明代中期,教化推动有主体,教化方向明确,教化手段有保障,教化前景可持续,儒家教化与人伦道德更加深入人心。

二、家风价值

家族和宗族在传统乡村社会的理念中,一向拥有悠久的历史和巨大的影响力,它是中国传统乡村社会施行底层自治的重要中介机构。它通过一定的血缘和地缘关系将零散的乡民聚集起来,向上,则向官府共同表达自身的利益诉求;向下,则整合乡民,协助官府维持乡村社会的安定和谐与发展。中国传统的乡村多数是以一个或多个家族组建而成,宗族制度也就成为乡村社会最基本的组织制度,宗族的族规家法也就成为该乡村的乡规民约。如明代隆庆年间的祁门《文堂乡约家法》,从其名称就可看出它的本源是聚居在文堂村的陈氏家族的每一位成员必须遵守的规范,而后则发展为文堂村庄所有成员都要遵循的乡规民约。再如清朝道光四年颁性的《婺源县洪村光裕堂公议茶规碑》,它既是光裕堂这个宗族的族规,也是洪村全村性的乡规民约。

家风则是一个家族的传统风尚,它饱含浓厚的家族优秀文化基因传统,具有明确的道德指向性,是某一家族甚至某一聚居村落明达事理的根本保障。家风主要通过家箴、家训、家法、族规等载体记录并传承,而乡约与家法族规的沟通性,则使得乡约也具有了传承家风的特殊功能,它体现出的是家族一方为延续、繁衍和保护某些家族特质而自觉约束族人、构建和谐乡村社会。例如,常州徐氏在其家法族规中就规定,“通族有婚,不论亲疏,各要随家丰啬,备礼趋贺”;各家有其它吉凶等礼,也应预先通知“礼所不当阙者”。此中所涉及的礼金实际上就是互助的一种形式。除此以外,其他很多家法族规也都要求乡民对生活贫困的的同族人给予接济,对族中有前途子弟提供读书的机会。这些都构成了良好家风的一部分,随着子孙代代相传,永不泯灭。其他地域的乡约中也存在类似的规定,这不仅使得优良的家风得到继承和发扬,事实上,这些互助行为也使得集体资源的支配更具合理性,具有了合乎乡情民意的合法性,体现了家族内部的体贴心理。

中国历朝历代的家风都是以道德教化为核心的,将道德教育放在首位,强调美德的传承。或注重劝学勉学,以建立家族成员德性之基石;或注重立德修身,以涵养家族成员之道德人格;或注重孝悌人伦,以彰显家庭成员之外在操守……这些优良品质都在影响范围更广的乡约中得到继承和发展,由家庭的和睦推及乡村社会的融洽,渲染良好社会风气的同时,保留了优秀家风的本质,这对和谐乡村的建设具有举足轻重的作用。

三、乡风价值

在中国传统理念中,国法是用来建构整个社会系统的秩序的,乡约则意图维持或重建乡村秩序,构建良好的乡村风气。因而,乡约在推行教化的同时,时刻关注乡村风气问题,是大部分乡约出现的直接原因,或者说是其更实际的价值所在。

“宗族和家庭”是古代中国社会的基本组成单位,影响着古代中国社会的各个方面;它又似无孔不入的水流,渗透进中国社会意识和精神的最深处。简言之,“宗族和家庭”的触角延伸至中国政治制度的各个领域。在此基础上构建起来的乡约也或多或少受到其影响,保持了一定的同构性和一致性。乡约组织的设立既有地缘关系的基础,也有血缘关系的传承,往往组织的领袖就是乡里社会权力的核心,它有可能就是由宗族的族长担任,以此,乡约组织就与宗族势力基本平行,受宗族的影响是不可避免的。在宗族关系建立起来的乡约,由于彼此之间的了解、认知,对良好乡村风气的形成也起到一定的辅助作用。

乡治不是政府行为,乡约也不是官方文书,国家宏观层面的大政方针并不适合在此突出。一个健康的社会肯定不只是官民相对的二元结构,而应该是多层、多维的。官府与百姓之间的关系还需要借助于一个第三人的存在。⑧乡贤士绅活跃在官与民之间,而不是一股脑儿地往政府里挤;乡约产生于法律与道德之间,而不是僭越或取代它们之间的任何一个。乡约显然不是什么正规的国家法律,最多也只是一种在村野局部范围内获得相对认可的习惯法,但它却能够通过一套类似于宗教的礼仪形式而获得一种权威性和严肃性,只允许“齐心合德,同归于善”,不允许“有二三其心”。事实上,乡约是一种存在于官方政治、法治之外的礼治,《礼记·曲礼》说:“道德仁义,非礼不成;教训正俗,非礼不备;分争辨讼,非礼不决;君臣、上下、父子、兄弟,非礼不定。”⑨可见,礼在古代中国社会治理和人们的日常生活中发挥了极大的作用,许多老百姓的家庭事务和邻里矛盾都是通过礼治而获得圆满解决的,根本不需要惊官动府。这也就是从日常“礼”中所体现出的百姓的基本道德素质,和谐乡村氛围因而稳固。

再者,乡约仿照国法,一般都要约定实施乡约的组织、场所、主事者、原则、范围、措施、程序和仪式等。以《南赣乡约》为例,它的组织是约会;场所是约所(寺观);主事者是约长、约副、约正、约史、知约、约赞等;原则是彰善、纠过;范围是税赋、债息、私复仇、通贼、新移民、田产、嫁娶、丧葬等,有的乡约还专门规定有言行礼俗、耕牛及山林保护等;措施是登记表彰、劝诫、记过、赔偿、削去庄户、告官惩治、协官诛灭;程序和仪式有缴约费、会期规定、会前准备、会中彰善纠恶的具体过程等。⑩乡约所要构建的良好乡村风气,其保障就是乡约中的约定和约束。约定是同约之人签名画押或同声起誓,自愿承诺遵守约规。《南赣乡约》中有这样的约规:“当会日,同约毕至,约赞鸣鼓三,众皆诣香案前序立,北面跪听约正读告谕毕。约长会众扬言曰:‘自今以后,凡我同约之人,抵奉戒谕,齐心合德,同归于善;若有二三其心,阳善阴恶者,神明诛殛。’众皆曰:‘若有二三其心,阳善阴恶者,神明诛殛。’皆再拜,兴,以次出会所,分东西立,约正读乡约毕,大声曰:‘凡我同盟,务遵乡约。’众皆曰:‘是。’乃东西交拜。”⑪这种由固定仪式确定下来的约定,是乡约促成良好乡风的基础,它不同于以强制力为保障的国法,有其自身的效果,这也是乡约的一大优势所在。约束是共同遵守乡约的乡民应当承担的义务的设定和对违犯义务的处罚,有约束力的乡约对此都有明确规定。清康熙时李光地为其家乡撰成的《同里乡约》五条和补充诸条均有此类规定,如前五条之二:“伦理风俗所关,奸淫为甚,为士者犯之,尤不齿于人类。以后如有淫荡男女,不顾人伦,大坏风俗者,察知素行,立逐出乡。如有容留,即系约正、邻右之责。其以犯奸闻者,务须发觉送官,不得于约所薄惩塞责。”⑫在此,乡约初步体现出了它的法律意义,是乡约构建和谐风气的最后保障。简而言之,约定使得乡民良善的心理本质和行为动向得以发挥,约束则使得乡民的过错得到及时的指明和纠正,良好乡村风气因而初步成形。

四、乡治价值

从另一个角度而言,乡约是为了治理乡村的方方面面而设立的。乡约被用于解决乡村社会中各种现实问题,如惩恶扬善、保卫家园、教化百姓、耕种农田、保护山林等等。上述所提及的它的鲜明的约定和约束的优势,使其理所当然地在实践中得到某种程度的实现,当然,这是建立在官方认可的基础上的。换言之,乡约在促进乡治上,有很大的实效。

乡约通过推动宗约、士约、社约、会约等礼教、文教性组织的发展,推广了教化;同时,通过与保甲、社学、社仓等治安、互助组织打成一片,促进了乡治。⑬这是值得赞扬的一面,但它真正的施行却也存在限制性的一面。官方政治、地域文化等大环境因素的制约,地方宗族、精英代表、基层官僚的操控,以及其本身可能存在的形式主义、等级性和繁文缛节性的缺陷等,都影响了乡约实效,都在不同程度上削弱了乡约乡治的价值,特别是对普通的乡民的意义。

众人对乡约乡治的实际价值的评价,各有所向。如对明代乡约的推行,时人有誉之“此为二帝三王之遗制,虽圣人复起,执众齐物,舍是无术矣。”但贬之者又“以为愚阔,腐儒行之,多增烦扰。”我倾向这样的看法,实行则事理民安,虚行则事繁民忧。⑭实质上,可以把它看作是官方统治者为了控制乡村,而在其力不从心时,为了弥补官方治理的不足之处,与乡民中的领袖人物共同借助国家力量,找寻到对底层秩序的控制力,从而形成的一种乡村治理的形式。因此,乡约从表面上来说,是对国家法律的一种模仿;从统治意义上来说,是对国家法律的补充;从职能意义上来说,它同国法一样,承担并发挥着教化与控制的双重职能。从宏观视角来看,如果说国法重在治国、平天下,那么,乡约则重在修身、齐家。从中国社会的构成和文化特点角度出发,乡约更可以看成传统中国社会秩序结构和儒家政治理想的一部分。

注释:

①陈戍国点校.礼记·礼运.长沙:岳麓书社,1989:369.

②费孝通.乡土中国.北京大学出版社,1998.

③张中秋.乡约的诸属性及其文化原理认识.南京大学学报(哲学.人文科学.社会科学),2004(5):51-57.

④朱文公.朱文公文集:卷七四.北京:中华书局,1983.

⑤⑩⑪王阳明.王阳明全集:卷一七.上海:上海古籍出版社,1997.

⑥汪毅夫.试论明清时期的闽台乡约.中国史研究,2002,(1).

⑦《嘉靖五年四月十二日徽州府祁门县为中明乡约、以敦风化事碑》,参见卞利明清时期徽州的乡约简论.安徽大学学报(哲学社会科学版),2002(11):34—40.

⑧费孝通.乡土中国.北京大学出版社,1998.

⑨郑玄,孔颖达.礼记正义·曲礼上.北京:北京大学出版社,1999:159.

⑫李光地.榕村别集:卷五.道光九年刊本.

⑬⑭曹国庆.明代乡约推行的特点.中国文化研究,1997,(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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