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清代皇帝矿产资源观与矿政演变:以铜铅矿为例

2015-03-20马琦

文山学院学报 2015年2期
关键词:矿业矿产资源皇帝

马琦

(云南大学 人文学院,云南 昆明 650091)

清代皇帝矿产资源观与矿政演变:以铜铅矿为例

马琦

(云南大学 人文学院,云南 昆明 650091)

清代矿业大发展与矿业政策密切相关,这已引起学界的高度关注。然以往的研究侧重于矿政演变的过程,忽视对其原因的探讨。本文从清代皇帝矿产资源认知入手,探讨矿政演变与矿业兴衰之间内在关联。认为清代矿政演变不仅取决于矿产品供求关系,而且与决策者的矿产资源观密切相关。

清代;皇帝;资源观;矿政;矿业

主持人语:本刊开辟“边疆史地研究”栏目以来,新作迭出,受到广大读者欢迎。本期“边疆史地研究”推出青年学者的五篇佳作,共有的特点是选题新颖,注重研究视角与思路的创新,重视史料的收集并合理解读,在此基础上提出见解,读后使人欣喜。

清代大量开采云南的有色金属,相关矿政勃起至速,衰落亦剧。马琦的论文以云南的铜铅矿为例,探讨清代皇帝的资源观及其影响,提出清代矿政的演变不但取决于矿产品的供求关系,还与决策者的矿产资源观有关,为探究这一问题提供了新视角。马亚辉等的论文认为清朝统治者具有文化治边的思想,并探讨其表现及相应的实践,具有创新意义。张轲风的文章认为民初的“西南”包括西南六省,既是特定历史时期的地理概念,也是军阀政治形态下形成的地域政治概念。娄贵品的论文认为,20世纪中叶江应樑等学者提出“西南学”的概念,在中国史及中外交流史方面具有重要意义。聂选华则从环境史的视角,探讨中国犀牛的分布与变迁问题,认为中国犀牛呈现数量上从北往南减少、密度上从东往西锐减的特点,反映了历史时期生态环境的变化。

主持人简介:方铁(1949- ),男,云南大学民族研究院教授、博士生导师。2000年主持筹建西南边疆少数民族研究中心(教育部人文社科重点研究基地),任中心主任两届。研究方向:中国西南边疆史、民族史与边疆历史地理。

清代是中国矿业发展史上的重要时期,清代前期“一百年的增长率大大超过了此前的两千年”,达到“中国封建矿业史从未攀越过的高峰”[1]。近代以来,清代矿业研究成为矿业史、经济史和清史等领域的重要课题。矿业发展与矿业政策密切相关,故清代矿政亦备受学术界关注。韦庆远、鲁素在《清代前期矿业政策的演变》一文中讨论了康熙、雍正、乾隆三位皇帝在矿政中的决策及其作用,认为“这三位皇帝在考虑和处理有关矿政,在制定和执行矿业政策上,既有相沿袭继承的一面,又有有所发展演变的一面。……总的来说,康熙的矿业政策以禁为主,禁中有开,雍正则进一步强调禁闭,乾隆又一变为以开为主,开中有禁。”[2-3]他们对清代康雍乾三代矿业政策的总体评价是可以肯定的,但对于清代矿业政策的演变过程以及影响帝王矿业政策制定的原因,论述的过于笼统,当时就有人提出不同的看法[4]。矿业政策的制定取决于当时的社会经济状况,准确的说,是取决于矿产品供需关系,即矿产品供求平衡或供过于求时,则禁矿;而当矿产品供不应求时,则开矿[5] 36-44。但是,矿政的制定还受统治者矿产认知的制约,矿产资源观不但影响矿政的制定,还会左右矿业的发展程度。

一、清代前期皇帝矿产资源观与矿政演变

《清史稿》载:“清初,鉴于明代竞言矿利,中使四出,暴敛病民,于是听民采取,输税于官,皆有常率。”[6]顺治元年(1644年),开山东临胊、招远银矿;顺治二年,开山东“长清等处矿,每月汇报充饷”[7-8]。直至顺治九年(1652年),直隶保安人王之藩倡议开矿,工部议奏:“查故明万历时差官开矿,徒亏工本,无裨国计,而差官乘机射利,遍肆索诈,掘人冢墓,毁人田庐,不胜其扰。前事甚明,应严行禁止。”“上是之。”[9]顺治朝还处于平定全国的征战之中,稳定后方尤为重要,皇帝可能还无暇考虑矿产资源问题。

虽然康熙帝登基时全国已基本平定,但国内并不稳定,内有四大臣辅政,相互争斗,外有三藩、台湾问题尚未解决,而作为未成年人的康熙应该还没有形成自己的资源观,故顺理成章地沿用先皇的“矿禁”政策。随着社会经济的恢复和发展,货币需求增加,铸币量快速增长,币材需求量快速扩大,至康熙十八年(1679年)引发第一次“铜荒”。于是,康熙帝在当年殿试中以“铜源”为题,问计于广大士子。同年,户部《钱法十二条》出台,其中明确规定:“开采铜铅。凡一切有铜及白黑铅处所,有民具呈愿采,该地方督抚即选委能员,监管采取。”[10]自康熙十八年始,政府允许商民开采铜铅矿,矿政由“禁”到“开”,已经发生重大变化。其后,云贵总督蔡毓荣奏请开矿,很快被朝廷批准。康熙二十三年(1684年),为了进一步鼓励商民开采铜铅,又进一步取消矿税[11]。需要说明的是,康熙二十一年,湖广土司田舜年请开矿采铜。上谕:“开矿采铜,恐该管地方官员借此苦累土司,扰害百姓,应严行禁饬,以杜弊端。”[12]皇帝禁止此地铜矿开采,出于该地特殊政治体制的考虑,并非禁止全国铜矿的开采。

康熙二十三年开放“海禁”之后,大量日本洋铜的进口保证了国家币材的需求,化解了第一次“铜荒”。 在币材供求矛盾基本解决的前提下,防范矿产开发滋生的社会问题就成为康熙皇帝关注的重点。于是,康熙三十八年(1699年)停止旧钱及废旧黄铜器皿的收购;康熙四十三年(1704年),江西巡抚请开崇仁、大庾等处铜铅矿被户部奉旨驳回。康熙皇帝同时降旨:“闻开矿事情,甚无益于地方,嗣后有请开采,俱著不准行。”[13]68这道圣旨的颁布,意味着对康熙十八年《钱法十二条》中允许铜铅矿开采政策的否定。不但“嗣后有请开采俱不准行”,即使已开矿厂也予以封闭。如康熙四十四年封闭广东海阳县仲坑山矿厂[14-15]。

但是,当时的“矿禁”政策并非全国一致。自康熙二十三年之后,云南矿产开采一直在继续,成为“矿禁”中的例外。其他各省冀希援引云南之利奏请开矿,如康熙五十一年(1712年)四川总督能泰两次奏请开矿,虽然没有得到批准,但已经实施开采。有鉴于此,康熙五十二年,经过九卿会议讨论,最终决定:“除云南督抚雇本地人开矿,及商人王纲明等于湖广、山西地方各雇本地人开矿不议外,他省所有之矿,向未经开采者仍严行禁止,其本地穷民现在开采者姑免禁止,地方官查明姓名记册,听其自开。若别省之人往开,及本处殷实之民有霸占者,即行重处。”[16]继续“矿禁”政策的同时,允许云南和少数已开者例外。

然而两年之后,日本正德新令中限制铜的出口,清廷的币材供给再次亮起红灯。为了缓解第二次“铜荒”,从税关办铜到内务府商人办铜,再到江南八省办铜,币材供给方式几经变化,直到康熙皇帝驾崩之际,铜铅供不应求的矛盾仍然没有得到解决。

从资源认识上看,康熙皇帝是非常矛盾的。一方面,他认为,“天地间自然之利当与民共之,不当以无用弃之”[16];而另一方面,他又担心矿业开发滋生社会问题,要求“不得聚众生事,妄行不法”[17]。因此,允许贫民零星开矿以谋生、反对商人大规模开采以谋利成为康熙帝矿产资源利用观的写照。这种资源观正是康熙皇帝在权衡保证国家矿产需求与维护社会稳定这两大问题后的折中选择。

二、清代中期皇帝资源观与矿政演变

雍正皇帝即位时国家承平已久,但币材供求矛盾依然存在。在政策上,雍正皇帝仍然延续康熙四十三年之后的“矿禁”。雍正二年(1724年),就两广总督孔毓珣奏请广东开矿一事,上谕言:“至于课税,朕富有四海,何藉于此,原因悯念穷黎起见,谕尔酌量令其开采,盖为一二实在无产之民,许于深山穷谷,觅微利以糊口资生耳。尔等揆情度势,必不致聚众生事,庶或可行。若招商开厂,设官征税,传闻远近,以致聚众藏奸,则断不可行也。”[18]这与康熙皇帝的认识并无二致。雍正五年(1727年),湖南巡抚布兰泰奏请开矿,上谕:“开采一事,目前不无小利,人聚众多,为害甚钜。……岂不闻有一利必有一害,要当权其利与害之轻重大小而行之耳。”[19]皇帝反对的态度已不坚决。

但在实际执行过程中,矿业的开禁问题在地域上有明显的差别。雍正年间,关于广东开矿还是禁矿的问题争论最为激烈[20]。但就全国而言,除了云南之外,贵州、广西、湖南、四川等省已有官府批准设立的矿厂从事采炼[21]。也就是说,雍正皇帝将矿产开发问题落实在具体的地域上,趋利避害,因地而宜,已经不是单纯的矿业开禁问题。这里需要说明的是,虽然雍正皇帝仍然面临在保证国家矿产需求与维护社会稳定这两大问题,但通过对具体地域分析,以实现趋利避害的目的,显然比康熙皇帝较为高明,表明对矿产资源的认识更加深刻。

乾隆皇帝的资源观与其祖父和父亲不同。乾隆二年(1737年),贵州提督王无党奏:“夷地开厂,米粮食物,垄断丛奸。铜铅二项为铸局所需,自不可禁。银锡等厂宜因地因时以为开闭。”乾隆皇帝认为:“据云,铜铅为铸局所需不可禁,则银锡亦九币之一,其可即行禁采乎?且禁银锡之厂,则为此者将转而求之铜铅之场矣,游手耗食之人如故也。此奏虽是,而未通权。”[22]王无党从维护社会秩序出发,提出开铜铅而禁银锡,限制矿业开发规模,尽力减小矿业开发滋生的不利社会影响。乾隆帝认为“此奏虽是,而未通权”。

同年,广东开矿之议再起,两广总督鄂弥达与广东提督张天峻之间就开禁问题各执一词。鄂弥达认为“广东提督张天骏有意偷安,假名滋事奏止开矿”[23]。身为两江总督的庆复上奏支持广东开矿,并提出“是开矿之处,全在该管官调度得宜,钤制有法,不在疆域之异。”[24] 38将雍正皇帝矿产资源开发观向前推进了一步。综合各方面意见,次年皇帝在给鄂弥达的朱批中写到:“所奏甚是。地方大吏原以地方整理,人民乐业为安靖,岂可以图便偷安,置朝廷重务于膜外而谓之安靖耶?横山矿徒一案,张天骏即应处分,而此后借安靖之名为卸责自全之计,甚属推诿因循,罔顾公事。张天骏著部议处具奏。该部知道。”[25] 39乾隆的意思很明确,矿业为朝廷“重务”,地方官吏不能以“安靖”为借口,禁止了事。

此时,乾隆皇帝的矿产资源观念已经形成:矿产资源开发是国家的重要政务,关键在于如何开发才能做到趋利避害,而不是简单的开禁问题。乾隆四年(1739年),两广总督马尔泰奏请广东开铜矿禁银矿,皇帝朱批:“但所谓银矿应闭之说,朕尚不能深悉,或者为开银获利多,则开铜者少乎,不然,银亦系天地间自然之利,可以便民,何必封禁乎。”[26]认为开矿并非仅指铜铅,凡便民之矿均可开采。乾隆五年,当礼部尚书赵国麟奏请煤矿“悉听民间自行开采”[27] 8时,因皇帝心中已有定论,故将此折交各省督抚讨论。河南巡抚雅尔图不赞成此议,皇帝朱批道:“原不必强同也。”[28]9-10虽然皇帝赞同开矿,但并未要求全国一致,应该因地制宜。

至乾隆八年(1743年),矿业开禁已水到渠成。户部尚书张廷玉奏:“查矿厂为天地自然之利,固应开采以资民用。抑必详查出产地方,并无妨碍滋扰,妥酌办理,始为有利无弊。是以各省出产铜、铁、锡、铅之山场,如经该督抚查明产矿处所并无妨碍民田庐墓,招商刨挖,酌定章程,不致滋事启弊,保题开采,户部俱照该督抚所题,准其开采。倘遇矿砂淡薄,所出不偿所费,即准题请封闭。现在开采省分,如云、贵、广西之铜、铁、铅、锡矿厂,四川、湖南之铜、铅、铁矿,俱经开采;湖北产铁地方,已令该督抚查明定议;广东之锡矿,业据该督抚题请开采,其铜、铅矿厂,近据该布政使托庸奏请开采,经户部会同总督庆复议令该督抚将开采事宜妥议具奏。是各省有可采之山场,俱经该地方官查明保题,先后开采,以济民用。”[29] 15开矿地域遍及滇、黔、桂、川、湘、粤等六省,其他没有开矿的省份,并非国家禁止,主要缘于地方官吏的能力和认识问题。如乾隆九年,河南布政使赵诚奏请“矿煤之产概宜驰禁也”[30]12。皇帝将此折发河南巡抚硕色议奏。但硕色不赞成开矿,认为“应将该布政使赵诚所请开采银铅等矿之处毋庸议”。皇帝朱批:“汝本一惟愿无事之人,且亦不能担任此事,只可姑且止耳。”[31] 12-14乾隆皇帝很清楚,如果强迫没有能力的人去开发矿产,只能适得其反。

嘉庆皇帝对矿产资源的认识趋于保守。嘉庆四年(1799年)四月,上谕内阁曰:“朕恭阅世宗宪皇帝朱批谕旨,于开矿一事,深以言利扰民为戒,圣训煌煌,可为万世法守。……夫矿藏于山,非数人所能采取,亦非数月所能毕事,必且千百为群,经年累月,设立棚厂,凿砂煎炼,以谋利之事,聚游手之民,生衅滋事,势所必然。纵使官为经理,尚难约束多人,若听一二商民集众自行开采,其弊将无所不至。……且国家经费自有正供常赋,川陕余匪指日即可殄平,国用本无虞不足,安可穷搜山泽,计乃锱铢。……朕广开言路,非开言利之路也,聚敛之臣,朕断不用,明绳折著掷还,并著交部议处。”[32]嘉庆六年九月,上谕再次重申:“朕自亲政以来,屡经谕止臣工不准言利,而内外臣工实心确信朕言者固多,然心存观望犹豫者不少,彼意总以为决不因言利获咎,即蒙议处申饬,圣意总觉能事,后必见好,是直不以朕为贤君,视为好货之主矣,诸臣何苦必欲以此尝试耶?……嗣后臣工等惟当洗心涤虑,毋得轻启利端,假公济私,妄行渎奏,将此旨通谕中外知之。”[33]虽然嘉庆帝声称秉承祖父的矿产资源观,但并未领会雍正趋利避害、择地开禁的精神,而是一味反对言利,禁止新设矿厂。但事实上,除了硐老山空的矿厂之外,嘉庆年间并未将此前设立的矿厂全部封闭,却在滇黔川等矿产大省还新设了不少矿厂[34]。

三、清代后期皇帝矿产资源观与矿政

道光朝前期,皇帝的矿产资源认知依然保守,但自道光二十年(1840年)鸦片战争之后,皇帝的资源观突然从保守变为激进。道光二十四年(1844年)四月,上谕:“自古足国之道首在足民,未有民足而国不足者。天地自然之利,原以供万民之用,惟经理得宜,方可推行无弊。即如开矿一事,前朝屡行,而官吏因缘为奸,久之而国与民俱受其累。我朝云南贵州四川广西等处向有银厂,每岁抽收课银,历年以来,照常输纳,并无丝毫扰累于民,可见官为经理,不如任民自为开采,是亦藏富于民之一道。……该督抚等必能仰体朕意,妥为筹办,固不可畏难苟安,亦不得抑勒从事,总期于民生国计两有裨益,方为妥善。各省情形不同,不准彼此观望”[35]。四年之后,皇帝再次重申:“至开矿之举,以天地自然之利还之天下,仍是藏富于民。如果地方官办理得宜,何至藉口于人众易聚难散,因噎而废食。著四川云贵两广江西各督抚于所属境内确切查勘,广为晓谕,其余各省督抚亦著留心访查,如有苗旺之区,酌量开采,断不准畏难苟安,托词观望,傥游移不办,……总之,有治人无治法,穷变通久,全在因时制宜。”[36]

如果说乾隆皇帝还能做到因地制宜、不强求一律的话,道光皇帝则强令全国各地均需实力开矿。虽然大量开矿是为了扩大财政收入,便于偿还赔款,但这样的政策,客观上对矿业发展有利。事实上,强令开矿并不能达到预期效果,反而滋生扰民、偷税等弊端。故咸丰帝即位后,上谕内阁:“王大臣等遵议给事中王东槐奏封禁矿厂一条。开采山矿,原期裕课便民,除贵州一省仍令开采外,其余各省著该督确切查明,如果于民未便,著即遵照前奉谕旨,奏明停止。”[37]

咸丰帝虽未强令全国开矿,但在重视矿产开发、获取矿利方面与道光一致。咸丰元年(1851年)五月,巡抚张亮基奏陈云南矿务人员赔累、运输迟缓、铜质低下等问题,上谕:“所奏自系目前实在情形。惟地不爱宝,亦赖人力相机筹办。……总之厂员须善躧引苗,严督砂丁,不得听其以硐老山空,一报塞责,而店员之承运迟滞,运员之沿途逗遛,甚至恣意偷窃,捏报遭风,均应节节严防,以杜积弊,庶期于铜务渐有裨益。”[38]皇帝认为矿产资源自应努力开发,妥善经理,不能敷衍推脱。咸丰三年三月,上谕称:“朕闻四川等省向产有金银矿,自雍正以后百余年来未尝开采,地脉休养日久,所产自必畅旺。上年大学士等会议筹备军饷章程内请开采以裕军需,已依议行矣。……当此军饷浩繁,左藏支绌,各省督抚务宜权衡缓急,于矿苗丰旺之区,督派干员,悉心履勘,各就地方情形奏明试办,毋得狃于积习,任听不肖官吏名为封禁,暗取陋规,但以有碍风水、聚众滋事等语一奏塞责”[39]。开采矿产不但有益民生,且能添补军饷,故严禁地方官为难推诿。咸丰朝的矿政与皇帝对矿产资源的认知密切相关,因为咸丰朝亦存在筹集巨额赔款的问题,且西南和长江中下游地区长期处于战乱之中,军费需求极大。

当然,积极开发矿产的同时,亦要防范其滋生的社会问题。如咸丰四年五月,陕西巡抚王庆云奏陕西鼓铸开采南山一带铜铅矿事,上谕:“其南山一带铜铅等矿,并准闲民开采,惟不得招集外来游民,致令奸宄溷迹。”[40]由本地人开采,杜绝外地流民,是清代防范矿山聚众滋事的主要方法之一,而开矿的前提是不影响当地社会稳定。如咸丰八年五月,倭什珲布奏请招商开采蒙古银矿,上谕称:“前因倭什珲布奏都兰哈喇矿鎨铅苗旺盛,招商试采,……该都统前往试行采穵,虽为藉充经费起见,亦须权衡利弊,不致滋生事端,方为妥善。”[41]对于阻挠开矿的人则严惩不贷。咸丰五年十月,热河都统柏葰奏蒙古夫人宗室氏阻挠矿务,上谕言:“览该氏呈词,受人指使,要挟该王,逞其私欲,实属不安本分。”[42]

同治朝前期,战乱仍未平息,矿政趋于谨慎。咸丰十一年(1861年)十一月,上谕:“其各省矿税、厘捐本属利害相乘,矿徒多聚无业游民,尤易酿成事端,除曾经奉旨办理著有成效,及业已降旨停止各矿外,如有各地方私行开穵及试采各矿,均著即行停止,以弭后患。”[43]为了避免矿民暴乱,仅留开采有效之矿,其他一律停止。但是,针对云南的矿产仍鼓励开采。同治三年(1864年)十二月,上谕议政王军机大臣等:“盐井、铜矿为天地自然之利,滇省饷源所自出,该抚(林鸿年)入滇后,即可就地设法兴办。”[44]云南矿产丰富,但战乱已持续十余年,开办矿务可解军饷之需。然从“盐井、铜矿为天地自然之利”中可见,如全国战乱平息,形势稳定,皇帝还是倾向于矿业开发。

光绪朝时,战乱平息,社会经济开始恢复,为矿业开发创造了稳定的环境。光绪二年(1876年)五月,上谕:“云南五金并产。据有矿山之利。自宜设法开采。”[45]光绪五年十月,上谕丁日昌所奏言:“所称扩充矿务,现在直隶福建湖北等省,均经开办,如果办有成效,自当量为扩充,以尽地利。”[46]从“自宜设法开采”到“量为扩充以尽地利”反映出光绪帝矿产资源为我所用的认知,以及开发矿产积极性的增加。当然,矿产开发的同时还应当考虑当地实际情况,做到有利无害。如光绪七年三月,山东通判赵清韶条陈采矿,圣旨曰:“开矿事宜必须俯顺舆情,实于地方有利无害,方免滋生事端,仍著该抚察看情形,妥慎办理。”[46]慈禧太后对矿产资源亦有一定的认知,光绪十三年正月懿旨中言:“近来筹画度支,如开采铜铁等矿,本为天地自然之利,各该督抚往往以事多窒碍,一奏塞责,中外泄沓成风,于因时制宜变通尽利之至计,并不尽心筹画,实力奉行,更思藉端尝试,豫为异日诿卸地步,此等积习。深堪痛恨。”[47]

中日甲午战争之后,清廷上下都将矿务当为筹措赔款的首选。光绪二十二年(1896年)正月,上谕称:“自上年与日本订约以来,内外臣工条陈时务折内,多以广开矿产为方今济急要图。当通谕各直省将军督抚,体察各省情形,酌度办法具奏。”安徽、江西、湖南、四川各矿“谕令未可停止”,山东、云南、贵州、山西各处“均宜及时攻采”,并对其他意见提出了批评,“此外各省覆奏折件,谓矿不宜开,固属拘泥之见,谓矿无可开,亦属臆断之词,又或谓先宜讲求矿学,慎择矿师,及悉听闲民自采,招商承办,恐无成效等词,一奏塞责,并未将该省如何拟办情形详细声叙,甚非朝廷实事求是之意。”[48]次月,光绪帝再次强调:“当此国用匮乏,非大兴矿务,别无开源良策。……各该督抚身膺重寄,与国家休戚相关,傥狃于故见,仍以空言搪塞,扪心自问,其何以仰对朝廷耶。”[49]矿产资源认知趋于一致,大力开发矿产成为国家大政。这固然与筹集甲午赔款有关,但也反映出矿产资源观的进步。光绪二十五年六月,总理衙门奏报《增定矿务章程》[50],矿产资源认知转化为矿业政策,清代矿政已由传统转向近代。

通过分析清代各位皇帝矿产资源观和矿业政策演变过程可以看出,虽然他们所处时代各不相同,面对的国家形势和社会环境各异,但其对资源认识的变化与清代矿政演变之间存在一定的关系。康熙帝在权衡保证国家矿产需求与维护社会稳定这两大问题时,倾向于允许贫民零星开矿以谋生、反对商人大规模开采以谋利,这样的资源观影响到矿业政策变化不断,矿业亦无过多发展;雍正帝虽然面临同样的问题,但他的认识进一步深化,通过择地开禁,做到趋利避害,虽然政策上依然“禁矿”,但实际上已在不少地区从事开发,故矿业逐渐发展;乾隆帝认为矿业开发的利与弊取决于决策者和管理者的智慧与能力,不存在开与禁的问题,而在于如何才能做到趋利避害,故矿政从禁止转向开放,迎来了矿业发展的黄金时代;嘉庆帝继承了雍正帝“禁矿”形式,但却未领会其精髓,资源观趋于保守,禁止新矿开发,故矿业发展陷于停顿乃至倒退;道光、咸丰、同治三位皇帝均面临财政压力,故而倡导矿产开发,尤其是金银矿,以便于筹集赔款,但受全国形势和战乱的影响,在矿业开发上亦无太大作为;光绪朝虽然国内稳定,但仍有外患,财政压力如故,但矿产开发具备安定的环境,而新政也将开发的重点导向煤铁矿,促进了近代工业的发展。由此可见,统治者的资源观对矿政和矿业发展有深刻的影响。

[1] 中国人民大学清史研究所档案系,中国政治制度史教研室. 清代的矿业(上册)·前言[M]. 北京:中华书局,1983.

[2] 韦庆远,鲁素. 清代前期矿业政策的演变(上)[J]. 中国社会经济史研究,1983(3):1-17.

[3] 韦庆远,鲁素. 清代前期矿业政策的演变(下)[J]. 中国社会经济史研究,1983(4):5-28.

[4] 杨余练. 康雍时期矿业政策的演变[J]. 社会科学辑刊,1983(2):128-132.

[5] 马琦. 国家资源:清代滇铜黔铅开发研究[M]. 北京:人民出版社,2013.

[6] 清史稿卷一百二十四食货五·矿政[Z].

[7] 大清世祖皇帝实录卷十一,顺治元年十一月丁丑,登莱巡抚陈锦请[Z].

[8] 大清世祖皇帝实录卷十三,顺治二年正月庚戌,户部议覆山东巡抚方大猷疏请[Z].

[9] 大清世祖皇帝实录卷七十,顺治九年十一月辛酉,工部奏言[Z].

[10]大清圣祖皇帝实录卷八十五,康熙十八年十月丙寅,户部等衙门会奏[Z].

[11]陈廷敬. 制钱销毁滋弊疏,午亭文编卷三十[Z].

[12]大清圣祖皇帝实录卷一百四,康熙二十一年八月庚子,上谕[Z].

[13]军机处录副奏折. 康熙四十三年六月十四日,抄录户部奉旨停止开矿咨稿//清代的矿业[M]. 北京:中华书局,1983.

[14]大清圣祖皇帝实录卷二百二十一,康熙四十四年六月庚戌,户部题[Z].

[15] 大清会典(雍正朝)卷五十三,课程五·杂赋矿课条[Z].

[16]大清圣祖皇帝实录卷二百五十五,康熙五十二年五月辛巳,大学士九卿等遵上旨议覆开矿一事[Z].

[17]大清圣祖皇帝实录卷二百五十五,康熙五十二年五月辛巳,上谕[Z].

[18]大清世宗皇帝实录卷二十四,雍正二年九月戊申,上谕两广总督孔毓珣[Z].

[19]大清世宗皇帝实录卷五十五,雍正五年闰三月戊午,上谕[Z].

[20]世宗宪皇帝朱批谕旨卷七之一、七十三之一、一百三十四、二百十五之四、二百十四之三、二百九上,孔毓珣、王士俊、郝玉麟、焦祈年、杨永斌、鄂弥达等奏及朱批[Z].

[21] 钦定大清会典事例(乾隆朝)卷四十九户部·杂赋上[Z].

[22] 大清高宗皇帝实录卷三十七,乾隆二年二月[日期不详],贵州提督王无党奏[Z].

[23]大清高宗皇帝实录卷七十八,乾隆三年十月戊子,兵部议覆调任两广总督鄂弥达疏言[Z].

[24]军机处录副奏折. 乾隆二年三月,两江总督庆复奏《为敬陈管见仰祈睿鉴事》//清代的矿业[M]. 北京:中华书局,1983.

[25]朱批奏折. 乾隆三年七月十一日,两广总督鄂弥达奏《为尊旨议奏事》//清代的矿业[M]. 北京:中华书局,1983.

[26] 大清高宗皇帝实录卷九十五,乾隆四年六月[日期不详],两广总督马尔泰奏[Z].

[27]朱批奏折. 乾隆五年二月初六日,大学士兼礼部尚书赵国麟奏《为请广天地自然之利以裕民用事》//清代的矿业[M]. 北京:中华书局,1983.

[28]朱批奏折. 乾隆五年三月初一日,河南巡抚雅尔图奏《为据实奏明事》//清代的矿业[M]. 北京:中华书局,1983.

[29]朱批奏折. 乾隆八年七月初二日,张廷玉等奏//清代的矿业[M]. 北京:中华书局,1983.

[30]朱批奏折. 乾隆九年十月二十八日,河南布政使赵诚奏《矿煤之产概宜驰禁也》//清代的矿业[M]. 北京:中华书局,1983.

[31]朱批奏折. 乾隆十年正月二十八日,河南巡抚硕色奏《为遵旨议奏事》//清代的矿业[M]. 北京:中华书局,1983.

[32]大清仁宗皇帝实录卷四十三,嘉庆四年四月丁未,上谕内阁[Z].

[33]大清仁宗皇帝实录卷八十七,嘉庆六年九月庚子,上谕内阁[Z].

[34]钦定大清会典事例(嘉庆朝)卷一百九十四户部·杂赋[Z].

[35]大清宣宗皇帝实录卷四百四,道光二十四年四月乙巳,上谕军机大臣等[Z].

[36]大清宣宗皇帝实录卷四百六十一,道光二十八年十一月乙酉,上谕内阁[Z].

[37]大清文宗皇帝实录卷九,道光三十年五月甲午,上谕内阁[Z].

[38]大清文宗皇帝实录卷三十三,咸丰元年五月丙申,谕军机大臣等[Z].

[39]大清文宗皇帝实录卷八十九,咸丰三年三月壬申,上谕军机大臣等[Z].

[40]大清文宗皇帝实录卷一百三十一,咸丰四年五月壬戌,上谕[Z].

[41]大清文宗皇帝实录卷二百五十三,咸丰八年五月丁丑,上谕[Z].

[42]大清文宗皇帝实录卷一百七十九,咸丰五年十月戊戌,上谕[Z].

[43]大清穆宗皇帝实录卷十一,咸丰十一年十一月,上谕[Z].

[44]大清穆宗皇帝实录卷一百二十五,同治三年十二月壬辰,上谕议政王军机大臣等[Z].

[45]大清德宗皇帝实录卷三十二光绪二年五月丙午,上谕军机大臣等[Z].

[46]大清德宗皇帝实录卷一百二,光绪五年十月甲子,上谕军机大臣等[Z].

[47]大清德宗皇帝实录卷二百三十八,光绪十三年正月辛丑,懿旨[Z].

[48]大清德宗皇帝实录卷三百八十四,光绪二十二年正月乙丑,上谕军机大臣等[Z].

[49]大清德宗皇帝实录卷三百八十五,光绪二十二年二月甲戌,上谕军机大臣等[Z].

[50]大清德宗皇帝实录卷四百四十七,光绪二十五年六月己亥,总理各国事务衙门奏[Z].

(责任编辑 杨永福)

The Concept of Mineral Resources of the Emperors of the Qing Dynasty and the Evolutions of Their Policies: Taking Copper and Lead as a Case Study

MA Qi
(School of Humanities, Yunnan University, Kunming 650091, China)

The great development of mining industry in Qing Dynasty was closely related to the mining policies,and this has been highly concerned in the academic world. The previous studies focused on the evolution of the mining policies, but ignored the causes. This paper starts with the emperors' knowledge of the mineral resources,exploring the internal relations between the evolutions of mining policies and the rise and decline of the mining industry. The paper holds the view that the evolution of mining policies in Qing Dynasty not only depends on the supply and demand of the minerals, but also goes hand in hand with the emperors' concept of mineral resources.

the Qing Dynasty; the emperors; the concept of mineral resources; mining policies; mining industry

F426.1

A

1674-9200(2015)02-0042-07

2014 - 08 - 01

马 琦,云南大学人文学院副教授,历史学博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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