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增值税横向分配失衡与地区经济发展——基于PVAR 模型的实证分析

2015-03-20崔治文

税收经济研究 2015年4期
关键词:背离税源增值税

◆崔治文 ◆郭 静

一、引言

我国目前税制是流转税为主体的税收制度,增值税作为其中的主体税种,在税收收入中占比达26.5%以上。增值税属于可转嫁流转税,其税负最终要转嫁到消费地,由最终消费者承担。理论上,税收的收益应与税收来源地相匹配,税收分配应按照税源贡献进行。当同级政府间二者不匹配时,将引起区域间横向税收分配失衡。1994 年分税制改革以来,由于跨区经营、税制设计、资源性初级产品定价等原因,区域间税收分配失衡问题逐渐突出。目前我国仅有针对企业所得税的跨区域分配管理办法。然而2014 年《深化财税体制改革总体方案》侧重于解决中央地方间的纵向财税问题,对于横向财力分配问题,尤其是地方政府间税收分配失衡问题没有给予应有的重视。解决区域增值税税收分配失衡问题已经不仅是合理分配地区间财力的需要,也是促进区域协调发展的必然要求。随着“营改增”的结束,由于横向税收制度的缺失及财税改革的滞后性,使横向增值税失衡问题变得日益突出,已经成为影响区域协调发展的一个重要因素。

二、增值税横向分配失衡的成因分析

(一)增值税利益横向分配机制的缺乏加剧进一步拉大了东西部地区的经济差距

购进扣税法在一般纳税人计算增值税时使用。增值税环环抵扣,消费地比生产环节抵扣数额大,增值税税收收入主要产生于商品生产地,而商品消费地区只能得到部分较少的增值税收入,造成了增值税税收收入由商品消费地转向商品生产地。在我国,增值税的收入主要来源于制造业、批发和零售业。这些行业往往集中在东部发达地区,成为商品的主要输出地,中西部地区欠发达地区通常成为商品的主要输入地。因此,增值税利益横向分配机制缺乏使这种税制设计逐渐拉大了东西部地区的经济差距,加剧了区域间经济发展的不平衡,影响区域经济协调发展。

(二)资源性初级产品定价方式加剧增值税利益从中部地区流入东西部地区

在我国,重要的战略性资源初级产品,在生产环节由政府定价,而在销售环节按计划和市场相结合的原则定价。因此,从生产环节到销售环节,价格的变化幅度可能会畸高,大量的增值税从销售地流入生产地。但由于新企业所得税法的试点、总部经济和汇总纳税等原因,2007 年开始,东部地区增值税净流入地的优势逐渐加速。与此相反,西部地区由于对资源性初级产品定价过低、能源过度开发利用、总部经济和汇总纳税等因素的影响,能源大省的资源优势在逐渐减弱。

(三)总分机构合并(汇总)纳税管理,增值税利益加速流入总部经济所在地

新企业所得税法中规定,非法人资格的分支机构,由总机构统一核算并汇总缴纳企业所得税。由于申报、核算地与经营、汇总地的不一致,导致地区间增值税税收分配失衡。我国能源企业的生产地多在西部,而企业集团中心又多设在东部,大量增值税收入从中西部地区向东部地区转移。但随着东部地区总部经济的发展和中西部地区资源优势的逐渐减弱及环境治理成本的上升,能源大省也逐渐转为增值税净流出地区而且趋势在急剧加快。

(四)转移定价纳税筹划造成增值税的横向转移

企业往往利用区域税收政策差异,通过企业管理交易将利润转到亏损企业,实现利润最大化,但同时也造成增值税的横向转移。对总公司所在地政府来说,由于汇总合并纳税获得了额外的税收财政资金。对分公司所在地政府来说,企业在当地利用了资源,当地政府理应获得税收收入。但由于税收收益的转出,当地政府非但没有获得相应的税收收入而且还要为分公司提供公共产品和服务及治理环境。

(五)跨区域经营项目缺乏横向税收分配协调机制引致地区间增值税转移

跨区域经营项目(如水电工程、铁路或管道运输、石油天然气开发)必然会引起区域间的税收征管权和收益权的划分问题。在不同地区生产享受了不同地区所提供的公共便利,增值税收益应当在不同地区之间合理分配。较为典型的案例有三峡电站的跨区域税收分配问题。由于三峡工程库区横跨湖北和重庆两省市,所产生的增值税收入应由两地共享,所以必须建立一个有效的横向分配协调机制。如果缺乏合理公平的横向税收分配协调机制,就会产生区域间增值税税收收益与税源不匹配、增值税税收转移等问题。

(六)“营改增”过渡性政策安排加剧了地区间的增值税税收背离程度

“营改增”改革试点期间对税收收入归属过渡性政策安排,要求原归属试点地区的营业税收入,改征增值税后收入仍归属试点地区。2011 年下半年以后西部地区从增值税净流入地区转为净流出地区,而且趋势还在加剧。同时因资源初级产品的开采造成的当地环境污染和生态破坏,资源输出地政府承担了资源开发成本及环境治理的双重责任,培养了税源但没有获得与税源相一致的税收收益,地区间的财力差距逐步拉大。

三、增值税横向分配失衡统计分析

(一)方法选取及数据来源

目前衡量增值税分配失衡的方法主要三种方法有:经济平均含税量分析法(许善达,2007;刘金山,王倩,2009)、区域税收差距与区域经济差距比较分析(乔宝云,王道树,2004;刘金山,王倩,2009)、实地调查法(陕西省国税局课题组,2007)。本文运用经济平均含税量分析方法,以我国31 个省自治区直辖市(除港澳台地区)2004-2013 年10 年国家统计局数据库(Nation Data)和《中国税务年鉴》的数据为样本,从省际间和三大区域两个角度,通过背离额和背离率分析我国增值税横向分配失衡与地区经济发展问题。

(二)税收税源背离程度测度

基于数据的可得性和简便起见,本文作出了两个假设:①各地区的税源贡献量决定了该地区的税收收益大小,相同的地区行业增加值创造的税收收益增加值相同;②各地区的税收征收率大致相同(暂不考虑税收优惠及政府税收汲取能力)。

其中,Dvtaxit的绝对值越大,表示地区的增值税税收流入或流出额就越大;dvtaxit表示增值税税收背离率,绝对值越大表示地区增值税税收背离程度就越高。若dvtaxit>0,表示该地区每实际征得1 元的增值税税收收入,有dvtaxit元的增值税税收为异地转入税收;反之,dvtaxit<0,表示该地区每实际征得1 元的增值税税收收入,有dvtaxit元的增值税税收转移到其他地区。

本文对31 个省自治区直辖市10 年的统计数据进行了测度,因西藏数据测度结果异常,地区的转入额在有些年份超过北京、上海的转入额,而且平均背离率也超出北京、上海,有违我们对经济实力的一般认识,所以不对西藏地区进行分析。由于2004 年为我国分税制改革后的第10 年,税制在经济发展中的作用已经能够充分的显现出来;2009 年是我国增值税转型的一年;2013 年是“营改增”在全国范围内开始实施的一年,故此处仅将这三个代表性年份的背离额和背离率以及10 年背离额和背离率的均值进行列示。

表1 各地区增值税背离额、背离率

数据来源:《中国统计年鉴》和国家统计局数据库(Nation Data),样本范围为31 个省自治区直辖市(除港澳台地区)。

图1 10 年省际间背离额与背离率的平均值

1.背离额的特征

从表1 和图1 可以看出,背离额具有如下三个特征:

(1)增值税背离的区域间差异较大。从2004 年至2013 年连续10 年背离额处于净转入状态的省市(10 个)分别为:上海、北京、山西、广东、云南、新疆、贵州、海南、宁夏和青海。连续处于净流出状态的省市(12 个)分别为:内蒙古、重庆、福建、江西、吉林、广西、四川、湖北、河北、湖南、河南和山东。由净转入变为净转出的省市(5 个)分别为:天津、辽宁、黑龙江、陕西和甘肃。江苏和浙江两地由净转出省份变为净转入省份。

(2)增值税净转入省多集中在东西部地区。增值税平均为净转入的省市有16 个,东部地区(6个)分别是:上海(216.88 亿元)、北京(116.72 亿元)、浙江(50.29 亿元)和广东(48.59 亿元),上海转入最多,北京次之;中部地区(2 个)分别是:山西(62.71 亿元)和黑龙江(4.32 亿元),山西的转入额排全国第3 位;西部地区(7 个)分别是:云南(33.11 亿元)、新疆(22.33 亿元)、贵州(17.23 亿元)、陕西(8.72 亿元)、甘肃(3.20 亿元)、宁夏(3.16 亿元)和青海(2.10 亿元)。

(3)增值税净转出省市分布较广。增值税平均为净转出的省市有15 个,东部地区(5 个)分别为:天津(-0.58 亿元)、福建(-23.97 亿元)、辽宁(-33.53 亿元)、河北(-45.04 亿元)和山东(-148.27亿元),山东省是净转出最多的地区;中部地区(6 个)分别为:安徽(-10.94 亿元)、吉林(-23.87亿元)、江西(-23.93 亿元)、湖北(-41.70 亿元)、湖南(-50.81 亿元)和河南(-120.71)亿元,河南省的转出额排全国第2 位;西部地区(4 个)分别为:重庆(-22.43 亿元)、广西(-23.11 亿元)、四川(-33.56 亿元)和内蒙古(-13.39 亿元)。

由于上海、北京、广东多为经济政治中心,加上汇总合并纳税、转移定价、总部经济等原因,大量的增值税收入转入。山西、新疆、宁夏、青海这几个省市自治区多为能源初级产品的生产地,大量的增值税转入这些区域。云南、贵州烟草业、酒业产业优势,我国对饮酒行业的高税收,也是大量的增值税转入到这两个地区。同时亦可以看到,辽宁、黑龙江、陕西和甘肃资源优势大省的资源优势逐渐减弱,逐渐从增值税净输入地转为增值税净输出地区。江苏和浙江两省毗邻上海,省际贸易发达,逐渐从增值税净收入转出地转为增值税净转入地区。

2.背离率的特征

从表1 和图1 可以看出,背离率具有如下三个特征:

(1)整体平均背离情况非常严重。2004-2013 年期间平均增值税转入率较大地区(前5 个)分别为:上海(0.50 元)、北京(0.48 元)、山西(0.37 元)、云南(0.33 元)、新疆(0.31 元)和贵州(0.31 元)。以上海的增值税背离率为例,数据表明2004 年至2013 年期间,上海市税务机关平均每组织征收1 元的增值税税收收入,有0.50 元的增值税为外地区转入部分,北京有0.48元是外地转入收入。

与以上地区相反,2004-2013 年期间平均增值税转出率较大(绝度值大于等于0.33 元)的地区(5个)分别为:河南(-0.80 元)、山东(-0.45 元)、湖南(-0.43 元)、江西(-0.33 元)和重庆(-0.33元)。这些地区的增值税转出背离程度非常严重,每组织1 元的增值税收入,大约有1/3 以上的增值税利益转移到其他地区,河南地区尤为严重,每组织1元的增值税收入有0.8元转移到了其他省市。

(2)增值税背离幅度大幅增加。纵向比较来看,2004 年,转入增值税背离率较大地区(前5 位)分别为:上海(0.43 元)、北京(0.33 元)、山西(0.33 元)、新疆(0.31 元)和云南(0.30 元);转出增值税背离率较大地区(前5 位)分别为:河南(-0.51 元)、山东(-0.47 元)、江西(-0.28 元)、湖南(-0.25 元)、福建(-0.23 元)和重庆(-0.23 元)。2009 年,转入背离率较大地区(前5 位)分别为:上海(0.51 元)、北京(0.49 元)、山西(0.44 元)、云南(0.35 元)和贵州(0.35 元);转出增值税背离率较大地区(前5 位)分别为:河南(-0.87 元)、湖南(-0.50 元)、山东(-0.48元)、江西(-0.35 元)和吉林(-0.34 元)。

2009 年相较2004 年,无论是转入省市的背离率还是转出省市的背离率都大幅增长,转入地区(前5 位)背离率的平均增长率为26%,转出地区(前5 位)平均增长率为47.25%,说明增值税背离程度在不断地加深,而且转出地区背离的恶化速度快于转入地区。如最大转入地上海2009 年的背离率较2004 增长了18.6%,同时最大转出地河南背离率增长了70.6%,河南背离率的变化速度是上海的3.8 倍,增值税的整体背离程度的加深,也可以从图2 中看出。

2013 年,转入背离率较大地区(前5 名)分别为:北京(0.74 元)、上海(0.68 元)、海南(0.28元)、新疆(0.26 元)和云南(0.21 元),转出背离率较大的地区(前5 名)分别为:河南(-1.25元)、广西(-0.75 元)、湖南(-0.74 元)、山东(-0.64 元)和河北(-0.52 元)。从2009 年到2013 年与之前的比较情况不同,转入省市的平均背离率下降了18.19%,转出省份的平均背离率增长了56.73%,快于前一时期的背离程度增长情况。

3.变动趋势的特征

图2 东中西部地区增值税背离额状况

图3 东中西部地区增值税背离率状况

从图2 和图3 显示的变动趋势看,有如下两个特征:

(1)三大区域增值税的背离程度都在加深。从我国的区域来看(见图2 与图3),东部地区的增值税背离额从2004 年的15.94 亿元上升至2013 年的797.92 亿元,区域净税收转入额增加了50 多倍,税收背离率在2004 年至2013 年不断上升,增值税税收背离率从2004 年的0.01 元上升到2013 年的0.14 元,背离程度增长了14 倍之多。中部地区的增值税转出背离额从-41.92 亿元上升至-589.29 亿元,税收背离率从2004 年的-0.12 元上升到2013 的-0.4 元,背离程度增长了3 倍之多。区域增值税净转出额增加了近15 倍;西部地区增值税从2004 年的25.98 亿元的净转入额变为2012 年的-38.29 亿元净转出额,2013 年这一净转出额多达-208.63 亿元,税收转出额从2012年起急剧增加,2013 年的净转出额近乎2012 年的5.5 倍,同时增值税背离率也从2004 年0.02 元转为2012 年-0.03 元和2013 年-0.16 元。

(2)东部净转入、中部净转出、西部转入地转为转出地。横向比较来看,东部地区为增值税的净转入区,中部地区为增值税的净转出区,同时西部地区2011 年以后转为净转出地区。纵向比较来看,三个区域的增值税的背离程度从2004 年开始逐年增加,2008 年的区域税收背离程度有所降低。但在2012 年开始的“营改增”改革试点期间过渡性政策安排下,使得2012 年以后三个区域的背离程度又转为升高,西部地区从增值税净流入地区转为净流出地区,而且趋势还在加剧。

四、增值税横向分配失衡对地区经济发展的影响分析

(一)变量、数据来源及PVAR 模型构建

从税收利益分配看,增值税税收收入的转入地多集中在经济发达地区的东部地区和资源丰富的西部地区,转出地多集中在经济相对落后的中部地区。如果任由这种趋势发展下去而不进行纠正,必然会拉大地区经济发展差距。

为了进一步考察增值税税收税源背离对各地区经济发展的影响,本文选取了2004—2013 年31 个省市自治区国家统计局和《中国税务年鉴》的数据,运用面板数据向量自回归(Panel Data Vector Autoregression),简称PVAR 模型,对其进行实证分析。通过考察增值税税收税源背离额(vdevil)与城乡人均可支配收入①城乡人均可支配收入先剔除了价格因素,而后取对数。(lnpdi)、第三产业增加值②第三产业增加值先剔除了价格因素,而后取对数。(lnavti)之间的关系来分析增值税税收税源背离对经济发展的影响。

PVAR 模型是由Holtz-Eakin(1988)最早提出的,而后经Kao(1988)、Joakim WesterUnd(2005)等研究者的发展,已经成为分析时间序列数据和面板数据的成熟模型。并且在PVAR 模型中,只要T ≥m+3(T 为时间序列的长度,m 为滞后项的长度)便可以对方程的参数进行估计。而且当T ≥m+2 时,便可在稳态下估计滞后项的参数。同时PVAR 模型把所有的变量均视为内生变量,可以更真实地反映各个变量之间的关系。

本文利用三变量PVAR 模型来刻画税收税源背离额、城乡人均可支配收入、第三产业增加值之间的关系,模型具体设定为:

其中, yit= (vdevil,lnpdi,lnavti)是基于面板数据的3×1 维的向量,i 代表各省市自治区,t代表年份,αi和γt分别是3×1 维的个体效应向量和时间效应向量,μi,t是一个服从正态分布的随机扰动项,p 为滞后阶数。

(二)面板单位根检验

在进行模型估计之前,为了避免虚假回归的出现,且保证脉冲响应函数和方差分解的稳定性,首先应对各变量进行单位根检验。本文运用Eviews6.0 分别采用LLC 检验、ADF 检验和PP 检验,结果见表2。

表2 面板数据单位根检验结果

由表2 可知,对各面板数据的水平值进行检验时,序列的检验统计量都大于10%显著性水平下的临界值,所以这些序列均包含有单位根,是非平稳序列。序列的一阶差分序列检验统计量在小于1%的显著性检验水平下的临界值,因此一阶差分序列是平稳的。因此,可以确定增值税横向背离额(vdevil)、城乡居民可支配收入(pdi)和固定资产投资总额(inv)这三个序列都是一阶单整序列I(1),符合构建PVAR 模型的条件。

(三)面板矩估计

由于前述PVAR 模型中包含了个体效应和时间效应,可能影响面板矩估计系数的准确性,故在做矩估计时应将其消除。本文采用helmert 进行转换,运用均值差分法消除时间效应,然后用一阶向前差分法消除个体效应,从而避免因这两因素造成的系数估计有偏。

关于最优阶数p 的确定,通常滞后期越大,越能完整地反映模型的动态特征,但滞后期太长,待估参数太多,自由度就会太小。所以应在滞后期和自由度之间有所取舍。本文按照AIC、BIC 及HQIC 最小的准则,确定的模型滞后阶数为1 期。

表3 最优滞后阶数

运用SYS-GMM 方法进行矩估计,估计结果见表4,其中b_GMM 表示估计的系数值,t_GMM 表示t 统计量,L 表示滞后1 期。

表4 Panel VAR 模型下的SYS-GMM 估计结果

模型(1)中vdevil 滞后1 期系数为0.7779,且在1%显著性水平下显著为正,符合上文增值税转入转出省市基本稳定的分析;lnavti 和lnpdi 二者的系数均不显著,表明城乡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和固定资产投资总额与增值税税收税源背离有关但不强烈。模型(2)中vdevil 的滞后1 期系数为-0.0004,且在5%显著性水平上显著为负,表明增值税税收税源背离对城乡居民平均可支配收入有显著的负影响。模型(3)中vdevil 滞后1 期系数为-0.00008,且在10%显著性水平上明显为负,表明增值税税收税源背离会不利于第三产业的发展。

(四)脉冲响应及方差分解

1.脉冲响应分析

正交脉冲响应函数用于研究一个变量的标准差冲击对另一个变量的冲击反应;通过各变量对冲击的动态反映情况,可以具体分析各冲击对其他因素的影响。在图4 中横轴表示冲击的滞后期数(年),纵轴表示影响程度的大小。

图4 vdevil、lnpdi 和lnavti 的脉冲响应

图4 第一行分别是增值税税收税源背离额(vedvil)对自身、第三产业增加值(lnavti)和城乡居民平均可支配收入(lnpdi)的影响。从图4 可以看出,vdevil 对自身的冲击影响刚开始有一个很强的正影响,随着期数的增加,正影响逐渐减弱,总的趋势是随着时间的推移,正影响逐渐减弱。vdevil 对lnpdi 的一个标准差冲击的反应,开始vedvil 无影响,随着期数的增加,lnpdi 对vdevil 的负的影响缓慢增强,即增加城乡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有利于缩小增值税税收税源的背离额,使地区间横向失衡问题有所缓解。vdevil 对lnavti 的一个标准差冲击的反应,开始vedvil无影响,随着期数的增加,lnavti 对vdevil 的正的影响缓慢增强,即扩大第三产业的发展,有利于缩小增值税税收税源的不匹配程度。

第二行分别是城乡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lnpdi)对自身、增值税税收税源背离额(vdevil)、第三产业增加值(lnavti)的影响,从图中可以看出,lnpdi 对vdevil 的一个标准差冲击的反应,将会产生一个连续的负影响,这说明增值税税收税源背离额的增加使增值税流入地人均可支配收入增幅提高,同时使流出地城乡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增幅减缓。

第三行分别是第三产业增加值(lnavti)对自身、增值税税收税源背离额(vdevil)、城乡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lnpdi)的影响,从图4 可以看出,lnavti 对vdevil 的一个标准差冲击,将产生一个连续的强烈的负影响,其变动趋势从刚开始的小幅负影响逐渐增强。这说明增值税税收税源背离额的增加将不利于第三产业的发展。

2.方差分解分析

为了更深入的了解不同冲击对某一特定变量的影响程度,可以通过方差分解来分析每一个结构性冲击对其他内生变量变化的影响程度,并评价每一结构性冲击的相对重要性。选前30 期进行分解,结果如表5 所示。

表5 变量预测误差的方差分解

增值税税收税源背离额对自身的贡献度最大,脉冲响应和方差分解分析的结果与上文的GMM 估计结果吻合。增值税税收税源背离与地区经济发展之间的脉冲影响较为发散,说明当其中一个变量冲击另一个变量时,会带来较长时期的影响。增值税税收税源背离额规模与自身滞后影响最大,随着期数的增加而大幅下降,贡献度从72.27%下降到21.61%。同时随着期数的增加,城乡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对增值税税收税源背离额的贡献度从20.56%增加到60.85%、第三产业增加值对增值税税收税源背离额的贡献度从7.17%增加到17.54%。在第30 期城乡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第三产业增加值对增值税税收税源背离额的贡献度分别为78.23%和21.03%,从中可以看出城乡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对增值税税收税源背离额的影响是第三产业增加值的3.7 倍以上,这说明提高城乡居民平均可支配收入水平,可以减少增值税转入地区和转出地区的收入差距,缓解区域间经济发展的不平衡。

五、结论及政策建议

(一)结论

我国2004-2013 年31 个省份增值税税收税源背离额和背离率的测度结果显示:东部和西部多为增值税净转入地区,中部地区多为增值税净转出地区。从发展趋势上来看,增值税的净转入地区和净转出地区的失衡程度逐年加深,且净转出地区的失衡增长速度快于净转入地区失衡的增长速度。运用PVAR 模型对增值税背离与地区经济发展关系的实证分析表明,增值税税收税源的背离,对第三产业的发展有很大影响,不利于产业结构升级;引致增值税转入地城乡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增幅的提高,增值税转出地城乡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增幅减缓。

(二)政策建议

从前文可以看出,增值税税收税源背离程度受自身滞后影响较大。从增值税这一税种设计原理可以分析得出,增值税税负水平主要取决于纳税人或区域的毛利率水平。这属于影响增值税税负水平变化的正常原因,但是跨区经营纳税主体确定、优势产业发展、资源性产品价格机制等因素也影响了增值税税源变化及税收税源背离程度,需要逐渐完善。

1.尽快规范增值税税收收益归属机制

根据税收的内在属性,地区间税收分布不均、税基流动性比较强、税负容易转嫁的税种(如增值税、企业所得税和个人所得税),应划归中央政府税收收入。我国现行的增值税属于共享税,违背了税收的内在属性。解决这个问题首先应解决增值税税收收益归属问题,即主要解决跨区域经营纳税主体所缴增值税在区域间进行合理划分的问题。可以从以下三个方面设计增值税税收收益归属机制:一是遵循消费地原则,跨区域经济贸易活动中产生的增值税由消费地政府获得,可以有效缓解增值税横向分配失衡所带来的负面影响。二是筛选关键因素,科学设计分配权重,选择合适的征缴方式来保证不同区域政府之间的合理收益权。三是增值税作为可转嫁的流转税,在跨区域贸易过程中容易产生税负转移。一般情况下,最终消费地承担的增值税比较多,而现行的增值税分享体制没有考虑税负转嫁问题。所以,可以将现有的“基数法”改为“因素法”,同时在增值税的关键因素中考虑地区实际负担的增值税额,建立横向增值税税收转嫁补偿机制。

2.发展资源性总部经济,提升区域优势产业

中西部地区在产业发展上兼顾地方税收问题,从增值税税收总体趋势上看,中西部地区是主要的增值税净转出省市,而且转出趋势还在不断加剧,可以看出总部经济、汇总合并纳税等对这些地区的税收收益的影响很大。同时,西部和中部地区有着较为显著的资源优势,地方政府应积极响应国家战略区位发展的号召。通过改善相关财税配套政策,尤其是产业财税配套政策,引导这些地区控股的优势资源大型企业将总部设在该地区,将中西部欠发达地区的资源优势转化为产业优势,进而转化为税收优势,完成资源性产品税收优化再造。

3.深化能源资源性产品的价格体制改革

能源资源性产品定价引起的税收横向分配失衡问题,与不合理的资源价格体制和形成机制、不完善的税收制度安排和政策支撑有关。必须深化能源资源性产品的定价机制改革,因为现阶段资源性产品价格不但不能反映资源的稀缺程度、环境付出的代价和供求关系,而且缺少弹性。价格改革的方向应当是市场机制作用下,通过能源资源性产品的定价机制和税收体制改革,从而发挥价格和税收在资源要素定价中的作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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