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浅析清代宗族在义庄建立中发挥的作用

2015-03-20宋晨静

广州广播电视大学学报 2015年4期
关键词:义庄族人宗族

摘 要:清代是宗族势力蓬勃发展的时期,同时也是义庄发展的鼎盛时期,宗族在义庄的建立过程中发挥了重要作用。这种发展离不开政府的支持,同时也是宗族自治性的一种表现。清代宗族在义庄建立中发挥的作用主要体现在数量、建立目的和规条的制定这三个方面,由宗族建立的义庄在发挥社会救济作用的同时也具有救济对象范围小和管理人员以权谋私的局限性。

收稿日期:2015-05-24

作者简介:宋晨静,女,在读硕士研究生,主要研究方向为中国古代史。

义庄起源于北宋,北宋范仲淹建立的范氏义庄是第一个范例。到了南宋,随着理学家的倡导和宗族组织的发展,义庄开始逐渐流行起来,并且具备了一定的规模和特色,掀起了一个小的高潮。但到了元代,义庄的发展又趋于平稳,处于缓慢发展阶段。虽然在明清之前的宗族义庄有着一定的发展,但总的看来,无论是在义庄的数量还是宗族的实力方面都不如后来发展的充分,明清时期,宗族义庄得到迅猛发展,并且在清朝进入高潮。“清代族田数量之多,规模之大,范围之广,规条之详密,设置之普及,都是前代不可比拟的。” [1]以义庄发源地苏州为例,清代苏州府的义庄总数达到179个之多,其中清代创办168个,占94%, [2]由此可见清代义庄的盛行。义庄是地方名门望族建立的从事宗族性慈善事业的机构,因此宗族在义庄的建立与发展上起着至关重要的作用。

一、宗族义庄发展的原因

(一)清政府的倡导

宗族大力发展义庄与清政府的支持是有很大关系的。清政府作为少数民族政权,为了巩固其统治,非常重视推行“善政”。民间救济的推广,不仅可以节省国家的财力物力,还可以获得广泛的支持,因此清政府非常鼓励宗族建立义庄,仅在雍正年间朝廷就多次颁布诏谕倡导民间救济,如清世宗在《御制圣谕广训万言》中提到宗族组织要“立家庙以荐蒸尝,设家塾以课子弟,置义庄以赡贫乏,修族谱以联疏远”。 [3]在雍正二年颁布的上谕中劝导:“再行文各省督抚,转饬有司劝募好善之人,于通都大邑,人烟稠集之处,照京师例,推而行之。其于字弱恤孤之道,似有裨益,而凡人怵惕恻隐之心,亦可感发而兴起也” [4]。为了鼓励民间储谷的发展,政府规定:“如有捐至十石以上的,给以花红,三十石以上的,给以匾额,五十石以上的,递加奖励。如果有多年连续不断地捐至三四百石的,就会给以八品顶戴。” [5]政府的这种功名利诱,刺激了那些想要以此来光宗耀祖,博得美名的大小宗族,他们出资出力,极大地促进了民间救济事业的发展。在民间建立义庄,往往还能得到官府的表彰,清朝末年浙江湖州府南浔镇的张氏义庄、庞氏义庄、刘氏义庄就分别得到过官府所颁给的“乐善好施”、“承先睦族”、“讲信修睦”的匾额。 [6]另外,义庄自身还具备一套比较完整的组织管理系统,其管理者大多为服从政府的朝廷官员或地方乡绅,因此,虽然日益强大的宗族势力会分割官府的部分权利,但是不会有损于国家利益,因为官员、乡绅举办公共事务,其预期大多是使自己更受官府器重以强化其对于地方事务的影响力,而并非期望自己成为与官府对抗的民间领袖。正是由于获得了政府的重视,明清时期的义庄才能在宗族的倡导下蓬勃发展。

(二)宗族的自治性

义庄的发展是宗族自治性的一种体现,张研在《清代族田与基层社会结构》一书中指出,清代的宗族、乡族组织,“表现出更多的独立性和自治性的特点,其中盛行于南方的宗族组织最为典型” [7]。在冯尔康先生《简论清代宗族的自治性》一文中专门提到了宗族“自教养”“教化权在下”的宗族自治性。这就意味着国家赋予了宗族广泛的教化权,使得宗族可以在政策允许下最大限度的发挥基层组织的作用,其中自然包括建立义庄,赈济贫苦族人的权利和义务。宗族义庄可以说是所属宗族的经济实体,在宗族自治的条件下,这种救济已经不再是单纯的济贫性质,而是“寓统于济”,宗族在发放救济的同时加强对族人的控制,俨然形成了一种小规模的基层组织。如义庄在发放粮物时,首先会依据族人登记簿和族人的经济状况调查来确定粮物的发放数量,因此族人必须入册,否则无权领取救济,这是一种对族人的人身控制;另外,对某些不服从管教的子弟,不仅不能领取救济物资,丧葬费用、教育资助等财物,还要受到宗主的惩罚,这是对族人的一种教化控制。这样的赡养同时也是控制族人的一种手段,有贯彻教化和家训的作用,是宗族自治的一种表现。但宗族的自治,只能在政府允许的范围内进行,并且在内部实行宗法族长制,是有利于社会稳定的政府与社会之间的中介组织。

二、宗族在义庄建立中所起的作用

(一)义庄的数量

清代义庄的数量在地域上的分布情况,一是南方明显多于北方,二是集中于城市与市镇。这两点都能反映出宗族对义庄的影响。在清代,随着商品经济的发展,宗族势力都在不断发展壮大,但同时南北方也存在着明显的差异,“自明以来,代有仿行者,而江以南尤盛” [8]406。北方宗族组织远不如南方普及、健全和发达,虽然曾经出现过一些有名的宗族,但是也是寥若晨星,绝大多数地区是“有庙者少,无庙者多” [9],即使有祠堂的设置,在规制上也很不讲究:“祭祀营庙,唯缙绅家为然,然亦同堂异龛而已” [10],在宗族的组织状况上尚且如此,更不用说建立义庄进行广泛的社会救济了,北方宗族在组织上没有南方宗族完备,在实力上也不如南方宗族强大,因此很少有宗族有足够的实力来设置义庄,就算是有,数量也很少。而南方的宗族无论在数量上还是实力上都远远超过北方,因此义庄在南方得到蓬勃发展,例如南方无锡县的华氏宗族,仅一个宗族就在此设立了五处义庄。同时,南方市镇经济发展程度高,名门望族众多,是富商大贾和朝廷官员的聚集地,经济富裕的官员、士绅和商人数量多,宗族势力更为强大,因此义庄大都集中于经济水平相对较高的市镇,由此可见,宗族对义庄数量的分布产生了重要影响。南方科举发达,文化氛围浓厚,这些士绅长期受到儒家传统思想的熏陶,怀着兼济天下的善心,以救济族人为己任,成为宗族义庄的建立者和推动者。

(二)建立义庄的目的

地方士绅通过建立义庄将自己的个人财产转化为合族财产,不仅仅是为了单纯的社会救济,更多的是为了自己宗族的强大。虽然义庄的功能与其它各种慈善机构并无太大区别,但它所施惠的对象更多的局限于同姓宗族成员,这在多个宗族的家谱或族规中都有体现,如绩溪县许余氏《南关惇叙堂宗谱》卷8《惇叙堂家政》中说道:“凡人欲后日昌盛,必做好事,欲做好事,必先从亲族做起。苟能洗心不染以理此事,使合族免饥寒之苦,何患日后不昌盛乎!”又如《陆氏葑门支谱》中的《丰裕庄义田记》中写道“我朝今甲有千亩赡族之田,有司得为之上闻,诏族其间,典至隆也,虽然义田而系之赡族施何也,夫不收族何由敬宗?不敬宗何由亲亲?宗法之不行,而敬宗之义今犹昔也。然则谱碟非义庄之急务乎,有义田微特祭祀不废,修明谱系而后族可收,收之而后有以赡之,陆务观所谓推上世之心则一也,尊祖亲亲之义莫大于是,文正之设义庄意在斯乎?”再如《常熟邹氏隆志堂义庄规条》中也提到:“赡族之义,理宜推广。吾邹氏全六支始自十五世祖叔瑜公,数百年来族姓蕃衍,如欲遍给,恐所入不敷,难垂久远”。由此可见,义庄首先是宗族用来延续香火的手段,宗族建立义庄的最主要目的就是使自己的宗族繁衍壮大,永葆生机。其次,在此基础上再尽可能多的救济,以扩大自己宗族的影响力和号召力。这种宗族性的自发救济相较于广泛的不分宗族的社会救济,存在一定的局限性。

(三)义庄规条的制定

义庄规条是规范族人行为、规定物资分配、完善管理组织的管理条例,内容庞杂,但主线分明,就是一切以整个宗族的利益为出发点。以《常熟邹氏隆志堂义庄规条》为例,规条中多次提到“族内”“族中”“族人”等限定字眼,族内与族外界定严格,救济范围排除外姓:“如有新报贫族……必核对家谱世系,确然符合,而又同族中有给实可靠之数人向来与之相识,能立时指出其上代来历,现在世次者,方准于下年挨序编入领米户籍,照例给发。”“收养异姓子女,及将亲生子女出继外姓者,不给”,大多数出嫁女也不能得到救济:“已嫁女非因守寡无靠归母家者,不给”除此之外,规条中还有多项为维持宗族繁荣昌盛所进行的救济,如建立义塾,重视教育:“族中无力读书者,自至塾就读”,如贴补嫁娶,繁衍生息:“族中力不能嫁娶者,娶妇给银十两,嫁女给银五两”还有设置祠堂,求祖先保佑,捐设义田,供族人糊口等等一系列措施,都是为了宗族的壮大和延续。

虽然宗族义庄也属于社会救济的一种,但是它在社会救济中发挥的作用与其他慈善机构相比仍具有独特性,最主要的区别就是救济对象的范围。宗族义庄的救济对象过多的局限于宗族内部,而像善堂、会馆、义冢等救济机构则是面向全社会,这些机构愿意收容那些生活没有着落的孝子、节妇、鳏寡孤独,虽然也要经过调查核实,但是却没有宗族姓氏的限制,尤其是当社会出现大的动荡,流民增多的时候,他们能更普遍的实施社会救济。其次,在地理位置的分布上,宗族义庄一般会设于族人聚居地,依附于祠堂等宗族组织。而善堂等救济机构则分布较为广泛,虽然各地仍有数量上的差异,南方仍然多于北方,但相较于义庄的分布来说,善堂、会馆、义冢在全国都比较普遍。但是这些救济机构仍然集中分布于市镇等经济较为发达的地区。另外,善堂等慈善机构没有义庄规条的限制,受惠者人身会相对自由。但是由于救济人数多,慈善机构资金的供给也是一个不小的挑战,需要政府、士绅和富族等多方面的支援。宗族义庄和慈善机构都是社会救济不可或缺的一部分,在古代传统社会中,政府在对百姓的救济方面影响较小,更多的是靠士绅和宗族的民间自救,这与现代社会政府在社会救济中起主导作用的现象是完全不同的。因此,民间存在着多种不同形式的社会救济,有利于稳定社会,促进发展,巩固统治,是清政府认可和鼓励的。

三、宗族义庄在社会救济中的局限性

宗族义庄虽然能在社会救济中起到了一定的辅助作用,分担部分政府的压力,在一定程度上达到“自给自足”,但是相较于广泛的社会救济,宗族义庄仍然存在一定的局限性,与范围更广、力度更大的社会救济不可同日而语。

(一)救济对象范围小

养济族人是宗族义庄建立的一个最基本的原则,在有关宗族义庄的资料中,像“置义田瞻族”,“为义庄以瞻族”这样的记载俯拾皆是。可见,绝大多数的义庄都是把自己的救济范围限定在本族人之内,虽然不排除义庄救济外族人情况的存在,但毕竟是少数。而且,即使是在本族人之中,救济数量也很有限,大部分义庄由于本宗族实力所限,只能将救济控制在一定的范围内,如浙江萧山来氏家族义庄规条规定:“宗祠给米本为孤寡老疾四项极贫无靠者,而设其中稍可自存活,与亲属可依倚者,便在可以与可以无与之间,夫米止有此数,可以无与而与,则不可不与者与之反少,非哀茕独惠鳏寡之道,故不得不有所分别,而稍靳之也” [11]106真正能够将救济范围扩大到全族人的义庄数量是极少的。并且,族内救济还要遵从亲疏远近的标准,如安阳马氏义庄规条规定:“庄裔五世以内,按服制为差等,各有加米,五世以下服尽,子孙方与族人相等。” [12]由此可知,宗族义庄所能提供的救济范围是很小的,更多的救济还要靠政府和各种社会组织来提供。

(二)管理人员以权谋私

宗族建立的义庄有着完善的管理机制,一方面可以帮助义庄有效合理的运行,但另一方面也造成了管理人员以权谋私的不义现象发生的可能性,尤其是在义庄的管理机制日渐成熟之时。随着时间的推移,一些手握族权,控制义庄的管理人员渐起贪婪之心,将义庄作为自己谋利的一种手段和工具,以至于造成了大量“有义之名,无义之实”的情况出现,从而使义庄救济族人的社会功效大打折扣,各种问题和纠纷也就开始出现,其中,在宗族义田的耕种上尤其容易引起纠纷。起初义庄规条规定宗族义田不允许族人耕种,以避免因租额产生纠纷,但是后来,这一规条逐渐松弛,族人开始耕种义田并向管理者缴纳租税,这样一来,由义庄发起的对族人的救济逐渐演变成美丽外衣掩盖下的对族人的剥削。在乾隆二十七年福建巡抚的奏本中就有这样的记载,福建绍安县人杨翰与族长之间由于加租引起了纠纷,族长几欲夺田另佃。 [13]59像这样的宗族义庄管理人员利用职权中饱私囊,以权谋私的例子不胜枚举。建立义庄本是好事,但义庄若是演变成管理人员谋利的工具那就是得不偿失,事与愿违了。

另外,对于义庄在清朝的发展不能简单的理解为社会救济的扩大。就义庄建立者而言,建置义庄的目的并不完全是赡族收族,也是为了通过义庄赡族这一极具道德内聚力和持久性的手段,置宗族于自身控制之下,通过对族人的控制来缓解日益严峻的社会矛盾,努力使有利于自身的社会秩序格局保持稳定,进而实现自身利益的稳固与长远发展,提高本宗族在社会上的影响力,谋取更大的物质和精神方面的利益。就清政府而言,置田瞻族不仅仅是一个敬宗收族和扶贫济困的问题,同时也是与统治阶级意志、宣扬封建伦理教化,弥补王政之不足紧密相连的。民间救济的组织化与制度化,恰恰将政府的控制范围扩大到以往朝廷鞭长莫及之地,这一基层组织能够有针对性的补充官方行政能力的不足,直接满足基层人民最迫切的生存需求,以此来维护社会的长治久安。因此,义庄固然有其社会救济的作用,但其作用不仅限于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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