放跑他人耕牛也犯法
2015-03-20张勇
湖南农业 2015年7期
放跑他人耕牛也犯法
法律顾问
【案例】王某与李某是同村村民,一直有矛盾。2014年11月20日中午,王某为出恶气,将李某拴在村口大树下的2头牛放走了,2头牛价值7000元。前不久,人民法院以破坏生产经营罪判处王某有期徒刑30个月。
【评析】破坏生产经营罪,是指出于泄愤报复或者其他个人目的,毁坏机器设备、残害耕畜或者以其他方法破坏生产经营的行为。从本案来看,该耕牛是李某耕地正常使用的耕畜,王某私自放跑李某耕牛,致使牛主人李某不能正常从事农业生产活动,侵害了李某正常的农业生产活动,符合破坏生产经营罪的客体构成要件。
王某目的为出恶气,并非为非法占有,因此,王某的行为不构成盗窃罪。本案中王某的行为与故意毁坏财物罪也有明显区别。故意毁坏财物罪,是指故意毁灭或者损坏公私财物,数额较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行为。破坏生产经营罪与故意毁坏财物罪在行为上有相似之处,但两者仍有本质区别。从客体上说,前者侵害的是生产经营秩序,而后者则是侵害财物所有权。
益阳市中级人民法院(413000) 张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