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贵州非物质文化遗产分类保护研究

2015-03-21陆勇昌

贵州民族研究 2015年8期
关键词:布依族代表性苗族

陆勇昌

(贵州省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中心,贵州·贵阳 550002)

贵州特殊的地理环境和特定的历史条件造就了贵州原真、丰富和完整的非物质文化遗产,在国家级非物质文化遗产名录中贵州省85项140处非物质文化遗产,涵盖了我国非物质文化遗产分类中的全部10项类别。[1]随着我国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工作的不断深入推进,贵州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与传承工作进入到了新的发展阶段,对属性千差万别而又富有个性的非物质文化遗产进行相对稳定的分类保护已是一项十分紧迫的课题。因此,对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既要遵循普适性的保护原则与方法,又要采取因类而宜、适合各自特点的方式和措施。

一、贵州当前对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的主要方式

当前,我国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贯彻的是“政府主导,社会参与”的指导原则。贵州当前对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的主要方式有:

(一)法规保护。非物质文化遗产是不可再生的珍贵文化资源,必须通过立法和规章等形式加以保护。 《中华人民共和国非物质文化遗产法》和《贵州省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条例》的相继颁布实施,使我国的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工作基本做到了有法可依,有章可循。此外,之前出台的《国务院关于加强文化遗产的通知》、《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加强我国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与管理暂行办法工作的意见》、《国家级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与管理暂行办法》、 《国务院办公厅转发文化部、建设部、文物局等部门关于加强我国世界文化遗产保护管理工作意见的通知》、《保护非物质文化遗产公约》等也是我国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工作的规章依据。期间,贵州部分市(州)、县也出台了地方性的保护法规。如黔东南州制定了《民族文化村寨保护管理办法》和《黔东南州民族文化保护条例》。镇远县制定了《镇远县民族民间文化保护工程实施方案》。黎平县颁布了《侗族大歌保护办法》。黔南州三都自治县出台了《三都水族自治县水书文化保护条例》。

(二)整体性保护(设立文化生态保护区)。国家非遗法第二十六条对整体性保护作出了明确的规定:对非物质文化遗产代表性项目集中、特色鲜明、形式和内涵保持完整的特定区域,当地文化主管部门可以制定专项保护规划,实行区域性整体保护。具体而言,就是建立文化生态保护区。建立文化生态保护区,是将非物质文化遗产单项的项目保护提升到与其依存的环境进行整体保护,也是当前新农村改造和城镇化快速发展中保护非物质文化遗产的重要举措。[2]之前,贵州开展的“民间文化艺术之乡”、“黎平肇兴侗族文化生态保护区”、“文化生态博物馆”等,为贵州文化生态保护区的建立积累了宝贵的经验。2012年12月“黔东南民族文化生态保护实验区”经国家文化部批复,成为贵州省首个国家级文化生态保护实验区。贵州非遗产整体性保护工作进入到了一个新的发展阶段。

(三)生产性保护。生产性保护是指在具有生产性质的实践过程中,以保持非物质文化遗产的真实性、整体性和传承性为核心,借助生产、流通、销售等手段,将非物质文化遗产资源转化为文化产品的保护方式。[3]早在2008年,贵州的部分县(市)在开展非物质文化遗产生产性保护工作中曾有过积极的探索和尝试。如丹寨县自2008年以来,积极引导传承人王兴武建立了“黔山石桥古法造纸专业合作社”。黔南州依托丰富的非物质文化遗产资源,积极扶持一批具有市场潜力的非物质文化遗产项目,通过实行“公司+协会+农户”形式,鼓励平塘牙舟陶、三都水族马尾绣、惠水枫香染等非遗项目在坚持保护和传承手工技艺的基础上,积极组织传承人开展生产性的市场营销。铜仁市玉屏自治县合理利用非物质文化遗产资源,在资金和政策上鼓励,如支持玉屏萧笛传承人扩大其生产规模,培养项目传承人,使其在新的文化生态中得以更好地继承和发展。

(四)名录体系建设保护。以非物质文化遗产项目保护为核心内容的非物质文化遗产名录体系建设,是我国对保护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的基础性工作,主要包括普查、建档、评审、规划、命名和保护。以政府为主导的贵州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工作经过近10年的不懈努力,名录体系的建设取得了不凡的成绩,建立了国家、省、市、县四级名录体系;在数字化保护方面,采取省、市、县三级联动,专家分片指导、规范采集程序和采录数量方式,开展具有目标责任制的非物质文化遗产数字化建设工作;在抢救性保护方面,如对“亚鲁王”文学史诗的抢救性保护,就是依靠中国民间文艺家协会、贵州省非物质文化遗产专家保护委员会和贵州省苗学会的社会力量,邀请全国社科界和高校的民俗专家和文化学者参与田野调研,为“亚鲁王”歌师建档,编辑出版“亚鲁王”书系,支持“亚鲁王”支系传人开展相关民俗活动等,如今“亚鲁王”这一苗族长篇英雄史诗,文化生存土壤得以部分恢复。

二、贵州非物质文化遗产分类保护方法初探

国务院公布的国家级非物质文化遗产名录中把非物质文化遗产分为10个类别。每个类别的非物质文化遗产都有着与其他类别不同的特点,若采用同一种保护模式来保护所有的非物质文化遗产,采用同一种标准来衡量所有非物质文化遗产的保护成效,则只能是事倍功半,有的甚至会对非物质文化遗产的生存发展造成破坏。[4]因此,制定出台符合项目特点的非物质文化遗产分类保护标准或规范,侧重不同的保护方式和措施,成了当前非遗保护传承工作中一项十分紧要的课题。下面以贵州561个省级非物质文化遗产的分类为例作如下分析。

民间文学类:是指由劳动人民直接创造,通过口头方式传播,反映其生产、生活和思想感情,表现其审美观念和艺术情趣的一种文学艺术形式。在贵州省省级以上名录中,主要有苗族“刻道”、仰阿莎、苗族古歌、苗族“贾理”、侗族珠郎娘美、苗族历法、布依族摩经、布依族“盘歌”、苗族史诗亚鲁王、彝族古歌、布依族民间民间故事、侗族“金汉列美”共计24项,约占省级项目总数的5.4%,省级以上代表性传承人23人,占省级代表性303人中的7.5%。从中可以看出,民间文学类所占项目比例总数较少,具有十分明显的地域性和民族性,以群体性传承为主,代表性传承人数量较少,且现有传承人大多在60岁以上。为此,一是对民间文学类非遗项目进行重点普查,发掘更多有文学和艺术价值的民间文学;二是重点将民间文学类项目列入数字化保护工作,利用音像、图片等现代技术手段规范开展民间文学的非遗数字化保护工程;三是从质和量上扩大代表性传承人队伍;四是在学校开展民间文学作品进校园工作;五是编辑出版民间文学类的影视、动漫和相关书籍。

传统音乐类:是指运用本民族方法、采取本民族形式创造的、具有本民族形态特征的音乐。贵州传统音乐丰富多彩、各具特色,现已列入省级非物质文化遗产名录的主要有:侗族大歌、侗族琵琶歌、洪州琵琶歌、布依铜鼓十二则、布依族民歌好花红、布依族勒尤、盘江小调、苗族阿江、苗族多声部情歌、苗族飞歌、苗族芒筒芦笙祭祀乐等,共51项目,约占项目总数的11.5%;代表性传承人66人,占代表性传承人总数的21%。就项目的存续状况而言,贵州传统音乐相对保存完整,具有一定文化旅游经济价值的传统音乐无论是传承土壤或传承群体都保存较好,如侗族大歌、苗族飞歌、布依族“好花红”、绕家呃嘣等。同时,部分传统音乐因农耕社会环境的改变和生活习俗的变化,保护状况已出现濒危迹象,如薅秧歌、船工号子、仡佬族哭嫁歌等。基于上述分析,对传统音乐的保护,一是将部分有文化经济价值的传统音乐纳入生产性保护的范围对其按生产性保护的方式进行保护;二是对一些因农耕环境的改变而濒危的项目采取抢救性的数据化保存的方式进行保护;三是开展民族传统音乐(经典民族音乐)进校园的方式进行保护;四是对适合在一定范围传唱的民族音乐开展村寨间的评比传唱传承。

传统舞蹈类:传统舞蹈主要是指由广大民众创造,具有悠久的历史文化传统,在群众中广泛流传,并延续至今仍以活态方式传承,具有鲜明的民族风格和地域特色的舞蹈形式。贵州已列为省级非物质文化遗产的民间舞蹈主要有:苗族芦笙舞、反排木鼓舞、苗族长鼓舞、苗族芦笙舞滚山珠、苗族大迁徙舞、苗族花鼓舞、苗族夜乐舞、苗族锦鸡舞、彝族酒礼舞、彝族铃铛舞、毛南族打猴鼓舞、瑶族猴鼓舞、仡佬族踩堂舞、畲族粑槽舞、布依族“雯当姆”、瑶族狩猎舞、鼓龙鼓舞长衫龙、阿妹戚托、卡堡花棍舞、松桃瓦窑花鼓等,共52个代表性项目,约占项目总数的11.5%,代表性传承人25人,占代表性传承人总数的8%。就项目的存续状况而言,保护状态相对完整,但因城镇化和现代经济发展的影响,其文化生态空间已发生了很大的变化,导致项目大多存续在地方民族文工队(团)中,且民间传承人较少。同时,因人为创编的因素,现在的民间传统舞蹈大多已不是原来意义的舞蹈。因此,一方面是对民间传统舞蹈进行深入的面和点的普查,对仍然保存在民间的传统舞蹈进行全面细致的普查和建档。另一方面,加大在民间和社会团体(文化事业单位)两个层面培养传统舞蹈传承人的力度,让更多的有文化有知识有素养有潜质的文艺人才成为传统舞蹈的传承人。

传统戏剧、曲艺类:非物质文化遗产中的戏剧、曲艺是植根于民族民间的一种融民间文学、民间音乐、民间舞蹈于一体的综合艺术。贵州的戏剧、曲艺,有的是从原第三人称单纯说唱艺术生长而成,有的是从民间宗教祭祀仪式中演化而成,目前,已列入省级非物质文化遗产名录的戏剧主要有花灯戏、侗戏、布依戏、彝族撮泰吉、仡佬族傩戏、布依族傩戏、安顺地戏、木偶戏、阳戏、文琴戏、黔剧等。曲艺主要有嘎百幅、君琵琶、安顺唱书、水族双歌、布依族八音坐唱等。传统戏剧类26项,约占项目总数的5.5%;曲艺类8项,约占项目总数的1.8%;传统戏剧类的代表性传承人为9人,约占代表性传承人总数的3%,曲艺类的代表性传承人为60人,约占代表性传承人总数的19%。从中可以看出,贵州的传统戏剧和曲艺类的非物质文化遗产保存相对集中,主要保存在主要的几个较大的世居少数民族,传承人数量也较多,整个项目的存续状况保存较好。因此,对贵州传统的戏剧和曲艺,可采取的保护方式为,一是进行数字化采录,通过全面细致系统规范的采集方式进行数字化。二是通过深入的调查和研究编辑出版戏剧和曲艺类系列丛书,三是通过鼓励其以不同方式带徒学艺,支持代表性传承人外出交流学习等方式,增强其对自身文化的作为传承人的责任感和自信心。

传统体育、游艺与杂技类:贵州各民族的民间体育杂技各具特色,已列入非物质文化遗产名录的主要有侗族月牙铛、侗族摔跤、德江土家舞龙、布依族高台狮灯、仡佬族高台舞狮、瑶族民间陀螺竞技、仡佬族打蔑鸡蛋、苗族射弩、古典戏法、布依族抵扛、赛龙舟、赤水独竹漂等25项,约占项目总数的5.5%;代表性传承人6人。约占代表性传承人总数的2%。总体上看,贵州省的传统体育、游艺与杂技类的非物质文化遗产所占比重并不大,但却具有很强的民族特点和游艺技巧,就存续状况来看,部分项目因民族生存环境的改变及生活娱乐方式的改变,已处于濒危状态。为此,一是在民族传统节庆日中恢复传统体育、游艺与杂技项目等传统习俗;二是在民族地区的中小学广泛开展与其有关的民族传统体育、游艺等项目进校园活动;三是采取鼓励和支持代表性传承人在文化娱乐和社会劳动中采取多种方式传艺授徒。

传统美术类:传统美术是非物质文化遗产中不可缺少的重要组成部分,贵州传统美术植根于深厚的民族沃土之中,有着浓郁的民族特征、鲜明的地域色彩和个性,并与贵州少数民族的生产生活息息相关。目前,已列入贵州省非物质文化遗产的美术类非物质文化遗产主要有:苗族剪纸、苗族百鸟衣艺术、梭嘎箐苗服饰艺术、石氏面塑、通草堆画、苗族嘎闹支系服饰艺术、水族剪纸、布依族刺绣、侗族刺绣、布依族织锦、水族马尾绣、苗绣、黄平泥哨等13项,约占省级项目总数的2.9%,代表性传承人8人,约占代表性传承人总数的2.9%。从中可以看出,我省的美术类非物质文化遗产相对较弱,但多与人们的生产生活密切相连。因此,保护和传承好贵州非物质文化遗产中的传统美术类项目。一是旗帜鲜明地开展生产性保护,将已列为省级以上的非物质文化遗产美术类项目,在保持其原真性的基础上,可通过市场运作(作品的推介、展示、宣传、流通)的方式进入生产性保护。二是将这些项目引入传统职业教育,让更多的职业教育学生通过学习撑握技能的同时,使本民族的文化遗产也同时得到良好的传承。

传统技艺类:贵州民间传统技艺门类繁多,分布广泛,包含了染绘、刺绣、纺织、雕刻、陶艺等,其风格突出,特色鲜明,具有较高的美学价值和精湛的技艺价值,现已列为非物质文化遗产的项目有:石桥古法造纸、剑河锡绣制作技艺、茅台酒传统酿造技艺、水族马尾绣、水族石雕、苗绣、苗族蜡染技艺、苗族吊脚楼营造技艺、苗族芦笙制作技艺、苗族银饰锻制技艺、花溪苗族挑花制作工艺、苗族大筒箫的制作与演奏、侗族鼓楼营造技艺、彝族赶毡制作工艺、玉屏箫笛制作技艺、大方漆器制作技艺、屯堡石头构筑技艺、枫香染制作技艺、蓝靛靛染工艺、傩面具制作工艺、竹编工艺、木雕工艺、印染工艺、故央-传统手工水磨制香技艺、窑上古法制陶、砂陶制作工艺、安顺蜡染、民间火纸制作武艺、烟火、思州石砚制作工艺、牙舟陶器制作武艺、小屯白棉造纸工艺、乌当手工土纸制作工艺、董酒酿制技艺、黄平蜡染、水族酿酒技艺、都匀毛尖茶制作技艺、云雾贡茶手工制作技艺、油茶制作技艺、西山虫茶制作技艺、苗族酸汤鱼制作技艺、独山盐酸菜制作技艺等,共计74项,约占项目总数的16.8%,代表性传承人70人,约占代表性传承人总数的23%。从中可以看出,目前我省的传统技艺类项目存续状况保存较好,代表性传承人的数量也较为稳定。为此,对传统技艺类,一是鼓励和支持有实力的代表性传承人建立生产性保护示范基地;二是在支持在县级以上的职业中学开展职业教育;三是扩大交流与宣传展示力度,学习借鉴先进的经营和推荐经验;四是开展地理识别标志认证,为更多的传统技艺项目的知识产权保护提供身份认证。

传统医药类:民族传统医药是贵州省的重要资源之一,也是我省非物质文化遗产的重要组成部分。目前,贵州列入非物质文化遗产的传统医药主要有苗族医药、侗族医药、布依族防治肝病益肝草秘方、水族医药、瑶族医药、廖氏化风丹制作技艺、同济堂医药文化、火龙丹、罗氏瘊庖辽法等9项,约占项目总数的2.1%;代表性传承人为5人,约占代表性传承人总数的1.6%。从可以看出,我省的传统医药类非物质文化遗产数量偏少,且大多分布在民间,有一定数量和规模的民族传统医药项目有待申报和发掘,传承人数量更是屈指可数。为此,一是在贵州各民族中医医院和科研院所等单位扩大非物质文化遗产传统医药类的申报宣传,让更多的民族医药科研院所更多的关注与其相关的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并使这些民族医药科研院所成为传统医药保护的中坚力量。二是在老中医和科研院中推荐申报非物质文化遗产代表性传承人,扩大代表性传承人数量,增强传统民族医药的传承能力。

民俗类:泛指在一个国家或民族中广大民众所创造、享用和传承的生活文化。贵州特殊的地理环境,造就了贵州非物质文化遗产的丰富多彩与独特魅力,已公布的省级非物质文化遗产中主要有:侗族萨玛节、水族婚礼、水族端节、布依族查白歌节、苗族姊妹节、仡佬族毛龙节、水书习俗、苗年、苗族独木龙舟节、平秋重阳鞍瓦、起房造屋习俗、苗族招龙、彝族婚嫁习俗、苗族二月二、布依族三月三、苗族婚俗、侗族婚俗、瑶族婚俗、苗族斗牛节、苗族栽岩习俗、布依族报笨、布依族侗鼓习俗、彝族毕摩习俗、侗年、苗族跳花节、鼓藏节、社节、仡佬族吃新节、苗族杀鱼节、苗族四月八、布依族六月六、侗族北部方言歌会等147项,约占项目总数的33.4%,代表性传承人30人,约占代表性传承人总数的9.9%。就存续状况而言,我省的民俗类非物质文化遗产保存大多处于一般保护状况。为此,一是建立若干小型的民族文化生态保护区,保护好民俗类非物质文化遗产的生存空间和文化生态环境。二是在民族地区鼓励和支持恢复传统民俗节庆活动,并带动和传承其他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和传承。三是对部分难以传承发展的民俗事象加强数字化保护工作,将其作为对民族或地区文化发展的历史文化文献纪实纪录保存。四是建立民俗博物馆。建立不同类型的民俗博物馆不仅能唤起了民众对贵州过去和现在民俗的怀念,满足了大众对贵州民俗的渴望与体验,同时也使博物馆成为已经消失或即将消失的风尚习俗的记录者、守望者和传承者。

结语

按照非物质文化遗产自身发展规律的特点和适应社会发展的需要,结合贵州非物质文化遗产的生存环境,传承人及传承群体的数量和可进入社会参与度及项目核心内容的保存完整性等状况总体分析。目前,贵州的非物质文化遗产的存续状态可分为良好、一般、濒危和消失四种情况:民俗类、民间音乐类、杂技与竞技类、传统医药类等保护状况大多为一般状态;传统手工技艺类别保护状况大多为良好状态;民间文学类、传统舞蹈类、传统戏剧类、曲艺、民间美术类等类别保护状况大多为濒危状态。按照分类指导,区别对待的原则。对目前仅存活于个别地区或个别家庭、个人,或面临人亡艺绝濒危状态的项目须进行抢救性保护,如曲艺类、民间文学类、传统戏剧类、传统舞蹈类、传统体育、杂技类。可采取的方法通过录音、录像、图片、文字等方式保存;对具有历史、文化、艺术、科学价值,能区域性集中反映原生态的民间文化特色的项目可进行整体性保护,如传统音乐类、民俗类(部分)或在一定区域内非物质文化遗产特色鲜明,相对集中的文化遗产区。可采取的方法建立不同层次文化生态保护区的方式保护;对目前已采取措施抢救、状态较为稳定的项目,且产品可以借助生产、流通、销售等手段,将非物质文化遗产资源,转化为文化产品和经济优势的项目,可进行建立生产性示范基地的方式保护,如传统手工技艺类、传统医药类、传统美术类等。当然,对于保护和传统非物质文化遗产项目,既不能割断历史和文化因素,对某一项目进行个别的事项保护,更多的是一种文化自觉和觉醒的文化保护行为,希冀通过分类保护的方式扩大其传承面,保护其文化生态环境的整体性、可持续性,以实现良性融入现代社会的发展。

[1]贵州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中心资料数据.

[2]周必素,陈黔珍.贵州非物质文化遗产生态环境保护探索[J].贵州商业高等专科学校学报,2008,(3).

[3]2012年2月《文化部关于加强非物质文化遗产生产性保护的指导意见》.

[4]魏 红,邓 婕,梅 强,涂 丹,杨 菲.贵州非物质文化遗产分级保护研究[J].艺文论从2011,(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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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勉冲·罗布斯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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