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弗洛姆的犯罪原因观评介

2015-03-20李永升贺国荣西南政法大学法学院重庆401120

武陵学刊 2015年5期
关键词:弗洛姆

李永升,贺国荣(西南政法大学法学院,重庆401120)

弗洛姆的犯罪原因观评介

李永升,贺国荣
(西南政法大学法学院,重庆401120)

摘要:弗洛姆认为,有别于任何物种,唯有人类的存在境遇是矛盾的、分裂的。既脆弱,又强大;既自由,又孤独。该存在境遇带来的焦虑和痛苦,导致一系列必须满足的需要:生存的意义指向;生存的价值感;被接纳的归属感等。满足需要的方式,可分为正面积极的善性取向和负面消极的恶性取向。每个个体兼容了两种人格取向,多数普通人善的人格取向占优势,少数人则相反,特定情境下他们会制造恶性的破坏和犯罪。对弗洛姆犯罪原因观的介绍及分析,可扩充国内犯罪学研究领域的新视野。

关键词:弗洛姆;犯罪原因观;人类的存在境遇;虐待症;厌倦感

贺国荣,男,山西永济人,西南政法大学法学院博士研究生,四川农业大学文法学院讲师,研究方向为刑事法学。

引言

2014年1月,让民众惊骇万分的河南洛阳“性奴案”终于判决,案犯李浩被依法执行死刑。其具体案情:2009年8月,李浩看到网络上色情表演可赚钱后,在其购买的地下室挖掘并设置地窖,先后诱骗并囚禁6名女性。至2011年9月案破,其强迫被囚女性进行网络色情表演,并多次强奸且组织受害人外出卖淫。两名受害人因不顺从,被李浩伙同其胁迫的其他女性折磨杀害。初闻案情的普通人,多视案犯为恶魔[1]。然而,在其同事眼中:李浩工作勤快,积极;上下班准时,从不请假;为人和善,从未与人发生争吵。两相对照,黑白善恶,恍若两人[2]。无独有偶,2013年12月,央视《新闻调查》播出的《性侵犯:隐蔽的罪恶》,揭露出上海某中学“受人尊敬信任”的名师张某①,借指导学习为名,以检查身体为由,20多年间多次性侵男生[3]。上述两案例中的两名侵害人,于公众心目中的言行,于私下施恶之际,似有两种截然背离的人格面具。有学者认为,此种犯行系异常的双重人格导致:“一个人失去了他的人格内在统一性,人格结构中具有两种根本矛盾、完全对立的因素,这两种根本矛盾的因素在不同的领域和场合中交替起主导作用,支配其行为,使其集善恶于一身,扮演着天使与魔鬼的双重角色。”[4]简言之,决定个体调节与外界人事互动方式(积极或消极)的是人格,正常人的人格具有跨时间和空间的一致性,其于不同场合境遇间稳定不变:要么善,要么恶。反常的双重人格者则相反,其在应变外部的与之发生关系的对象时,善恶交替。人格之塑形受制于遗传、情境、家庭和社会环境,反常的双重人格亦不例外。有论者即从文化冲突、性心理发展障碍和社会背景等方面,分析了双重人格形成的原因[4]。但是,该分析的理论基础取向不明晰,到底是基于精神分析学派,还是行为主义学派,抑或是人本主义学派?再者,对于双重人格结构中的善恶二性的成因也未作探讨。在此,本文通过介绍当前犯罪学研究领域中少有人提及的弗洛姆的犯罪原因观,试作阐释。

一、弗洛姆犯罪原因观的理论基础

作为一名坚持临床实践的精神分析师,弗洛姆著述甚丰。其著作在多个学科领域产生了重大影响,如心理学、哲学、社会学和伦理学等。心理学研究领域中,因其对弗洛伊德的继承与批判,而被视为新精神分析学派的代表人物;哲学研究领域中,因其对马克思主义及存在主义哲学的借鉴与阐发,而被看作法兰克福学派的中流砥柱。当前国内学界对其学术思想的研究,多集中于心理学和哲学领域。但是,作为整体刑法学②构架中不可或缺的犯罪学领域,对于其犯罪原因观却未加关注,令人困惑。如前所述,弗洛姆的学术研究继发于弗洛伊德,当然未罔顾后者的犯罪原因观③,弗洛姆的观点集大成于两本著作:《人心——人的善恶天性》和《人类的破坏性剖析》。在弗洛姆的系列著述中,呈现的思想主脉是人类存在的矛盾性和对矛盾的应对之举,它也是其犯罪原因观的理论基石。弗洛姆主要用以下3对概念,概括了人类存在境遇的矛盾性。

(一)脆弱和强大

人类个体刚出生时,其生存能力远逊于其他生物有机体。“人对父母的依赖比任何动物都多,对环境的反应能力也比受自发本能行为调节的动物差得多。他忍受着因缺乏本能机制所引发的所有危险和恐惧。”[5]22其他动物可以靠先天遗传的本能性机制适应环境,解决生存之需。仅从能否自由行走来看,人类个体所需时间就比其他动物长得多。同时,摆脱自然本能限制的人类,又拥有了超越其他生物的思维能力,使得其适应环境的方式,由消极被动变为积极主动:可以认识所处环境之运行规律,可以制造工具,可以驾驭和创造。似乎足够强大,然而在自然灾害、生老病死等自然规律面前,以及变动的存在不确定生存风险的社会环境中,人类个体又渺小无比。更为糟糕的是,这种渺小和脆弱是能够被人意识到的。换言之,动物的脆弱无力,因其无高级的思维意识而不自知和预知。相反,拥有了思维能力的人类能够深刻地体会到无能为力的挫败感,“他意识到自身的无力和生存的极限”[6]20。此种脆弱与强大并存的矛盾造成,“他既是自然的一部分,又要超越自然。他还发现,哪怕竭力幻想否定死亡,但死亡仍是他的最终归宿”[5]23。

(二)自由和孤独

没有思维能力意味着无法意识到自我,无法将个体自身与周遭他物区隔开来:将自身与所处视为一体。“动物的生存是动物与自然之间的和谐相处的形式。”[6]21此种与自然茫然一体的和谐,或许是粗糙“低等”的,毕竟提供了一定程度的安全归属感。从种族进化层面讲,人类智性进化所产生的自我意识,破坏了其与自然原初的一体性,自身之外他物(自然环境)清晰地出现,成为其认识和改造的对象。如此的对本初羁绊的摆脱和对自然的超越,意味着自由。比如,对于动物和人共有的饥饿需求,人类的行为是多项选择,“刺激(由饥饿引起,笔者注)当然存在,但满足的方式是‘开放的’,即他必须在各种行为模式中做出选择”[5]23。有选择的空间,才意味着自由的可能。从个体生命历程层面讲,婴儿脱离母体之前也是处于不自知的与母体浑然一体的状态。即便是出生之后,“从功能上讲,婴儿仍是母亲的一部分”[5]17。只有当婴儿能够辨识区分自身和他人时,他才逐步脱离与母亲的始发纽带。随着其进一步成长,愈发追求独立和自由。该过程被弗洛姆称为“个体化进程”。

然而,无论是种族进化层面获得的自由,还是个体生命历程中的独立,都是一柄双刃剑。摆脱了先天本能对行为方向的指引,衍生了选择的空间和可能,同时也带来了选择的困惑。所以,唯有人类才会寻找各种“意义、价值”来为自己的行动进行注解,“人是唯一自寻烦恼的动物”[6]21。将自然视为他物加以认识和改造的自由,也意味着失去了与自然同体时的和谐归属感;脱离母体、挑战父母权威而追求的独立和自由,也预示着个体的孤独和无力。“只要个人还是那个世界不可分割的一部分,还没意识到个人行动的可能性和责任,他就用不着害怕。一旦成为一个个人,他就形单影只,只能独自面对世界各方面的危险和强大压力”[5]20。

(三)发展与回归

如上所述的脆弱与强大并存、自由与孤独共生,是弗洛姆对人类矛盾性、悖论式存在状态的评价。在他看来,“自我意识、理性和想象力……的出现使人成为宇宙的反常物、畸型物”,“理性,是人的福分,也是人的祸根”[7]55-56。正是包容了自我意识、理性和想象力的高级思维能力,造成了这一矛盾性的人类境遇。理性使得人类:部分地超越了自然,可以能动地认识和改造对方,同时却无力对抗自然威力,并且终有一死;脱离了与自然的一体化获得了人类的潜能,却得毫无退路地面对孤独感,因为就如婴儿出生无从回归母体一样,人类也无法退化到原始状态;既可以自由地选择行为,又是被偶然地抛于和离开此世界;能够清楚地意识到自身的巨大潜能和生命的有限性,却无力改变。凡此种种矛盾、冲突、分裂,内在于人类的真实存在中,“它们是人所无法废除的矛盾”[7]57。而且,弗洛姆将此种种之矛盾,定义为人的本质[8]106。

言明了人类存在的矛盾性情境,并非只能消极无为处理④。在弗洛姆看来,人类所特有的理性依然会驱使自身发展种种应对之道。“理性的出现,产生了人的二律背反问题,这个问题迫使他不停地寻求解决之途。”[7]56“人之精神的一个独特性就在于,当人面对矛盾时,他不会无动于衷,他会逐步树立起解决这一矛盾的目标”[7]59。解决该矛盾就成为内在于人类自身的需要,所有的解决之途,必须落脚于,能够减轻乃至消除人类矛盾性存在境遇中无法避免的分离性的孤独感、面对未知的茫然和不确定、生命有限性的无力感等等。总之,“每一种答案必须满足一个条件,它必须有助于人克服分离感,获得统一感、完整感和归属感”[8]107。弗洛姆概括地提出两种解决之道⑤:回归和发展。所谓回归,即放弃人类特有的独立、自由和理性,倒退至起始点:动物性、自然式的生活。通过抛弃个性,将自己融于自然、部落或者宗教,获取了足够的归属感和力量感。“或臣服,或与他人及世界建立某种联系,借此解脱不安全感,哪怕以个人自由为代价,也在所不惜。”[5]25弗洛姆将此种解决之路,认定为个体心理的严重病态。所谓发展,即发挥自身理性,通过爱和生产性的创造,与他人、外界建立新的共融关系。又即,“通过一切人的能力、人自身中的人道性的全面发展来寻求新的和谐。”[8]108

二、弗洛姆犯罪原因观的要点及应用分析

弗洛姆的犯罪原因观正是立于其对人类特有的矛盾性存在境遇的系列观点之上。缘于内在于人类自身存在的种种冲突,发展出相应的解决之道。如果特定个体选择的解决之道,是负面的病态的回归,往往会造成破坏性的犯罪。先于《人类的破坏性剖析》出版的《逃避自由》和《人心——人的善恶天性》中,弗洛姆对破坏性犯罪进行了初步的探讨,比如对破坏欲的解释,认为其根源于个体的无力感和孤独感。“与自身之外的世界相比,我感到自己无能为力,为了避免这种感情,我可以摧毁世界。”[5]127又比如,他认为,“促使人们为破坏而破坏,为憎恨而憎恨”,根源于”衰败综合征“(弗洛姆在后期著作中,用“利害性症候群”术语替代)的人格定向[8]7。继以上两本著作之后,弗洛姆在《人类的破坏性剖析》一书中,对破坏性犯罪提出了系统的论点。

(一)弗洛姆犯罪原因观的要点

弗洛姆对人类犯罪行为的解析链条是:矛盾性存在境遇→各种需要→解决需要的行为模式→极端负面的解决模式(犯罪)。详言之,发起于脆弱与强大、自由与孤独等矛盾性、冲突性存在境遇的不适感,反映在人类独具的智性中,就显形为一系列亟需满足的需要(因存在境遇之特殊性,待满足之需要也殊异于其他生物)。继而,为满足诸等需要又必须与外界发生各种联系。满足或解决需要的模式是开放的,大体按照性质可分为正面和负面两种。较极端的、负面的、消极的解决模式,极可能产生破坏性后果,即犯罪。

1.定向与献身的需要。人类的智性带来了自知、预知、理性和想象力,会辨善恶、知晓对错。面对无数的不确定性,需要一张能够确定方向的行为地图(其他生物的遗传本能即可胜任此职)。定向的地图和献身的目标,可以是宗教、巫术、教条、意识形态、科学、特定价值观等等,无论怎样,它们都可以“将他的力量聚合到一个方向,它会把他提起来,超过他孤独的存在状态,同时越过他的种种疑虑和不安全感,并给他生命以意义”[9]287。屡见报端的一些青少年团伙犯罪,多是由于生活意义和价值追求的茫然而带来的空虚和孤独,驱使其加入以恶性目标为坐标的的团伙,用此消极负面的方式来减轻其孤独和混乱感。还有例证:云南马某一案中,案犯对其亲属留言:“我这个人最大的问题就是出在我觉得人生的意义到底是为了什么?100年后,早死迟死都是一样的……想这个问题想不通。”[10]

2.寻根的需要。人类的出生成长,天然地脱离了绝对安全的自然和母亲的庇护。生物学意义的根,绝然不可再得,只能通过情感意义的象征性的根来替代,譬如:土地、故土、国家、机关等。积极的方式是通过爱建立与他人的共生,体验人际之间的亲密和谐。上述案犯马某在审讯时供述其犯罪动机时,就讲到其与室友相处时,“以前我很想和他们融合在一起,我试着说一些笑话,但每次却招来他们的嘲笑。”正是因为与他人的亲密共处的受挫,而引致了恶性犯行。也可能发展出消极的共生:没有能力健康地爱,或者成为别人的一部分(受虐症),或者让别人成为自己的一部分(虐待症)。最恶性的办法是,“渴望毁灭所有的人。如果自己之外没有别人,我就用不着怕别人了,我也用不着跟他们有什么关联。由于把世界毁灭,我便救了自己,免得被它压碎”[10]289。

3.生效的需要。笛卡尔认为:我思故我在;弗洛姆提出:我生效故我在。人类不能束手待毙于浩瀚宇宙万物中和渺小、无力、无能的绝望中,需要“能够对某些事情发生效力,就是确定自己并非无能,确定自己是一个活的、有作用的人”[9]292。在此,可以继续援引马某一案予以印证,其对警察关于杀人动机的质询,回答是:“我觉得我太失败了……我觉得他们看不起我。”能够满足生效需要的方式,可以建设性地让人生爱、让人微笑,也可以破坏性地让人痛苦、让人害怕。马某选择了后者。

4.兴奋与刺激。立论于生物学的研究——神经细胞兴奋活动的恒定性,弗洛姆提出:不论是人还是物,都需要不得少于某个最低量的兴奋与刺激[9]296。对于人类,能够产生兴奋的刺激源,大致分为两类:不会让人厌倦的启发性刺激——爱与创造性活动、严肃的文学艺术等;容易让人厌倦,需要样式和强度翻新变化的单纯性刺激——意外事件、凶杀案、失火、性、野蛮竞技等。

5.健康的性格和不健康的性格。先天的本能无力解决人类存在的困境,应对由之而生的种种需要,发展出特定的替代品成为当务之急。弗洛姆使用了性格这一概念来命名该替代品,它是人类为满足其自身特有处境衍生出的需要,而与人类世界、自然世界建立的各种联系,且诸等联系是非本能性的、持久性的。各种联系的总和,基本可以分为两类:其一,健康的性格,又称利生症候群:创造性倾向的爱、团结、正义、理性的集合体;其二,不健康的性格,又称害生症候群:虐待、被虐待、贪婪、毁灭的集合体。个体自身的性格,都兼具了不同比例的两种性格。

(二)弗洛姆犯罪原因观应用之具体示例

1.虐待症性格与系列变态杀人犯罪。虐待症是一种将无能感变为全能感的行为;它是心理上的残废者的宗教。具有该破坏性性格的个体,“有强烈的控制他人、伤害他人、侮辱他人的欲念”[9]349。弗洛姆认为,虐待症的核心在于,“绝对的、无限制的控制另一个生命的一种激情”。生而为人之所以是个问题,因为得证明自身存在的价值和意义,尽可能地减低自身的无能感,尽力提高自身价值感。通过改变、创造,即让某种事物发生变化,便是途径。那么,支配和控制一个物品,相较于支配和控制一个生物,其生效感或成就感要弱些。假设能够任意支配和控制其他一个与自己一样的人,结果肯定截然不同。“虐待症本质上并不是为了某种实用的目的……它是一种把无能感变为全能感的行为”。虐待症个体,他崇尚和追求力量感,无助的个体才会激发其虐待欲。女性、儿童更容易成为受害者,理由在此。“虐待者之所以为虐待者,是因为他觉得无能,没有活泼泼的生命力。他想弥补这个缺陷,用的方法却是控制他人,是自己由一只无能的虫子变成一个神。”[9]355

虐待者为摆脱自身严重的无能感,通过像自由支配自身躯体四肢一样,将其他生命作为自身的延伸物来予以支配、控制。譬如罪犯朱大鹏杀害妻子之后,吃食了其身体器官,自白动机:“她是我的,所以我要吃掉。”[11]再者,近年来时有发生的虐待动物事件(虐猫、虐兔等等),若找寻该行为的生物性、社会性利益,恐怕会失望。假如我们认为弗洛姆的观点存在一定的合理性,应该可以做出相应的解释。山西阳泉系列变态杀人案主犯——杨树明,其行为可以看作是虐待症性格发展至极端的结果⑥。

现实生活中处处可见的无力应对,杨某的无能感显见严重。具体作案屡屡得逞,带来双重的“成就感和全能感”:其一,被害人无力反抗,成为其肆意操控的对象,“碎尸、虐尸”更彻底将另一个生命变为自身的延展物;其二,被抓获前的屡次逃脱,与警察的“斗智斗勇”,以变相的方式提供了价值感。杨某学习能力较差,“40人我考到30人之后”;没有朋友,没有爱好,不喜欢体育、下棋、打牌;“共有的作案背景是:闲极无聊,却有做些事的冲动”。显然,其齐备了导致虐待症的两个条件:空虚感或无聊感;精神的贫穷。

2.厌倦感与系列杀人抢劫犯罪。弗洛姆谈及人类和其他生物一样,要寻找凭借刺激来保持神经系统最低限度的兴奋。存在两种不同的刺激:一种是如果重复次数超过某个特定阈限,就失去兴奋效果的单纯刺激,比如美食华服,“没有最新,只有更新”;另一种是锻炼智性、丰富情感的启发性刺激。前者需要在强度或种类上“翻新变化”,才能激起兴奋,后者则不需要,它需要个体付诸一定智力和心性努力(理性的分析、判断、鉴赏、创造,还包括耐心、细心、毅力、忍受挫折等等)。与后者相比,性行为、阅读恶性侵犯破坏、意外事件、斗殴的新闻、自己与他人争吵,甚至实施暴力行为所需要投入的努力要少得多。

习惯以启发性刺激来产生兴奋的个体,是不会厌倦的。与之相对应的,还存在两种厌倦者。第一种是“不断地需要经常变换的、肤浅的刺激的人,是慢性厌倦者”;第二种是“一切通常的刺激都没有办法引起兴奋的人,这是病况严重的人”[9]301。前后两种厌倦者,都欠缺创造力。前者还可治愈,后者则不能。前者可以通过接触各种媒体提供的“罪行、意外死亡时间和其他流血与残忍信息”,基本不用怎样努力就可以摆脱厌倦感——虽然是暂时的——制造兴奋感。是否可以这样讲,媒体频频报道的“与破坏性、意外事件相关”的信息,部分源于该类信息的社会影响力,部分还源于普罗大众的厌倦感。然而,“从消极的享受暴力与残忍新闻到用虐待性的破坏性的行为,积极地制造兴奋,中间只不过一小步而已”[9]307。无法治愈的厌倦者,极可能通过实施暴力犯罪式的恶性侵犯方式,制造兴奋刺激。分析王强系列杀人抢劫案,可得到部分印证⑦。王某通过制造恶性侵犯行为,来制造兴奋感,摆脱疲倦感,已经形成一个“疲倦—犯罪—兴奋—疲倦—犯罪”的恶性循环。作为弗洛姆所谓的“存在感失败的人”都是有原因的,王某也不例外。被爱、被关注,意味着值得被爱、被关注。但是,王某自述,“在我的记忆中,我从来没感受过什么家庭的幸福和童年的快乐”。可见,悲剧性童年经历已经播下了犯罪种子。没有体验到被爱、被关注,意味着自己毫无价值。有意识地与警察“较劲”,可以证明自己的某种“能力”。

边坡区出露地层元古代板溪群组(Ptbn)粉砂质板岩、变余砂岩和第四系覆盖层,地质构造简单。根据《构皮滩和思林电站临时地震台网地震观测报告》,构皮滩水库在蓄水初期未记录到大于ML3.0级的地震事件,而且记录到发生地震的地区距离此次勘察区域较远,所以此库段水库诱发地震的概率较小。

3.爱死定向和爱生定向的双重性与双重人格犯罪。弗洛姆解析最严重、邪恶、病态的破坏性行为时,指出其起因于三种负面人格定向(类型):爱死、恶性自恋和乱伦共生固恋[9]22。爱死型(类似于弗洛伊德的死亡本能,但是在弗洛姆看来,它不是纯粹生物性的遗传本能,而是个体应对外界的一种整体的生存方式)人格个体,对所有没有生机的东西感兴趣,如死尸、腐物等,热衷于破坏和毁灭。“恋尸的人被一种把有机物转化为无机物的欲望所驱使,以机械的方式看待生活,仿佛所有的人都是物一样。”[7]26他们对他人的痛苦,没有同情和体谅,类同于动物一般,善恶不辨。联系弗洛姆所持的人类矛盾性存在境遇观点,为了消除现实生活的未知性、不确定性,在爱死型人格个体看来,唯有当生活被彻底毁坏至死亡状态,方是确定性的可控状态。爱生型(类似于弗洛伊德的生的本能,弗洛姆也曾以“生产性人格”命名)人格个体,积极地对抗死亡和衰败,倾向于通过爱与创造与外界发生关系。如此的生存取向,一方面肯定了自身存在的价值感、减少了生存的乏味,另一方面也重建了自身与外界的具有归属感、安全感的新纽带。譬如渐变光谱一样,爱死型人格到爱生型人格之间也是一道“色带”。具体到每个个体身上,两种人格特征都具备,最终性质之分取决于二者比例大小。“多数人只是恋尸定向(爱死型人格)与恋生定向(爱生型人格)的特定的掺合体,重要的是两种趋向中哪一种占据优势。”[7]34这样的话,人类中的多数个体一定程度上,都是善恶双重人格的合体。善者,是其“爱生型人格”居于优势;恶者,则相反。值得注意的是,弗洛姆提出:“恋尸定向占据优势的那些人将会逐步扼杀掉他们自身的恋生方面。”[7]34尤其是,当其不知其人格所导致的“死亡性、破坏性”存在状态时,已完全返归至动物性生存。

结合本文引言部分所提到的双重人格者恶性侵害现象,再辅以其他类似案例,可以佐证弗洛姆的善恶人格同体说。宏观地来看,有学者总结了若干恶性杀人案犯的人格特征,提炼出的若干要点中,善恶同体一目了然[12]。善性的一面:能够与人相处、学习和工作等心智和社会性表现正常;被抓捕或审判时对亲人有留恋感的正常的情感活动;甚至还有对审判时受害人家属道歉的道德判断和知罪能力。恶性的一面:犯罪行为的异常残暴性和变态性。微观地来看,前述云南恶性杀人案的案犯马某:父母眼中,乖顺、听话、孝敬;老师眼中,学习优异、腼腆、内向。马某对其在乎的人也体贴和知恩,案发后对其大姐留言:“我知道,你是非常关心我的,经常写信给我……实在对不起你,你这么关心我。”但是,对于与其发生普通冲突的至亲,马某内心世界的暴力性让人惊愕:对因看电视产生矛盾的奶奶,其日记写道“我好痛恨奶奶,恨死了,恨死了!”15岁时日记心声“对付恶人,要用狠的手段,要彻底处理掉”[10]。表里间的对峙分裂,赫然在目。善恶处于一身的个体,当其不自知、不反省其恶时,在特殊的境况下,其恶的人格会迅速吞噬善的一面,发展为破坏性犯罪。

三、弗洛姆犯罪原因观的评析

(一)学理层面:系统性和跨学科性兼备

1.系统性。弗洛姆对人类恶性、破坏性行为的关注,贯穿了其整个学术生涯:早期著作《逃避自由》《为自己的人》;中期著作《人性——人的善恶天性》《健全的社会》;晚期著作《人类的破坏性剖析》。长期的研究,使其犯罪原因观愈发成熟和具有系统性。其系统性主要体现为弗洛姆犯罪原因观的理论基石(人类所独有的矛盾性、冲突性的存在境遇以及为解决该冲突所发展出的适应模式)在其体系中始终贯穿。依照此理论逻辑,人类矛盾性存在所产生的脆弱与强大、自由与孤独之间的冲突与分裂,必然制造出焦虑与痛苦。那些在寻求解决之道中走入歧途,发展出负面消极适应模式的人,极可能犯罪。申言之,弗洛姆在其对人类行为的学术研究中,该理论基石贯穿始终,其理论演绎链条具有严密的逻辑性。

2.跨学科性。弗洛姆犯罪原因观的形成,不仅对弗洛伊德的论点有所扬弃,而且借鉴了其他多个学科门类:哲学、人类学、神经生理学、生物学等。在其犯罪原因观集大成之著作《人类的破坏性剖析》中,一方面,对围绕人类破坏、犯罪行为——本能主义、行为主义、心理分析三学派观点提出了针对性批驳:“行为主义认为人是条件制约的产品,本能主义认为人是动物进化的产品,不管哪一种学说……认为人完全由自己以外的条件所决定。”[9]另一方面,他又运用横跨多个学科领域的研究资料:如神经生理学、生物学、人类学等,论证出人与动物共有一种出于生存适应利益的良性侵犯,但是唯有人类具有“以破坏为乐”的不存在生存利益考量的恶性侵犯。“恶性侵犯虽然不是本能,却是根深蒂固的人性潜能,它的根源正是人类的存在状况。”[9]

(二)实践层面:罪犯矫正和普通人的自我教育

2.普通人的自我教育。前现代化社会趋于单一的价值观还能够将社会成员粘合在一起,使其体验不到强烈的孤独感。当下我国随着现代化进程的加快,社会各层面巨变,价值观愈发多元。无法给民众提供行为意义的指向和安全的归属感。正应了弗洛姆所言,“前个人状态社会既为人提供了安全保护,又限制了人的发展。现代人摆脱了前个人状态社会纽带的束缚,但并未获得积极意义上的实现个人自我的自由……自由虽然给他带来了独立与理性,但也使他孤立,并感到焦虑和无能为力。”[5]言犹在耳,弗洛姆的犯罪原因观,给当下我国的普通民众在自我教育方面有莫大的启示。每个人都应该直面自身生命中,无可避免的孤独与无力,同时又不必绝望于此。本质的理解和认清之后,更应该以积极的方式找寻生命意义的着陆处,以利他的爱去建立与外界的和谐关系,以生产性的创造去发挥自身的潜力,摆脱无力感。

注释:

①因受害人年满14周岁且为男性,依我国现行刑法有关强奸罪、猥亵儿童罪和强制猥亵、侮辱妇女罪的相关规定,无法对张某的行为追究刑事责任。

②由德国刑法学学者李斯特倡导,因犯罪状况影响刑事政策,后者又制约刑事立法及实施,所以理想的刑事法研究框架是“犯罪—刑事政策—刑法”。

③众所周知,弗洛伊德所提出的潜意识、性本能说、死亡本能、本我自我和超我、童年创伤等概念学说,犯罪学学者在分析犯罪原因时,至今仍在使用。

④在弗洛姆看来,认清人类存在境遇中根本性的孤独和寂寞,更能使得人类在承认这个事实的基础上,对自己的生命负责。换言之,生命本无意义,也没有能够独立于人类自身的外界某种力量可以提供帮助,人类只有靠自己积极的富有生产性的活动赋予生命以意义。可参见弗洛姆《人心——人的善恶天性》第59-60页,福建人民出版社1988年版。

⑤弗洛姆在不同的著作中,对解决之道有不同的术语表达,但是基本逻辑框架没有很大的变化。可参见弗洛姆《逃避自由》第100页,国际文化出版公司2002年版和弗洛姆《为自己的人》第7页,生活·读书·新知三联书店出版社1988年版。

⑥参见李玫瑾《双重人格犯罪的心理解析——山西阳泉系列变态杀人案主犯的犯罪心理分析》,《公安学刊》2007年第2期第10-15页。

⑦参见李玫瑾《社会化障碍引发的犯罪人格--王强系列杀人抢劫案解析》,《人民公安》2005年第8期第17-18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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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责任编辑:刘英玲)

中图分类号:D917.1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1674-9014(2015)05-0056-06

收稿日期:2015-07-05

基金项目:四川农业大学“双支计划”院级专项“监督管理过失犯罪研究”(201000870911)。

作者简介:李永升,男,安徽怀宁人,西南政法大学法学院教授,博士生导师,研究方向为刑事法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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