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亲亲互隐”是伦理原则吗
2015-03-20金小燕山东大学哲学与社会发展学院山东济南250100
金小燕,山东大学哲学与社会发展学院,山东济南250100
“亲亲互隐”是伦理原则吗
金小燕,山东大学哲学与社会发展学院,山东济南250100
最近十年,哲学界关于儒家“亲亲互隐”的争论涉及的问题日渐深入,大多将“亲亲互隐”视为义务性的伦理原则,“子为父隐”与“直在其中矣”的“直”结合起来解读非常必要,而割裂“隐”与“直”的关系阐述文本,并不能反映孔子的真实思想。文中在详细阐述“直”的基础上,以证明孔子并非将“亲亲互隐”视为一个绝对化、普遍化的原则,而是表达了一个具体情境中他认同的特殊关系人——儿子——的选择。
直;亲亲互隐;孝道
自2002年起,儒家“亲亲互隐”的哲学讨论吸引了许多学者的参与。这些讨论可以分为两个阶段,第一阶段是2002-2004年,针对刘清平提出的“血亲情理”腐败论,郭齐勇等人进行了批判性回应。2004年,郭齐勇主编的《儒家伦理争鸣集——以“亲亲互隐”为中心》出版,收录相关讨论文章48篇,共有70万字。第二阶段是2007-2013年邓晓芒与郭齐勇等人关于这一问题的争论。这一阶段集中于对“亲亲互隐”与儒家伦理的评价,苏格拉底与孔子的家庭共同性、道德与法律的关系也成为讨论的内容。这期间,2010年邓晓芒出版了《儒家伦理新批判》,共收录13篇文章;2011年郭齐勇又主编出版了《<儒家伦理新批判>之批判》,收录了回应邓晓芒《儒家伦理新批判》的相关论文43篇;2013年林桂榛出版了《亲亲互隐研究及其他》,把对“亲亲互隐”争论提炼为对其思想史、制度史的综考。
郭齐勇在批评邓晓芒时指出,“在儒家看来,‘亲亲互隐’既是义务,又是权利。说亲亲相容隐在父子之间、亲人之间确属义务,是说不履行这一义务,或将这一义务置换为一种权利,就会导致孔子所批评的‘父而载取名’的现象”[1]14。郭先生把“亲亲互隐”视为亲人间的义务,大大赞扬“亲亲互隐”的行为,认为这是在亲人犯错时必须要履行的伦理原则。
笔者不同意郭先生以上的观点,在笔者看来,《论语》中的“亲亲互隐”不是义务,不是一条绝对的伦理原则,是孝道在特殊伦理情境①关于伦理情境与对文本分析的重视,笔者得益于同郭鹏老师的讨论。下的恰当表现形式。笔者有以下三个理由:第一,“亲亲互隐”在《论语》第13章第18篇中并没有被强调为一条义务原则,所以郭先生的义务定调是对文本的过度解释;第二,在文本中,“直”是“隐”的直接理由,“子为父隐”是孝道在这个具体事例中恰当的表现形式;第三,孔子对“直”的诠释,表明他没有给出一个绝对化、普遍化的原则,而是表达了在一个具体情境中,他认为适合这一特殊关系的选择。文章将从以下方面展开论述。
一、“亲亲互隐”的特殊语境以及对“直”的诠释
对《论语》相关文本的解读非常重要,如果仅仅看《论语》中“父为子隐,子为父隐”这句话并不能充分理解孔子对“其父攘羊”的态度,这两句与“直在其中矣”的“直”结合起来完整地解读非常必要的。笔者认为,割裂“隐”与“直”的关系,单向说明理解孔子的伦理思想是有失偏颇的。郭先生将“亲亲互隐”理解为一种常态化、普遍化的道德义务,是因为他忽视了对于“直在其中矣”的“直”①尽管郭齐勇先生讨论了“直”的执法与人情关系,但这与文本中“直”本身的讨论不是一回事。的解读,这是导致他误解《论语》中关于“亲亲互隐”的伦理思想的主要原因。在笔者看来,“亲亲互隐”不是处理亲人犯错时的义务原则,而是在具体情境下适合特殊关系中特别人的选择。首先让我们回到《论语·子路》:
叶公语孔子曰:“吾党有直躬者,其父攘羊,而子证之。”孔子曰:“吾党之直异于是:父为子隐,子为父隐,直在其中矣。”[2]341
这段话叙述了叶公与孔子关于儿子对父亲“攘羊”②朱熹在《四书章句集注》中解释,“有因而盗曰攘”。关于“攘”字是否就是偷,是否触犯了当时的法律?有学者注意到当时的习惯、传统、法律等因素,高诱认为,凡六畜自来而取之叫“攘”。笔者认同后者的观点。事情的不同态度。叶公认为儿子去告发父亲“攘羊”的事实,是“直躬者”应该做的行为。孔子认为,儿子隐瞒父亲偷羊的事实,而不是去控告自己的父亲,这种行为体现了“直”。叶公与孔子对于“直”的认识导致了两者在“其父攘羊”事件上的不同选择,并且两人对于“直”与“证之”或“亲亲互隐”的关系认识也不同。
林桂榛认为这场争论的关键点是“隐”,解决了这个问题,“亲亲互隐”的问题也就谈完了。笔者认为,“隐”字的诠释固然重要,但对“亲亲互隐”的理解,并不仅仅停留于“亲亲互隐”的“隐”字上,文本体现的“亲亲互隐”与“直”的相关性更重要。事实上,学者对于“隐”的理解都没有太大出入。“‘相为隐’就是为亲属而自己‘不显’,不显就是不作为不张扬,尤其语言方面不作为不张扬,此即隐默不言之义”[3]16。尽管在“隐”的主体客体说明上存在差异,但学者们基本同意,“隐”含有不去告发父亲,对父亲偷羊这一事实在语言上沉默之意。但是,对“直”的不同阐释,直接影响对孔子伦理思想的解读。
首先,在《论语》中,“直”意思是指还原事物的本来面目,符合主观或客观的事实。“直”在《论语》中一共出现了22次,这表明它是孔子伦理体系中一个非常重要的概念。《说文解字》对“直”的解释是,“直,正见也”[4]745。对事物看得清、看得准,而不是发生了曲的偏离认识,即所持有的认识比较符合事物本身。战国时代的荀子在《修身》篇中对“直”作了解释,“是谓是,非谓非,曰直”。《论语》中表达不“直”的字有“枉”、“便辟”、“诈”和“讦”③孔子对曰:“举直错诸枉,则民服;举枉错诸直,则民不服。”子曰:“人之生也直,罔之生也,幸而免”;“直而无礼则绞”;“益者三友,损者三友。友直,友谅,友多闻,益矣。友偏辟,友善柔,友便佞,损矣”。,即由私妄、威仪而作,歪曲事实、不直的行为。朱熹在《论语集注·子路注》中解释:“父子相隐,天理人情之至也;故不求为真,而直在其中。”[5]137朱熹认为,父子相隐蕴含的“直”表达了人的真情实意,是个人情感的真切诉求,即符合主观的事实,而不是追求符合客观事实。这里的“直”蕴含的合理因素是中国的孝道,即一种基于亲情激发的道德行为,而叶公的“直躬者”的“直”是一种事实的符合。孔子和叶公对于“直”的理解不一样,孔子并没有明确否定叶公所提倡的“直躬者”,而是表达了对“亲亲互隐”的选择倾向,认为这体现了亲人间真情实意的“直”。
在《论语》中,“直”的含义并不蕴含其他的社会目的。尽管“直”有时会通过与他人关系表现出来,但“直”本身并不蕴含这种关系的目的。周海春认为,“‘直’要通过人伦关系表现出来,‘直’是人际和谐和彼此信任的状态,而不是人际的对抗”[6]39-46。若是把“直”描述为一种人际关系和谐的状态,这无疑为“直”的含义又设立了其他的社会标准和内涵。另外,周海春为“直”设立了一个目的,即人际和谐,这个目的就可以使“直”成为一种美德,这也使得他对“直”的“学”、“知”前提论证略显多余。
其次,在《论语》中,“直”是指个人的一种品性,不可与社会公正、正义混为一谈。《论语》中的第5章23篇:“孰谓微生高直?”第6章17篇,“子曰:人之生也直,罔之生也幸而免”等16处的“直”,都是个人的品性或美德之意。即使我们推演出它的公正、公平这层意思,那已经不是“直”的本义了。在《辞海》中,正义是指在政治、法律、道德等领域中的对是非、善恶做出的肯定判断。罗尔斯这样描述他的正义主题:“正义在此的首要主题是社会的基本结构,或更准确地说,是社会主要制度分配基本权利和义务,决定由社会合作产生的利益之划分的方式。”[7]6现代社会,正义的概念是评价社会以及社会制度的道德判断。社会的公正、正义包含了社会化的标准,它与处理人与人之间关系直接相关。尽管公正、正义在很大程度上是基于“直”,但它已经不是一个纯粹的是非问题。所以,一些学者将“直”理解为正义或提出客观公正的说法值得商榷①详见李洪卫在《河北学刊》2010年第3期,发表的《孔子论“直”与儒家心性思想的发展——也从“父子互隐”谈起》;唐根希在《南京邮电大学学报》2013年第9期发表的《“亲亲相隐”:正义还是无限正义》。,而郭先生将叶公的“直”解释为执法之意,笔者认为离文本意义甚远。
《论语》呈现了一个父亲“攘羊”的事件,儿子为了父亲不愿意说出这一事实,孔子认为这一行为中蕴含了“直”。儿子的这一行为,表现了他对于父亲的真情实意的爱护情感,这也是一般慈孝的内容。从社会公正的角度看,“攘羊”是不应该得到鼓励的。若是在儿子消极不言语的情况下,父亲“攘羊”的事情不为人知晓,从社会整体来看,整个事情看起来显得不公正。但是,在“亲亲互隐”的例子中,作为儿子身份的角色,或许并没有亲情与社会正义的冲突。正义的实现不是儿子的角色必须要履行的。
不过,根据孔子的见解,如果子女觉得父母有过失时,会多次劝谏的②钱穆:《论语新解》第101页:“事父母,几谏”。。因此,儿子在不去告发父亲之后,他是有所为的,以免让父母陷于不义。谏亲是孝道的表现形式,显然与“亲亲互隐”一样都是具体表现的方式,而不是被包含的关系。而郭先生却将“谏亲”解释为包含在“亲亲互隐”中[8]110-116,这将导致概念上的混淆,模糊“孝”与“亲亲互隐”概念间的界限。
再者,在《论语》中,“直”本身不是一项自足的美德。“直而无礼则绞”、“好直不好学,其蔽也绞”,钱穆这样解释:“尽管‘直’也算得上是美行,但是没有礼为之节文,直而没有礼,便会急切刺人;好直不好学,不明其义,不究其实,以意会之,其蔽急切不通情。”[2]200,450钱穆列举“其子证之”正是“好直不好学,其蔽也绞”的表现。能够和“学”、“礼”契合表达的“直”,才是真正理解“直”义,运用智慧恰当的呈现,这样的“直”才是值得称赞的品性。这也是孔子一向称赞他人的“直”。“益者三友,友直,友谅,友多闻”、“直哉史鱼”等地方,都不加掩饰地表达了孔子对拥有“直”的人的赞誉。
最后,《论语》中的“直”是和具体情境相结合的,不同情境下的“直”具有不同的内容,不同语境下“直”的含义也不同。在“父为子隐,子为父隐”的文本中,孔子更倾向于选择蕴含真情实意的孝道的选择。孔子认同体现主观真实情感的“直”,而不是符合客观事实的“直”。“孰谓微生高直?或乞醋焉,乞诸其邻而与之。”[2]133孔子认为,微生高没有说出自己没有醋这一事实,不是“直”的表现。孔子不赞同微生高这一做法,他主张陈述事实才是“直”。
即使是同一类事件,也会发生体现“直”的不同选择,比如“亲亲互隐”与“不隐于亲”③《左传》中孔子有言:“叔向,古之遗直也。治国制刑,不隐于亲。”,孔子认为这都会体现“直”的品性。因此,面对类似的事件,孔子也并没有给出一个既定的答案,不是隐也不是不隐。另外,“直而无礼则绞”、“好直不好学,其蔽也绞”与“质直而好义”三处内容是未加文饰的“直”,即离开了“学”、“礼”、“义”的“直”是盲目直接的,不能称其为是一种德性。只有契合“学”、“礼”、“义”的“直”才具有自足性,才是值得赞赏的品质。除了这三处是孔子强调说明“学”、“礼”、“义”对于德性的重要,《论语》中的其他地方的“直”一般是指自足的“直”,被视为一种德性。
二、“亲亲互隐”不是义务性的伦理原则
笔者认为,“亲亲互隐”不是对应亲人过错行为的一条义务性的伦理原则。所谓的义务性的伦理原则,我们可以把它看成是对某一种行为的普遍原则,它为这种行为提供既定的选择,并且得到称赞的做法。“子为父隐”不是这个事件中处理问题的伦理原则,而是在特殊情境下符合具体关系特别人物的做法。
郭齐勇认为,“‘亲亲互隐’是伦理的常态”[9]13,“‘亲亲互隐’和容隐制反映出中国伦理法系的精神,它是符合人性、人道的,因而是最具有普遍性的”[1]21。他把亲子间的相互告发视为违背人道和伦理的,“亲亲互隐”是必须履行的义务。尽管他考虑了“门内之治恩掩义,门外之治义断恩”的论说,但从另一面我们也可以认为,郭先生认为“亲亲互隐”在私人领域中是普遍性原则,这一原则是值得肯定和赞扬的德性,不履行这一义务就是违背人道和伦理的。
郭齐勇从传统的民间习俗、上层的伦理法系肯定“亲亲互隐”,说明“亲亲互隐”的常态性,然后肯定这一行为的伦理价值。传统的民间习俗、上层的伦理法系肯定“亲亲互隐”,并不能由此推理“亲亲互隐”的常态合理性,更不能推出这是孔子所理解的伦理原则。在《论语》第13章第18篇中,叶公主张,儿子告发揭露父亲“攘羊”的事实是“直”的行为。针对叶公对“直”的说明,孔子主张“父为子隐,子为父隐”的做法体现了“直”的内容。面对“其父攘羊”的事件,孔子选择了体现爱护父亲真性情的“亲亲互隐”,认为这种情况下的“直”可取。告发父亲“攘羊”的事实的“直”,忽略了对父亲爱护的情感,这种直接粗暴的做法会导致良心的不安与煎熬。事实上,这篇对话有其对应的两句,第一句表明,叶公的“直躬者”对应的行为是“证之”,同时叶公也为“其父攘羊”类似事件提供了一个可依照的伦理性原则;第二句回应中,孔子并没有把“直”作为一条伦理性原则。“直在其中矣”,说明“亲亲互隐”的行为体现了这种对父亲真情实意的“直”。但孔子并没有把这种孝道的表现,作为处理亲人犯错事件的伦理原则,也没有表达“直”是决定做出“亲亲互隐”的行为的惟一理由。在这样有针对性的对话中,我们有理由相信,“直在其中矣”的“亲亲互隐”选择,除了“直”在其中外,还可能包含其他的东西。或者说,除了体现孝道真情的内容外,“亲亲互隐”可能还体现其他的内容,这需要进一步论证。对叶公的回应,孔子遣词造句上的严谨回答隐射出其在智慧上略胜一筹。
对于叶公提出的“其父攘羊”的具体事件,孔子认为“子为父隐”的行为体现了儿子爱护父亲的真情实意,此时的真情实意恰好是孝道的表达。撇开这样的事件,姑且我们可以讲孝道是一种责任或义务,但是我们不能讲孝道的所有表现形式都是一种责任或是义务。例如,经济条件好的子女为了表达对父母的孝道,可能天天能让父母吃得好,穿得高档。很明显,我们不能把这当做孝道的普遍性原则。不能混淆孝道与“亲亲互隐”,“亲亲互隐”是作为儿子身份在叶公提出“其父攘羊”事件中的合适做法。
在评判微生高的做法时,孔子认为微生高并不是“直”,不值得称赞。当别人向微生高借醋时,孔子认为有就说有,没有就说没有,而微生高却不陈述事实,跑到邻居家借来给别人。这里的评判,孔子看重的是陈述事实的“直”,微生高帮助别人的动机与行为是曲意徇物的表现,不值得赞赏。
总之,在《论语》中,“直”在不同的语境下,有时是指个体的真情实意,有时候是指对客观事实的表达或者是按照事实行为办事,不能一概而论,用一种“直”的内容统摄所有的直行。况且,《论语》中也并不是肯定一切“直”行,若是一味追求“直”,不重视“学”、“礼”、“义”,“直”也很难作为一项美德。所以,即使亲人犯错,孔子也没有提供一个绝对性的答案可遵循,这种语境下赞同“亲亲互隐”,另外一种语境称赞“不隐于亲”。
通过以上对“直”的分析,我们认为孔子不是要给出既定的原则性答案,而是依据具体的情景、特殊的关系提出解决问题的思路。亚里士多德说过,“当谈论这类题材并且从如此不确定的前提出发来谈论它们时,我们就只能大致地、粗略地说明真;当我们的题材与前提基本为真时,我们就只能得出基本为真的结论”[10]1094b19-25。亚里士多德认为,伦理学不会给出绝对的行动规则,具备实践智慧的人在不同的前提条件下会做出适当的选择。同样,《论语》中的“直”,也能呈现出孔子的这种智慧。由“直”所体现的儒家孔子的情境主义方法,笔者相信郭先生也是赞同的,他讲过,“古代社会当然有亲情与道德、亲情与刑法、忠与孝之间的冲突,儒家的处理方式是特殊主义的,需要回复到具体历史场景中具体分析,不能抽象地绝对地以普遍主义方式处理”[9]15。
郭齐勇把“其父攘羊”当中儿子所持的看法,认做正常伦理关系的维系理由和原则。我们通过对“直”的四点分析,可以看出郭先生的结论是对文本的一种过度解释。即使孝道是有助于维系亲情或是维系正常的伦理关系,但是两者不可同日而语。孝道与维系社会正常的伦理关系的出发点也是大大不同的,一个是个人,一个是社会。另外,郭齐勇认为叶公“直躬者”是“沽名钓誉”,这种看法未免过于武断①郭齐勇在《<儒家伦理新批判>之批判》第5页讲道:“‘直躬’是沽名钓誉,‘买直’以告发父亲,博取‘直’名”。。首先,孔子并没有明确对叶公的“直躬者”给予否定。“吾党之直异于是”一句蕴含了孔子不认同叶公的看法,表达了他对不同传统不同文化背景的尊重和宽容。其次,叶公的“证之”是为“直”,为“直”未必一定是为了“直”名。“证”的缘由有这样几种可能性,或出于私妄,或是获得直名,或是获得诸如奖励的功利利益而去揭露事实,或者是基于法律或社会习俗的威仪告发,或者是纯粹为了“直”而“直”。所以,为了直名只是选择“直”的一种可能性,不能断然“直”行一定就是为了直名。
三、如何在文本中理解“亲亲互隐”
为什么在“其父攘羊”的情境下采取“亲亲互隐”,我们只能尝试运用《论语》的思想分析。这个语境的分析无疑是庞大而又复杂的,我们需要分析“攘羊”事件本身在当时历史传统的道德与法律关系,考察《论语》的仁义等思想、孝道的地位和意义的相关,等等。孔子对不同人问孝、问仁分别有不同的回答,对每个人的教育方式也是不一样的。正是由于考虑到不同人不同事的背景文本,孔子才做出了不同的意见。同样,对于“亲亲互隐”也要回到文本中去理解孔子的意见。
有许多学者对“亲亲互隐”发生的理由、性质进行了分析,这些内容在一定程度上也是对郭先生的观点提出了质疑。
毕丽军等认为“亲亲互隐”并不是一种德性,这只不过是在道德困境下儿子的惟一选择[11]451-467。父亲的偷羊行为损害了家族和家庭的荣誉,“隐”是对这种荣誉的被动保护。作为父亲的儿子,不愿意说出父亲损害家庭荣誉的事情。“亲亲互隐”之所以是个问题,是因为体现了孝作为儒家重要原则与仁作为儒家自身理想的张力。毕丽军还为“亲亲互隐”的选择提供了四条理由,敬神、父亲榜样、劝说父亲和忠于国家,最关键的理由是敬神、保护先人的荣誉。孔子曰:“生事之以理,死葬之以礼,祭之以礼。”曾子曰:“慎终追远,民德归厚矣。”[2]30,13孝道的另一个重要内涵就是对故去亲人的尊重和怀念,对于家族精神的传承。对先人的尊重,也就意味着要维护家族的和谐、良好的荣誉,具有保护这一精神的责任。
但是毕丽军并没有把“亲亲互隐”看成是一项值得称赞的品质,尽管他们所提出的儒家重要原则与自身理想的张力,以及其他问题需要进一步探讨,毕竟他们看到“亲亲互隐”并不等于儒家孝道,没有把它看成是特殊道德难题下孝道的不得不为之的选择形式。因此,它也就不能成为儒家的伦理义务,作为义务性的原则指导行为。
维特洛克(Whitlock)认为,把孔子的观点理解成为一个儿子在任何情况下永远不能告发自己的父亲是不准确的。郭齐勇认为,从人情、心理上看,相互告发的父子是问题父子,相互告发是扭曲的人格使然,相互告发是不正常的、不正直的、不正义的[9]14。他还认为之所以不去告发父亲,是因为告发会削弱权威、荣誉一致性的家庭组织;若是在极端情况下,对于屡犯的父亲,维特洛克认为孔子可能会赞同家庭成员去告发他。维特洛克的结论是决不会让“不光彩的父亲”的行为损害家庭其他成员的道德荣誉,包括儿子的[12]113-137。维特洛克并不把“亲亲互隐”看做是儒家的义务性原则,是否要“亲亲互隐”要依据不光彩行为是否给家庭其他成员道德荣誉、家庭组织造成损害。在某种情况下选择“亲亲互隐”,是因为告发会削弱家庭组织的荣誉与权威;在极端情况下选择告发,是因为亲人不光彩的行为已经损害了家庭其他成员包括儿子的道德荣誉。不管这个结论是否符合《论语》的本意,重要的是,维特洛克并没有把目光停留在“亲亲互隐”上,而是挖掘其背后的东西,这种思路对我们有着重要的启示性。同时,这也暗合了《论语》并没有把“亲亲互隐”作为——处理任何情境下亲人的不光彩行为——义务性的伦理原则。
蒂姆·墨菲在维特洛克的论述的基础上对《论语》第13章进一步分析,认为孔子关注的是特别的具体的情境和语境背景,而不是断言孝道的真理或者是可以应用所有情况的孝道的定义[13]187-206。他们主张,孔子只是在一个给定的具体案例中,提供了他认为适合儿子的做法。孔子并没有为关于是否告发父亲的案例提供一个理论性或者说原则性的东西。虽然他们是为了说明具体实践问题对孔子与苏格拉底意义的不同,尽管没有给出具体的论证说明,但是他们解读出孔子对于具体实践问题的解决思路。这也正是笔者要论证的内容,即孔子关注的不是统摄所有具体情境的孝道定义,而是对话本身呈现的具体情境的具体问题的解决。
林桂榛通过对劝谏、是非判断的说明,提出“儒家主张‘父子相为隐’或‘亲属相为隐’只是个常项,它并不是无条件的,更不是绝对的”[3]114-115,认可它作为家庭的伦理原则。郭齐勇先生也觉察到将“亲亲互隐”作为义务性原则的结论存在不足,于是就对“隐”的内涵、外延做了专门的说明。第一,他把“谏亲”看做是“亲亲互隐”之义;第二,他对“亲亲互隐”的说明做了私人领域与公共领域的区分;第三,他为“亲亲互隐”作了界限说明,只限于亲人的行为,没有逾越社会公认的规范[8]114。所有这些补充和扩展性说明都已超出了孔子原有的文本和情景,如果是作为郭先生自身的伦理见解的理论支持是可以理解的,但作为孔子的伦理思想是难以接受的。
[1]郭齐勇主编:《<儒家伦理新批判>之批判》,武汉:武汉大学出版社2011年版。
[2]钱穆:《论语新解》,北京:生活·读书·新知三联书店2002年版。
[3]林桂榛:《亲亲互隐研究及其他》,北京: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2013年版。
[4]许慎:《说文解字》,柴剑虹、李肇翔主编,北京:九州出版社2001年版。
[5]朱熹:《四书章句集注》,北京:中华书局2011年版。
[6]周海春:《<论语>中“直”的哲学意蕴》,载《中国哲学史》2005年第3期。
[7](美)约翰·罗尔斯:《正义论》,何怀宏、何包钢、廖申白译,北京:中国社会科学出版社2009年版。
[8]郭齐勇、陈乔见:《苏格拉底、柏拉图与孔子的“亲亲互隐”及家庭伦常观》,载《社会科学》2009年第2期。
[9]郭齐勇主编:《儒家伦理争鸣集——以“亲亲互隐”为中心》,武汉:湖北教育出版社2004年版。
[10](古希腊)亚里士多德:《尼各马可伦理学》,廖申白译,北京:商务印书馆2003年版。
[11]Lijun Bi,Fred D’agostino.“The Doctoring of Filial Piety:a Philosophical Analysis of the Concealment case”,Journal of Chinese Philosophy,Vol.31,No.4,2004.
[12]Greg Whitlock.“Concealing the Misconduct of One’s Own Father:Confucius and Plato on a Question of Filial piety”,Journal of Chinese Philosophy,Vol.21,No.2,1994.
[13]Tim Murphy,Talph Weber.“Confucianizing Socrates and Socratizing Confucius:on Comparing Analects 13:18 and the Euthyphro”,Philosophy East and West,Vol.60,No.2,2010.
责任编辑 吴兰丽
Is Fathers and Sons’Concealment to Each Other a Moral Principle in the Analects
JIN Xiao-yan
(School of Philosophy and Social Development Shandong University,Jinan250100,China)
In the last decade,the study is profoundly increasingly about“fathers and sons to conceal each other's misconduct”as an academic debate in philosophy.As far as I am concerned,we cannot separately explain the“concealment”and“upright”in the Analects.Guo Qiyong made an excessive interpretation that fathers and sons’concealment to each other is an ethical principle.However,the Analects 13:18 does not hold that fathers and sons to conceal each other's misconduct as an ethical principle,the“upright”is necessary rather than sufficient for the“concealment”,and it is an expression form of filial piety.Throughout Confucius’explanation of uprightness in the Analects,he does not give an universal principle,but just offer persons different opinions based on specific relationships and situations.
right;concealment of wrong doing among family members;filial piety
金小燕,山东大学哲学与社会发展学院博士生,研究方向为德性伦理学。
2014-03-01
B82-052
A
1671-7023(2015)02-0024-06