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河北省农机事故统计工作症结与处方

2015-03-18河北省农机安全监理总站辛彦超

河北农机 2015年1期
关键词:农业机械农机监理

河北省农机安全监理总站 辛彦超

按照站领导部署,我们于今年上半年赴各市,采取与市所及县站人员座谈、查看资料和走访农机合作社及维修网点等方式,对我省农机事故统计工作现状进行了深入调研,查找到这项工作的症结所在。又在市所、省直管县站领导与业务骨干、部分县站干部职工、农机合作社负责人、维修站点负责人、农机大户、保险机构代表参加的全省农机安全生产工作座谈会上,听取了全体与会人员的建设性意见。现综合调研情况,对河北省农机事故统计工作存在问题与解决措施提出一些见解。

一、存在问题

第一,农机安全法律法规宣传不到位。由于条件限制,国务院《农业机械安全监督管理条例》、《河北省农业机械管理条例》和《河北省农业机械安全监督管理办法》、《农业机械事故处理办法》等有关法律法规规章未能得到广泛深入持久的宣传,致使广大农民群众在农业机械作业或转移过程中一旦发生事故,第一反应即是向公安交管部门或向公安派出所报案,很少有人能够想到向农机安全监理部门报案。

第二,私了现象较为普遍。“三夏”、“三秋”农忙季节是农机事故多发时段。此时,因大量联合收割机、拖拉机参加跨区作业,外地机手较多。一旦发生农机事故,机手为避免正常处理事故程序耽搁作业而愿意私了赔钱了事;事故受害方也大多不愿经公处理。即便是当地机手肇事,也因受害方是同乡、街坊或熟人而多半私了,导致私了现象比较普遍。事故发生后,即使当地农机安全监理机构得到消息,派人前去了解,也因当事人不愿回忆事故发生过程而不予配合。

第三,农机安全生产控制指标落实问题。下达农业安全生产控制考核指标,原意是为了落实安全生产责任制,促使当地政府及农业机械化主管部门重视和支持农机安全监理工作。然而实施以来,由于国家对安全生产工作高度重视,对超出控制指标地的相关领导和责任人会给予相应处罚甚至行政处分,致使一些地方的农业机械化主管部门甚至政府强制命令农机安全监理机构不得上报农机死亡事故,有的甚至连无人员死亡的事故也不许上报。

第四,与公安等相关部门信息共享机制不健全。《农业机械安全监督管理条例》第四十四条规定“农业机械化主管部门应当定期向同级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通报拖拉机登记、检验以及有关证书、牌照、操作证件发放情况。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应当定期向同级农业机械化主管部门通报农业机械在道路上发生的交通事故及处理情况。”目前全省尚未与公安部门建立信息通报机制,导致相当部分的农机事故得不到统计上报。

第五,法律法规不完善。农机事故发生后,即使不向农机安全监理机构报案,私了或由公安部门处理,但终究有相当部分农机事故中有受伤人员,需要送往医疗机构治疗;有的肇事农业机械入了保险,需找保险公司理赔。这些事故情况若能及时传到农机安全监理机构,则农机事故统计工作将会大为改观。但法律法规未对医疗、保险单位应向农机安全监理机构传送农机事故情况作出规定,导致事故统计工作存在漏洞。

第六,基层农机安全监管体系薄弱,农机安全监理系统经费紧张,办公设备、交通工具落后、检验设备短缺,致使农机安全监管科学化、现代化水平不高,不利于农机安全监理事故处理和统计工作的开展;乡镇农机管理员基本空缺或改做其他工作,致使农机安全监理部门无法全面掌握农机事故情况。

第七,事故处理和统计工作人员不足、素质有待提高,事故处理设备缺乏,工作难以到位。2011年和2013年,省总站举办了培训班,初步建起了全省农机事故处理员队伍。但《农业机械事故处理办法》规定,农机事故处理必须由2名以上处理员处理,而很多县只有一人参加培训并取得事故处理员资格,因而部分县站不具备开展事故处理的条件。

第八,认识的局限性导致农机事故统计范围与法律要求差距甚大。《中华人民共和国农业机械化促进法》第二条规定:“本法所称农业机械,是指用于农业生产及其产品初加工等相关农事活动的机械、设备。”《农业机械安全监督管理条例》第二十五条规定:“本条例所称农业机械事故,是指农业机械在作业或者转移等过程中造成人身伤亡、财产损失的事件。”NY/T1640《农业机械分类》规定,农业机械分为14大类、57个小类、276个品目包括:1、耕整地机械。2、种植施肥机械。3、田间管理机械。4、收获机械。5、收获后处理机械。6、农产品初加工机械。7、农用搬运机械。8、排灌机械。9、畜牧水产养殖机械。10、动力机械。11、农村可再生能源利用设备。12、农田基本建设机械。13、设施农业设备。14、其他机械。而长期以来,农机安全监理机构统计事故的注意力主要在拖拉机、联合收割机上,范围比较狭窄。

第九,缺乏统一的报案号码。目前农机安全监理机构报案电话只是各单位的电话,不像公安交管、消防等部门那样使用全国统一、易记的报案号码,统一号码让人们容易记住。农机安全监理机构的事故报案电话号码难记,也是事故当事方不向其报案的原因之一。

二、对策与建议

第一,完善农机事故考核办法。随着国家对农民购置农业机械补贴力度的不断加大,农业机械保有量逐年递增,农业机械发生事故是必然的。农机事故控制考核指标的设立,并未完全反映农农机安全生产存在的实际情况。因此应当改革农机事故考核办法,采用更加合理,更加符合规律的考核办法,如可以借鉴发达国家万车死亡率,结合我国实际,适当确定考核指标,将农机事故发生率控制在合理的范围内。

第二,严厉查处瞒报、漏报、谎报农机事故的行为。《安全生产法》、《统计法》、《统计法实施细则》、《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条例》、《安全生产领域违法违纪行为政纪处分暂行规定》 等法律法规都对瞒报、漏报、谎报事故的行为规定了具体处罚条款,特别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修正案(六)》第一百三十九条规定:“在安全事故发生后,负有报告职责的人员不报或者谎报事故情况,贻误事故抢救,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情节特别严重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因此,要加强查处瞒报、漏报、谎报农机事故的行为,依法追究相关人员的责任,切实把农机事故统计工作搞上去。

第三,充分利用广播、电视、报刊、网络等媒体,采取科技下乡、赶大集等方式大力宣传《农业机械安全监督管理条例》、《河北省农业机械管理条例》和农业部《农业机械事故处理办法》等法规、规章,使广大人民群众和农机手了解农机安全监理部门的职责,懂得在发生农机事故后第一时间向农机安全监理部门报案。同时结合“阳光工程”培训、农机“安全生产月”、“安全咨询日”、拖拉机及联合收割机年检审、“三夏”与“三秋”等重要农时季节,向机手开展宣传教育。建议农业部设置全国统一的农机事故报案电话。

第四,建立健全农机安全监管网络。可参照湖南省经验,建立健全农机安全监管网络,在每个村明确1名村干部或机手为村农机安全员和事故信息采集员;明确乡镇农机员、村农机安全员的农机安全生产监管职责,让乡镇农机员、村农机安全员担负起农机事故信息采集的任务,做到农机安全时时有人管、农机事故起起有人报。加强与公安交警等部门的沟通协作,建立信息共享机制,全面掌握农机道路交通事故情况。建立农机事故举报制度,各级农机安全监理机构要公开农机事故举报、投诉电话,鼓励农民群众、农机手和社会各界向农机安全监理机构举报农机事故。另外,我省正在开展基层建设年活动,各地可以探索与驻村干部取得联系,设法取得他们的支持,依靠他们了解当地农机安全生产情况,一旦发生事故,可以第一时间了解。

第五,定期举办农机事故处理员培训班,请有关方面专家,采取以训代练方式重点讲解农机事故现场勘查,包括现场勘查的基本要求、现场勘查的基本步骤、现场勘查的基本内容、痕迹物证的发现提取利用、现场图的绘制、现场照相、农机事故询问等。同时,针对部分县农机事故处理员缺失的问题,可采取在全省培训班上统一组织培训考试或由各市所组织各县申请农机事故处理员资格的人员集中培训,由省总站派员主持考试的方式进行。还要加强互相交流学习,学习外省市区的好做法与经验,不断提高本省的工作水平。

第六,依法加大财政投入,配齐农机事故处理设备和器材。各级农机安全监理机构要配备农机事故处理专用车辆、事故现场勘查设备与器材。《财政部农业部关于印发〈农业系统执法执勤用车配备使用管理办法〉 的通知》(财农〔2011〕454号) 规定了农业系统执法执勤用车配备条件和标准;《河北省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加强道路交通安全工作的实施意见》(冀政〔2013〕4号) 中提到“落实道路交通管理资金,将交警、运政、路政、农机监理各项经费按规定纳入同级政府财政预算。”要根据以上文件精神,积极向政府呈送报告,争取财政投入,加强农机事故处理硬件建设。

第七,探索成立农机互助保险组织。2009年,在中央一号文件“鼓励在农村发展互助合作保险”精神指引下,陕西省农机局监理总站邀请江泰保险经纪有限公司农林保险专家合作,以农机安全协会为平台,以农机合作社、农机户、驾驶员为主体,在西安、咸阳、渭南、榆林等九个市的二十个区县启动了农机安全风险互助试点工作。陕西省农机互助保险的实行,使农机事故统计工作产生质的飞跃。今年七月浏览陕西农机互助保险服务网看到:“自6月1日至6月30日,协会共受理互保事故648起,拖拉机48起,收割机600起,伤129人,死亡4人。”陕西省农机安全协会一个月受理的事故,为我省目前统计事故总数的20余倍。大量农机事故的搜集,对于分析事故发生的规律、原因和农机安全生产形势,制定有效预防和减少事故措施,有极大的帮助。

第八,加强学习,交流。作为从事农机安全监理工作的人员,应当对农业机械种类有一个全面的了解。需要通过函授、自学、进修、培训等多种方式。随着农业的不断发展进步,新型农业机械层出不穷,光靠课本知识已经不能满足实际工作的需要。这就要求我们从以下方面加强了解:一是多参加各类农业机械展览会,了解最新农业机械发展态势;二是加强与农机鉴定、推广部门的联系,多参加鉴定会、现场会,对各种新型农业机械有一个基本的认识;三是参与农机鉴定部门的农业机械田间试验,获得一手资料;四是深入省内外农业机械厂家调研,扩展视野。

第九,落实法规规定。加强与省公安交通管理部门的沟通协调。要全面落实《农业机械安全监督管理条例》第四十四条的规定,做到每月由县级农机安全监理机构与县级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定期交换农机事故详细信息,由县级农机安全监理机构录入全国农机事故统计分析系统,市级和省级安全监理机构则与同级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交换总数并核实下一级上报的事故总数,发现问题及时处理。

农机事故统计处理是农机安全监理部门的法定职责所在,也是我们赖以存在的基础。安全生产是我们每个监理人的心愿。因此,做好农机事故统计工作,从中找出农机事故发生的规律性,有助于我们采取措施,预防和减少农机事故,为落实中央强农、富农、惠农政策,实现农业现代化和全面建成小康社会保驾护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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