检校联合预防大学生犯罪模式之完善
2015-03-18关帅锋
李 牧,关帅锋
(武汉理工大学 文法学院,湖北 武汉 430070)
检校联合预防大学生犯罪模式之完善
李 牧,关帅锋
(武汉理工大学 文法学院,湖北 武汉 430070)
大学生犯罪呈现上升趋势,创新大学生犯罪预防模式,加强大学生犯罪防控力度显得尤为重要和迫切。检察机关和高等学校联合预防大学生犯罪的模式,在一些区域的实践中取得了良好的效果,但由于制度保障缺乏、检察建议乏力、帮教制度存在缺陷、法制教育滞后、互动局限等掣肘因素,这一模式尚存在功能局限。从制度和教育等方面对检校联合预防大学生犯罪模式进行创新和完善,可构建检校联合预防大学生犯罪的长效机制。
检校联合;大学生犯罪;预防模式
在我国,大学生是一个特殊的群体,承载着家庭、社会、民族、国家的希望和未来,其犯罪后果相对其他一般主体而言为祸尤烈。据有关资料表明,大学生犯罪不仅呈多样态,而且呈上升趋势。在一般预防论者看来,刑罚的目的在于预防一般人犯罪,而预防犯罪只不过是保护社会秩序的代名词[1]。
近年来,对于大学生犯罪的预防工作,在一些高校密集的区域,检察机关和高校积极探索形成了检校联合预防大学生犯罪模式,取得了良好的效果。作为一种创新举措,如何避免流于形式、如何建立长效机制、如何发挥其最大功效等问题仍有待深入研究。
一、检校联合预防的现有举措
在校大学生犯罪的成因是多方面的,既有犯罪大学生自身的原因,也有学校教育的缺陷和家庭教育方式的失当,还有社会不良思潮的影响以及社会对于弱势群体关注程度的不够等方面的原因。针对这些问题,一些检察机关和高校在预防大学生犯罪方面不断加强合作,开拓思路,进行有益的探索。
(一)成立联合机构加强协作
1.检校双方成立联合研究机构,加大对大学生犯罪预防的研究工作。现代法学的焦点正在从规范重心转移到行为重心,并通过观察、解释法律行为来解释法律现实[2]。检察机关和高校联合开展对大学生犯罪行为的研究,利用检校双方侧重点不同,发挥在各自职责范围内的主观能动性,可以有针对性地提出一些预防大学生犯罪行之有效的措施。如江苏省在江苏科技大学成立了首家检校联合研究中心,即预防在校大学生犯罪研究中心,这个中心主要研究在校大学生犯罪的预防途径,为高校更好地处理在校大学生犯罪问题出谋划策,提供智力支持。
2.成立相关协会或联席会议,加强检察机关与各高校以及各高校之间的沟通与协作。如2012年,湖北成立首个预防大学生犯罪协会,由武汉大学、华中科技大学等17所高校与洪山区检察院联合发起,协会将加强检察机关与高校协作,定期通报大学生发案情况、案情特点,动员更多社会力量参与预防在校大学生犯罪。进行区域大学生犯罪专题调研,开展巡回宣讲或展览。又如,2013年,杭州市经济开发区人民检察院牵头定期召开大学生犯罪预防和案件处理联席会议,当地公安机关、高教园区管委会办公室负责人以及高教园区14所高校的分管副校长、保卫处长参加会议。联席会议每半年召开一次,及时通报大学生案件办理过程中遇到的新情况、新问题,了解大学生在校期间和敏感时期的思想动态,共同研究解决问题的途径和方法。
3.在高校成立“检察官工作室”等机构,延展预防触角。实践表明,在高校设立“检察官工作室”,有利于建立常态化的预防机制。如武汉市洪山区检察院自2012年以来先后在武汉大学、华中师范大学等成立以优秀检察官名字命名的“秦雨工作室”,旨在为大学生开展心理健康教育、心理咨询以及法律上的支持与援助。该工作室还将帮助学校制定法治教育措施,收集在校大学生身边的典型案例,编写法治教育授课材料,从而形成高校青少年心理咨询及法律维权的主阵地。
(二)运用检察建议预警监督
检察机关作为法律监督机关,同时在刑事诉讼中承担着公诉等重要职责,在预防大学生犯罪方面具有天然的优势,可通过多途径、多手段进行防控,其中检察建议就是一个重要措施。检察建议是人民检察院为促进法律正确实施、促进社会和谐稳定,在履行法律监督职能过程中,结合执法办案,建议有关单位完善制度,加强内部制约、监督,正确实施法律法规,完善社会管理、服务,预防和减少违法犯罪的一种重要方式。针对某一高校的大学生犯罪问题,找出其中共性的特点,加以分析,为高校提出一些合理化建议,这种检察建议作为检察机关履行法律监督职责的一种方式,也成为检察机关与高校联合预防大学生犯罪的沟通手段。自2009年,最高人民检察院《人民检察院检察建议工作规定(试行)》施行以来,检察机关充分利用检察建议,在促进高校加强法制教育、完善内部制度、加强内部监管等方面都发挥了积极作用,这种方法针对性强,易于被相关单位采纳,见效快,也能加强高校与检察机关的联络。各高校在接到检察建议后,结合自身工作实际,也积极开展了相关工作,对于预防大学生的违法犯罪发挥了重要作用。
(三)暂缓起诉与帮教结合
研究表明,在较早阶段就被分流于司法制度之外的初犯约九成在三年之内没有再犯,受这种处理的未成年人大多能够悔过自新,使得暂缓起诉制度在强调人权保护和刑罚个别化理念的支配下,发挥更为积极的社会效果[3]。对于大学生出现轻微犯罪,社会危害性不大,悔过意向明显,但又不适用不起诉的情况,可以暂缓起诉,一定期限结束后,根据情况再决定是否起诉。在暂缓起诉期间,由高校作为帮教单位对大学生进行帮教,高校利用老师和同学资源,让大学生在老师和同学身边接受潜移默化的熏陶教育,同时又能够促进大学生完成学业,有效提升对涉嫌犯罪大学生教育的效果,可以有效降低大学生进一步犯罪的可能,同时也降低了司法机关的诉讼压力,提高了诉讼效率,在预防犯罪等方面具有较好的实践效果。如2003年1月7日,南京市浦口区检察院对南京工业大学一名涉嫌盗窃的大学生暂缓起诉,这在国内尚属首例。《暂缓不起诉决定书》生效之后,学校对该大学生作出了“留校查看”的处分,并责令该生每月向学校和检察机关分别递交一份“思想汇报”,期限届满后,检察院作出了不予起诉的决定。浦口区检察院和区内高校联合成立浦口区“大学生预防犯罪中心”。中心由检察院牵头,区内每个高校派出一名信息员参加,主要从事对“暂缓不起诉”的大学生进行帮教工作。北京市海淀区、郑州市金水区检察院等检察机关也都制定了《实施暂缓起诉制度细则》、《刑事案件暂缓起诉规则》等规范性文件,对暂缓起诉制度进行规范。
(四)运用新媒体增强互动
根据中国互联网络信息中心发布的《第34次中国互联网络发展状况统计报告》,截至2014年6月我国网民规模达6.32亿,而大学生网民更是其中的“主力军”。网络在方便大学生的同时,也带来了大量负面信息,加之大学生处在世界观、人生观和价值观尚未完全定型阶段,对负面信息缺乏辨析能力,这些有害信息可能成为大学生实施犯罪的诱因[4]。高校和检察机关利用网站、微博、微信等新媒体,一方面可加强与大学生的互动,利用大学生容易接受的方式,加强法治教育,另一方面可加强检察机关与高校之间的联络,及时进行信息沟通。如武汉市洪山区检察院开设“象牙塔的守望”法治宣传网站,利用微信平台,通过发布典型案例以案释法,剖析在校大学生走上犯罪道路的原因,传授自我保护知识,定期解答大学生提出的法律问题,不断提升在校大学生的法律意识。
二、检校联合预防模式的形成及掣肘因素
从上述举措来看,检校双方明确了合作机构、工作机制、合作内容,采取了若干具体手段措施等,无疑具备了联合预防模式的基本构成要素,在一定意义上形成了预防大学生犯罪的特有模式。虽然检校联合预防模式在预防大学生犯罪方面取得了明显成效,发挥了重要作用,但从运行的情况及效果来看,仍然存在较多的问题,如形式重于内容、虚多实少等情形,在一定程度上,尚未跳出“人存政举、人亡政息”的窠臼。总体上看,检校联防模式客观上存在以下诸多掣肘因素。
一是制度保障缺乏,难以形成长效机制。虽然各检察机关与高校探索出了成立相关机构,联合采取多种形式的预防措施,但在长效机制建设方面比较薄弱,缺乏监督机制。如有的预防大学生犯罪联席会议因领导变更、参与不积极等原因,只召开一次或几次就形同虚设。有的成立相关协会,因缺乏监管或支持,逐渐丧失活力,导致形式化而不能发挥应有作用。还有的虽然在高校成立了“检察官工作室”,但在具体合作上,往往只是检察机关与高校法学院之间的合作。开展相关活动,也仅仅是检察官到高校与法学专业学生交流,或者法学专业学生到检察院参观学习等形式,即使举办一两次讲座活动,对于联合预防大学生犯罪问题来说,辐射面也极其有限,难以上升到长效机制层面。
二是检察建议乏力。检察建议可以有效加强检察机关与高校的沟通,但检察建议不具有法律上的强制效力,即检察机关发出检察建议后,并不需要高校强制执行。检察建议一词没有出现在国家的基本法律规定中而是出现在作为人民检察院规范自身刑事诉讼行为的规范性文件之中,这样的规定使得社会公众对检察建议的知晓程度上有限,同时这样的规定还会让人认为检察建议只能够出现在刑事诉讼的个案办理之中,以致于认为检察院发出检察建议书时在给他们找麻烦[5]。由于检察建议法律依据不足,威慑力较低,缺乏操作性等,各地检察机关在开展检察建议的过程中,普遍存在质量参差不齐、针对性不强、程序不规范、效力不确定等问题,加上高校在接到检察建议后,重视程度不同,采取措施的力度不同,产生的效果也就会有偏差。
三是暂缓起诉与帮教制度存在衔接缺陷。被贴上犯罪人的“标签”,这种作为社会反映的贴标签行为使偶尔越轨的人沦为经常性的越轨者[6]。大学生出现违法犯罪行为、情节轻微被检察机关暂缓起诉后,一般由高校对其进行帮教。从目的论来说,帮教的目的就在于预防大学生再次犯罪。而《普通高等学校学生管理规定》第五十四条规定:“学生有下列情形之一,学校可以给予开除学籍处分:……(二) 触犯国家法律,构成刑事犯罪的”。高校学生手册中关于学生违纪处分的规定,也都根据该条内容进行了规定,按照现在很多高校的通行做法,在大学生构成刑事犯罪后,即使没有被判处刑罚,往往也会开除学生学籍,而检察机关在大学生暂缓起诉期间,是希望借助高校力量对其进行帮教,甚至可以让学生重新投入大学生活,期满后可以不予起诉。这与高校的相关规定有一定矛盾,如果从制度层面不能在检察机关与高校之间形成联动机制以有效解决这个问题,势必会影响联合帮教的效果。诚然,各地人民检察院积极试行暂缓起诉制度,但是暂缓起诉自其诞生之日起,就一直存在着争议。有学者指出,宪法明确规定“法律面前人人平等”,《刑事诉讼法》中也根本没有“暂缓起诉”的概念,暂缓起诉制度在得到法律确认前本身就是违法的。站在被害人或者诉讼代理人的立场上看,检察机关实施暂缓起诉制度有放纵犯罪行为、漠视被害人的人权之嫌,会影响社会的稳定和安全;站在被告人的立场上看,检察机关实施暂缓起诉制度是有意逃避审判,以避免受到证据排除法则的挑战,并可能使无辜的被告人为避免进入繁复的诉讼程序而同意认罪,以换取刑事诉讼程序的尽早终结[7]。
四是法制教育滞后。目前我国高校的思想政治教育主要集中在思想问题这一方面,重说教轻实践,和学生的日常生活实践脱节,缺乏针对性和实效性,使大学生的人际价值观失去引领,表现出利益驱动的关系特征[8]。在实践中,检察机关和高校联合开展法制进校园等活动,相关组织也加大法制宣传教育力度,但从教育效果看,课堂教学与课外教育之间存在滞后性,高校现有的法制课堂教育虽然所有大学生都要学,但课时压缩、应付考试等问题已达不到逾期效果,根据教育部社政司2003年2月发布的《关于普通高等学校“两课”教学基本要求修改说明》,法制教育事实上的定位是处于“树立人生观和价值观”的德育教育层面,这样的法制教育安排充其量只能算是以“树立社会主义民主法制观念”为目的的观念教育,“以思想道德教育的套路来开展法制教育课,不仅难以达到法制教育的教育性,由此还将至使法制教育遭受埋没”[9]。检察机关开展的“法制进课堂”等课外教育活动又因为受众有限,起不到普遍教育作用。
五是互动形式上有局限。这主要反映网络环境下的教育局限性,大学生每天接受大量的网络信息,从信息甄别上就需要大量的时间,除了课程学习内容,法治教育的内容只占其中一小部分,且互动性不够。如检察机关和高校都利用网站、微博、微信等新媒体与大学生开展互动,但在信息推送、关注程度上都有局限性,往往涉嫌犯罪的大学生,又没有关注这些信息。由于学习任务较重,压力较大,关注参与的人数极其有限。有的即使关注了其推送的信息,也存在视而不见、听而不闻的情况。只是在出现大学生实施违法犯罪行为后,才真正通过检察机关或高校的教育,认识到自己错误,因而存在明显滞后性。
三、检校联合预防模式的完善对策
从检校联合预防大学生犯罪的理论和实践来看,只有构建检校联合预防大学生犯罪的长效机制,才能真正发挥检校联合预防大学生犯罪的独特优势。完善检校联合预防模式可从如下几方面着手:
(一)制度径路
1.地方立法层面。制度化是解决“长效机制不长效”的终极手段。针对一些高校密集、大学生数量庞大且在某一区域占据较大比例的地区,检察机关可加强与有立法权的地方人大的联系,建议通过地方立法的形式,确定检校联合预防大学生犯罪的机构、职能、工作方式,以制度固化模式。同时,针对没有地方立法权的区域,可以发挥地方政府党群部门的力量,通过检察机关和高校与地方政府加强协作的形式,以地方强制规范性文件的形式,明确检校联合预防大学生犯罪的相关事项,建立较为稳定的预防大学生犯罪机制。
2.在现有法律法规层面。一是由高校建议教育行政主管部门修订《普通高等学校学生管理规定》,主要修订关于学生构成刑事犯罪要可以开除学籍的规定,结合当前司法实践的实际情况,应根据大学生犯罪的情节以及定罪量刑情况,酌情分成几个档次。各高校则同样从保护大学生,预防大学生犯罪的角度出发,在涉及学生受教育权的处分方面应当更加慎重。二是确立检察建议的法律效力。应在《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检察院组织法》中,增加将检察建议权纳入人民检察院职权范围的规定,界定检察建议权的概念,并明确履行该项职权的对象范围、适用程序和方式、建议书的内容、落实保障和补救措施等相关事宜。
3.在校内制度层面。校内制度是大学生在校期间的行为规范,对高校管理及大学生教育具有十分重要的规范意义。而针对学生出现违法犯罪行为后,校内制度的规定不能“一开了之”,要在法律法规的框架下对现有校内规章制度进行修订,能够从预防大学生犯罪的教育,以帮助大学生认识到自身行为危害性为主、以惩戒为辅的角度进行规范。检察机关可以检察建议的形式加强对高校的指导作用,建议高校加强法制教育课程及课堂的建设,在对待学生出现的违法犯罪行为的处罚上,分层次、类别进行细分,使其既受到一定惩戒,又认识到自身错误,最大限度帮助学生,避免其再次犯罪。从制度上与相关法律法规政策对接,有利于让大学生在遵守学校纪律过程中提升法治意识,而这项工作,也可以通过预防犯罪联席会议或相关协会去完成,就共性比较突出的大学生犯罪行为进行研究或集中讨论,形成合理化建议,纳入学校的规章制度中。
(二)教育径路
1.提升教育者法治思维。预防大学生犯罪,不应只是教育大学生,高校的领导干部、普通教职工都应加强法治思维的培养,只有这样,在管理大学生、传授大学生知识过程中,才能潜移默化地提升学生的法治思维。党的十八届四中全会以后,在全面推进依法治国的大背景下,依法治校被提到了更高的高度,随着现代大学制度的建设,高校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不断提升,而其中提升教育者的法治思维也是其中的一个重点,这种提升也不能仅仅是简单地请检察机关工作人员到校讲座就可以实现,而要通过制度化、规范化建设,树立按规则办事的理念,以身垂范,潜移默化,形成全方位、常态化的法治教育体系。在检校联合教育方面还应建立互动模式,要与检校联合预防职务犯罪结合起来,可以在确定主题后,利用法治沙龙的形式,提升互动效果。
2.建立联合预防大学生犯罪层级教育体系。大学生犯罪行为既有共性也有个案,不同层次、性别的犯罪行为也有差异,简单罗列的法制教育内容缺乏针对性。高校、检察机关和相关研究中心,都不能只停留在以案说法层面,应在联合加大预防大学生犯罪教育内容的研究过程中,对高校层次、学生层次、级别差异、性别差异等进行区分,探索出层次鲜明、针对性强的预防大学生犯罪教育内容体系,即大学生入校时应给予哪些内容的教育,大二、大三、大四、研究生等各个阶段有什么违法犯罪特点,应进行哪些教育进行预防,大学男生或女生应进行哪些教育,要全面提升教育内容的针对性。同时,各高校对本校大学生违法犯罪行为应认真分析,完善法制教育内容,再由检察机关牵头,整合各学校的教育内容,利用检察机关的平台,实现区域内各高校之间教育内容共享,在利用新媒体对教育内容进行推送形式上进行突破,结合大学生大都使用智能手机上网的情况,推出法制教育APP平台,定期针对不从层级大学生推行乐于接受的教育内容,做到潜移默化,润物细无声,提高大学生的安全防范意识。
3.拓宽联合预防大学生犯罪的教育路径。法制教育的特点是思想性、人文性和实践性的统一,其中增强实践性是增强法制教育的重要教学原则[10]。创新法治宣传教育方式方法,组织开展丰富多彩的法治文化传播活动,加强新媒体新技术在普法中的运用,增强法治宣传教育的覆盖面和吸引力,有效引导群众自觉守法、遇事找法、解决问题靠法[11]。在依法治国及依法治校的大背景下,检校合作模式应逐渐改变以往的课堂教育预防形式,不断充实和完善联合教育模式。心理辅导、职业指导等,都会包含预防大学生犯罪的教育形式,那么可以从以下几个方面进行创新:一是检察官咨询常态化。可以在高校建立“检察官工作室”的基础上,利用高校现有的心理咨询和职业指导机构,定期邀请检察官来校咨询(如每周固定时间固定地点来一次),常态化的咨询与高校现有的心理咨询相互补充,逐步被学生接受后,可以在某些学生出现违法犯罪想法时,有一个倾诉或者咨询的平台,从思想上降低大学生实施犯罪行为的几率。二是结合现在高校开展的“卓越教育”培养体系,高校可增设预防大学生犯罪必修课,在高校加强自身师资队伍建设基础上,邀请检察官作为校外导师前来交叉授课,以提升课程教育效果。三是联合检察机关和高校的法学专家,可以就某一区域、某一时间段内的一些案件进行专题讨论,以提升检察工作人员理论水平,提升检察机关发出检察建议的说理性和指导性。四是在设立法学专业的高校,在检察机关与高校联合成立预防大学生犯罪相关组织后,应发挥法学专业学生的优势,探索利用多种学生活动形式,如利用法律协会等组织对非法学专业学生进行朋辈法制教育,使学生之间相互影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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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责任编辑 江海波)
The Completion of the Mode of Preventing College Students Crime by the Union of Procuratorial Organs and Colleges
LI Mu, GUAN Shuai-feng
(SchoolofHumanitiesandLaw,WUT,Wuhan430070,Hubei,China)
Crime committed by university students is on the rise, indicating that to innovate preventing mechanism of crime committed by university students and it is particularly important and urgent to strengthen the prevention and control efforts for crime committed by university students. Outstanding results have been achieved in practices of some regions in terms of mode of combining prosecutors and colleges with college students' crime, but due to factors such as the lack of system security, weakness in procuratorial proposals, flaw in helping and educating system, lag of legal education, interactive limitations and other constraints, functional barriers occur. Innovations and improvements of mode of combining prosecutors and colleges with college students’ crime implemented from the institutional and educational path can make possible establishment of long-term mechanism of combined efforts from prosecutors and colleges in prevention of crime committed by university students.
the union of procuratorial organ and colleges; university students crime; prevention mode
2015-08-10
李 牧(1968-),男,湖北省仙桃市人,武汉理工大学文法学院教授,博士,博士生导师,主要从事行政法学研究; 关帅锋(1983-),男,河南省禹州市人,武汉理工大学文法学院讲师,硕士,主要从事行政法学研究。
D916.15;D917
A
10.3963/j.issn.1671-6477.2015.06.0018