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激发企业参与校企合作的对策研究

2015-03-20翟志华

无锡商业职业技术学院学报 2015年1期
关键词:校企院校高职

文献标志码:A

文章编号:1671-4806(2015)01-0061-04

收稿日期:2014-11-11

基金项目:江苏省教育厅高校哲学社会科学基金资助项目(2014SJB340)

作者简介:翟志华(1962—),女,山西洪洞人,教授,研究方向为高校财务管理及职业教育。

Strategies for Motivating Enterprises to Cooperate with Colleges

ZHAI Zhi-hua

(School of Accounting and Finance, Wuxi Institute of Commerce, Wuxi 214153, China)

Abstract: The main reason for enterprises to cooperate with colleges is to acquire superior human resources, especially short-term interns. However, there are few enterprises that want to establish comprehensive, deep and diversified cooperation with colleges, which is attributed to the government, enterprises and colleges. It is suggested to create good atmosphere by publicizing typical enterprises, to enhance the law construction and clarify the responsibilities, obligations and rights of enterprises, to establish authoritative organizations to implement macroscopic and effective regulation and control, to renew ideas of enterprises' undertaking a principal role, to attach importance to reasonable appeals from enterprises and construct win-win cooperation mechanism, to carry out diversified cooperation and meet the needs of enterprises constantly, thus stimulating the enthusiasm of enterprises to participate in cooperation.

Key words: enterprise; college; cooperation between college and enterprise; empirical research; cause; strategy

一、企业参与校企合作的实证研究综述

2008年张俊诊等人以陕西和宁夏320家电子信息类企业为对象进行研究,得出这样的结论:第一,企业参与校企合作主要原因是为了物色满意的员工。与工作表现好的学生预先签订结业协议,同时希望加强与学校建立联系,促进企业内部的技术交流。第二,企业参与校企合作还注重短期效益。希望在获得较好的经济效益的同时,而支付给实训实习学生较少的薪酬。另外,经济发展速度较快、技术更新周期越短地区的企业更重视校企合作;国企对校企合作教育需求不强,而私营企业和外资企业则较为强烈;企业经营规模大小不同,对校企合作需求程度不同。相较而言,中型企业比大型或小型企业需求更为强烈。 [1]

2008年王文槿与林仙福对校企合作进行了调查。结果发现,在被调查的135家企业中,企业对校企合作的期望是认同得到合格、可用的后备人力资源的企业达119家;为企业中长期发展做准备的有98家;改善员工结构与为技术更新做人员储备的有71家;扩大企业的社会影响的有66家;扩大企业的有52家;得到相应纳税减免的有48家;完成员工培训的有46家;联合解决技术难题的有44家;得到-定数量的具有技能的廉价劳动力的有10家。 [2]

2008年张利庠、杨希在其研究成果《企业参与校企合作职业教育影响因素的实证研究》中指出,在所有114个有效样本中,有35个企业参与了校企合作,仅占样本总数的30.7%,未参与校企合作的企业高达79个,占样本总数的69.3%。 [3]

2009年霍丽娟等发表的《企业参与校企合作的意愿调查与分析--以河北省企业为例》中指出,企业参与合作教育的动因,一方面是为了得到素质较高的毕业生;另一方面是“给老员工带来朝气和活力”“给企业带来新的理念”。 [4]

2010年汪长明在其发表的《新疆企业参与产学合作的意愿研究与分析》论文中得出这样的结论:企业参与产学合作的最大意愿是获得短缺的季节性技术劳力。 [5]

综上可以看出,企业参与校企合作的原因主要想从学校获取优秀的人力资源,特别是短期的实习生,真正想与学校建立全面、深度、多元化合作的企业并不多。

二、影响企业参与校企合作积极性的因素分析

(一)政府方面

1.法律缺乏强制效果。从1985年《中共中央关于教育体制改革的决定》文件中首次提出大力发展职业技术教育,到2014年习近平同志做重要批示,国务院再次颁发《国务院关于大力发展职业教育的决定》止,国务院、各部委先后出台了多项涉及校企合作的法规,但在促进企业积极参与校企合作的政策法规上却存在着“三多、四少、三差”的问题,即倡导性多鼓励性多、应当性多;责任性少、权威性少、配套性少;激励性差、操作性差、强制性差。 [6]由于没有足够的强制力与保障力,所以导致对企业是否参与校企合作及其程度等约束都明显乏力,

2.企业参与校企合作的责权不清。《职业教育法》中关于企业参与校企合作的具体表述:第三十五条:国家鼓励企业、事业组织、社会团体、其他社会组织及公民个人对职业教育捐资助学;第三十七条:企业、事业组织应当接纳职业学校和职业培训机构的学生和教师实习。这种表述过于原则,过于宽泛。其既未显露出足够的利益诱导,更缺乏令企业生畏的权威性与严肃性,导致企业参与校企合作的责任不明、权力不清。

3.政策缺乏有效支持。只有制定出符合学校与企业利益的政策,才能引导双方开展校企合作,尤其是激发企业参与校企合作的热情。但现实状况却并非如此。一是政府对开展校企合作的政策缺乏可操作性与可行性,影响其宏观指导作用的发挥;二是政府有关部门,如发改委、教育、人社、税务等在开展校企合作方面缺乏明确的分工及职责,相互之间联系沟通不够,各自为政,难成合力;三是政府在校企合作工作中还没有构建起信息沟通机制与利益保障机制,资源整合与联动共举的力度还达不到期望的程度。 [7]

(二)企业方面

1.企业认为自身没有参与校企合作的义务。绝大多数企业对自己参与校企合作的正当性与合法性持怀疑态度,认为既然是企业的责任,那么依据何在?如果有依据,那么仅仅是倡议呢,还是硬性规定呢?同时认为培养人才是政府与教育部门的职责,强调参与校企合作的责任是对企业承担的社会责任的内涵的无限扩大,远远超出了现阶段企业可以承受的能力。这种态度,显然难以使企业产生参与校企合作的原动力。

2.企业参与校企合作害怕承担意外风险。尽管在一定阶段内企业也急需员工,欢迎学生来企业顶岗实习,但考虑到学生无论在纪律性、责任性与技术熟练性等方面都与企业正式员工很难相比,并且顶岗实习的法律地位并不清晰,以及出现人身伤害事故后的赔偿责任是学校还是企业都没有定论等。这些缺陷与不足,直接抑制了企业参与校企合作的积极性 [8]。

3.企业怀疑参与校企合作的回报。从理论上来讲,企业参与校企合作肯定有利可图,应当实现双赢,但实际上企业是有质疑的。他们虽然不反对参与校企合作,但是他们所期望的校企合作也绝非高职院校与理论界所讲的校企合作。企业对参与校企合作的担心主要表现在如下方面:一是高职院校的设备、技术、管理等并非先进,专业设置及课程建设与企业生产、经营、管理等现状严重脱节,不能解决企业生产、经营、管理等现实问题;二是高职院校培养的一些学生纪律松弛、责任淡泊、拈轻怕重、好高骛远等,难以适应企业的用人标准;三是学生实习实训计划不周,组织不严,一定程度上影响了企业的正常生产、经营、管理,给企业带来了一些麻烦;四是高职院校市场观念淡薄,与企业文化缺少对接,不能适应企业生产、经营、管理环境和氛围。 [9]

(三)高职院校

1.缺乏正确地校企合作认识与理念。开展校企合作的目的是通过培养合格人才来赢得企业的赞许,但是高职院校却对校企合作的办学理念缺乏清晰的认识。一是校企合作的形式重于实质。如讲的多,做的少;签的协议多,成功案例少;宣传的,多信服的少;领导相对重视,师生主动参与的少。二是在学生培养方面,仍以在课堂上传授理论知识为主,将校企合作理解为“以工代学”或“以学代工”。 [10]在校企合作中以把学生推向企业实习或见习实习为主要目的,与真正完整的校企合作内涵相差甚远。

2.缺乏有效的校企合作整合机制。校企合作的内容包括专业建设、课程建设、师资队伍、实训基地建设、学生实习、毕业生就业、教学质量评价、服务社会、企业奖(助)学金、企业(准)捐赠、科研成果、校企获奖等方面,其分属教务处、人事处、实训中心、就业办公室、科技处、培训中心、设备与资产处、校企合作中心等部门管理。这种校内多头管理的方式使二级学院开展全面校企合作工作时,必须同时接受这7个职能部门的协调与管理,造成二级学院疲于应对。另外,使企业欲与学校合作时也会不知应找何部门对接,对外造成了职责不清的不良影响。 [11]

3.缺乏高效的服务能力。一是教师技能与经营管理水平吸引力不强。如刘洋就认为部分教师自身业务不熟练,实践动手能力不强,在校企合作过程中,高职院校的教师往往比较消极怠工 [12],导致高职院校的服务能力不足以吸引企业参与校企合作。如果说上述论证过于理论解释的话,那么潘海生等人经过调研后得出结论更加直观,即59.6%以上的样本企业每年依托职业院校培训的员工不足全体员工总数的5%。 [13]二是企业对高职院校培养的学生需求不高。企业要求学生在道德上重信,在专业要求上高于行业标准,而学生不但随意签约与毁约,业务上也做不到来时就干。三是高职院校办学质量不高。首先,科研能力不强。如林娜所言,只有5%的企业得到了职业院校技术上的支持,偶尔得到职业院校支持的企业占10%,没有得到职业院校技术支持的企业却高达占85%。 [14]其次,高职院校办学质量不高,人才培养规格偏低。据林娜调查,激发企业参与校企合作的首要动机是解决企业的用工、物色满意员工,但认为影响其生产效益的企业占总样本企业的70%,要承担学生安全的企业占总样本企业的60%,学生管理成问题的企业占总样本企业的50%, [14]从而降低了高职院对企业参与校企合作的吸引力。四是高职院校市场开拓能力不足。五是高职院校社会服务水平欠缺。

三、激发企业参与校企合作的对策

(一)宣传参与校企合作的典型企业,营造良好的社会氛围

政府要设立标准,对参与校企合作的企业分别评出服务教育贡献奖与参与校企合作优质贡献奖,大张旗鼓、超高规格地予以表彰,及时总结与推广他们的成功经验,发挥引领作用,以此推而广之,大力宣传,树立正确的舆论导向,营造出企业积极参与校企合作的良好社会氛围。

(二)加强立法,明确企业参与校企合作的责任、义务和权利

在目前企业不太积极参与校企合作、高职院校对校企合作缺乏正确认识、师生“被参与”的不利状态下,我国政府只有通过立法形式,强制各方尤其是企业参与校企合作的职责,把参与校企合作作为评估企业资质的法律指标和税收依据,才能明确各方尤其是企业参与校企合作的责任、义务和权利,从而为校企深度合作提供一个长期有效的保障机制。 [15]

(三)成立政府权威领导机构,实施宏观有效调控

由各级政府主要领导任组长,政府办公室牵头,发改委、经贸委、人社、财政、教育及其他相关部门负责人参加,成立各级政府直接管辖的校企合作领导小组或协调机构,如产学研结合促进办公室或产学研结合促进委员会等。研究出台与此相关的企业参与校企合作的税收优惠、用工政策、成果转化优惠、上岗准入制度等,使企业和学校在合作中实现双赢,从而不断推进校企合作工作的开展。

(四)企业要更新观念,承担主体角色

德国企业积极参与校企合作的事实,已向全世界证明了校企合作的直接受益者是企业。而在我国学生实习实训的费用都由学校承担,并未增加企业的成本支出。因此,企业应当更新观念,逐渐意识到自身在校企合作中的主体角色作用。企业参与校企合作可以获得高素质的技能型人才,可以为企业储备优秀之才;其可以对企业职工进行技能与管理培训,不断提高的综合素质;通过接收学生实习实训,既可以扩大企业的社会影响力,又可以直接节约劳动力成本。 [16]因此,企业参与校企合作不能只看到自身的付出,还要看到由此获得的社会回报,企业应责无旁贷地承担应有的社会责任。

(五)重视企业合理诉求,构建共赢合作机制

在校企合作中,必须充分了解企业的需求和意愿,重视他们作为校企合作主体之一的参与权、话语权、维权权,这将在很大程度上决定了校企合作的质量和成效。因此,高职院校应按市场规则办事,以培养企业适用人才为导向,以满足企业需要为宗旨,围绕企业需要,与企业共同培养高技能人才,建立共同开展应用研究和技术开发的校企合作共赢的长效机制。高职院校必须在自身功能定位上树立起为企业发展承担应尽责任的观念,保证学校行为与企业需求吻合不错位,主动融入企业发展的价值链,使得企业和学校都能从中获益。

(六)多形式开展校企合作,不断适应企业需要

高职院校要开拓思路,通过多种形式的校企合作,不断提高自身对企业的吸引力。一是按市场需求合作培养优质适用人才。二是通过职教集团开展深度校企合作。三是扩大完善校内外实习实训基地。四是通过技术服务加强校企共同培育人才。五是拓展国际领域的校企合作。六是开展企业职工培训和技能鉴定服务。 [17]要多方位、全功能地满足企业需要,从而不断吸引企业更加主动地参与校企合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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