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犯罪防治的主流之路
2015-03-20吴心宇
中国犯罪防治的主流之路
吴心宇
(中南财经政法大学法学院,湖北 武汉430064)
摘要:我国目前犯罪预防体制存在较大漏洞,应从劳改释放人员和非劳改释放人员中的特定主体进行着重预防工作。问题解决应从国家机关、社会以及家庭等方面着手。心理预防是我国目前以至未来犯罪防治的主流之路。
关键词:心理预防;犯罪心理;犯罪防治
收稿日期:2013-03-28;修回日期:2015-04-03
作者简介:吴心宇(1994-),男,安徽合肥人,本科生,从事刑法学研究。
DOI:10.3969/j.issn.1671-6221.2015.02.028
中图分类号:D90-054
Psychological prevention:the main stream of prevention and control in China
WU Xin-yu
( Law school of Zhongnan University of Economics and Law, Wuhan 430064,China )
Abstract:System of psychological prevention in our country at present has a big loophole and we have to focus on labor release and the special subject of non- labor release to do our job of prevention . Solution of loophole should be taken by state organs, society and family etc. From now on, Psychological prevention will be the main stream of criminal prevention and control.
Key words:psychological prevention;Criminal psychology;Criminal prevention
低犯罪率甚至是零犯罪率是和谐社会的重要标志之一。犯罪预防作为实现低犯罪率甚至是零犯罪率的有效手段,其作用不可小觑。笔者认为,心理预防作为犯罪预防重要手段之一,必然会成为日后中国犯罪防治主流之路。
早在东汉时期,就已出现犯罪预防理论萌芽,“进忠有三术:一曰防,二曰救,三曰戒。先其未然谓之防,发而止之谓之救,行而责之谓之戒。防为上,救次之,戒为下。” 我国在封建时期早期,我国刑法对于犯罪预防就有了一定的科学认识。但体系化的犯罪预防理论最早在19世纪末期菲利在《犯罪社会学》中提出。直到近代犯罪率不断升高,社会稳定受到严重威胁时,我们才重新审视古人留下的宝贵精神财富。这对于犯罪减少,社会稳定和谐,无疑能起到很好的借鉴作用。
1 犯罪心理预防简述
为了正确定义犯罪心理预防,应正确理解犯罪心理。狭义的犯罪心理是支配行为人实施犯罪行为所有心理活动与心理因素的总和;广义犯罪心理指的是与从行为人犯罪行为的发生、发展和完成有关各种活动的心理活动和心理因素的总称。 在广义的犯罪心理基础上,综合社会学、心理学与刑法学等不同学科,笔者将犯罪心理预防定义为以国家为主导,通过对社会成员的个体心理采取一定影响措施,达到遏制甚至消除其犯罪心理的一系列行为的总称。究其本质,是一种在犯罪心理产生犯罪动机之初就将其遏制直至消灭的事前预防机制。通过事前的犯罪心理原因的科学分析,予以对症下药,尽最大可能割裂犯罪心理产生原因和犯罪心理的因果联系,从而达到遏制犯罪的社会效果。
2 我国现行犯罪心理预防机制及其漏洞完善
目前我国对于心理预防机制,主要是以国家行政和司法机关为主导防止特定人群(违法犯罪人群)再犯罪的事后针对性预防机制和以家庭、教育组织和社会为主导的不特定预防机制二者综合作用的机制。该机制建立初衷是保障社会个体成员在行为生活中每一个方面都被这种预防机制所涵盖,从而大范围甚至是全范围的预防犯罪。当然,这种机制自有其合理性。但是我们应当清晰地认识这种体制在我国的实践存在很大漏洞:
2.1对易再犯罪人群针对性心理预防漏洞
我国对于易再犯罪人群的心理预防在时间段方面一般是对其进行惩戒的期间,场所上一般是局限在如看守所、监狱等羁押场所。通过对特定人群的劳动改造以及思想教育,以期达到良好的社会效果。但事与愿违,我国再犯罪率一直是我国刑法和其他相关法律部门亟待解决的问题之一。首先,这种针对性心理预防更多的是停留在特定人群接受处罚的期间。但是易再犯人群的心理预防并非完全能在其受惩戒期间达到。惩戒期间结束后,我国的预防上更多地是采取监督手段而非心理疏导手段。同时极强的报复心理、受惩戒期间遭受的严厉对待、与社会的脱节,最终促使他们铤而走险再次犯罪。这既是我国西部某些地区再犯率高达17%原因之所在 。这类漏洞应当从三个方面予以改进:
(1) 羁押机关职能制度全方位改进。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精神,一方面我们要保障特定人群人格权益,预防其报复社会心理的再次萌芽。同时辅以心理疏导,缓解受惩戒人员的心理压力和对未来的惶恐。故而,羁押机关对于罪犯的心理疏导职能不能仅仅停留在形式化方面,更应通过人性化的关怀彻底转变在押人员思想,提升他们日后社会技能,从而防止他们日后对社会的仇视不断发展,以达到犯罪预防的目的。
(2) 家庭社会思想观念的彻底改革。对于受到惩戒的特定人群,社会普通民众以至于其家庭大多比较排斥。这种社会以至家庭的消极对待最终危害的还是社会和家庭。故而,一方面要逐渐淡化直至消除受过惩戒人员的犯罪记录对其释放后择业以及就业的影响,另一方面政府依据《监狱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切实肩负起为他们提供工作机会的责任,具体方法可参照未成年人犯罪的隐私保护。最后重视我国歧视性法律修改工作,《公务员法》《法官法》《检察官法》等一批法律法规司法解释对这类人群终生拒之于外,这明显与我国宪法规定平等权相悖,笔者建议参照《保险法》规定的合理时间区间来考验该特定人群,待考验期满后取消就业限制,这样无论对国家和社会的安全,还是对释放人员的人格都能起到良好效应。如果以上措施贯彻落实,相信我国特定(受过惩戒)人群犯罪心理一定能够得到显著地遏制并降低我国刑满释放人员的再犯罪率。
(3) 重点人口管理政策科学变革。依据我国《重点人口管理规定》第一条规定,对于重点人口的管理应当是预防和教育双管齐下的。但实践中更多是以监管为主,教育疏导来心理预防的可谓少之又少。我们对于重点人口的监管一定要摒除监管对象是具有一定社会危险性而将其作为犯罪分子对待的误区。 对于回归社会的特定(受过惩戒)人群,民警的定向帮扶必须落实到个人责任。通过长期定时的心理疏导,经济上补贴支持,及时高效地排解他们的心理负面因素,从而与时俱进建立起广泛的科学重点人口管理机制。具体情况我们可以以株洲市的罗峰(化名) 作为个例予以借鉴,最终在全国范围内予以推行科学变革后的重点人口管理制度。笔者认为这种措施的实践,需要其他社会措施共同施行,如对再犯更加严厉的打击,国家保障的进一步完善、教育宣传工作的贯彻落实。这样多层次体系化的措施一定能起到事半功倍的效果!
2.2对易初犯人群的普遍性犯罪心理预防的漏洞
对于非易再犯人群的犯罪心理预防,我国主要是通过教育宣传为主导手段,以社会氛围作为无形的力量潜移默化地遏制直至消除人们的犯罪心理。但我国人口基数大,教育资源区域分配不公,地区经济差异导致公众认识也存在较大差异性。针对不同的特定情况,应采取的对策如下:
(1)青少年。这个年龄段群体,易受家庭等外界因素影响,同时自身辨别能力的缺乏具体压抑释放行为开始出现 ,如果没有对其进行正确的教育预防,今后很容易促使其走上违法犯罪的道路。同时对青少年的年龄上限予以适当扩宽而使得预防范围的相对周延。大部分犯罪心理的形成往往集中于这一时期,这也就是我们必须对这一时期的人群予以重点预防原因之所在。
针对青少年,笔者认为应当从问题易产生处入手,具体方法如下:① 改进家庭教育。家庭教育从本质上决定着青少年的教育程度。据悉,初中文化及以下的犯罪比例占到青少年犯罪7成以上。这从侧面证明了家庭教育对于犯罪心理预防的重要作用。结合马茨阿(Matza.D)的漂流理论 ,笔者认为,家庭要为孩子构建良好的成长环境,同时还需要定期对孩子进行犯罪心理教育,及时排解孩子的困惑,避免犯罪心理萌芽的出现;此外需要对穷困家庭进行专项教育补助,防止孩子过早地失去受教育机会,日后踏入社会而为社会的不良因素所影响,最终走上犯罪的道路。② 改进教育制度。首先,变9年义务教育制为12年义务教育制。作为高中学龄青少年,踏入社会自力更生相对还是过早,而且易受社会不良因素的影响。延长义务教育时间,凭借义务教育的统一性、公益性和强制性来对学龄青少年予以正确引导,树立积极向上,奋斗获取财富的人生观、价值观,根本上遏止犯罪心理产生;其次,在校内设立专门心理辅导部门,政府斥资聘请专业的心理学专家坐镇,主动发现心理可能存在犯罪倾向的青少年;最后,在考核性考试中,如高考加入犯罪心理预防的内容。这样可以在社会普遍树立重视犯罪心理预防重要性的氛围,防止青少年走上犯罪道路。③ 国家帮教和社会影响。我国刑事责任年龄下限为16周岁。这一时期由于心理年龄基本成熟,人生观价值观已树立。这类人群的犯罪心理预防更多通过国家和社会教育予以完成,而非类似教育学龄青少年的思想教育方式为主导。 我们可以加大对犯罪行为的打击力度,提高犯罪成本,对有犯罪心理的青少年予以心理震慑;此外,通过社区帮教机构和心理辅导机构,相应加以改变并适用工作时期的青少年,正确认识工作生活压力,树立正确金钱观,避免产生对社会的沮丧和失望最终诱发犯罪。
(2) 职务类犯罪易发人群。我国刑法规定,职务犯罪是指国家机关、国有公司、企业事业单位、人民团体工作人员利用已有职权,贪污、贿赂、徇私舞弊、滥用职权、玩忽职守,侵犯公民人身权利、民主权利,破坏国家对公务活动的规章规范,依照刑法应当予以刑事处罚的犯罪。
针对职务类易犯人群进行心理预防时,笔者认为其方法如下:①建立完善的监督机制 ,无论是通说中的国家机关、企事业单位和人民团体下的工作人员,还是其他私企、个体工商户下的工作人员,都需要其所在单位进行一系列的配套制度支撑,其宗旨是一定不放任权力真空,大到国计民生的政府职能部门,小到居民区门口小店,完善的监督是保证犯罪心理预防的“第一把锁”。②树立正确的个人观念。在工作岗位上,很多人利用工作便利占单位的“小便宜”“走方便路”等不良社会现象,而这种现象很可能是下一步违法犯罪的预兆。根本上对这种认知的否定也是犯罪心理预防的重中之重。这点与青少年的犯罪心理预防和治安司法手段三者的有机结合才能保证其作用充分发挥,故而,个人观念的正确树立是保证犯罪心理预防的“第二把锁”。③结合必要的部门职能转型和其他手段。必要职能部门主要是指我国纪检部门。其监督一般是事后监督。案情出现,纪检部门才会采取措施。但如果纪检部门可以通过事前心理预防避免职务犯罪,无论是从部门运行成本角度考虑,还是犯罪最终成本考虑,都是纪检部门应采取的措施。但这样的制度改革必须有相应配套措施予以辅助实施,例如对工资较低的人员提高工资福利待遇,学习新加坡“高薪养廉”模式,同时修改法律法规加重对职务类犯罪的处罚等。
(3) 老年人。我国老年人(60周岁以上)犯罪在我国犯罪总体上看来比例不大,但是近五年来我国老年人犯罪占总体犯罪比例日益上升。其原因一方面来源于中国社会老龄化现象的加剧,另一方面源于老年人经济和精神的双重缺乏。 针对这2种原因现象,措施如下:①通过法律和制度层面手段完善老年人保障体系。我国老年人犯罪大多集中于侵犯财产类型犯罪,这往往是社会保障体系不健全,子女对老人漠视,以至于其最基本的生活保障都无法保证。针对此现象,我国民政部门等应完善社会养老保险和医疗保险,同时确保孤寡老人和子女无扶养能力的家庭中的老人的基本生活所需。另一方面,从心理上对其疏导,化解老年人的孤独,从而预防老年人犯罪的心理萌芽和发展。②做好老年人的婚姻工作。我国老年人犯罪中,强奸猥亵的比例令人深思。这类老年人多晚年丧偶,内心世界敏感脆弱。有时他们的合理诉求得不到基本满足,慢慢产生犯罪心理动机,最终以犯罪行为表现出来。 故而,重视老年人的婚姻工作十分重要。此外通过社区等第3人介入,不仅可以促成老年人婚姻,还可以从中进行普法教育,让他们了解法律规定,相信老年人犯罪势头蔓延一定能得到合理控制。
3 结束语
犯罪心理预防作为我国今后工作一项长期任务,是我国犯罪预防机制的主导和正确方向。一方面关注犯罪心理预防我们必然要通过制度实践来检验其合理性;另一方面由于实际情况的复杂和变化,工作重点要将制度落实到生活中,不能仅通过理论的辩驳最终停留在形而上学的认识上。正因如此,犯罪心理预防的实施显得格外重要。犯罪心理预防的发展,不仅是犯罪学理论的进步,也是未来进行犯罪预防和实现低犯罪率甚至是零犯罪率的重要途径,它从根本上依赖于全国人民的共同努力,笔者相信,心理预防,必然是中国犯罪预防的主流之路!
[参考文献]
[1]李平.我国刑满释放人员再犯罪问题研究[J].教育论坛,2014,(1):2-3.
[2]赵晓河.论犯罪心理预防[J].武汉冶金管理干部学院学报,2004,(6):1-2.
[3]吴宗宪.论老年男性的犯罪心理[J].政法论坛,1992,(3):4-5.
[3]张晋藩.中国法律的传统与现代转型[M].北京:法律出版社,2005.