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政府信息公开与政府公信力提升探究

2015-03-20

渭南师范学院学报 2015年9期
关键词:政务信息公信力公众

杨 军

(广西壮族自治区党委党校,南宁 530021)

【社会与法律文化研究】

政府信息公开与政府公信力提升探究

杨 军

(广西壮族自治区党委党校,南宁 530021)

在现代化社会,信息是公众与政府之间建立信任关系的基础条件,政府公信力若受到挑战,政府会逐渐失去传统的“天然信任”。现阶段,我国致力打造服务型政府,政府信息公开成为最有效的方式之一,做好信息公开工作已成为现代政府公信力建设的必要途径。为了维护和提升政府公信力,我们应该重视政府信息公开工作,加大对政府信息公开的透明度建设,以提升政府公信力建设。

信息公开;公信力;政府

党的十八届四中全会进一步强调了政务公开,当前,“公开为常态、不公开为例外”已经成为服务型政府、法治政府运行的基本原则和公众普遍的心理诉求。随着《政府信息公开条例》的实施,公民的基本信息需求逐渐得到满足,政府信息公开制度也不断完善,增强了公民的主体意识,激发了参政议政的热情,为公民获取和使用信息特别是与其切身利益相关的信息提供制度保障。

一、政府信息公开对政府公信力提升的积极影响

实行政府信息公开化是建设服务型政府的必然选择,也是调整与形成政府新型理念的有效方式,增强政府信息的透明性,切实保障公众的知情权、参与权等民主权利,调动民众参与政治决策的积极性,加深公众对政府信息的了解,使政府工作得到有效、强有力的监督,从而提高民众对政府的认可度,建立一个服务意识高、责任观念强的新型政府。

(一)有利于塑造政府形象

目前,部分地方政府存在政府信息闭塞、逃避民众呼声的不良现象,这不仅混淆了公众视听、激发公众不满情绪,还使政府形象受损。

信息不对称,腐败现象横生。增强信息的透明度是解决腐败问题的重要途径。政府往往是信息集中的权力部门,民众难以从整体上掌握政府情况,对政府的工作存在好奇、质疑的心理,特别是关乎民众切身利益的重大事情,广大公众无从得知,管理信息的部门人员极易将其作为牟利的工具,信息的不公开性是促使腐败现象产生的主要原因。

要消除信息的不对称性,就要提高政府信息的透明性,保障民众的知情权。从普遍意义上讲,掌握信息的一方相对于另一方而言,更具有发言权与管理权。但随着社会现代化水平的不断提高,公众民主意识也得到不断增强,促使这种社会关系发生了变化。信息公开不仅能调动公众参与监督的积极性,还能对政府官员起到警醒作用,提高政府公信力、减少腐败贪污现象的发生。

推行政务公开既能建立和谐友好的官民关系、维护政府良好形象、加快服务型政府的建设进程,又能全面保障公民的民主权利、稳定民心、巩固党的执政地位。信息公开制度建立以来,我国在保障公众知情权、加强政府监督上取得了明显的效果。在信息科技不断提高、社会经济不断发展的新形势下,广大群众在参与政府决策、政府监督上的意识得到了保障,要求政府依法执政、推行政务公开、满足民众诉求上的希望愈发强烈。

责任型政府、阳光型政府、透明型政府是公众对现代政府的期望。要实现这一目标,政务信息公开极其重要。通过政务信息公开,广大公众实现了知情权,及时的政务信息,充分满足了广大人民群众的信息需求,这不仅仅是一个政府应该做到的,更是政府赢得社会各界信任、提高公信力的重要工作。若某个政府对于有关广大人民群众切身利益的事情不闻不问,甚至试图通过一些非法手段来掩盖自身工作失误,则该政府存在失职、渎职问题,公信力低下的政府就会面临有令不行、政策得不到群众拥护、群众拒绝服从政府指令、社会秩序出现混乱的情况。民众对信息的需求越高、越多元化,政府就越要提供高质量的公共信息,只有向公众提供更多、更高质量的公共服务,政府的公信力才会不断提高,也才能在工作过程中赢取广大人民群众的支持。

(二)有利于制约和监督行政权力

通过政务信息公开,公众将有效监管公权力运行,也将有效督促政府及公务员依法行政。早在我国出台《政府信息公开条例》之前,国内各地的政务信息公开常年处于失衡状态,如经济发展状况较好的东部沿海城市,很早便意识到了政务信息公开的重要性,并在20世纪90年代末就开始通过信息技术手段公开政务信息,但就国内整体状况而言,更多的地方未曾开展政务信息公开工作,这并不意味着政府工作人员不了解政务信息公开的重要性,但在地方组织利益面前,其以缺乏相关法律法规知识而拒绝公开政务信息。而在2008年实行的《政府信息公开条例》则使“法律法规上的缺位”再也无法成为拒绝公开信息的借口。

党应该始终坚持依法执政的理念。要始终坚持依照法律法规开展各项工作,包括立法、执法、司法,以依法治国的理念推动中国政治经济法治化、程序化发展。通过法律法规确保党的方针政策落到实处,且避免因领导人或领导集体的变化而出现“朝令夕改”的现象,更不应因领导人个人的看法而转变。这也标志着中国共产党在新的社会、经济、文化、政治环境下,为了提高自身执政能力,作出了积极改变,也体现了党坚持依法治国、科学决策、民主执政的意愿,更是社会主义民主政治发展到一定程度后的必然结果。依法治国、科学决策以及民主执政是三者结合的有机结合体,也是中国共产党在治国执政过程中的基础理论指导。民主执政与科学决策都需要在坚持依法执政的基础上方能实现。而坚持依法执政则应体现在党和政府具体工作中。依法行政是党通过多年来的执政经验,根据当代国家社会及政治发展做出的重大创新,也是公权力正确运行的原则依据之一。我们必须要从提高党的执政水平、夯实党的执政基础、确保中国特色社会主义事业等方面,深刻认识到依法行政理念的重要性,通过多样化的工作手段,持续改善各级政府的依法行政能力。

增强政府信息的透明性是保障民众知情权的集中体现,也是调动公众参与政府决策积极性的有效措施。只有公民的基本民主权利得到保障,政府才会严于律己、依法行政,在法律合理范围内行使政府职能,增强政府行政的有序性与规范性,有效遏制贪污腐败问题的发生,从源头上规范政府官员在思想、工作上的不良行为。

政府信息公开系统作为一种“阳光行政”机制,将有效遏制滥用公权力现象。我们可以在实践中发现,在信息高度公开的背景下,社会公众、司法机关以及公共媒体能够随时跟踪公权力动态,在公共权力运行背离公共利益时,能够立即进入监督、问责、追责机制,这不仅将有效监督政府行使公权力行为,从而最大程度地避免贪腐现象,对公务员产生足够的威慑力,净化公务员队伍,使公务员能够依法、依程序行使公共权力。

信息公开制度是在相关法律法规制度的前提下建立起来的,该制度主要涵盖了公共权力运行的范围、行使规则等等。英国经济学家弗里德里希·奥古斯特·哈耶克认为,政府无论采取任何强制措施,都需要建立一整套健全的、程序明确的法律法规系统来确定该措施的范围和性质,该系统应该能够确保人们在制定计划的过程中,以信任政府工作为宗旨。从此可看出,政府的执政合法性对社会和谐稳定有着重要作用。

(三)有利于提升政府信任度

政府决策与官员行为在广大民众心目中的影响力与号召力,以及公众对政府的认可度与信任度,即为政府公信力。政府应加强与民众的联系,深入到群众中去,增进相互之间的了解与认识,加强官民之间的沟通与合作,以推动和谐社会的建设进程。

政府公信力包含两个层面上的含义,一是政府信任,二是政府信用。政府是人民反映意见、提出诉求、自身利益得到满足的主要实施对象,政府形象的高低实际上是民众对政府态度与信任度的折射,政府官员的言行举止是政府形象的具体表现,民众对政府的评价好坏决定了政府公信力的高低程度。政府具备良好的形象,不仅提高政府工作效率,还能从整体上保障社会的长治久安。

与此同时,政府公信力赋予了政府行使公权力的合法性。虽然公共权力与公信力并不是一个维度,但两者间存在着紧密联系。一旦政府的公信力受到损伤,那么政府必然难以顺利行使公共权力。因此,政府需要在群众中树立积极的政府形象,为广大人民群众提供良好的公共服务,使广大人民群众信任政府、支持政府,唯有如此,才能进一步促进政府工作的有效展开。最后,政府公信力是现代公共治理结构中的连接点。当前,政府、社会组织以及公众三大主体已然成为了新型公共治理的“关键支点”。这一类“官”“民”之间精诚合作、相互认可、相互信任的社会氛围,让现代社会不再将经济、政治、文化、个人领域以及公共领域泾渭分明地划分开来,而是有机整合成为了新型公共治理结构,最终超越了地域、领域的界限。政府作为最权威的社会主体,承担着调整社会分配的重要任务,但在事实上,社会资源的最优配置是市场调节。许多社会组织主动在市场中传递各类信息,这也体现出了基于诚信的公共治理结构已经真正建立在市场、政府、社会组织三者之间。唯有在政府公信力完备的背景下,与当代社会环境契合的公共治理结构方能形成。

信息时代的到来,让信息成为社会发展与社会关系调节的主要力量,信息不仅能够促进市场经济效率的增长,还能有效调整社会各阶级的利益关系。以媒介作为传播平台,在突发事件发生之时,政府第一时间对外公开澄清信息,使民众能及时掌握事件的来龙去脉,了解政府的政策动向,消除民众疑虑,抚慰民众情绪,同时还能增加民众对政府的谅解与宽容,减少政府实施新政策的阻力,提高政府公信力。由此可见,推行政务信息公开制度,是全面保障公众知情权的举措,更是构建官民信任关系的桥梁。

(四)有利于促进政府行政能力

2008年5月1日施行的《政府信息公开条例》意味着政府需要对自身的信息资源使用及治理工作进行变革,并建立健全一整套符合《条例》要求的行政治理流程。事实上,对于政府本身来说,各地各级政府之间的信息流通,将有效改善政府决策的科学性、合理性,确保政令的统一性、全面性、整体性。与此同时,统一的信息资源管理将有效整合信息资源,避免对已有信息进行二次处理,从而浪费其他资源。

若是政务信息不公开,那么即便政府出台的公共政策本身是正确的、科学的,但因为普通大众缺乏对科学的法律依据了解,也很难真正认可政策,更毋论配合政府落实好公共政策——这也意味着政府在落实政策的过程中,需要付出更高的代价,但效益却更少。反之,在政府主动公开政务信息的背景下,广大人民群众就能够深入了解决策的初衷、制定过程、科学依据,那么公众在面对问题时就会更为客观,即便是有异议也会按照程序提出,而不是通过不合作态度抗议。这样一来,就能够提高各地行政机关的工作效率,让民众更深入地了解公共政策的重要性,提高他们对政策的认可度。同时,再积极合理的政策,也会与现实问题存在一定差异,或是在实践过程中出现突发状况,这些问题就需要政府收集社会反馈信息后,针对存在的问题进行适当调整。

自20世纪90年代开始,互联网、手机开始逐渐渗透到我国社会生活的方方面面,随着信息环境的不断发展,信息的传播、收集以及处理也越来越快,而这些发展都对现实社会造成了重大影响。换言之,处在信息高速发展的我国社会,也在高智能信息化社会的道路上不断发展。而政府所掌握的公共信息本身也是一种极为重要的公共资源,该项公共资源将创造巨大的经济价值。一个有长远目光与政治智慧的政府,必然会将这些信息通过一定途径公开,让公众能够普遍获得这些资源,最终将这些资源转化为效益,而不是在闲置中白白让信息资源的价值流失殆尽。

政策的透明度与稳定性对一个现代国家来说,是发展政治、经济、文化、社会的基础,只有在政策信息透明化和稳定化的前提下,公众才能够深刻理解公共政策目标,并作出正确的预期。此外,一个明确的预期将有效遏制市场上的短期投机行为,推动经济长远发展。若是政策一直处于不公开或是半公开状态,其预期受益者只有政府或公务员,这也导致投资者难以相信自己能够通过长远投资获得更丰富的回报,导致经济建设成为经济投机倒把行为。在实践中我们可以看到,越是政务信息公开工作突出的地方,政府公信力也就越强,也就越能吸引投资和项目,发展得也就越好。

二、我国政府公信力建设中信息公开存在的问题

(一)政府信息公开制度不够健全

美国学者诺斯说:“制度是一个社会的游戏规则,更规范地说,它们是为决定人们的相互关系而人为设定的一些契约。”只有遵照这些契约,才能使政府和社会沿着良性循环的轨道运转。制度建立的局限性也是导致政务公开难以实施的主要因素之一。我国近年来针对完善信息公开制度的措施仅有2008年颁布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该条例标志着政务公开制度建立的开始,旨在加强对政府及部门人员的监督管理,但就现实而言,实践成效并不符合预期期望,未能充分满足群众的基本需求。部分地区政府为维护自身利益,在应对公众诉求、政务公开的事项上,往往都以“信息不便公开”“涉嫌政治因素”等作为推卸的理由。与此同时,由于没有建立畅通的沟通平台,政府部门之间缺乏应有的交流联系,协作能力较低。制度本身的局限性抑制了政务公开机制的发展,影响了公众对政府的评价,进而削弱了政府公信力。

(二)政府信息公开的保障力度不够

政务信息公开在许多方面还有待完善,而其中最重要的一个,就是实现公众的知情权。事实上,现代民主国家在制定关于政务信息公开的法律法规时,都明确了“原则上能公开尽量公开,不公开的仅仅是例外”这一宗旨。我国在2008年出台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其根本原因就在于要将信息公开明确为各级政府的义务工作,这项义务工作在实施过程中却在不同的地域和部门出现了巨大差异,某些地方政府及其职能部门喜欢搞形式主义,信息公开花样繁多,内容不尽不实;也有部分地方政府及职能部门仅认为只要解决了群众的切身利益问题、让群众对自己满意就行,却忽视了信息公开的制度建设。

从目前情况来看,政务信息公开在落实过程中带有较大的随意性,公开的信息内容由信息公开主体自行决定,这也导致公众迫切希望得到的信息始终难以获得,政府也习惯了将涉及组织利益或地方利益的信息冠以“国家机密”之名,而广大群众对信息没有自主选择的权利,更毋论深入到政策决策过程中,与公众生活、公共利益息息相关的信息始终难以从政府处得到;即便是公众能够得到的政务信息,这些信息事实上也只是行政结果,行政决策、行政落实的信息往往不会向公众透露。

(三)对信息公开存在认识偏差

社会契约一方中,政府部门是公共利益、公共权力的掌控者,这也就意味着政府在公共权力过程中扮演着统筹者角色,使得社会各阶层能够保持一种平衡、稳定的状态。民众从政府获取信息后,存在主观性和客观性的偏差,容易造成对政府的误解,形成沟通隔阂,从而影响对政府公信力的建设。仅仅从理论角度来看,政府存在的意义是为了使公共利益最大化,但在事实上,政府本身的组织利己性几乎是不可避免的,这种利己性不但表现在其价值取向当中,更表现在其日常行政工作当中。所有的组织都有追求组织利益最大化的本能,也会在各种外部因素以及思想观念的影响下出现决策失误,少数公务人员在思想上根本没有服务大众的意识,眼中只有仕途和事业,追求个人私利的最大化,毫无诚信、团队精神、牺牲精神以及道德修养可言。在这一背景下,该政府自然无法正确界定自身的角色以及权力范围,从而导致社会公众降低对政府的信任感。与此同时,政府扮演的角色将直接影响信息传递情况,更会阻碍公众满足自身的信息需求。

政府之所以能够成为社会公众共同推举、委托的代言者,是因为社会公众认为只有在权力集中的情况下,个人才能够通过集体的力量获得更多的利益。然而在现实中,我们却常常可以发现,因为决策制度、监管制度以及信息公开制度上的缺位,未能落实到位,加上政府及公务员本身的行政工作往往缺乏程序性和规范性,所以公众往往很难真正通过正常途径满足自身利益诉求,导致大量的上访乃至群体性事件在各地爆发。与此同时,许多地方政府及官员将上述公共事件及其参与者视为一种“闹剧”,在公共危机爆发时,未能及时寻找解决方案,回应民众需求,而是想方设法地封锁,避免对自身仕途造成负面影响。但这种消极的应对方式显然难以满足公众的利益诉求表达,甚至常常会激化矛盾、酿出更严重、影响更大的群体性事件,最终导致政府公信力受损。从这个角度来看,政府对公共问题的处理方式难以让广大社会公众所满意,也让公众对政府决策的理解逐步走进误区,使政府的公信力受损。除此之外,随着全球化、信息化的不断深化,公众的诉求也呈现出多元化发展态势,公众对政府提供公共服务、政策科学性、行政事务效率的要求也越来越严苛。在这一背景下,政府的组织利益很有可能背离公共利益,这也是许多民众之所以对政府认可度低的原因。

三、基于信息公开下提升政府公信力路径选择

政府信息公开,是政府积极推行政务公开、维护公众民权的具体体现,也是促进政府信息制度建设、提高信息透明性的有效举措。推行政务公开制度,不仅有利于加强对政府官员的监督力度,防止腐败现象的出现,还在很大程度上保障了公众的切身利益,提高了公众对政府的信任度与认可度。由此可知,实行政府信息公开制度在政府管理过程中扮演着重要角色。

(一)提升政府信息公开关注度

转变执政理念,树立正确的政府信息公开观念,加强政府信息公开。强化政府信息公开工作,需要把转变观念和改革思路作为工作的基础和关键。根据马克思主义基本原理,行为本身是思想观念在现实世界的客观体现,唯有积极而正确的思想观念,才能够指导人做出正确的行为,进而提高群众对政府的认可程度,最终不断提高政府公信力。思想转变指的是要彻底转变以往对政务信息公开不科学、偏激、片面的认识,从官本位、官僚主义思想向民本位、民主主义思想转变,而政府的职能从管理、管制逐渐向服务转移,而政府本身也将从全能型政府逐渐转变为有限型、责任型政府。在五千年的中华文明史中,农奴制度和封建专制主义占据着主导地位,“官本位”思想正是这种封闭式的组织结构下诞生的产物。传统官僚派认为,只有恐惧才能够真正统治一个国家,而要让人民恐惧,就至少不能够让它们得知权力运行的方式。以官僚式组织结构形成的政府,采取封闭式管理模式来治理社会和维护自身利益,在其看来,只要将社会治理得井井有条,就已经算是履行了职责,如果所有信息都要对外公开,那么工作将很难开展。由于受传统观念的影响,我国建设透明政府的过程中,也时常受到这种观念的阻碍。因此领导干部和公务员应该彻底转变旧有观念,建立起“权为民所用、情为民所系、利为民所谋”的崇高思想,将“全心全意为人民服务”作为根本宗旨,才能够实现公权力的利益最大化。在制定公共政策、提供公共产品的过程中,确保高效、清廉、守法,公众对政府才会更信赖、更认可。

与此同时,国内各地各级党政机关中仍然不同程度地存在着腐败、官僚主义等问题,在利己性的影响下,他们不希望公开政务信息,而希望通过垄断信息,将手中的权力当成谋求私利的工具,通过垄断信息来防止有关方面或被侵权者,导致政府公信力不断受损,所以,我们需要针对这部分人进行教育、宣传,改造他们的思想,让其坦然面对公众,让社会各界检视自己的工作,避免“台底交易”的出现,夯实政府信息公开的信用基础,避免因小失大。

(二)增加政府信息公开透明度

政府积极公布政务信息,将有效推动政府公信力发展,但其实效如何,则是由政府公开信息的内容性质、广度和深度所决定的。把广大人民群众当作参政议政主体,是政府赢取公众信赖、加强公信力建设的根本途径。而要确保广大人民群众能够真正参政议政,就应该让他们获得足够的信息,使广大人民群众了解政府的工作与公权力运作,让公众参与到公共政策制定、公共热点问题讨论当中,并能集思广益,形成有建设性意义的意见,最终让广大人民群众从观念上接受公共政策与体制机制改革。政府的公共形象是呈现在广大人民群众眼前的,如果政府是透明化运作的,那么群众必然会更为相信政府,但如果政府不公开信息或只公开少部分不重要的信息,那只能够换来公众铺天盖地的质疑。要强化政府信息公开,建设透明型政府,就要清晰界定当前政府在《政府信息公开条例》实施后的信息公开尺度与范围。诚然,《条例》中界定的政务信息公开范围涉及除国家机密、商业秘密、个人隐私以外的所有信息,但对于公开的程度,条例却未能详细论述,“国家机密、商业秘密、个人隐私”这样宽泛的概念很容易让政府找到“钻空子”的漏洞,所以,政府应该将信息公开的范围明确为除法律法规与纪律规章规定不应公开的信息,其他一切政务信息在原则上都应该公开。现今,科学地界定政府信息内容的界限,是政府工作中亟需解决的重点工作,政府需要加大信息公开的力度,更好地满足公众对政府的期望。

(三)增加政府信息公开时效性,提升政府公信力

提高信息公开的时效性,政府尽可能在有效的时间内,做到对民众的及时公布信息,提升政府公信力。按照社会契约论,政府与公众之间是一种政治契约关系,政府扮演着代理人角色,而公众扮演着委托人角色,其一切行为都应以委托人的意愿作为依归,以委托人的权益作为追求,并及时回应、尽量满足委托人的需要,这种回应应该是迅速、准确、高效率的。及时,指的是必须要在需求出现后立即作出回应,并采取行动;而准确则是在迅速做出措施的同时,能够确保这一措施是正确的;高效则是指这些措施必须要有效满足委托人的需求。所以,我们可以看到,政府迅速而准确的回应不但反映了政府与公众之间的契约关系,也是提高政府公信力的重要途径。政府只有在广大人民群众尚未被谣言或是虚假信息所蒙骗的背景下迅速、及时地开展相关工作,以信息公开工作抢占公共舆论高地,避免虚假信息以及不实谣言对社会造成不良影响,最终致使政府公信力的下降。

与此同时,政府还应该主动回应来自社会的各类信息诉求,只要群众表达自己的诉求,政府就应该满足公众的需求,使公众切身体会到政府为民服务的宗旨,同时意识到政府的坦诚与包容,进而在实时了解政府信息的过程中,提高对政府的信赖度。政府在此过程中,将持续对自身定位作出调整,以求让自身定位尽可能地满足广大人民群众心目中的政府形象。

(四)加强政府信息公开力度与监督

政务信息公开将有效改善官民之间的互动关系,但事实上官民之间的沟通是否能够得到实质的改善,主要取决于政府公开信息的真实度、准确度。从目前情况来看,我国的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仍或多或少地受到计划经济时代遗留产物的影响,各个职能部门采取分散的管理模式,这一点在信息管理上体现得淋漓尽致。许多职能部门在信息工作中采取自主收集、自主处理和管理的方式,导致政务信息出现了割裂现象,无法形成科学合理的信息系统。在这一背景下,广大人民群众需要付出更多的代价来获取信息,导致信息本身的可信性大打折扣,民众很难判断信息的真伪,从而无法真正了解信息的准确程度。

同时,在突发公共危机爆发后,政府或官员为了维护社会和谐或是追求组织利益、维护个人仕途利益,选择隐瞒公共信息甚至虚报、误报信息等,导致政府信用度受损,动摇政府的执政地位。部分地方政府诚信缺失,每次曝光某地的焦点事件,通常都是网民认为的“顶替者”,或者是个“牺牲品”。不论真假,每次都会出现一个“临时工”,“临时工”成了集点事件中的贬义词。

政府信息公开的准确程度还可从信息公开主题以及信息接收者之间的交流与回应中看出来。政府应该积极公开信息,注重信息公开的实质、对象以及实际收效如何,政府通过各种方式来收集公众对公开信息的看法,以便在下次的信息公开过程中进行调整,保证信息公开的全面性与深度,让政府取得人民群众的信任,从而更好地将政策落实到位。

从思想层面上来看,政府信息公开工作需要广大公务员以及政府本身提高自身思想水平;而从现实层面上来说,积极的制度约束将有能力保证信息公开的合法地位,从而让信息公开更为及时、更为准确。诺斯认为,制度本身是一个社会运行的基础,也是人们彼此之间确定相互关系与活动方式的规定。制度使人类在社会、政治、经济、文化互动的过程中逐步形成了思维定势,从而能够更为规范地进行交流。我们可以看到,制度对社会的发展有着深刻影响,而政府公信力建设需要一个积极和完善的制度来保证其能顺利地展开。

首先,应该建设确保政府信息充分公开的新闻制度。政府信息公开应拥有一个独立的法律法规,这也是世界各国建设透明型政府实践多年的宝贵经验。政府信息公开的主体不应该仅仅是政府本身,还应包括民间监察传播机制作为保障,其能够帮助政府分担一部分舆论压力,进而让政府信息公开工作背后的官方色彩越来越淡。

其次,要建立起健全的行政问责追责制。针对政务信息公开不全面、迟缓、瞒报、错报等现象,必须追究相关职能单位与其领导干部、负责人、操作者的责任。行政问责的本意,就是要政府以及领导干部能够慎重行事、慎重发表言论,时刻警醒自己。该制度将在一定程度上约束政府的行为,约束公权力的运行轨道,同时避免政府通过不正当手段来操纵公共权力,提高公共权力的透明度。该制度不仅让政府的自我约束有法可依,也让群众有能力直接对政府进行监督。

最后是监督管理制度,也就是从制度上确保信息的公开化程度。问责制度想要贯彻落实,必须要依靠监督制度。由于受传统观念的影响,官场中一直受着“千里求官只为财”的思想腐蚀,部分政府工作者缺乏对公众负责的意识,不喜欢面对广大人民群众和传媒,尤其在出现危机的情况下,官员更是将媒体和公众的信息诉求视为洪水猛兽。所以,我们应该通过制度来规范政府及其工作者的行为。信息公开的实效性,其评价主体不仅有政府,还应包括专职监督部门、传媒、公众三大主体组成的监督网络体系,让政府能够始终在制度的约束和激励下开展政务信息公开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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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责任编辑 刘 蓉】

Exploration of Disclosure of Government Information and the Promotion of the Government Credibility

YANG Jun

(Party School of Guangxi Zhuang Autonomous Region Committee of CPC, Nanning 530021, China)

In modern society, information is the basic condition to establish a trust relationship between the public and the government, the government credibility is challenged, the government has gradually lost the traditional “trust”, and the government credibility is faced with a great challenge. At the present stage, China is committed to building a service-oriented government, the government information disclosure has become the most effective way. In modern society, the information disclosure has become one of the necessary approaches to the credibility of the construction of modern government. In order to maintain and enhance the credibility of the government, we should pay attention to the work of government information disclosure, to increase the publicity of government information transparency construction, and to promote the construction of government credibility.

information disclosure; credibility; government

2014-12-24

广西壮族自治区哲学社会科学规划课题:网络环境下政府公信力提升研究(13EGL001)

杨军(1980—),男,河南遂平人,广西壮族自治区党委党校副研究员,四川大学商学院博士研究生,主要从事公共管理研究。

C916

A

1009-5128(2015)09-0056-0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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