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历史时期巴蜀地区①水利社会刍议

2015-03-20程得中

重庆三峡学院学报 2015年5期
关键词:分水巴蜀纠纷

程得中

(重庆水利电力职业技术学院,重庆永川 402160;西南大学历史地理研究所,重庆北碚 400715)

历史时期巴蜀地区①水利社会刍议

程得中

(重庆水利电力职业技术学院,重庆永川 402160;西南大学历史地理研究所,重庆北碚 400715)

文章以历史时期巴蜀地区的水利建设及纠纷情况为视角,探讨该地域的传统乡村治理模式。巴蜀地区历史上重视水利建设,既有享誉世界的都江堰等大型水利工程,也有众多由群众自发组织修建的中小型渠堰。由于封建政府的统治能力有限,巴蜀农村地区的水利建设及管理处于自治状态,乡绅阶层在其中发挥了重要作用。他们既是水利设施的投资者和组织建设者,也担任堰长负责水利设施的日常管理和维护,并且在水利纠纷中发挥调解作用。

巴蜀地区;水利社会;水利纠纷;乡村自治

美国学者卡尔·魏特夫在他1957年出版的《东方专制主义——对于集权力量的比较研究》一书中,最早提出了“水利社会”一词,他认为东西方社会是两个完全不同的社会形态,东方社会的形成与发展与治水密不可分。魏特夫的这一理论影响了西方包括日本汉学界半个多世纪,20世纪50年代,日本中国水利史研究会的森田明就提出以“水利社会”的概念来研究中国华北、华南区域社会的水利管理与社会运行状况,其成果主要集中在《清代水利社会史研究》等著作中。

国内对于水利社会的研究主要集中于山西、陕西地区,以山西大学中国社会史研究中心行龙和张俊峰的研究成果较多,同时王培华、赵淑清、李艳、胡荣明、胡英泽、田东奎等人也有相关研究,为我们进行巴蜀地区的水利纠纷研究提供了地域性的借鉴和帮助。

一、历史时期巴蜀水利建设概况

巴蜀地区位于长江中上游,长江上源金沙江、川江及支流雅砻江、岷江、沱江、嘉陵江,与次一级的支流大渡河、青衣江、涪江、渠江等,河长都超过600公里,流域面积均在2.5万平方公里以上。因此,理论上的水利资源十分充分。但是,要想充分利用这些水能资源,还需要水利工程的建造,才能真正将这些资源开发利用。

都江堰无疑是巴蜀水利工程的经典之作,自从公元前3世纪李冰父子建成以来,历代不断扩建,至清代已控灌成都平原14州县,灌溉总面积达到了300万亩。受都江堰影响,巴蜀其他地域兴建了很多大型水利工程。如同在岷江流域的通济堰,南北朝时期即开始建造,唐宋时期已臻于完备,辐射新津、彭山、眉山三个地区。涪江流域的广济陂、云门堰唐代已经建成,历代均有修缮,也是大型的水利工程。明清时期四川农田水利事业获得较快发展,据明代正德(公元16世纪初)《四川总志》所记28县,即有渠堰956处。而清代康熙《成都府志》记载,明代天启年间(公元17世纪上办叶)都江堰12区县内,即有引水渠堰584处;嘉庆《四川通志·堤堰》所载49县,即有渠堰1 149处。

除了这些大型的水利工程,中、小型渠堰也在水利开发上占有重要作用。与前者由政府组织兴建不同,这些渠堰多是地方宗族和士绅、民众自发组织、自己出资兴建的,如三台县六合堰系六大宗族共建,因此得名。绵州诸生熊绣与子飞龙、升龙捐资万余,修惠泽堰,灌溉周边万余亩。清初大朗和尚苦行慕化,创建了灌溉面积达6.8万亩的大朗堰;道士王通一生植树数万株,发起建成长同堰。

另外,巴蜀地区自古就很重视水文观察,涪陵白鹤梁上有枯水题刻的最早记录始于唐代宗广德元年(公元763年),用于记录历代长江水位,被称为世界上最早的水文站。李冰建都江堰时设立石人,用于观测量水位,一直到清代,成都水利同知还要按规定时间将宝瓶口水位上报省督。

二、水利设施管理与分水制度

巴蜀地区积累了丰富的水利设施管理方法,发挥了较好的成效。大型水利工程主要是政府管理,早在两汉三国时期,都江堰即设有专管堰务官员,并订立岁修制度,历经千百年未曾间断,保证了这些大型水利工程持续有效地发挥作用。对于小型渠堰,主要由群众自主管理。堰长由民众推举,建立堰簿,按收益田亩多少摊派维护经费和劳力,用水管理采取轮灌制,形成契约书写或刻于石碑。

长江流域的水资源确实比全国其他地区丰富,但由于渠堰跨区域、轮流灌溉常会导致用水纠纷。例如地跨什邡、绵竹的火烧,朱家、李家三堰为洛水河的引灌分水经常引发纠纷,自康熙末年至咸丰初年发生的较大规模争讼就有二十多次,甚至发生斗殴致死,成为震动一时的群体事件。

对于这些水利纠纷,一般是由官府牵头会同双方进行谈判协商解决,当事双方谈妥后往往将事件原委、协商内容、发誓履行协议停止纠纷等勒石刻碑,作为凭证。这些解决办法原则上是水源共享、按照农田多少进行分配,具体包括以下几种方式:

第一,控制进水口分水。都江堰最早将分水思想用于实践,它的分水设施包括分水鱼嘴、平梁、斗门、筒口等,其中以筒口分水较为精确,易于操作而被广泛应用。筒口是在分水渠口设置石筒或铸铁筒,以筒的口径大小来控制进水量。仁寿古佛堰地跨仁寿、华阳、彭山三县,不同行政区划之间出于自身利益经常引发一些用水纠纷。于是通过官府与当地群众协商后,按照田亩多少进行分配用水量。具体措施是凿石筒33处,每千亩农田给筒口三寸五分,不及千亩者递减。而且以分水受益大小划分上、中、下三等农田,在岁修时按照等级缴纳相应的经费,收益越大,交的越多,反之,交的越少[1]408。

第二,计时依次轮流灌溉。轮灌是在灌溉面积逐渐扩大,引水水源却有一定限制的情况下出现的一种较合理的配水方式。传统轮灌配水因无法定量,均采用计时配水方式。绵竹官渠、硼砂、朱家三堰共用绵江河口,因为未定放水时刻,经常引发诉讼。为了解决这个纠纷,乾隆二十三年(1758年),知县陈天德主持分水,按一昼夜十二时辰计算燃香长度以轮流用水。这样,农田最多的官渠堰获得燃香六尺六村,次多的硼砂堰获得燃香四尺二寸,最少的朱家堰获得燃香四尺二村[2]。

第三,限制上游筒车数量。筒车是巴蜀地区普遍采用的一种水力提灌工具,用来由低处向高处引水。但筒车数量过多会影响水量,这也是很多用水纠纷的原因。对于这一问题,很多渠堰对筒车数量作了明确规定。如彭山通济堰由于上游新津、彭山安设筒车40多具,一遇缺水时期下游便几至干涸,因此由两地行政长官协商后决定,流速较慢的区域必须扎高梗拦截后方可安放,同时对于筒车安设限额及拦水梗规格作了详细规定[3]362。

巴蜀地区的轮灌制度相较分水操作起来更简捷,但在用水紧张的季节,也会因用水的先后顺序发生纠纷。其分水制度以千亩为单位进行分配较为宏观,这是需要充沛水源保障的,如果水量过小、水位过低就难以同时满足用水。正是因为长江流域拥有其他地区无法望其项背的水资源,才有条件实行这一分水制度。

三、水利视角下的巴蜀乡村自治社会

费孝通认为,封建政府的统治只是到县一级,广大乡村其实是一个自治社会①这一观点也有一些争议,如同为研究社会学的瞿同祖认为在中国城乡并不存在自治。,这在农田水利方面体现的很突出。担任乡村渠堰领导的堰长通常是由水户推举产生,其职责一方面行使日常维护、管理事项。每年动员水户进行定期的岁修,或者平时的疏通壅塞。另一职责是进行分水,如前文提到的绵竹三堰分水,每年用水时节的3月初一至6月初一,三堰各公举一人为看香堰总,按照规定时刻开闭轮放。

另一方面,乡规民约形式的地方性农田水利法规在乡村社会发挥了主导作用。由于封建时代官方水利法规只是一些宏观的规定,如对水权属于国家的宽泛认定,以及水权买卖、破坏水利设施、偷水行为的禁止,其实缺乏对于水户权利、义务的具体规范,因此这些乡规民约实际上成为基层社会主要的水利法规。如名山崩坎堰自发订立了本堰的管理章程,其中对于灌区内天地买卖、岁修收费、放水时间、规则等作出详细规定,并将所有水户姓名刻在石碑上,无名者不能享有灌溉权利[4]448-449。

此外,对于封建社会法律禁止买卖水权,巴蜀地区民间社会也未遵行,水权往往作为土地的附属品一起出卖。清同治年间一份卖地契约记载,金堂县官仓社售卖公田共十三亩九分,这些田地由百户堰水灌溉,三夜一轮,白天占水一天,加上半夜(其中有一个时辰是曾姓用水)。另外有插花田一亩由中沟水灌溉,每轮放早水一个时辰。契约最后写明,“界水两清”,就是将水与田的所有权一起转让[5]447。

费孝通认为,乡村自治社会的主导是乡绅阶层,该阶层集中于官绅及其部分亲属,以及受过简单教育的地主②士绅阶层,瞿同祖将其大体分为两类群体:一是官员,包括现职、退休和罢黜官员,其中含捐买官衔、官阶的;二是有功名的“士”,文武进士(京师会考优胜者)、文武举人(省级乡试)、贡生(可以捐买)、监生(可以捐买)、生员(官学第一名,又称秀才)。这两个集团通称士绅阶层。前者称“官绅”,后者称“学绅”。。封建时代的县级政府,是“一人政府”,行政事务方面,一切由县官说了算;地方事务方面,士绅阶层与官方共商地方事务,参与政治决策。

乡绅阶层积极参与乡村社会公共工程的修建,除了需要耗费巨大的人力、物力、财力类似都江堰这样的大型水利工程,一般乡村的中小型水利工程大多是乡绅组织建成的。乡绅不仅捐资,而且往往亲自进行勘察设计,领导组织群众进行修建。乐山牛特堰建于宋代雍熙年间,清康熙元年被水冲毁,官府无力整修,这时乡绅帅宣泽应群众的要求,开始肩负起领导重修的工作。最终仅用两个月便修成,花费一千两,平均每亩只负担三百文,大大低于预算[6]426-427。绵阳惠泽堰也是由本地秀才熊绣主持施工,从乾隆二十八年修到三十四年,直到他的儿子方才修成,用时六年,耗银一万两,皆由熊氏垫付,后经官府裁决由受益群众按田亩数抽还垫资[7]411。

从上述两个案例可以看到,乡绅在水利工程修建中的领导地位并非官方授予的,而是源于他们凭借科举考试获得的学衔,这在儒家意识形态统治下的农村宗族社会已经天然获得了领导权。

对于乡绅为何热衷于农田水利建设,这源于儒学对于宗族的高度重视,认为宗族是社会和国家的细胞,从宋代起士大夫就开始建立义仓、族田、族塾等敦亲睦族的经济、教育举措。明清以来的士人继承了儒家的这一理想和传统,对于水利工程为代表的乡村社会建设表现出高度的热情。

另外,由于乡绅介于官府与百姓之间的特殊身份,往往在水利纠纷中扮演调解者的角色。由于他们的公共知识分子身份,具有一定的大局观和长远眼光,故而能跳出所在宗族利益,从而能提出综合考虑双方利益的调解方案,因此往往能够调解成功。

四、结 语

目前,巴蜀地区水利纠纷与乡村社会的关系研究还相对薄弱,这一研究具有重要意义。首先可以明晰历史时期巴蜀地区水利纠纷产生的自然和社会因素,加深对巴蜀地区的文化地理认识。其次,对巴蜀地区水利纠纷类型、解决方式及其影响的分析和探讨,有助于我们更好地认识到巴蜀地区在由传统社会向近代社会的转型过程中国家政权、地方势力以及普通民众的变化,同时也能够为今天巴蜀地区乃至长江流域的经济发展提供一些借鉴和帮助,比如要协调好水利灌溉与农业发展、生态环境保护之间的关系,制定水利行政法规需听取人民群众的意见建议,尊重当地的传统乡规民约。另外,结合当下的大学生村官政策,要充分发挥这些知识分子的专长和才学,为他们投身农村建设搭建好平台。

[1]四川省水利电力厅.四川历代水利名著汇释:古佛堰碑记[M].成都:四川科学技术出版社,1989.

[2][清]刘庆远,沈心如,等.绵竹县志·水利志:卷10[M].道光二十九年刻本.

[3]四川省水利电力厅.四川历代水利名著汇释:详议通济堰善后事宜[M].成都:四川科学技术出版社,1989.

[4]四川省水利电力厅.四川历代水利名著汇释:名山县百丈乡崩坎堰碑[M].成都:四川科学技术出版社,1989.

[5]四川省水利电力厅.四川历代水利名著汇释:金堂县百户堰卖田契[M].成都:四川科学技术出版社,1989.

[6]四川省水利电力厅.四川历代水利名著汇释:重开牛特堰序[M].成都:四川科学技术出版社,1989.

[7]四川省水利电力厅.四川历代水利名著汇释:惠泽堰记[M].成都:四川科学技术出版社,1989.

(责任编辑:朱 丹)

An Investigation of Water-control Projects Building in Bashu in the History

CHENG Dezhong
(College of Chongqing Water Power Vocational Technology, Yongchuan, Chongqing 402160; History and Geography Institute, Southwest University, Beibei, Chongqing 400700)

This paper takes as the perspective the building of the water-control projects and the related conflicts in Bashu in the history, and explores the traditional models to control water prevalent in the countries. Water control has been the focus in Bashu and there are world-renowned large-sized water-control project such as Doujiang Dam and various medium- and- small-sized dams built by the common people. Due to the weak rule of the feudal local governments, the building and management of the water control in the country of Bashu was in the state of civil self-control, in which the country gentlemen were once important. They were once both the investor and organizer of building water-control projects, responsible for the management and maintenance of water-control devices, and the regulator of the conflicts related to water.

Bashu Area; water conservancy society; water disputes; village autonomy

K207

A

1009-8135(2015)05-0100-03

①巴蜀地区包括今四川省和重庆市辖区,因1997 年重庆设为直辖市脱离四川管辖,故以巴蜀地区指代这一区域。

2015-05-09

程得中(1983-),男,重庆人,博士,副教授,重庆市水文化会(筹)研究员,西南大学历史地理所博士后研究人员,主要研究区域社会史、巴渝水文化。

重庆市教委2015年科学技术研究项目“历史时期巴渝地区塘堰建设及管理模式”(kj1503703);重庆水利电力职业技术学院人才引进项目“重庆‘山水城市’规划理念内涵及可行性分析——基于水文化角度的解读”(KRC201407)阶段性成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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