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安全生产与“三个要不得”

2015-03-20王耀刚

河南电力 2015年9期
关键词:人祸安全检查隐患

_王耀刚

最近,危险品爆炸、电梯伤人以及客轮沉没等一幕幕惨剧,让人触目惊心,难以承受。这些安全事故看似只是个例,其实,都能折射出许多共性因素。结合当前安全生产形势,笔者分析,要想做好安全生产工作,关键要做到“三个要不得”。

“不出事,不整顿”的心态要不得。大家也许注意到,每次安全事故发生后,仿佛形成了一套固定的思维模式和处理方式,那就是停产整顿。如果总是这样,不仅影响生产秩序,而且对减少事故危害的作用也微乎其微,原因很简单,因为生产是动态的,不安全因素的产生也是动态的。换句话说,每次安全事故背后不知隐藏、积累了多少小事故、小苗头,只是未及时发现,未尽快处理,或者已经发现,侥幸带病生产而已。作为供电企业,应汲取教训,从严治企,抓好安全规章、制度的落实,强化安全生产动态管理机制,细化责任,严厉奖惩,提高发现与整改隐患的自觉性,针对每个环节常查、细查,随时发现隐患,及时整改到位。

“重物轻人”的心态要不得。生产事故发生了,人们往往在设备上追究原因,查查哪个部位出了问题,质量是否合格,看看哪里生产的,然后,对设备整改一番。由是观之,检查和整改防住的仅是“物”的隐患,然而对“人”的隐患总是不够重视。但其实,安全事故大多数是“人祸”,即使是“天灾”,背后也可以找到“人祸”的因素。作为供电企业,应该将管人放在安全管理第一位,不仅要构筑安全文化,加强安全教育,营造良好氛围,努力实现“要我安全”到“我要安全”的转变,而且要建立闭环的安全责任体系,既要层层负责、人人有责,还要环环相扣、科学合理,既要严于自律,还要严格他律,切实形成安全生产“有人管、管得住、管得好”的工作格局。

“应付差事,走过场”的心态要不得。事实证明,许多安全事故与事前检查不严、监管不力有着不同程度的关系,可见,安全检查是督促安全生产责任制落实的重要手段。但是,安全检查应付差事的现象依然存在,突出的表现就是提前下通知、打招呼,现场检查走马观花、轻描淡写,结论是你好、我好、一切平安。这样的监督检查,岂能不出事故。作为供电企业,也应该认真反思,不论是何种领域、哪种形式的检查,都应在检查前明确检查的目的和意义,并根据检查要求制定切实可行的方案,严格标准与纪律,做到“全覆盖、零容忍、严执纪、重实效”,层层建立安全生产检查工作责任制,实行“谁检查、谁签字、谁负责”,不打折扣,不留死角,不走过场,如此,才能确保检查成效。

安全生产是一项常抓不懈的重大工程,侥幸不得、满足不得、麻痹不得。作为供电企业,只有将主动、互动、联动等多方因素有效融入到安全生产中,培育理念,强化责任,打破“怪圈”,去除“顽疾”,才能确保企业稳定发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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