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国独立董事制度运行中的问题与对策探索
2015-03-18郑春媛
□郑春媛
一、我国独立董事制度运行中存在的问题
中国从推广运用独立董事制度开始,就一直处于稳固发展的良好态势。沪深两市共有两千多家上市公司,相应共近六千名的独立董事。但是,在实施的过程中,独立董事制度还是出现了很多问题。有一份关于独立董事的问卷调查结果显示:认为自己仅仅是个“花瓶”的独立董事有3%,认为自己是董事的独立董事有39%,认为自己是顾问的独立董事有37%,而认为自己是中小股东代表的独立董事却只有21%。从上述数据分析不难看出,独立董事制度在我国的发展并没有达到预想的结果,而是遇到了各种问题,突出表现在以下几个方面:
(一)独立董事的选任制度不完善。
1.独立董事任职的资格不够明确。虽然上市公司证券交易所对独立董事的候选人应该具有的更多资格予以备案通知,但是因为很多都不是硬性的规定,所以关于独立董事的任职资格还是主要在《指导意见》中予以表现,主要包括积极任职资格与消极任职资格两个方面的具体规定。积极任职资格的意思就是谁能担任独立董事这个职位,有5 个方面的考虑因素:要有所需的担任资格、足够的工作经验、良好的专业知识,并且可以有足够的精力和时间去有效完成职责。这个规定在执行的过程中比较容易受很多主观因素的误导,对于前述的足够,怎样去有个标准予以考量还是个问题,实际情况下总是靠主观思维去判断。这样会使得独立董事的任职资格在实际操作中有所限制。消极任职资格的意思就是谁不得担任独立董事,具体有7 种人,表现为:与公司任职人员有较密切关系的人、持有公司一定比例股份的自然人股东及其直系亲属、为公司提供特定项目服务的人员、公司章程规定的其他人员以及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人员。后面所写的其他人员的规定很不合理,也不太严谨,使得消极任职资格的范围莫名扩大。而且通过这七项可以看出并没有强调独立董事应该独立于公司的规定,只是说应该独立于公司大股东等,这不符合有关的要求,容易造成独立董事的候选范围中出现不合标准的人员。
2.独立董事选任的程序不够合理。独立董事的选任程序特别重要和关键,只有确保这个过程的良好实施,才能为公司挑选出最合格的独立董事,进而保证独立董事的独立性能够很好地体现。我们国家对于独立董事的选聘通常都是公司的大股东往董事会推荐,然后董事会集体讨论通过,而董事会却是由大股东操控的,最后再由股东大会进行表决通过。虽然《指导意见》中表示合并或单独持股公司股份1%以上的股东也可以参与投票,他们对独立董事的选举可以行使累计的投票权,这样就可以让董事会中含有中小股东推荐的独立董事候选人,从而保证中小股东的利益。但是,在目前来看,很多上市公司却是从国有企业转化过来的,他们的大股东通常持有股份超过51%,他们在表决的时候完全可以不考虑其他股东的表决权就可以达到想要的结果。在这种情况下,很多中小股东就会因为行使权力的成本过高而放弃行权,这样选举出来的独立董事就不能代表广大中小股东的权利,也就失去了独立董事该有的独立性。
(二)独立董事投入公司工作的时间、精力过少。美国全国董事协会规定,为了确保独立董事能够很好地履行他们的权利和义务,对上市公司的工作尽职尽责,在他们工作的董事会,独立董事至少有4 次完整连续进行40 个小时服务的安排。我们国家也曾在《指导意见》的征求意见稿中明确要求对于每个上市公司而言,独立董事在公司的办公时间不能低于15 个工作日,但是却在正式发布的《指导意见》中只是要求如果独立董事连续3 次不能亲自参加董事会的会议的,会予以撤换。在实际的执行过程中,因为上市公司聘请的独立董事大多数是在社会上有名望的人,他们本身有各自的工作,只是兼职来做独立董事;或者一部分人兼职很多家公司的独立董事,要做的工作很多,没有足够的时间精力;另外因为报酬等方面的因素,会导致独立董事花费在公司的时间、精力过少,很难发挥作用。理财周报的数据统计显示,到2011年底,同个时间在4 家公司做独立董事的有123 位,同个时间在5 家公司做独立董事的有60 位,更有2 位同个时间在6 家公司做独立董事,分别是西南财经大学的会计学院副院长吕先锫和人民大学的商学院教授郭国庆,已经严重不符合有关独立董事最多可以在5 家公司担任独立董事的要求。
(三)独立董事责任保险制度不完善。在独立董事制度稳固发展的今天,上市公司的很多重大决策都需要独立董事的参与,他们的作用以及承担的责任风险越来越大。为了使独立董事能更好地发挥作用,有关规定赋予了他们更多的权利,具体包括向公司提出聘用外部审计的建议、把值得怀疑的报表予以推翻等。随着他们权利的增多,相关的职业风险也随之增多,如果没有相关的风险保障,独立董事为了不承担责任,他们会对很多事情视而不见,这样法律赋予他们的权利就不能有效行使,达不到当初设立独立董事这个职位该有的目的,又因为很多职业风险的不可控因素,独立董事就算勤勉工作,也有可能产生责任风险。因为要行使必要的权利,与之相对应的风险也越来越大,独立董事会因为这种强大的压力而选择消极行使权利,还有更加严重的他们会通过辞职来达到不承担责任的目的。这样下去,独立董事的队伍就慢慢缩小了。由此可以看出,为了分散独立董事的责任,让他们更加大胆地行使该有的权利,建立与之相关的独立董事责任保险制度是多么的重要。关于这一点,我国目前也仅仅是在《指导意见》中给予了简单的规定,需要更加完善。
二、完善我国独立董事制度的建议
(一)构建科学的独立董事制度法律体系。虽然我国曾在《公司法》中对独立董事制度作出了相关的规定,但那些都是些文字性的原则规定,另外在《指导意见》中很多的规定设计也存在问题,在上面叙述问题的过程中,提到了一些。要想使独立董事制度充分发挥它该有的作用,就必须有一个完善科学的法律体系做后盾。具体构建方向为:第一,对独立董事制度的一些规定要进一步完善调整。一方面在法律上,要进一步修改《公司法》,将独立董事制度的作用给予更明确的规定,还有一些任职资格、选聘程序的规定等要更加具体;另一方面要针对相关的法律法规、规章中的具体细节给予详细的补充。应包含以下内容:一是将独立董事的相关权利、责任及职能给予更详细的说明,在法律责任方面要和普通董事区别开来。二是要求选举独立董事时,控股股东表决权回避制和累积投票制要同时使用。三是对独立董事进行物质激励时,方式要多样化,在计算相关的报酬时,要有统一的标准。四是要明确独立董事的相关业绩考核标准;同时将《指导意见》的内容更加完善,使其更具操作性,更加科学实用。第二,对相关法律法规、规章制度的一些配套制度给予更加完善的调整,使它们能更加协调一致,其中包括《保险法》、《证券法》等。第三,应该根据我国独立董事的发展现状以及公司治理中具体的情况,联系本国国情,借鉴外国好的经验,科学、合理地对独立董事制度作出完善和修改。
(二)独立董事工作时间的保障。要使独立董事能够有效发挥监督作用,需要全面了解公司最真实的情况,也就是需要投入更多的精力和时间。因为是外部来的董事,独立董事必须依赖公司的管理层才可以了解公司的基本业务情况,需要独立董事多多的与管理层进行沟通。另一方面,目前国外很多的公司对他们的独立董事经常遮掩一些重要关键信息,开会时也只是提前一两天给予会议议程文件,这样就算独立董事认真读了文件,也不见得能发现其中的问题,也就不能很好地履行责任。所以,独立董事要花足够的时间同董事会、管理人员或相关顾客进行必要的交流,这样才能对公司的组织结构、文化以及人际关系有较强的敏感度,才能真正了解公司的实际情况,最终发现公司存在的问题,及时与管理者沟通交流,使问题更好地得以解决。我国《指导意见》中要求独立董事的知情权必须和其他普通董事一样,在参加董事会决策的时候,上市公司需要提前足够的法定时间向独立董事提供资料,如果独立董事认为资料不够充分的,可以要求公司予以补充。独立董事在开会之前,需要阅读很多的会议材料,以及公司的年报、半年报都需要认真阅读。独立董事要想充分发挥作用,就必须阅读大量的公司资料作为保障,这样就会花费很多的时间。所以根据具体的情况分析,独立董事在每个公司工作的时间应当要求每年至少2 个月,这是独立董事能够更好发挥作用的基本条件。
(三)建立独立董事保险制度。要想使独立董事更好地行使权利,就必须建立一种可以分担责任风险的制度,现如今国际上常用的做法是建立相应的独立董事保险制度,在美国公司要为独立董事进行投保,有52 部法典做依据;在英国相应的法律明确表示如果发生除了因为董事不诚实或欺诈导致的责任或者环境责任或刑事责任外,独立董事为了公司的行为却引发个人责任的时候,可以用上市公司为他们购买的保险进行补偿。我们国家大可通过学习国外的做法,在我国的《指导意见》中增加一些对独立董事相关责任保险的规定。关于董事责任保险,通常是指在从事相关的公司业务时,公司的董事因为自己的过错对公司或第三方造成了损害,公司股东或第三方针对损害所提出的损害赔偿请求,依照法律需要由董事自己给予赔偿的赔偿金和诉讼费用等金额,由相应的保险公司来给予支付的这么一种保险。上市公司可以为独立董事购买相应的董事责任保险,在他们因为某些职务行为造成个人责任的时候,可以通过责任保险得到补偿,这样独立董事就可以放心行使其应有的权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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