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加坡海事信托融资模式及对我国的启示
2015-03-20祝捷,冼先品,朱虹
新加坡海事信托融资模式及对我国的启示
主要研究国际物流。
祝捷,冼先品,朱虹
(福州外语外贸学院,福州 350202)
摘要:新加坡是国际金融中心和航运中心,新加坡政府不遗余力地促进本国航运业的发展,目前,已经有数家海事信托在新加坡证券交易所上市,这种航运融资的创新,不单对本国航运业的发展有积极的影响,也稳固了新加坡作为世界航运中心的地位,对新加坡海事信托的探寻有助于我们创新设计适合本国的船舶融资模式,合理地促进我国国际航运中心的建设。
关键词:海事信托;航运政策;融资
航运是资金密集型行业,融资是航运业永恒的主题。在世界航运市场,各国制定竞争性的航运政策,不断鼓励本国航运业的发展和外国航运公司在本国进行投资。伦敦、汉堡、东京、香港和纽约是公认的航运金融中心,令人瞩目的是新加坡冉冉而上的航运地位,新加坡在宏厚的金融实力和交通便利等众多因素的基础上,大力发展和创新航运金融,特别是其在船舶财产信托上进行创新,推出了海事信托,吸引了业界目光。新加坡的海事信托并没有只针对本国投资者,而是向世界航运界倘开大门,继太平船务信托成为首个海事信托并成功上市后,德国的Rickmers集团和Schoeller Holdings、北方银行、德国联合抵押银行(Bayerische Hypo-und Vereinsbank)等分别设立了Rickmers Maritime和First Ship Lease Trust两个海事信托并同样在新加坡证券交易所进行上市。今天,我国提出“一路一带”战略,在国家政策的鼓励下,相关的航运创新尝试已经在初露苗头,毫无疑问,新加坡的海事商业信托对上海航运中心的建设有相当的借鉴意义,特别是当新加坡海事信托的融资机会同样对其他国家的航运企业开放时,海事信托的融资模式更应该值得我国有国际视野的航运企业借鉴和利用。
一、海事信托与新加坡的航运政策
早在1998年亚洲金融危机之后,为了改变经济发展过重倚靠制造业的格面,新加坡政府制定了新的国家产业发展计划,目标是将新加坡变为重要的亚洲金融中心,成为基金业、私人银行业和投资银行业的聚集地。新加坡严格的银行保密法,以及有利于非本国居民的税收制度,已经使其成为亚洲地区财富管理业务中心和全球发展速度最快的离岸金融中心。
新加坡得天独厚的地理位置催生航运业与相关服务业的快速发展,政府也锐意把新加坡发展成为国际航运中心,成立新加坡海事基金会促进海洋产业的发展,并制定了“海事金融激励计划”,该计划对海事服务公司和海事信托推出低企业税和个人薪酬税,吸引了国际航运企业、船舶经纪和保险业等机构进驻新加坡开展业务,使得新加坡已经成为亚洲区内主要的国际航运中心。
(一)新加坡海事金融激励计划
在2006年财政预算案演辞中,新加坡总理兼财政部部长李显龙首次提出了帮助新加坡航运界开拓世界级的金融市场和专业知识的海事金融激励计划(Maritime Finance Incentive)计划,该计划的亮点是税收的优惠,包括船舶投资经理的管理收入、特许船舶投资机构、租赁船舶等方面的税收优惠等。
2006年6月,新加坡海事与港口管理局(MPA)推出了针对航运企业、船舶租赁公司、合伙和海事信托的海事金融激励计划(Maritime Finance Incentive)。在激励期内,特许船舶投资机构(ASIV)购买的的任何船舶在整个寿命期免征所得税。这种税收优惠安排使得潜在投资者能对税收有确定的可预见性,从而促进航运企业在新加坡设立此类投资。2006年起,已有3个海事信托在新加坡证券交易所上市。
(二)资产证券化与《商业信托法》
新加坡是英美法国家,信托业渊远流长,信托法律关系主要由《受托人法》和《信托公司法》所调整,这两部法律及相关法规共同对新加坡的民事和营业信托构进行比较完善的规制。但《受托人法》和《信托公司法》中关于受托人的规定,以及商事信托与民事信托的界限有时没有明显的区别,未能构成完整的风险隔离机制,成为信托资产证券化的一大障碍。2004年新加坡通过的《商业信托法》(the Business Trust),则为新加坡特殊目的信托(SPT)的构建铺平了道路。特别地,资产证券化运行机制中最核心的设计是其破产隔离机制,通过一个信用级别较高的机构——特殊目的机构SPV专门来实现资产证券化进而通过设立、资产的真实转移、破产隔离机制和证券发行等具体步骤实现资产的证券化,从而达到融资的目的。
二、《商业信托法》对SPT的构建
(一)商业信托与证券融资
新加坡《商业信托法》对信托资产证券化意义巨大,其立法体系完整,对以《商业信托法》为依据设立的商业信托特别是特殊目的信托创造了条件。《商业信托法》的框架下,商业信托分登记的商业信托(registered business trust)和非商业信托。目前在新加坡金融管理局登记并在新加坡证券交易所上市的商业信托共有10个,分布在航运、不动产和基础设施等行业。新加坡的商业信托和房地产投资信托业也有很大的不同。虽然同REIT一样,海事信托通过现金收入进行分配利润,但与REIT不同,海事信托没有资本充足率限额和贷款限额。
(二)SPT的构建:破产风险的隔离
《商业信托法》为SPT的建立提供了法律基础,实现了SPT的破产隔离功能,为信托资产证券化提供了可能。首先是明确了受托管理人(the trustee-manager)的独立法律地位。新加坡《商业信托法》第6条第1款、第2款规定了只有公司(并非获私人豁免公司)可以登记为商业信托受托经理人,并对其经营权限做了规定,其最大意义是为资产的真实转移提供了基础。其次是通过受托管理人的单一业务提高了资产信用。信托资产证券化使特定金融或者实物资产转变成为受益权,受托人依据信托契约的规定将证明受益人所享有的信托财产收益权平均加以分割,然后通过证券承销商出卖给投资人。而受益凭证(Units)的顺利发行和规模则很大程度上取于该特定资产的信用评级。再次是明确将保护投资者作为其严格的信托责任。新加坡是英美法系国家,在本国法律的体系下,成文法和判例法共同调整国内法律关系。投资者可以对受托管理人可能违反信托责任的任何行为请求司法机构进行救济,然而《商业信托法》也以立法的形式,对内部治理、受托管理人的权力、信托契约的内容、信息披露、金融管理局的裁量权和投资者的司法救济权利等各方面进行规定,通过严格的信托责任来保护投资者的利益。
三、税收安排的支持和激励
在新的Maritime Sector Incentive安排下,继续鼓励航运支持性服务业在新加坡设立营业机构,并继续吸引世界级航运企业将辅助性营业活动安排在新加坡。目前的ASL和船舶经纪和FFA等激励性优惠措施将转化成MSI而继续适用。
为了吸引国内外船东在新加坡登记船舶和将业务放在新加坡,新加坡政府推出了Block Transfer Scheme激励计划。在该计划下,船东如果在新加坡登记船舶,则船东的船舶必须满足最低的吨位标准,并在合理的时间内登记。该计划通过船舶数量和吨位要求倒置来吸引船东把尽量多的船舶在新加坡登记。船东享受改计划的资格是由船东在登记前向新加坡海事与港口管理局(MPA)提出书面申请。如果船东被符合该计划的标准,那么船东在船舶登记时享有登记费用的优惠。
四、新加坡海事信托融资模式之借鉴
近年来,我国明确提出构建“丝绸之路经济带”和“21世纪海上丝绸之路”发展理念与倡议(简称“一路一带”),它将充分依靠中国与有关国家既有的双多边机制,借助既有的、行之有效的区域合作平台。在“一路一带”构建过程中,如何促进我国与相关国家、地区升级合作关系,实现经济融合与文化包容,这是该理念得以落实的核心。而不容回避的是,“一路一带”沿线国家在经济发展水平、现代金融服务体系建设等诸多方面存在着发展差异,少部分国家因自身原因很难直接融入合作机制。鉴于此,笔者认为可以充分借鉴新加坡海事信托融资模式,通过金融创新解决上述问题。
(一)建立“一路一带”金融智库
为解决“一路一带”相关国家、地区间经济发展、尤其是金融业发展不平衡的问题,笔者认为学习借鉴新加坡海事金融激励计划,组建跨国金融智库,从银行、信托和证券等方面,展开专题研究,出台相关金融激励计划,推进“一路一带”得以落实。
(二)依据资产证券化,推进金融创新
“一路一带”相关建设领域的投资十分巨大,对任何国家,尤其是作为发起国而言的中国,存在着较大的财政风险。因此有必要通过金融创新,在一定程度上分摊该风险。在这方面,笔者认为可以借鉴新加坡海事信托的经验,通过实现资产证券化来实现风险在各参与国之间共同分摊。具体而言,可以由我国发起,建立一个借助特殊目的机构(SPV),推动SPV与原始权益人破产、自身破产和母公司破产之间的隔离,进而实现财政风险分摊。
(三)倡导“商业信托”公约,夯实法律基础
新加坡编制了《商业信托法》,从而借助SPT实现破产隔离夯实了法律基础。如上所述,“一路一带”大量基础设施投资导致的财政风险,是所有参与国不容回避的问题。鉴于此,笔者认为可以由我国主导,倡议各参与国广泛讨论,签字认可“商业信托”公约,从而实现SPT。
(四)利用优惠税收政策,吸引国际资本
参照新加坡的Block Transfer Scheme激励计划,其在吸引国际物流企业加大对新加坡辅助性营业活动方面的投资起到了良好的效果。可以预期,随着“一路一带”的落实,相关国家的经济发展必然导致其对国际物流的要求逐步提高;与此同时,物流设施
设备维护保养、物流设备燃料补充、金融配套支持等基础配套的要求也将随之提升。鉴于此,笔者认为可以借鉴新加坡在Block Transfer Scheme激励计划,进行相关税收的支持和激励。具体而言,可以在“一路一带”相关国家关税等方面进行专题研究,规定交通运输工具等物流基础设施设备投资的免税激励,进而吸收国际上相关国际物流企业加大在该领域的投资,减少相关国家政策性投入,融通国际资本。
五、结语
诚然,海事信托融资模式的发展与新加坡的融资环境息息相关,但这样模式的兴起离不开综合的海运、税收政策和成熟的金融市场的合力。“一路一带”的建设离不开金融的支持,我国等少部分参与国家已经有了一定的金融业基础。因此,新加坡海事信托等国外成熟融资模式无疑值得航运、金融和法律界人士深入探讨,学习他人长处和自我完善是各界应有之义。
参考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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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赵文杰.新加坡海运信托对我国航运基金发展的借鉴[J].投资与合作,2012(1):6-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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DOI:10.3969/j.issn.1009-8976.2015.02.018
收稿日期:2015-02-21
作者简介:祝捷(1982—),男(汉),山东威海,硕士,讲师
中图分类号:F830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1009-8976(2015)02-0064-03
Singapore maritime trust financing mode and its enlightenment to China
ZHU Jie,et al.
(FuzhouCollegeofForeignStudiesandTrade,Fuzhou350202,China)
Abstract:Singapore is an international financial center and shipping center,and the Singapore government spares no effort to promote the development of national shipping industry,and currently has a number of maritime trusts listed on the Singapore Stock Exchange.These shipping finance innovations will not only have positive effect for the development of national shipping industry,but also reinforce Singapore’s position as a world shipping center.The study of Singapore Maritime Trust helps us to explore innovative designs suited to their ship financing model,and will reasonably promote the construction of an international shipping center.
Key words:maritime trust;shipping policy;financing