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体育刑法规制中的民族意识体现

2015-03-21喻俊华

贵州民族研究 2015年8期
关键词:犯罪行为法规刑法

喻俊华

(华东交通大学 体育学院,江西·南昌 330013)

引言

现代体育的发展主要延伸至两个方向:国家化和国际化,这两个方向的延伸扩大了体育的发展空间,也增加了体育的影响力,使得现代体育的性质不再单纯限定于休闲娱乐活动,具有了更多的国家、民族意义。现代体育意义方面的提升及空间影响的扩展,使得体育活动很容易成为暴力犯罪或者恐怖犯罪的场域,近年来,各种体育盛事中快速增长的体育犯罪已经证明了这一点。而从当前有关体育犯罪的刑法规制来看,其在刑法介入与体育犯罪的针对性方面还有所不足,主要表现在两个方面,一是体育领域中的自决管理思想排斥了刑法对体育的介入,体育领域中的刑法犯罪往往难以得到有效的刑法惩治;二是体育刑法设置本身存在不足,与体育活动中犯罪行为相对应的刑法大多散布于各种刑法罪域中,并未形成有效的体育刑法体系,这显然使得刑法对于体育犯罪行为的集中管控和针对性有所欠缺。因此,有关体育的刑法介入,建立相应的体育法系已经成为体育法学领域内关注的热点。[1]刑法对体育的有效规制势在必行,有关体育刑法规制包括刑法对民族体育色彩的回应具体方向的探讨需要有所行动。体育的刑法规制有利于体育肌体的更好发展,但是需要注意的是,体育的刑法规制不能忽略体育的民族色彩,少数民族民众是体育活动的参与者之一,民族体育是现代体育的重要组成部分,体育的高度和广度也使得体育活动往往和民族产生密切关联。体育活动中的刑法介入关涉到体育的方方面面,体育的民族色彩意味着体育的刑法规制必须突出民族意识,由此民族体育才能在刑法空间内有序展开,民族民众的合法权益才能得到保障,体育活动中相关的民族舆论和行为活动才能有效规范。

一、体育刑法规制中民族意识体现的必要性

(一)民族体育的外向发展

民族传统体育产生于少数民族民间,为民族民众代代传承,经过长时间的发展,已经成为民族文化的重要载体,具有极好的商业开发价值和推广价值。近年来,随着社会变革对民族的推动,民族体育原有的存在场景逐渐消解,民族体育的发展岌岌可危。民族体育的传承发展需要更多人的参与,而体育项目的高参与度在于相关利益主体的推动,因此,市场经济下,通过开发体育项目的市场价值来促使民族体育的保护和发展已经成为民族体育发展的必然选择。体育的外向发展需要刑法更多地介入,首先,民族体育的市场化使得其向更为广阔的空间发展,同时也使得民族体育更多地和经济利益、社会利益纠葛在一起,这些为与体育相关的犯罪行为的发生了提供了机会。[2]其次,由于历史、地理等因素影响,少数民族在风俗习惯和文化传统方面和其他地区多有不同,这些习惯行为同时也体现在民族体育活动中,形成了部分民族体育特殊的体育规则。但是部分竞技体育在有关人身伤害、健康危害等方面的规则和现有刑法的解释存在出入,有的民族体育行为用民族观念来看是合理的,而在刑法解释中是不合理的甚至是违法的,因此,民族体育的外向发展必然会延伸出更多的与民族习俗相关的刑事案件。最后,多数体育项目都是向人类的极限挑战,难免出现各种意外,有各种意外发生的可能性,运动员的生命、健康等权利存在潜在的风险,单纯依靠体育规则来进行规范,显然难以使民族运动员的生命健康得到有效保障。因此,民族体育的市场化、扩大化发展,意味着在相关刑法规制中必须对民族体育的体育规则及与民族体育相关的事宜有所体现,使得民族体育的刑法解释有法可据,才能使民族体育自身形成更加有序的发展规则,同时也能使民族体育的外部扩展得到更多的法律支持。

(二)回应体育的民族色彩

体育活动是全人类共同参与的活动,并无种族、民族之分,但是由于体育的参与者、发起者或主办者及体育活动中的附加意义,本无色彩的体育也因此蒙上了各种色彩,如国家色彩、民族色彩、人道主义色彩等,不同视角下的观察都会使体育有不同的色彩和意义。体育的不同色彩意味着与体育相关的法律在对体育中的各种事件或行为进行应对时必然要考虑其中的各种因素,以使体育的多种性质能够得到兼顾,维护体育活动的正当性和体育的尊严。近年来,随着少数民族对外交流增多,更多的民族文化项目为外部世界所认知,更多的民族民众从民族这个较为封闭的场域走向更为开阔的世界,在众多大型体育赛事中,民族运动员、民族体育项目都是较为常见的体育现象。少数民族民众对体育活动的参与,及民族体育项目更多地进入到正规体育赛事中,为体育活动增添了更多的民族色彩,同在体育活动与民族色彩相关联的刑事案例也随之增加,民族运动员的个人行为、民族体育的规则、体育赛事中对民族的歧视等与民族相关的犯罪行为不可避免,在体育活动的国际化、扩大化中,对于相关民族案件的刑事案例很容易由普通的刑事犯罪上升为民族事件,特别是在极个别意图不良群体的恶意操作下,体育活动中与民族相关的事件更容易成为民族挑衅的借口。为了促进体育活动持久、良性运作,就必须谋求刑法上的应对,而对体育的刑法规制中,由于体育活动中的民族色彩,在刑法规制中必须突出民族意识,只有这样,体育项目与民族相关的案例才能得到及时有效针对性地解决,保障民族运动员的合法权益,促进民族体育项目的外部发展,使以体育活动中的与民族相关的事件避免或减少成为民族纠纷的借口。

二、体育刑法规制中民族意识体现策略

(一)通过刑法定性规范民族体育规则

我国刑法规定,任何主体只要触犯了刑法,就要受到刑法的处罚,对于刑法处罚的依据是犯罪行为的具体界定。而在体育领域中,有关体育的刑事犯罪往往难以得到有效惩治。不同体育项目都有不同的规则,各种规则对于体育活动的行为活动进行了规范,但是事实是千变万化的。有限的体育规则难以对体育活动中所有的行为进行规范,特别是在对体育活动中,某些具有伤害性的体育正当行为和体育犯罪行为很难区分开来。体育暴力行为的隐蔽性导致了刑法对体育暴力的介入往往难以取证或鉴定,再加上当前国家体育行政管理所秉持的体育领域内的事宜在体育范围内自决的思想,造成了对刑法介入的事实排斥。体育规则下隐蔽的体育犯罪行为及体育领域管理思想本身对刑法的的排斥,使得体育活动中的刑法规制很难落实到位。[3]随着体育活动中向国际化和国家化的二维延伸,体育活动中的体育流氓、体育受贿、体育恐怖等刑事案件的逐渐增多,有关体育的刑法规制已经为越来越多的人所关注。刑法对体育领域的介入一方面需要体育管理思想上的转变和配合;另一方面,则需要通过刑法本身的努力对体育活动中的相关行为进行刑法定性和解释,规范体育规则,使得体育规则不再成为体育犯罪隐蔽的场所。在实践中,少数民族体育活动规则一般是民族民众在日常体育活动中逐渐形成的活动规则,体育规则是为体育活动架设合理有序的活动空间,是对体育活动的规范,而从根本上来看体育规则的源起都是在一定思想意识支配下,形成的符合特定群体审美和习惯的思想观念的一种显性表达方式,按照这个思路,民族体育活动规则必然是符合民族审美和习惯的思想意识的表达,民族意识观念和习惯是民族体育活动规则的前提,而这个前提首先就和刑法可能存在冲突之处。[4]民族思想意识观念是民族风俗习惯的内化,本身就和大众思想文化习惯有所区别,这和本身立足于大众思想文化的刑法在思想观念基础上就有根本的差异,这样的差异往往容易导致少数民族体育活动规则和刑法解释的不一致。因此从整体上而言民族体育活动规则和刑法在先天上存在分歧的可能性。体育规则必须在刑法范围内规定,体育规则的制定和实施必须经过刑法定性,因此,在民族体育活动的对外发展中,体育刑法对民族体育规则的介入主要表现在其体育规则必须合乎刑法规定,能够划清体育暴力行为和正当业务行为的界限,并有利于刑法的定性范围,由此少数民族体育活动才能减少或避免体育犯罪的可能性,体育的刑法规则因对民族体育规则的介入而不可避免地突出了民族意识。

(二)基于刑法规范推动民族体育的良性展开

少数民族体育是国家体育的重要组成部分,民族体育的发展关系着国家体育的总体态势,在上述分析中已经提到对外扩大发展是民族体育未来发展的趋势,随着民族体育在国家体育活动中的比重增加,民族体育在国家体育活动中的影响将越来越大。民族是少数民族体育发展中的基本属性,也是民族体育的基本色彩,随着民族体育活动扩展所带来的影响力增加,民族体育活动中的刑事犯罪必然也相应增加。有关民族体育的刑事犯罪活动可以分为两个部分:一是体育本身所形成的体育犯罪行为,如体育暴力、体育受贿等;二是以民族为由而引起的各种争端和犯罪行为。刑法的目的是对犯罪行为进行刑事处罚来围护国家的正常社会秩序,所有在国家范围内的犯罪行为都要承担刑事责任,接受刑事处罚。对于前者,在体育的刑法规制中,必然要按照刑法的有关规定对于相关犯罪行为进行处罚,这一点和其他体育活动中的刑事介入并无不同,但是由于民族体育活动中的参与者以民族民众居多,因此,对于相关主体的犯罪行为必然要顾及其民族身份,需要结合民族的相关制度来进行处理。对于后者,随着民族体育活动影响力的扩大,民族体育活动必然会成为民族争端者的新的活动载体,在此情况下,民族歧视等以民族为由的各种极端民族主义者活动都有可能出现,对于相关犯罪行为的处理需要刑法的合理规制。由上可知,民族体育活动的扩大发展离不开刑法的有效规制,而在对民族体育规制中的刑法行为也会因民族因素的掺杂而不可避免地要具备民族意识。刑法民族体育活动的介入保障的民族意识体现主要包括以下两个方面:第一,在体育立法中,要结合民族体育的具体特征,对有关民族事宜予以合理酌量,进行针对性立法,使得体育活动中有关民族犯罪事宜的惩罚有法可依;第二,在体育执法中,需要根据体育活动中的民族色彩进行合理酌量,使得刑法既能保障体育活动的合理展开,同时也能使与民族相关的犯罪行为得到合理惩罚,维护体育肌体的良性发展,在体育领域内彰显法律的尊严。

(三)基于刑法解释促进体育领域民族主体权益保护

由于少数民族民众长期生活于特定的民族环境中,受民族独有的思维方式、宗教信仰等民族思想意识形态影响,因此,民族成员在思维及行为模式等方面有自己的特点,可能其所沿袭的习俗或者思想与刑法有一些冲突,但其在主观上并没有犯罪的故意或者犯罪的主观恶性较小,因此在刑法的体育规制中必须要考量到这一客观事实。这一点和法律面前人人平等的基本原则并不相悖,人人平等是在照顾差别下的平等,少数民族民众受固有意识文化影响,在行为习惯方面可能和刑法有所冲突,但是其在主观方面并无恶意。为了保护民族民众的合法权益,国家政府提出了刑法适用于少数民族民众,同时对于相关事宜的处理还需要结合民族情况,对民族公民刑事责任的合理差别评估和区别对待的指导思想,这是法律面前实质平等的具体体现。[5]同样的问题也会出现在体育活动中,在相关体育活动中,都有可能出现与民族民众的相关刑事案件,为了使民族民众的主体权益受到保护,使法律面前人人平等的基本原则在体育领域中同样得到实践,就必须在刑法对体育的规制中,对民族民众的权益进行强调。刑法在体育领域中对民族民众的权益保护主要体现在以下几个方面:首先,要明确体育领域中刑法主体的民族身份,在对民族身份的客观认定基础上才能适用于与民族相关的刑法规定;其次,要根据体育领域中民族主体在刑事案例中的利益关联,根据罪行法定原则,进行刑事责任划分,同时在这个过程中要结合刑事变通原则进行合理量刑;最后,少数民族民众在体育领域中仍然属于少数群体,民族民众的合理权益不应该因群体的弱势而受到侵犯,体育领域中的民族观众、民族体育参与者及组织者的正当合法权益需要在刑法方面有所强调。少数民族的正当合法权益除了公民自身的的健康权、人格权以外,主要包括民族平等权和民族尊严,信仰自由及保持民族风俗习惯,在中国刑法分则中对于相关民族民众的合法权利和利益都有相应的罪名,如民族歧视罪、侮辱少数民族作品罪、非法剥夺民族民众宗教信仰罪和侵犯少数民族风俗习惯罪等,民族民众合法权益的明确及相关罪名在刑法方面的成立都为民族民众在体育领域中的正当权益保护奠定了坚实的基础。

结语

各种体育暴力、体育流氓及体育恐怖犯罪事件的频繁发生说明了体育刑事犯罪问题的存在已经无可争议,体育领域中的刑事犯罪极大地损害了体育肌体的良性发展,对于相关犯罪活动的遏制和打击需要刑法介入才能有效解决,因此对体育的刑法规制是体育发展的必然趋势。刑法规制应立足于体育客观情况,而体育的民族色彩意味着刑法规制必须要尊重客观事实,强化民族意识。

[1]黄佳鑫.竞技体育伤害行为的刑法规避与规制[J].河北体育学院学报,2014,(3).

[2]刘延军.竞技体育规则:规制伤害行为的优位选择——兼论刑法的适度干预[J].天津体育学院学报,2010,(5).

[3]郭玉川.竞技体育刑法规制问题研究[M].北京:法律出版社,2013,(8).

[4]尹晓燕.云南少数民族体育的宗教渊源及影响[J]贵州民族研究,2014,(10).

[5]王素珍.论行政执法与刑事司法衔接的检察监督[J].云南民族大学学报,2014,(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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