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义和法”的概念以及中医辨析
2015-03-20张晓雷沙茵茵马家驹王玉光姜苗
张晓雷 沙茵茵 马家驹 王玉光 姜苗
和(解)法[1]:用具有疏通表里、和解寒热、调和脏腑作用的方药治疗疾病的治法。另外李冀主编的《方剂学》[2]给出的定义是:通过和解或调和的方法,使半表半里之邪,或脏腑、阴阳、表里失和之证得以解除的一种治法。关于和法,历代医家均有论述,最早主要是指和解少阳的和解表里法,在以后又逐渐扩展到表里、脏腑、气血、阴阳等方面。因为莫衷一是,出现了概念模糊,范围混乱的局面,因此有必要对“广义和法”进行探讨、规范,以求能够明确其概念、含义,以及将“狭义和法”与“广义和法”进行相互辨析,以便更加有利于临床的运用。下面笔者将详细论述。
1 当代医家对“狭义和法”与“广义和法”的认识
“广义和法”是近代提出,因此对“狭义和法”与“广义和法”的论述主要是当代医家的论述。如王江等[3]认为:“狭义和法”专指和解少阳;“广义和法”用来治疗疾病,其病因一般是2种或2种以上,病因的性质多为相互对立,而且病因的双方或多方往往同为致病的主要因素,包括:寒热并用、补泻同施、表里双解、升降并用、阴阳并调。任小宁等[4]认为:“狭义和法”指的是和解少阳,用小柴胡汤化裁;“广义和法”是指凡体现兼顾调和之用意的方法和方剂。王端义等[5]认为:“狭义和法”为具有特定含义、一定范围的具体治法,是程钟龄所提八法和现代方剂学中所说的八法之和法,即应用和解或调和的方法,针对失调的两个或多个病理对立面,调整人体功能,使之归于平复,一般用来治疗邪在半表半里,脏腑、气血、阴阳不和,营卫失和,寒热失调,虚实夹杂的一种治疗方法;“广义和法”为总的治疗原则,是在疾病的本质为阴阳失去相对平衡协调,即阴阳失和的基础上所说的,这个与笔者下面论述的“不和则为病”相似。李德顺等[6]认为:“狭义和法”即现行中医方剂学所讲之和法,包括针对两个脏腑(如调和肝脾、调和肠胃、调和胆胃等),针对两种不同病邪相兼为病之病证(如调和寒热、补泻兼施、表里同治等),针对半表半里(如和解少阳、治疟等)三类;“广义和法”代表多种治法的组合、组合式多种治法的“生化”过程,实际上李德顺提出的“狭义和法”与“广义和法”是相同的概念。秦静静等[7]认为:“狭义和法”即和解(少阳)法;“广义和法”即调和法,包括表里双解、调和气血、调和脏腑、寒热并用、攻补兼施、协调阴阳。聂惠民[8]认为:“狭义和法”专指治法,包括治疗大法与具体治法,属于八法之一,是指通过和解的治法,如和解枢机、调和营卫、调和脾胃、调和升降、调和内外等达到治疗目的;“广义和法”为治疗法则,即包括治则与治法,指以调和的治疗作用,祛除寒热,调其偏胜,扶其不足,达到祛邪愈病为目的的一种治疗法则,这个与笔者下面论述的“治病以求和”相似。
综上所述,有的医家认为“狭义和法”指的是和解表里法(和解少阳法);王端义、李德顺、聂惠民等认为属于八法之一。有的医家认为“广义和法”指的是运用多种治法的调和之法,而王端义、聂惠民等认为此为“狭义和法”的范畴,“广义和法”应该属于治则范畴。
2 “狭义和法”的概念
想要明确“广义和法”的概念,首先要弄清“狭义和法”的概念,因为二者是相对的,并且是相互补充的。
2.1 《伤寒论》和法的特点
《伤寒论》中比较公认的和法的方剂是桂枝汤、小柴胡汤、半夏泻心汤等,暂且就这三个方剂进行论述。桂枝汤属于营卫不和证,李士懋教授[9]认为应该属于营卫两弱、虚人外感,治疗以补里虚、祛外邪以为和;小柴胡汤属于阳经郁热、阴经(太阴)不足,属于阴经、阳经虚实不同,治疗以补内虚、散郁热以为和;半夏泻心汤属于上焦有热,中下焦虚寒,属于上下、寒热的不同,治疗以补下焦虚寒、清上焦热以为和。所以“不和”之证当为:相对病位同时出现相反的病性的病证,如表实里虚证、上热下寒证等。因此,治疗“不和”之证的和法当为:运用两种以上的治法,以治疗表里、上下等相对病位并且寒热、虚实、升降、润燥等相反病性的病证。有的学者[10]认为调胃承气汤与四逆散也属于和法范畴,通过以上论述可以知道此二者应该属于“不和则为病、治病以求和”的“广义和法”,而非“狭义和法”范畴。
2.2 回归八法理解和法
“狭义和法”属于八法之一,所以理解“狭义和法”仍然要回归八法。八法有汗、吐、下、消、温、清、补、和,除去“和法”,其余七法属于治疗寒热、虚实、上下、表里、阴阳等单纯的病证。提出“和法”,无非是针对复杂病证(相对病位、相反病性),而调和、兼用其他七法的治疗方法而言,所以“和法”的“和”字也可以读作四声的“huo”。另外,纵观古之方药,有“和法”之方却无“和法”之药,所以“和法”与其他七法不同,不属于单纯的、具体的治法,而应该是两种以上治法相兼使用的特殊情况。因此,笔者总结“狭义和法”为:其他七法中的两种以上治法相兼使用,以治疗表里、上下等相对病位并且寒热、虚实、升降、润燥等相反病性的病证(上热下寒证、表实里虚证、上实下虚证等)的治疗方法。属于八法之一,属于治法的范畴。因此可以知道,前面引用《中医药学名词》与《方剂学》“和法”的定义当为“狭义和法”范畴,同时“狭义和法”又不应该仅仅指“和解少阳”一种治法。
3 “广义和法”的概念:不和则为病,治病以求和
追溯至《黄帝内经》即有了和法的思想,但是《黄帝内经》所论述的和法,是认识疾病以及治疗疾病的指导性原则,属于治则范畴,属于广义和法。广义和法包括两个方面。
3.1 不和则为病
《黄帝内经素问》[11]“阴胜则阳病,阳胜则阴病;阳胜则热,阴胜则寒。重寒则热,重热则寒”“阳虚则外寒,阴虚则内热,阳盛则外热,阴盛则内寒”等说明无论表里、气血、脏腑、阴阳,或一方偏盛、偏衰,或两者均盛、均衰,则均可导致机体的不相调和而产生疾病。这是一切疾病发生的根源,同时它们也是动态的、相对的调和状态。笔者总结为:不和则为病,这与王端义“广义和法”的观点相似。
3.2 治病以求和
《黄帝内经素问》[11]“寒者热之,热者寒之”“因而和之,是为圣度”“观权衡规矩,而知病所主”“以平为期”“令其调达,而致和平”等都说明治病在于调其不和,以求于和。笔者总结为:治病以求和。瞿岳云[12]认为“诸多治法之中均皆有和,中医无论哪一种治疗方法,都是以恢复生理之和为目的(即和法的‘广泛性’)”,实际上指的就是“治病以求和”的“广义和法”,这也与聂惠民“广义和法”的观点相似。
这样看来张景岳[13]“和方之治,和其不和者也。凡病兼虚者,补而和之;兼滞者,行而和之;兼寒者,温而和之;兼热者,凉而和之,和之为义广矣”与程国彭[14]“有清而和者,有温而和者,有消而和者,有补而和者,有燥而和者,有润而和者,有兼表而和者,有兼攻而和者”的观点均应该属于“广义和法”的范畴。秦静静等[7]认为“‘和’是生命的根本规律、‘失和’是疾病的本质”“‘使之和’是中医治疗的根本目的和基本原则”,实际上指的也是“不和则为病,治病以求和”的“广义和法”范畴。
4 “和法”的中医辨析
由此可以知道,“狭义和法”与“广义和法”的层次不同,前者属于低一层次,属于治法范畴,后者属于治则范畴。
“狭义和法”属于八法之一,又不同于其他七法,属于调和、兼用其他七法,可以定义为:其他七法中的两种以上治法相兼使用,以治疗表里、上下、气血、脏腑等相对病位并且寒热、虚实、升降、润燥等相反病性的病证(上热下寒证、表实里虚证、上实下虚证等)的治疗方法。“广义和法”可以指导所有对疾病的认识及治疗,包括:不和则为病,治病以求和。
通过对“广义和法”进行探讨,明确了“广义和法”的概念,区分了“广义和法”与“狭义和法”,有利于学术的规范、传播,也有利于课堂教学以及临床应用。
[1] 中医药学名词审定委员会审定.中医药学名词[M].北京:科学出版社,2005:111.
[2] 李冀.方剂学[M].3版.北京:中国中医药出版社,2012:8.
[3] 王江,周永学,谢永波.广义和法析议[J].河北中医,2013,35(2):211-212.
[4] 任小宁,杨小丽.和法探析[J].中国中医药信息杂志,2008,15(2):87.
[5] 王端义,贾怀玉.试论和法及其临床应用[J].山东中医杂志,1990,9(1):6-7.
[6] 李德顺,邓中甲.用道家“和”的观点审视中医“和法”[J].中华中医药学刊,2008,26(3):622-624.
[7] 秦静静,陈丽云.中医“和”思维与“和”方法探讨[J].中华中医药学刊,2011,29(1):129-131.
[8] 聂惠民.论《伤寒论》之“和法”[J].中国医药学报,2002,17(4):199-202.
[9] 李士懋,田淑霄.平脉辨证经方时方案解[M].北京:中国中医药出版社,2012:1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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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 黄帝内经素问[M].田代华,整理.北京:人民卫生出版社,2005:6-188.
[12] 瞿岳云.略论中医之和法[J].河南中医,1983,(5):19-20.
[13] 明·张景岳.景岳全书[M].太原:山西科学技术出版社,2006:653.
[14] 清·程国彭.医学心悟[M].田代华,整理.北京:人民卫生出版社,2006:2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