网络诈骗案件侦破初探
2015-03-20张大鹏
张大鹏
网络诈骗案件侦破初探
张大鹏
[摘 要]随着互联网时代的到来,我国已经步入高科技信息时代,当前,为达到某种目的在网络上以各种形式向他人骗取财物的诈骗行为愈演愈烈。由于网络本身所具有的匿名性、跨地域性、实时性等特点,其欺骗性和隐蔽性更强,网络诈骗犯罪嫌疑人充分利用这些特点,造成网络诈骗犯罪不仅发案数量多,侵害数额巨大,且呈现逐年上升的趋势,给人民群众财产安全和社会治安稳定造成严重危害。在此就如何进一步提升案件侦破效能进行探讨。
[关键词]网络诈骗;案件侦破
[作 者]张大鹏,江西财经大学。
一、网络诈骗犯罪的主要特点
(一)侵害对象面广,社会危害大
相对于传统的诈骗犯罪,网络诈骗已经不再是过去那种“一对一”或者“一对几”的诈骗,它更多表现出的是面对整个网民群体或者特定网民群体的诈骗。网络诈骗受害人的不特定性,加上网络诈骗的犯罪形式多样,网络传播涉及地域广泛,使得诈骗带来的后果往往是大批的网民上当受骗。行骗人一般采取遍地撒网重点培养的方式,只要少数人上钩就达目的。受害人上钩后,行骗人便设连环套,层层诈骗,社会危害极大。
(二)异地行骗
由于互联网的无边界的特性,行骗人往往选择异地“鱼儿”行骗,受害人上钩后一般不会直接到异地去找行骗人。即使到公安机关报案,公安机关办理异地的案件周期也较长。这就是行骗人选择异地行骗的缘故。
(三)作案手段隐蔽,手法翻新快
嫌疑人借助网络,通过电脑、通信设备、网银转账等手段实施作案,整个过程不与受害人直接接触,带有极强的隐蔽性,以至于受害人钱财被骗后,对嫌疑人的体貌特征等情况基本一无所知。另外,网络诈骗作案手法常常会紧跟社会热点,针对不同群体量身定制,骗术翻新快,让人防不胜防。如常见的冒充QQ好友诈骗、网银U盾升级诈骗、钓鱼网站诈骗、网络购物诈骗、网上订购机票诈骗等。
二、网络诈骗犯罪的主要方式
(一)以低廉的价格引诱
行骗人一般自己建立电子商务网站,或是通过比较知名、大型的电子商务网站发布虚假的商品销售信息,以所谓的“超低价”“走私货”“免税货”“违禁品”等名义出售各种产品,使一些人因低价的诱惑或好奇心态而上当受骗,同时以“减少手续费”“支付时间长”“交易快捷”等借口尽量劝说受害人不要通过“支付宝”等方式支付,直接将现金存入其指定账号。
(二)吸纳会员,骗取注册费
行骗人在一些普通的网站上搞一些六合彩赌博网站或淫秽色情网站的链接,引诱网民点击进入,交纳一定的注册费(通常以手机号码进行注册,一旦注册成功即被扣掉手机费10—60元),让其成为会员。好奇的网民交钱后往往均不能成为会员,从而上当受骗;或让其成为普通会员后,进一步引诱受害者继续交费成为VIP会员。
(三)发布中奖信息
行骗人在一些游戏的网站上向玩家发送“中奖”信息,让玩家汇邮费、税费等,这往往使一些爱贪小便宜或有好奇心态的玩家上当受骗。
三、网络诈骗案件侦破难的主要原因
(一)反侦查意识强
近年来,由于网络诈骗涉案嫌疑人打击处理难,很多嫌疑人到案后因涉案证据不足、犯罪事实认定难等各种原因,往往办理取保候审或者只处理主犯,刑事处罚成本与犯罪收益相差较大。这些嫌疑人回到社会后,鉴于网络诈骗低成本、高回报的巨大诱惑,又会重操旧业。且因有被公安机关抓获过的经历,使得他们的反侦查意识不断提高,作案经验愈加成熟专业老道。例如,有的团伙为逃避公安机关技术手段的追捕,往往频繁变动或者隐藏作案地点,甚至躲避到地形复杂、便于藏匿的农村或山区,不利于网侦、技侦技术设备很好地发挥作用;有的团伙选择在不同的宾馆入住作案,或者频繁更换出租房屋,得手后迅速转移以逃避追踪抓捕;有的团伙往往购买外省银行卡、上网卡、手机卡后异地使用,或者使用代理IP地址,用于增加公安机关侦查难度
等。犯罪团伙反侦查技能的不断提高,给公安机关侦查办案带来了空前挑战。
(二)电子证据采集固定难
电子证据的采集和固定是网络诈骗犯罪侦破的核心,但当前公安机关大多面临证据采集固定难的状况:一是由于电子证据无形、易破坏、取证难、时效性等特点,使得电子证据的采集固定需要专业人员才能胜任,有时因为时间拖延,往往造成证据灭失而错过战机。加之近年来网络诈骗团伙的反侦查意识不断增强,有的每诈骗成功一次就会迅速清理电脑上的相关证据和作案用电子设备。二是基层一线的办案民警对涉网案件的侦办经验尚显不足,接报网络诈骗案件时不知该收集哪些涉网要素,往往也不会提醒受害人注意保存相关证据尤其是电子证据,这也会造成证据灭失,给后续侦查取证带来困难。三是网络诈骗的时空特点,造成诈骗范围广,被害人在地理上分散,给公安机关追查取证带来困难。四是由于网络诈骗团伙化分工化的特点,公安机关在侦查和抓捕时稍有不慎,就会惊动嫌疑人,甚至可能造成重要犯罪证据销毁丢失的不利局面。
(三)受害人发现指证难,报案率低
主要表现在:一是由于网络诈骗犯罪属于远程非接触式犯罪,被害人均为网民,在互联网上多使用虚假姓名和住址,即便通过嫌疑人电脑找到被害人信息或者嫌疑人主动供认被害人信息,有时仍无法确切查明被害人的真实身份,导致公安机关无法找到被害人进行调查取证。二是涉案赃款多通过汇款或转账方式,或者有专人负责替嫌疑人取款。因此,被害人与嫌疑人也不会直接见面,所以就无法直接指证嫌疑人。三是有的受害人在知道自己被骗后,因受骗金额较低、缺乏自我保护意识甚至有的涉嫌违规行为担心被追究责任,或者为了保全颜面等缘故,往往不去报案或不及时报案,这给及时固定电子证据、拓宽线索来源渠道、加强案件串并经营带来了一定的难度。此外,一些犯罪嫌疑人到案后会主动供述多起诈骗犯罪事实,但因其供述的犯罪事实无法找到受害人而导致不能认定,这也从另一方面造成了对犯罪嫌疑人的放纵。
四、提升网络诈骗案件侦破的建议
(一)加大宣传力度,增强广大群众的防范意识
在网络诈骗犯罪中,犯罪人和被害人之间不是一种简单的侵害与被侵害、主动与被动的静态关系,而是一种互相影响、彼此作用的动态互动关系,也就是“被害者造就犯罪”。在很多情况下,网络诈骗犯罪的发生和升级往往是犯罪人和被害人相互作用的结果。因此,应进一步增强群众的防范意识,减少互动行为的发生。要通过报刊、电视、网络等多种方式向群众广泛宣传网络诈骗防范相关知识、曝光典型案例、揭露网络诈骗常见手段方法,提高广大群众的辨别能力和抵制能力。
(二)建立健全打击网络诈骗犯罪长效机制
打击网络诈骗犯罪,是一项长期、艰巨、复杂的任务,如何有效建立健全办案相关机制,全面提升打击效能,是公安机关当前面临的重要课题。首先,要确保办案专项经费。其次,要建立健全区域协作办案机制。以网综平台深度应用为依托,对涉案银行账号等线索严密监控、深度跟踪,强化案件信息研判分析和关联串并,提高办案效率。再次,要建立健全多警种联动作战机制。拓宽沟通渠道,刑侦、网侦、技侦、派出所多警种联动、多警种合成作战机制建立完善,搭建涉网案件侦办交流平台,提升打击处理的效能。
(三)加强专业队伍建设,为提高打击效能提供有力保障
一是要充分发挥刑侦公安机关主力军作用,加强对网络诈骗案件的侦破力度,把传统侦破方法和现代科技侦破等方式进行有机融合。二是加强网侦专业队伍建设。网络技术侦查作为查找、发现、收集网络违法犯罪的主要手段和方法,优化技术设备配置,提高专业人员的学习能力、技术设备运用能力、网络案件侦破能力,专业维护网络虚拟社会的秩序,专业查处侦办网络违法犯罪,全力净化网络环境,实现文明上网,规范上网,构建网络虚拟社会的良好环境。三是加强基层派出所专业人员的培养和基层建设,努力夯实管理网络、打击网络违法犯罪的基础。网络违法犯罪具有区域不特定性的特点,并呈高发趋势,公安机关打击网络违法犯罪的工作量日益增大,单独依靠刑侦、网安等专业部门和警种难以取得更好的工作效果,此时,派出所的基础工作显得非常重要。它能更好地缓解工作量大的压力,扩大打击范围,增强防范措施,并加强公安机关打击违法犯罪的整体联动性,做到专业队伍与基层单位能动配合,反应快速,有效提高工作效果。
【参考文献】
[1]张宗亮.全球化背景下的网络犯罪及其控制对策[J].中国人民公安大学学报,2003(4).
[2]严定友.试析网络诈骗及其规制[J].信息网络安全,2007(5).
[3]于志刚.虚拟空间中的刑法理论[M].中国方正出版社,2003.
[4]冯前进.浅议网络诈骗犯罪的遏制对策[J].信息网络安全,2008(4).
[5][美]Eoghan Casey.数字证据与计算机犯罪[M].陈圣琳(译).电子工业出版社,2004.
[6]梅文华.五种常见的网络诈骗术[J].市场观察,1996 (1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