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金融创新与金融监管:互联网金融的发展思辨*

2015-03-18刘乃梁

关键词:监管金融发展

刘乃梁

(西南政法大学经济法学院,重庆401120)

金融创新与金融监管:互联网金融的发展思辨*

刘乃梁

(西南政法大学经济法学院,重庆401120)

中国社会正在经历以互联网技术为支撑的新一轮金融创新。互联网金融以其较低的交易成本、广泛的资源匹配与灵活的信息应对,在短时间内,对以商业银行为代表的传统金融业发展造成了巨大的冲击。面对纷繁复杂的社会舆论,一系列监管措施的出台使得作为互联网金融重要组成部分的第三方支付平台遭遇发展瓶颈。我国对于金融创新的监管历来以抑制为主,秉承金融垄断思维,难以在方法与措施上寻求创新突破。金融监管对于金融创新的忌惮与遏制,从根本上限制了金融业的长远稳定与发展。

金融创新;金融监管;互联网金融

一、创新:互联网金融的本质属性

(一)金融创新:天使还是魔鬼?

金融创新,是在现有金融业发展基础之上,出于盈利性动机,通过资源的调配,实现金融工具与金融体制不同层面、不同程度的变革。金融创新立足于金融市场,既可以是供求变化引发的联动反应,又可以是冲破管制藩篱的非常规探索。创新的概念本身并不蕴含界限、外延之意。因此,金融创新具有广阔的伸展领域与发展空间:它既可以是金融业务、金融技术和金融工具微观层面的定向突破,又可以是金融机构与金融市场制度安排宏观层面的高瞻远瞩。然而,在肯定金融创新的历史推动作用之时,我们也不能忘却金融创新对于社会发展产生的诸多危机与挑战。“对于金融创新而言,最紧迫的与规制相关的两件事在于系统性风险与不断增长的复杂性。”[1]无论是20世纪90年代的东南亚金融危机,或是本世纪初的全球金融危机,高利润追逐下的大肆创新接连使社会陷入崩盘的边缘。这使我们不得不反思,金融是否需要创新?我们需要怎样的创新?对于前者,答案是肯定的。一方面,金融创新虽然极易引发系统性风险,但社会的进步不会因风险的存在而踟蹰不前,换言之,在高风险、高利润的标尺下,没有人会因风险的存在而停止追求的脚步。另一方面,人类智慧已经探求出一套合理的制度,可以将金融创新的风险控制在合理的范围之内,这就是金融监管制度存在的必要。因此,金融创新对于社会效用的增减取决于金融监管措施是否得当。有效的金融监管,不仅是必要的,而且可以促进金融创新的良性发展。

(二)互联网金融:中国特色的金融创新

1.互联网金融的缘起。互联网诞生以来,它以前所未有的速度改变着这个社会。当依托大数据管理的互联网平台参与到资金的融通、支付与中介等代表性金融业务以来,一个属于互联网的金融时代终将到来。互联网金融正是互联网企业在传统金融发展基础之上,利用特色的互联网思维、互联网技术对金融业务进行变革的产物。互联网金融“依托移动支付、社交网络、搜索引擎和云计算等”现代信息科技,是一种“既不同于商业银行间接融资,也不同于资本市场直接融资的第三种金融融资模式”[2]。它作为一种严谨的概念的提出,或许正是得力于中国互联网企业对于金融产业的“大肆入侵”。在国外,我们很难在相关的文献中找到相对应的互联网金融的称谓。然而,我们所指的互联网金融项下的每一种发展业态,却都可以在国外的相关业态发展中找到对应的影子。以第三方支付平台为例,成立于2004年的支付宝,其仿效对象正是1998年旨在服务于全球最大的电商交易平台eBay而建立的PayPal支付。并且,在PayPal的发展轨迹中我们发现其也成立了类似于余额宝——第三方支付平台衍生互联网基金管理的互联网金融样态PayPal MMF。因此,互联网金融并非我国首创,而更多的是我们对国外的一种学习与接受。

2.互联网金融的创新性。互联网金融的创新性体现在互联网技术与传统金融相结合,形成了不同于既往金融模式的资金融通样式。这种创新性可以理解为互联网精神对于传统金融的一种改造,具体而言体现在两个方面:一方面,互联网金融降低了交易成本,提高了资金融通的效率。正如诺斯所言,“有效率的经济组织,是经济增长的关键”[3],有效率的金融组织模式,也会促进金融业的发展。虚拟互联网空间开展的金融业务,突破了原有传统金融服务实体网络的局限,降低了双向的交易成本:金融消费者得到便利的同时,互联网金融企业也免除了大量金融实体机构建设的投资、营运与管理费用。此外,大数据时代下的个人金融信息与金融行业整体发展的高度匹配,不仅可以高效助推互联网金融企业了解金融产品需求,增强信息反馈的广度与真实度,也可以使金融消费者更为透明地参与金融活动,以抵消传统金融活动信息不对称所引发的金融厌恶行为;另一方面,互联网金融重视客户体验,推进金融民主化、市场化。互联网的精神在于重视每个人平等的追求与分享。从这一点看来,互联网的精神与金融的精神大相径庭。金融行业发展至今早已成为精英云集的行业。传统商业银行的嫌贫爱富早已成为舆论口诛笔伐的对象。随着时间的推移,金融好像越来越成为一种“富人的游戏”。然而,正如诺贝尔经济学奖获得者罗伯特·席勒指出的那样,“金融民主化是金融发展不可逆的趋势”[4]。让更多的人参与到金融中来,才能让更多的人理解金融,分享金融带来的好的社会。此外,金融业的发展始终伴随着垄断,这是其挥之不去的标签。金融权力的垄断意味着大多数的金融资源被少数社会代表所占据。金融市场化的推行正是为了更多层次、更大程度地分享金融资源。互联网金融重视客户体验,可以通过深层次的挖掘客户需求,推出更为适应消费者口味的产品与服务。而这种简单的供求规律,可能早已被传统金融所遗忘。

3.互联网金融的社会影响。互联网金融对于中国社会的影响远胜于国外。如果说立足于电商服务的支付宝,仅仅是开启了中国互联网金融的窗口,那么余额宝的出现彻底点燃了中国网络金融消费者的热情。余额宝发展高峰期持有资金规模达2500亿元,客户数量逼近5000万户。“与此同时,发展20年的中国股票市场中持有股票的A股账户数量只有5385万个”[5](且含重复账户)。作为余额宝基金链条支撑的天弘基金一跃成为基金行业的佼佼者。余额宝的成功引来相当数量的互联网企业竞相逐鹿金融业,“现金宝”、“活期宝”等受金融消费者青睐的理财产品悉数推出。一时间互联网金融引来社会热议,“促进互联网金融健康发展,完善金融监管协调机制”更是被写入了2014年的政府工作报告。

然而发展往往伴随着争议,在我国对于互联网金融的质疑之声从未停歇过。为何互联网金融在国内外有着巨大的效果差别?一方面,互联网金融在中国社会的茁壮成长发展了社会中存在着巨大的资金融通需求。这些初步被挖掘的需求,自中国经济腾飞、经历社会转型以来已经深埋已久。新一届党中央成立以来,相比以往愈发重视金融发展的普遍性,普遍金融的理念跃然纸上。现存的金融体制往往会忽略掉这些最为本位的金融供需关系,而互联网以其独有的大众性、普遍化,有意与无意之中促进了金融普惠性目标的实现。另一方面,互联网金融的短时间腾飞还取决于金融监管的“缺位”。互联网金融由原来的星星之火到如今的燎原之势,可以说是监管机构所未预料到的。当大数据遭遇金融,一切都尚处于未知之中。金融创新飞了一会儿,为金融监管带了相当多的规制命题,但是对于命题的解答却始终需要一段时间。

二、互联网金融监管之困——以第三方支付平台为例

(一)回顾:监管夹缝中的互联网金融

“互联网金融对于我国而言,属于新生事物,过热的追求导致公众和监管者步入了一些误区,喜欢将互联网金融神秘化。”[6]金融创新在改变既往金融模式的同时,都会伴随着一定的风险,互联网金融也不例外。互联网技术扩大金融服务的广度和深度,而这也会使某一环节看似不起眼的风险最后引致难以弥补的系统性风险。此外,互联网金融有着冲破现有监管领域的发展动机,与法律的多种冲突也加剧了其生存环境的艰难。“随着互联网金融的快速发展,其风险的隐蔽性、传染性、广泛性、突发性有所增加,实践中也出现了一些问题”[7],这些风险表现为机构法律定位不明确、客户资金安全风险以及风控不健全可能引起的运营风险。由此,我们不难理解,自互联网金融勃兴以来,为何监管的呼声此起彼伏。然而,在理性的监管呼声之外,也存在着很多“感性的嘶吼”——商业银行尤其是四大股份制银行对于互联网金融的冲击大肆叫苦,对互联网的风险极度夸大,以至于央行监管仍未彻底落地之际,四大行携手调低银行快捷支付限额,给予互联网金融当头一棒。

在经历了2013年“互联网金融元年”之后,“互联网金融监管元年”渐行渐近。2014年3月,央行先是叫停线下条码及二维码支付以及虚拟信用卡业务,而后又发布《支付机构网络支付业务管理办法》与《手机支付业务发展指导意见》,意见中明确指出,“个人支付账户转账单笔不超过1000元,年累计不能超过1万元;个人单笔消费不得超过5000元,月累计不能超过1万元。”此外,央行明确互联网金融监管原则,强调互联网金融“必须坚持金融服务实体经济的本质要求,应服从宏观调控和金融稳定的总体要求,切实维护消费者的合法权益,维护公平竞争的市场秩序,处理好政府监管和自律管理的关系,充分发挥行业自律的作用”。除此之外,详尽的互联网监管细则也正在筹划出台阶段。互联网金融已经走入监管的迷局。一系列监管政策的出台与监管动向的把握,对互联网金融的发展造成了不小的冲击。以余额宝为例,收益率一跌再跌,往日的高回报率已经难以企及,对于第三方支付的诸多限制也从本质上遏制了其发展的节奏。

(二)思辨:互联网金融的监管逻辑

对于第三方支付平台而言,监管领域既涉及第三方支付平台的支付限额问题,又涉及其正在筹备的线下拓展业务。叫停虚拟支付与设置交易限额的两大措施使互联网金融措手不及。从一系列相关的法律文件中我们可以对央行的监管动机作出初步的判断,亦即规范业务、防范风险和保护金融消费者。值得注意的是,这些措施诞生于“3 ·15”国际消费者权益保护日前后,更使其自带几分正气之色。然而,更值得我们思考的问题也渐渐浮出水面。首先,金融监管两面三刀,难以服众。互联网金融发展以来,舆论一直关注着监管者的声音与动态。2014年两会期间,当社会舆论充斥取缔余额宝之声时,全国政协委员,央行行长周小川表示,“对于余额宝等金融产品肯定不会取缔”,对于互联网金融“过去没有严密的监管政策,未来有些政策会更完善一些”[8]。两会与会者纷纷提议支持互联网金融的建设,加强风险控制与金融监管。然而,现实却是监管机构对于互联网金融并非鼓励发展,而是从根本上进行了打击。失去了传统金融的支撑,互联网金融很难在现有金融框架内寻求突破。其次,金融监管抑制了金融创新。无论是让金融创新回归理性,抑或让金融创新回到起点,监管措施的施行在阻止了金融创新广阔的拓展空间之后,又对其赖以生存的同业存款利差进行规制,直接导致余额宝收益的减损。央行的监管措施在某种程度上确保了金融稳定,但是不符合政府对于互联网金融发展的期冀。最后,央行之举,大有维护国有金融垄断地位之嫌。一方面,央行出台限制交易限额草案之后,“工农中建”四大行立刻联手下调快捷支付限额,在新型金融模式面前,传统金融并没有展示出应有的高姿态。如果我们将金融市场视为竞争的市场,那么此举是否有不正当合谋之嫌?另一方面,央行限制第三方支付平台的线下发展,有舆论指出,这样做是为了维护中国银联在线下卡支付领域的垄断地位。支付宝的线上发展已经对中国银联的利益产生了影响,如果线下发展其结果难以想象。更何况作为我国银行卡产业的枢纽,中国银联与央行有着千丝万缕的联系,这不由得使人浮想联翩。

三、反思:金融创新的监管理路

(一)金融创新的既有监管逻辑

我国的金融业起步较晚,在创新的发展中也产生了不同于发达国家的轨迹。改革开放以来,金融体制改革越来越成为社会发展与进步的核心要务。建设与国际接轨的资本市场与金融体制有利于更好地进行经济全球化与经济金融化探索。一系列金融创新形式通过自上而下的方式推广开来,然而效果并非十分乐观。互联网金融不同于既往的自上而下的金融创新,它更多的是一种自下而上的创新传导,并诱发监管。面对这种源于社会普遍的金融创新需求的挑战,我国的金融监管当局对其多有忌惮。相对而言,自上而下的政府主导的金融一方面有利于集中力量办大事,另一方面也为金融创新打上了深深的中国烙印。理论上的完美架构与现实中的南辕北辙形成了我国政府主导金融创新发展的“两层皮”。

从监管效果上看,首先,对于金融创新的严格监管有利于维护金融稳定。这也是为何2008年金融危机之时,全球金融市场均难以招架金融衍生品引发的系统性风险,而唯独我国可以几近全身而退的原因。其次,稳定的背后也折射出我国资本市场开放性不高,难以与国际接轨等后续性发展瓶颈。这些问题的核心在于我国金融内生性创新供血不足及外生性创新输血不畅。新世纪以来,我国金融市场仍未探索出较富有实效的金融创新工具或金融创新成果。最后,更需要指出的是,金融监管虽然抑制了自下而上的金融创新,但是并不能从根本上抹杀源于社会底层对于金融创新的普遍需求,互联网金融正是其中之意。这种自下而上的金融创新对于现有的监管体系是一种挑战。

(二)金融创新与金融监管的关系之辩

对于金融创新与金融监管的关系来讲,创新更多针对的是对现有状态的变革,而监管重在对现状的稳定与维持。金融监管并非皆因创新的存在而存在,对于创新的监管并非是金融监管的全部内容。我们认为,在创新与监管的关系中,金融监管是更为本位、更为基础、更富有决定性的概念。具体缘由在于:首先,金融监管事关金融业及社会的稳定大局。当今社会的发展离不开强大的金融体制的支持,而金融监管者深谙风险与机遇并存之道。金融监管的直接目的在于控制风险、维持金融业的稳定发展。无论是社会主义国家还是资本主义国家,市场经济的稳定运行是其不变的追求,而金融监管者对于金融稳定大局的维持扮演着无可比拟的角色。从事前准入门槛的设定,到事中具体行为、风险的监控以及事后的惩戒、评价机制,在金融业发展的每一个阶段都会出现金融监管者的身影。其次,金融创新发生于现有的监管框架之上。“从广义上讲,创新与复杂性相结合造成了公共规制与私人部门之间信息与专业知识的明显不对称,加剧了金融市场的交易成本。”[9]某种意义上,金融创新是天生的“反动派”。它们试图挣脱监管束缚,寻求更为极端的金融自由与金融效率,追逐无穷无尽的资本利润。金融创新建基于现有金融体制、金融市场的发展基础,面对着金融监管框架,伺机作出决策。最后,金融监管直接决定金融创新的效果。极端地看,如果我们把金融创新作为金融监管的上位概念,其直接后果就是监管要随创新而变,不必对创新进行评估。如果监管是创新的上位概念,那么创新要在监管的框架中规规矩矩,有意义或无意义的肆意创新都会被扼杀。现实中,监管可以成为金融创新的缘由,而金融创新又会诱发金融监管。更为重要的是,由于金融监管具有至高无上的权力,这种权力的行使涉及到金融业发展的方方面面,因此金融监管对于金融创新的发展具有决定作用。同时,金融监管好与坏,及时与否,事关创新能否有效推动金融业发展的同时,带动社会前进。

(三)勿忘初衷:金融监管的本位

如果创新的追求与监管的禀赋不谋而合,那么这种均衡的状态就有利于金融业的稳定发展。如果创新意在突破现有的监管,那么监管之于创新就会形成巨大的阻力。无论创新挣脱监管,还是监管压制创新,它们之间“胜负”的标准该如何定夺?如果我们将标准定位为金融稳定,那么问题仍然没有解决,仅仅会使其进入虚无的境地。如果将标准定位为金融效率,问题似乎可以得到一定程度的解决。金融交易成本的存在是影响金融效率的关键环节,而金融创新往往会降低交易成本。如科斯定理解释的那样,如果都不存在交易成本,那么社会将会有效运行,但凡存在些许的交易成本,那么监管就成为必然。但是在这一点上,二者总会在某些环节产生矛盾。降低交易成本背后蕴含的经济效率的追求不一定是监管者或者金融业追求的唯一目标。多元的理念造就了多元的金融监管。如果进一步思考,降低交易成本毋庸置疑会有利于金融业的发展,但是肆无忌惮地降低,在不可能接近零成本的前提下,混乱将成为发展的必然。因此,通过交易成本的增减来判断金融创新与金融监管的关系有一定的局限性。如果将标准定位为金融公平,那么金融创新一方面可以打着“公平”的旗号,行利己之事,例如当下农村金融机构种种支农目标的异化;另一方面其也可以无视公平,这种创新会被压制。当创新被压制,社会稳定可以维持,但是金融业和社会的跨越式发展就成为泡影。

对于任何行业或产业而言,发展是永恒的第一要务。金融业的发展在每个阶段、每个时间点都为金融参与者尤其是金融监管者提出新的命题。稳定对于金融监管赋予的特殊意义是毋庸置疑的,但是金融发展同样是金融监管必须的承受之重。经过数年的演变,我国金融业由混业监管过渡到分业监管,形成了金融领域“一行三会”的监管格局。分业监管的设立旨在针对不同领域的不同问题形成有针对性的破解之道,最终促进银行、保险、证券市场的有效发展。当下,我国已经建立了较为完善的资本融通市场,下一步的发展目标在于扩大资本市场的开放性,从而逐渐实现金融民主化与金融市场化的历史使命。

四、转型:金融创新的监管矫正

“2008年金融危机是对现代监管型国家遭遇的第一次系统性的、严重的挑战”[10],金融民主化与金融市场化是金融危机后世界金融市场变革的主要趋势。在此趋势下,对于金融创新的监管边界应当在民主促进与市场机制维护这两个方面。具体而言,对于金融监管抑或其他任何类型的监管来说,监管的边界重在指明在常规性监管之外,监管者应当做什么,不应当做什么,也就是有所为有所不为的问题。考虑到金融创新的特殊性,以及我国金融监管的特殊国情,我们认为应该从以下两个方面进行思考:

(一)基于系统性风险的专业应对

“针对传统金融监管缺位而导致金融体系产生系统性风险这一重大命题已经成为国际组织对金融监管体制改革新框架的构建依据”。[11]金融创新极易引发不同领域、不同程度的风险。由于金融系统内部的环环相扣,风险往往具有高度传导性。某个环节微乎其微的风险环节,有可能引发系统性风险,进而导致整个金融系统的毁灭。回顾2008年全球金融危机,正是对于具有高杠杆特性的金融衍生品的监管失位,致使区域金融市场的某一环节失控,进而引发全球金融体系的连锁反应。因此,对于金融创新的监管着力点在于系统性风险的防范。对于容易引发事关金融市场发展的关键环节应当做到有效的风险监控。相应的措施在于提升监管机构的专业性。

现有的金融监管分业监管模式,对于各个方向上的市场建设与运行保有了极强的专业性。然而,与之形成鲜明对比的是,金融创新从来不会局限于市场的划分,而是冲破资本市场之间的界限,扩大资本市场的融合性成为了金融创新的重要旨趣。金融创新新形势的出现为金融监管尤其是分业监管提出了难题。具有专业性金融监管人员的监管机构同样具有经济学的“经济人”属性。在具体的金融创新监管事实与现有的监管架构面前也会做出缺乏理性的行为:在分业监管的前提下容易出现监管缺位引发的监管空白以及监管重合引发的部门推诿。这既不利于对金融创新的全面把握,又不利于对于金融创新的有效应对。因此,在分业监管的大前提下,需要考虑更为专业地应对金融创新的组织人员与组织机构。只有真正地了解金融创新,才能作出正确的预判,形成卓有成效的监管。

(二)尊重市场,破除金融垄断思维

“市场通常是组织经济活动的一种好方法”。[12]市场的运行规律揭示了市场可以通过供求关系以及价格调节市场内部的资源分配,使经济富有效率地发展,古典经济学派坚信价格体系是最好的资源配置方法。金融市场作为一种市场机制,它是金融参与者参与稀缺金融资源分配的活动。金融创新旨在通过更为细致的资源组合,追求高效率与高利润。对于前途未知的金融创新,我们认为,可以通过准入机制的有效监管,让创新飞一会儿,其原因在于:一方面,市场对于创新有一个反应的时间。无论是好是坏,是高效还是低效,金融创新需要时间传导到相关市场的各个方面;另一方面市场自身会对创新有所甄别。既有市场的机构既是创新繁衍的土壤,又是创新需要挣脱的藩篱。如果一项金融创新在一开始时就被市场所抛弃,那么监管它也就没有了价值,而只能徒增监管的成本。因此,对于金融创新,监管讲究的是适时出击。

对于金融垄断而言这是我国金融市场老生常谈的话题。有关数据统计显示,四大国有银行在我国金融市场的存贷款占有率和理财市场占有率均高达70%,而与此形成鲜明对比的是,中间业务比重却远远低于国外同档次的银行。商业银行的中间业务涉及支付结算、银行卡、代理、担保、承诺等极具市场化特色的业务。这些业务的比重在某种程度上彰显了商业银行的市场化属性。四大国有银行的传统垄断地位会对金融创新尤其是自下而上的创新产生极强的遏制作用。垄断行为理论认为,认定垄断的关键不在于垄断地位,而更多的在于是否给予垄断地位行使了垄断行为。这就不难理解为何当国有四大银行围剿支付宝之际,社会舆论一片哗然。如果监管者的监管思维只在于垄断地位的维护,那就不会有于社会发展有利的金融创新。监管者的决策标尺应该在于促进金融市场化的形成,而非通过各种手段去维护既有的金融垄断者利益。

[1]Kathryn Judge.Fragmentation Nodes:A Study in Financial Innovation,Complexity,and Systemic Risk [J].Stanford Law Review,2012(64):651-663.

[2]谢平,邹传伟.互联网金融模式[J].金融研究,2012(12):11-21.

[3]道格拉斯·诺斯.西方世界的兴起[M].厉以平,蔡磊,译.北京:华夏出版社,2009:2.

[4]罗伯特·席勒.金融与好的社会[M].束 宇,译,北京:中信出版社,2012:2.

[5]冷雪.四维度数据分析余额宝过去与现在[EB/OL].(2014-06-29)[2014-03-29].http://lengxue.baijia.baidu.com/article/9526.

[6]潘锡泉.我国P2P网贷发展中蕴含的风险及监管思路[J].当代经济管理,2015(4):49-53.

[7]田俊荣.央行:互联网金融有三大风险[EB/OL].(2014-06-12)[2014-06-29].http://finance.people.com.cn/money/n/2014/0612/c42877-25137374.html.

[8]郭信峰,郝亚琳,孙铁翔,等.周小川:不会取缔余额宝[EB/OL].(2014-03-04)[2014-06-29].http://news.xinhuanet.com/politics/2014-03/04/c_119593520.html.

[9]Dan Awrey.Regulating Financial Innovation:A More Principles-based Proposal?[J].Brooklyn Journal of Corporate,Financial &Commerical Law,2011(5):270-279.

[10]Adam J.Levitin.The Politics of Financial Regulation and the Regulation of Financial Politics:A Review Essay[J].Harvard Law Review,2014(127):1989-1999.

[11]张宗新.金融创新、监管协同与系统性风险控制[J].浙江工商大学学报,2010(6):44-50.

[12]格里高利·曼昆.经济学原理[M].梁小民,译.北京:北京大学出版社,2012:4.

(责任编辑江海波)

Financial Innovation and Financial Regulation:Thinking on the Development of Internet Finance

LIU Nai-liang
(School of Economic Law Southwest University of Political Science &Law;Chongqing401120,China)

Chinese society is experiencing a new round of financial innovation supported by the application of Internet technology.The Internet finance has attacked the traditional financial industry because of its transaction cost,matching resources and information.Faced with the complex social and public opinion,supervising and managing measure appearing causes the third party to pay the platform experience development bottleneck.Our country always suppresses regarding financial innovation supervising and managing primarily,receives the financial monopoly thought,with difficulty seeks the innovation breakthrough in the method and the measure.For the fear of financial innovation,financial regulation is limiting the long-term stability and development of the financial industry.

financial innovation;financial regulation;internet finance

D912.28

A

10.3963/j.issn.1671-6477.2015.05.021

2015-03-10

刘乃梁(1988-),男,天津市人,西南政法大学经济法学院博士生,主要从事竞争法、金融法研究。

国家社科基金项目(14AZD034);重庆市研究生科研创新项目(CYB14068);中国市场经济法治研究中心重大攻关项目(CMEL14ZD06);西南政法大学科研创新项目(XZYJS201426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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