基于标准离差法与TOPSIS法的中药知识产权评价体系的构建
2015-03-22,,,,
,,,,
随着中国加入世界贸易组织,及现代科学技术的不断发展,中药现代化、产业化和国际化发展趋势越来越明显。在此形势下,中药知识产权得到政府部门的高度重视,中药知识产权保护体系基本形成,但是中药知识产权保护还存在许多问题,需进一步发展完善。中药知识产权评价指标体系的构建有利于加强相关部门和行业对中药知识产权的保护力度,加快中药知识产权保护的进程,使中药产业在经济全球一体化的国际背景下拥有足够的竞争优势和发展前景,促进中药产业的进一步发展。
国外对知识产权评价的研究较早,主要是在专利质量评价和知识产权保护评价等方面进行了深入研究[1-4]。近年来,国内已有部分学者深入研究知识产权竞争力评价体系[5-7],但中药知识产权相关研究主要集中于中药知识产权保护现状与对策[8-10]。本文从知识产权包含的各个方面入手,构建一套中药知识产权评价指标体系,并利用客观赋权法标准离差法确定各个评价指标的权重,以提高评价的客观性与科学性。然后采用加权TOPSIS方法对我国2004-2013年间的中药知识产权情况进行评价,以验证本文所建中药知识产权评价指标体系的合理性和实用性。
1 中药知识产权评价指标体系的初步构建
1.1 选取指标
本文通过查阅文献及相关数据预调查,初步构建了由专利权、著作权、商标权、地理标志、中药保护和非物质文化遗产构成的中药知识产权评价指标体系。该体系包括6个一级指标和17个二级指标,其中“专利权”包括6个二级指标和18个三级指标。
1.2 筛选指标
鉴于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商标局网站中缺失“中药地理标志商标数”的数据,“中药商标年申请量”数据较难获取,故删除这两个指标,以免对整个指标体系产生影响。修正后的指标体系见表1。
表1 中药知识产权评价指标体系
2 确定权重,构建评价指标体系
2.1 收集数据
本文以2004-2013年的中药知识产权数据作为样本,通过专利信息服务平台、中国国家数字图书馆等专业网站以及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商标局、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科技司和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等政府部门网站,收集了近10年的中药专利权、著作权、商标权等知识产权相关数据(表2)。
表2 2004-2013年中药知识产权情况
2.2 数据标准化
由于中药知识产权各指标数据的标准和量纲不一致,对数据进行分析前需进行标准化处理。本文采用极值法对数据进行归一处理,得到标准化矩阵bij[11],所用公式如下:
式中Xij为变量i的原始数据值,Xmax为指标j的最大值,Xmin为指标j的最小值。
2.3 确定指标权重
采用标准离差法对指标进行赋值。标准离差法的计算原理是如果某个指标的标准差越大,就表明其指标值的变异程度越大,提供的信息量越大,在综合评价中所起的作用越大,则其权重也应越大。反之,某指标的标准差越小,就表明其指标值的变异程度越小,提供的信息量越小,在综合评价中所起的作用越小,则其权重也应越小[12]。计算方法如下:
然后,求得第j个指标的标准差
最后,利用标准差计算各指标权重的公式为:
根据标准离差法的原理和计算方式,本文先计算二级指标的权重,再以此为依据计算一级指标和三级指标的权重,最终得到的指标权重见表3。
表3 中药知识产权评价体系各指标权重
3 评价体系的实证检验
3.1 评价方法与步骤
采用TOPSIS法(Technique for Order Preference by Similarity to Ideal Solution)对中药知识产权评价指标体系进行实证检验。
TOPSIS法全称为“逼近理想值的排序方法”,简称“理想解法”,由Wang CL[13]等人提出。其基本思想是通过计算评价对象指标向量与理想值和负理想值的相对距离来确定其综合得分与排名。距离理想值的距离最近,而距离负理想值的距离最远,则方案最优。实证检验的具体步骤如下。
首先,对2004-2013年的中药知识产权数据进行归一化处理,其计算公式如下:
归一化处理后得到的最优方案A+=(0.6043,0.5245,0.5535,0.6410,0.5962,0.7227,0.3948,0.3390,0.5952,0.6655,0.4516,0.8125,0.7093,0.7712,0.7071),最劣方案A-=(0.1228,0.1063,0.1113,0.1052,0.0409,0.0279,0.2566,0.2882,0.0265,0.0649,0.1848,0,0,0,0),然后分别计算评价对象所有各指标值与最优方案及最劣方案的距离。
最后,计算诸评价对象与最优方案的接近程度Ci,其计算公式如下:
Ci在0与1之间取值,Ci愈接近1,表示该评价对象越接近最优水平。反之,愈接近0,表示该评价对象越接近最劣水平。按Ci大小对各评价对象进行排序,Ci值越大,表示综合效益越好。
3.2 结果与分析
根据收集到的2004-2013年间中药知识产权数据,按照TOPSIS法上述步骤进行分析,然后依据Ci值的大小对各年份进行排序,得到近10年中药知识产权情况的评价结果(表4)。
表4 中药知识产权评价结果
由表4可以看出,2013年、2011年和2006年的Ci较大,在所有评价对象中排名靠前,而2009年、2007年、2005年和2004年则排名靠后。这一评价结果与中药知识产权的实际情况不太相符。
通过对原始数据进行分析,发现“V6.1国家级传统医药非物质文化遗产数”和“V6.3涉中药重点文物保护单位数”这2个指标数据是按批次公布的,数据较少且变异程度大,导致其权重值较实际情况偏大,从而影响了整个指标体系的评价结果。将V6.1和V6.3这两个指标去除后,按照上文所述方法重新对数据进行分析,所得中药知识产权评价体系各指标权重和中药知识产权评价结果分别见表5和表6。
比对分析表3和表5中指标体系各指标的权重值发现,修改后的指标体系中,专利权与著作权的权重值明显增大,更符合实际情况。
对比表4和表5中各年份的排名情况发现,去除V6.1和V6.3这两个指标后,分析得到的排名结果与现实情况更为符合,且能够体现各年份之间的差异。在数据缺失的情况下,采用修改后的中药知识产权评价指标体系能够更科学合理地进行分析评价,但是随着时间推移,数据的可获取性与标准化程度提高。为了更全面地对中药知识产权情况进行评价,建议采用表1所示的中药知识产权评价指标体系进行评价研究。
表5 中药知识产权评价体系各指标权重(2)
表6 中药知识产权评价结果(2)
4 结论
本文从专利权、著作权、商标权、地理标志、中药保护、非物质文化遗产等方面入手,收集了中药知识产权的相关数据,构建了中药知识产权评价指标体系。在此基础上,利用客观赋权法标准离差法确定各评价指标的权重,再以2004-2013年10年间的中药知识产权情况为例,对指标体系进行实证分析,以验证所建立的中药知识产权评价指标体系的合理性和实用性。在实证研究中发现,2004-2013年“V6.1国家级传统医药非物质文化遗产数”和“V6.3涉中药重点文物保护单位数”2个指标数据变异程度较大,影响到整个评价结果。因此,在利用此评价体系对现阶段我国中药知识产权情况进行评价时,需酌情考虑去除这两个指标。但随着我国中药知识产权相关数据的规范化公布,可以考虑保留这两个指标。
以本文构建的中药知识产权评价指标体系为基础,可对不同地区或不同时期的中药知识产权情况进行定量分析,揭示不同地区中药知识产权发展现状的差异以及某一地区知识产权发展趋势,为相关的知识产权管理与政策制定和实施提供参考依据和建议,进而推动中药知识产权保护的进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