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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媒体背景下的公案报道

2015-03-19

常熟理工学院学报 2015年5期
关键词:公案民意审判

罗 妍

(淮安市广播电视台,江苏 淮安 223001)

一、引 言

现实法律生活中的诸多案件,无论大小轻重,大体皆可分两类:一是案件卷宗,此类案件除当事人、律师和法官外鲜有人问津;二是热点案件,此类案件广为社会关注或热议,从无人知晓个案变为家喻户晓、众说纷纭的公共话题,是为公案。[1]21

变为公案的个案常与公权、公害、公德、公民和公益等主题元素有关,之所以广为关注并因此干扰司法审判,是因为它们多反映官民冲突、权贵身份、道德底线和公德困境等社会结构性矛盾,而这些矛盾皆属热点问题,公共性明显,易激发民意。此民意多是民众朴素态度和意见,带有主观性和情绪化倾向。而民意本身影响力突出,加之媒体合力介入,难免会在舆论上对案件进行裁判,人们习惯称之为“民意裁判”。[2]136

随着社会的快速发展,作为新媒体代表的互联网走进几乎每个人的生活,信息传播愈加便捷,加之网络世界相对自由,“互联网成为‘舆情监视器’,网上投射着转型时代的冲突、困顿、无奈和焦虑”,“已经成为民众通向政治的无形的、非正式的重要通道”。[3]58新媒体背景下,受制于自身独特身份和社会责任,媒体介入个案更趋明显,个案公案化倾向司空见惯,媒体对公案的报道也大幅增加。由于民意对媒体的影响等因素,媒体报道公案情绪化色彩随之增加,结果常有失公正、流于偏颇。如此一来,司法裁判势必受到舆论和民意更多影响,独立性受到干扰,结果的公正性大打折扣,并因此产生一些不良影响。

二、新媒体背景下公案报道偏颇的不良影响

新媒体背景下,无形而强力的外界推手使媒体公案报道弹性大增,传播信息、发表评论稍有不慎,报道就失之偏颇,并干扰司法公平审判,甚至会喧宾夺主,戴上临时法官帽子,从而严重影响司法独立。

(一)扭曲公案事实

当下中国,媒体正从传统向现代快速转向,这既是媒体迅猛发展的标志,也是媒体自身发展不够成熟的征兆。从传统媒体到现代网络媒体,从媒体分立独行到多种媒体融合并存,新媒体究竟走向何方,无既定模式和成功套路,难免会走一些弯路。如此大背景下,作为信息传播者、司法监督者和舆情导向者,媒体对公案的报道和司法的监督常受民意影响甚至捆绑。

受制于新媒体裹挟和束缚,传媒与司法往往不同步,媒体报道公案不完整,主观而片面,晦暗事实,断章取义,直接导致报道个案化、故事化。即便是一些正面报道,也往往带着正面引导初衷,打着宣传正能量旗帜,却被捆住手脚和头脑,报道走不出教条化、说教化传统框框,从而掩盖公案事实和真相。

(二)干扰司法审判

众所周知,当下我国媒体扮演的角色不仅是信息的传递者,它还有特殊的时代使命,充当党和政府的“喉舌”,发出党和政府声音,以政治宣传作为自己重要职能,服从并服务于党和政府要求,宣传各项路线和大政方针。新媒体背景下,媒体政策导向性没有淡化,且得以完善和强化,它背倚强有力政治权威,影响力惊人,甚至被誉为“无冕之王”。

在这种情况下,媒体和司法之间往往呈现渗透性捆绑态势。本来独立的司法进程或悬而未决的公案,一经媒体政治渗透性报道和倾向性评判,间或夹杂党政机关和领导的导向性批示,案件何去何从,实际路径因人为“指引”而狭窄起来,最终结果甚至变得可以预测。如此一来,媒体监督变为行政命令甚至是个人权力的强力介入,对司法独立审判带来严重干扰。公案审判结果就此失去公正性和公信力,变成行政指令和个人主观意志产物。

(三)舆论引导失当

新媒体背景下,媒体之间竞争愈加激烈,为了千方百计地抢夺新闻资源,跟风吸引更多受众眼球,炒作庸俗不健康的轰动效应,媒体在公案报道时,往往忽略了解和详察公案事件本身来龙去脉,一味追逐关注点和卖点,从而为本媒体的公共影响力造势;更有甚者,个别媒体本末倒置、舍本逐末,置公案真正事实于不顾,信息失真,报道偏颇。

公众获取信息的重要渠道是媒体,媒体传递信息失真,公众在无法辨别真伪的公案真相面前难免会产生误解,以讹传讹,并产生普遍的非理性或倾向性误判,降低甚至失去对司法公正的信任,进而出现过激言论甚至非理性行为。

三、新媒体背景下公案报道偏颇原因

(一)新媒体特殊背景

信息传播是媒体重要功能,与传统媒体相比,新媒体传播信息显著特点有二:一是传播方式立体化。在新媒体时代,原始信息一经发酵,便以裂变方式急速复制而呈几何级数增长,从而突破传统报刊、广电等一传一形态的线性或面式迁移,往往借助多媒体融合,按照一传多形态进行立体式散射。传播方式变化破解了传统媒体信息传播低速低效和信道狭窄的困境,极大地便利了媒体与受众的多维互动。二是传播手段多样化。新媒体背景下,信息传受双方可以酌情选择留言、回复、转发、群圈扩散等手段实现无缝对接,进行全息无障式交流,使得整个社会都被网罗到全方位、零空白、广覆盖的信息球中。

传统媒体时代,舆论高地基本上为党政机关和主流媒体垄断,普通民众一般只是相对被动地接受相关信息。新型信息网的构建,“由政府及传统媒体独占舆论高地的局面被逐渐打破,取而代之的是以网络舆论、传统媒体及政府等多种声音交汇的局面”。[4]13百姓分享公共事件和社会价值评判权和话语权,加上普通民众公民意识不断增强,这些评判权和话语权合流为一股强大影响力,持续为公案报道施压和加码,进而直接或间接制约媒体公案报道火候和倾向。

(二)媒体基本素质欠缺

公案报道庄重而严肃,媒体既要有审慎态度,也要有必备基本素质作为支撑,新媒体背景下,公案报道对媒体要求更高更严。不过在当下,媒体自身基本素质不容乐观,主要表现在三个方面。

第一,媒体从业人员水平参差。专业、学历、阅历背景不同,媒体从业人员基本素质也就不尽相同,有的能高效驾驭公案报道,也有的无法胜任或只能勉强应付。第二,不少媒体从业人员缺乏法律专业知识。法律专业知识匮乏,势必影响报道准确性,甚至扭曲公案事实,严重影响司法公正。比如个别记者报道“严打”类案件,随意使用“风雷震荡、出重拳、扫六合”等词语,“有失严肃,而且缺乏水准”[5]58,引起法学界人士不满。第三,媒体从业人员受到利益束缚和驱动。新媒体时代利益争夺更加激烈,媒体生存需要发行量、广告投放量、社会赞助额带来的物质基础,媒体发展离不开阅读量、收视率、点击率催生的影响力,媒体稳定往往需要政府支撑。在物质、社会和政治利益面前,媒体常迷失自我,放弃职分,丢失身份。受利益驱动,媒体往往在司法审判尚无结果之前先行报道,扭曲事实给案件定性,主观臆断给涉案当事人定罪,造成司法审判极端被动。

(三)媒体与司法专业差异

媒体与司法是两个不同行业,专业差异明显,主要表现有四:一是公案事实标准不同。媒体眼中公案事实,往往比较逼近案件本来面目,亦即自然或客观事实,而司法部门眼中的事实,必须有确认的证据作为基础。二是专业诉求不同。媒体“立足于新闻传播的及时性、新颖性与吸引性,追求不同往昔、不同特色与不同情节上的独特价值”;而司法活动“由于受到专业性、权威性、保密性的限制”,要求严格按照运行程序。[6]148三是专业立场不同。媒体作为舆情风向标,其公案报道“出于朴素的道义精神”,试图“为弱者服务、为受害者正名、维护道德伦常”,往往有鲜明倾向性;而司法活动秉持的是“理性的、法治的、证据与事实基础上的正义观”,追求不偏不倚的中立性和公正性。[6]149四是叙事风格不同。媒体工作是为了传递信息和舆论宣传,往往综合文艺、政论等多种语体进行叙事;而司法为了案件审判,较多使用法律专业的说明性语体进行叙事,故而两者对案件理解存在一定专业差异。

正因如此,媒体常模糊公案客观事实与社会民众意见界限,有时还根据有偏误的常识和惯性思维进行报道,强加给本应独立的司法活动以不适当的监督,既降低公案报道合理性和正面影响力,还给司法活动带来无意却是不良的影响。

四、新媒体背景下公案报道要求和策略

(一)媒体内部进行自我完善

媒体从业人员是媒体赖以生存的人力资源,是媒体健康发展的智力保障,更是媒体一线工作的参与者、执行者。媒体从业人员基本素质高低对公案报道合理性影响极大,并最终决定媒体工作本身的成败。为了适应新媒体时代的新形势,更好地驾驭公案报道工作,媒体亟须自我完善,提升从业人员综合素质和水平。

首先,夯实基础以提优业务素质。专业基础是业务素质的保证,媒体要有发展观念和忧患意识,积极构建紧跟时代步伐的新型全媒体,以综合大媒体为导向引进各类人才,建立一支专业基础扎实、一专多能的复合型人才队伍,努力强化从业人员信息捕捉、判断、萃取能力,新闻感悟和个案采写能力,案件专业评论和报道能力,切实提高公案报道效率和水平。

公案报道涉及新闻业务常识、社会沟通和协调能力、法律专业知识,媒体可据实情,着重提高公案报道人员法律素养,或派遣法律素养较高人员从事公案报道,也可配备法律事务人员陪同采写稿件,提交备报稿件由专业人员审查把关。比如酌情增加稿件专审环节,最大限度上规避低级法律常识错误,主动远离因知识性问题带来的不良后果。植根于传统文化特别是儒家思想的媒体从业人员,应养成有意识脱离传统思想紧箍咒的习惯,冷静思考,客观报道,时刻与煽情民意保持安全距离,尊重犯罪嫌疑人人格,为司法审判创设良好氛围。

其次,行业自律以赢得社会信任。媒体从事公案报道、参与司法评价、实现舆论引导,务必遵守行规,践行行业自律,自增压力约束自我。媒体唯有自律才能要求他人,才能真正在民众中树立威信,同时获取合理生存空间,赢得政治、司法信任,才能真正成为成功的公案报道者,成为关联政府、民意和司法的可靠纽带。

为实现媒体行业自律考量,媒体从业人员务必熟悉相关法规,为媒体和司法事实准确划界,专业从事公案报道;抵制新媒体背景下媒体工作不良倾向,杜绝各种物质、政治和社会利益诱惑,始终如一以公平正义宣传者、守护者和实践者的形象屹立于社会。我国民主法制进程中的媒体炒作,虽说难以回避,其实也与媒体自律不足有关,从而催生法制乱象。像2003年沈阳刘涌涉黑案,刘涌由一审死刑到二审改判死缓,个中原委复杂。但是舆论一片哗然,不管为何改判,只看死刑改判死缓的表象,这既有公众普遍参与性特征,更是媒体介入和炒作的结果。

再者,引导实践以增强报道效力。公案报道成功不能依赖纸上谈兵,必须引导媒体不断进行报道实践。唯有实践,才能将理论知识转化为实际报道能力,才能不断发现问题,总结成功经验,汲取失败教训,增强报道效力;也只有大力提倡、鼓励、引导媒体进行公案报道,才能使媒体成长为大众传媒,不断提升报道质量和水平,真正维护新闻报道权威性,切实实现有效的司法监督。

要以高质量公案报道力保民众正当权益,以真实新闻报道维护和尊重民众知情权,切不可用虚假新闻或断章取义、添油加醋的炒作嘲弄民众、践踏民意。传媒和民意是司法审判监督者,既不能越界进行“媒体审判”,也不能裹足不前,需要把握监督重点和介入节点。比如媒体要盯紧司法审判过程中徇私舞弊、司法工作者贪赃枉法等行为,较真司法文书问题,监督干涉司法、以权压法等。[7]53

(二)媒体报道恪守独立公正

不同媒体环境催生不同信息传播方式,不同信息传播方式产生不同舆论态势。新媒体时代,民众个人意见和群体观念极为活跃,很容易直入公众视野,晓喻千家万户。信息是否真实,意见是否可信,往往未及核实已经传播出去。此情此景,媒体务必冷静、理性、审慎,既要有“侠肝义胆”,替民意代言;更要有“铁石心肠”,坚持独立报道。

第一要立足事实去报道。媒体职业敏感和担当决定自身对公案关注度较高。公案报道中,媒体必须立足事实,回避不实报道,稳妥把握报道倾向。在报道2006年南京“彭宇案”过程中,彭宇和老太太是否相撞,个别媒体随意放弃事实判断,想当然地肆意进行价值评判,主观认为又是“碰瓷”,忽略可靠真相调查,进而影响司法审判。

“媒体应以事实为依据,坚持‘用事实说话’,不能做片面报道,不能带有主观倾向性;要把关注的重点放在对事件真相的深入调查上,而不是放在对案件审判的肆意评论上;要关注个案审判前后是否存在人为干扰的因素,不要对审判环节指手画脚,更不要对法官的判案依据、推理等专业行为做不负责的评论。”[8]媒体应关注如何追根溯源,查找案件真相;关注司法审判人为因素、司法违规,不应着力对司法审判品头论足,更不要非专业介入、非理性干扰。

第二要回避偏向性报道。公案关注度高,影响比较大,公案报道稍有不妥,就可能产生严重后果。报道公案必须始终以客观性作为准绳之一,回避背离事实的煽情炒作,回避凭一己之见放大事实、炮制真相,回避将简单问题复杂化。比如弱势群体是新媒体背景下广受关注的群体,面广量大,共性明显。有些媒体在进行相关报道时,往往无限放大个案,过度报道具有轰动效应的个人,且一味偏向同情报道,淡化群体特征,忽视相关制度建设。

媒体要正确导向舆论,营造公正舆论环境。偏向性报道往往会增加司法审判压力,导致公案审判非公正性,进而降低司法公信力;对媒体自身而言,偏向性报道也会导致自黑,激化媒体与司法冲突,使自身陷入被动而失去法律保护。

第三要不做媒体审判。公案报道理想状态是客观真实。受制于现实条件,媒体报道只能是尽可能逼近案件本体意义上真实,完全还原事实真相几无可能,只能达到一种认识意义上合理真实。公案报道客观真实具有相对性,媒体报道有一定倾向性,这一点无法避免。

不过,客观诉求和表达倾向并不背离,一方面,媒体从己任出发,应该尽可能透视公案事实,让民众了解事实真相;另一方面,媒体应该基于真实,表达自己的主观倾向,从而有效地进行民意引导。说到底,就是不能做媒体审判,而要坚守“无罪推定”,信守“任何人在没有经过审判机关依法证实和判决有罪以前,应当视其为无罪”。[9]44媒体可以倾向性评论,也可以陈述他人意见,但要给民众提供独立判断机会。客观性只是一种理想状态,“还是有一种倾向性”,“绝对的客观公正是绝对不可能的”[5]58。

(三)报道过程遵循平衡原则

公案报道关乎案件人、舆情民意、媒体自身、司法机构多方面利益及相互关系,而它们之间关系的妥善处理在很大程度上决定报道成败。不偏不倚、注重平衡就成了公案报道遵循的一般性原则。这种平衡处理主要包括四个方面:

第一是注意案件原被告之间平衡。从公案本身来说,原被告谁胜谁败,最终要听从司法终审。媒体在报道过程中,应该给予双方平等尊重,不做倾向性推断,一切以客观真实作为报道标准。第二,注意各种意见之间平衡。公案是非曲直一般会有多元民意,孰是孰非,媒体虽然难以避免自身倾向性,但是一定要遵循机会均等原则,让各类群体都有机会表情达意,各种意见都有生存土壤,不能厚此薄彼,扬此抑彼。第三,注意民意和司法之间平衡。一边是民意,是自己舆论导向主体;一边是司法,是自己报道和监督对象。媒体既不能脱离民意,也不能唯民意是从;既不能置司法审判于不顾,也不能唯司法权威是尊,成为司法附庸和纯粹传声筒。媒体要以独立姿态站在民意和司法之间。第四,注意媒体自身与司法机关之间平衡。媒体和司法虽然专业理解、行业诉求、操作原则不同,但两者不是激烈对抗的关系。媒体报道既要与司法工作明确划界,并始终保持合适距离,还要合理介入司法审判,与司法机关维持高效合作的伙伴关系。

媒体如果漠视平衡原则,就很可能将自己意见迅速放大,并强加给司法审判,干扰司法独立。2009年杭州飙车案,涉事双方身份对立影响媒体的判断和倾向:肇事方为炫富张狂、不学无术的富二代,受害方为刻苦学习的穷二代好学生。鲜明的身份对比很容易引起媒体对受害方的同情,对肇事者的憎恶。有时候媒体不慎造成原被告之间失衡,直呼犯罪嫌疑人为罪犯,把检方指控当作实际发生情况,甚至无所顾忌地使用煽情和各种带有倾向性的话语。[10]24先入为主的失衡表述和判断,常使司法判决在民意压力下发生变化,顺从民意而判决或改判。

五、结 语

新媒体背景下,媒体基本功能并无明显改变,应继续担负起发出党和政府声音、传达舆情民意、传递社会正能量、维护社会正义、促进社会和谐的光荣使命。

在时代特征明显的公案报道过程中,煽情的话语的确可以暂时与普通民众产生轰动性互动,瞬间释放百姓中孕育的倾向性压力,帮助宣泄民间长期积蓄的情绪。然而,媒体这一做法又为民众其他情绪蓄力和增压,褒扬真善美,贬斥假丑恶,同情弱小,憎恶不公,有时甚至产生明显负面效应,引起民众对司法审判不满,放大社会不公和不良现象,激化百姓与社会、司法及相关职能部门之间,不同行业、阶层人群之间矛盾,为社会和谐和稳定增加阻力。

媒体应坚持自我,独立、谨言、慎行,始终“冷眼”看世界,用客观公正的态度进行公案报道。

[1]孙笑侠.公案及其背景——透视转型期司法中的民意[J].浙江社会科学,2010(3).

[2]孙笑侠.公案的民意、主题与信息对称[J].中国法学,2010(3).

[3]孙笑侠.司法的政治力学——民众、媒体、为政者、当事人与司法官的关系分析[J].中国法学,2011(2).

[4]张子凡.新形势下传媒与司法良性关系的建构策略[J].现代视听,2013(4).

[5]韩元.法学家视野中的司法与传媒——陈兴良、贺卫方、蔡定剑、张志铭访谈[J].新闻记者,2006(2).

[6]栗峥.感官正义与司法正义:对2009十大影响性诉讼案件的再解读[J].福建论坛,2010(9).

[7]胡敏洁,刘雪.论司法与传媒.行政与法[J],2002(2).

[8]郑保卫,叶俊.从彭宇案看传媒与司法的关系[N].人民法院报,2014-07-28(002).

[9]吴飞,程怡.传媒与司法的对话——“公开与公正——司法与传媒关系研讨会”述评[J].新闻记者,2006(4).

[10]贺卫方.传媒与司法三题[J].法学研究,1998(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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