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抗战时期中国农村金融合作制度之考察

2015-03-18姜丽凡

长春金融高等专科学校学报 2015年5期
关键词:农村信用抗战时期农村金融

姜丽凡

(1.吉林省金融文化研究中心,吉林 长春 130028;2.长春金融高等专科学校 金融系,吉林 长春 130028)

农村合作金融并非现代的产物,其历史可以追溯到很远,它起源于西方的合作思想。西方的合作思想在很早就传入我国,可以追溯到清末。但中国的合作运动真正开始于“五四”运动,并由薛先舟先生将西方的合作思想介绍、应用并推广到中国。薛先舟先生于1919年10月自筹资金,创办了上海国民合作储蓄银行,它是我国成立的首家信用合作社。他倡导“以合作精神发展国民经济,以补助小资本经营”。该行创办了公积金,实施股东和储户均分红利。1927年,薛先生还草拟了全国合作化方案。后由晏阳初先生将合作思想传播到中国农村,他的经验对延安解放区、解放后的中国,乃至亚洲、非洲都有深远的影响。20世纪初,中国农业由于长江大水灾等原因衰败严重,复兴农村、救济农村成为时代需求,农村合作运动得到了长足的发展,农村金融合作是其至关重要的一个环节。这之后,各类农村信用合作社开始逐渐出现在中国的历史舞台上。

在历史各个不同阶段,合作金融业有各种不同形式,其共同的特征是:民众或集体集资入股,具有民主管理组织形式,积累用于集体或按股分红,其作用为调剂资金余缺,解决民众急需。

一、抗战前中国农村金融合作制度之简述

(一)民国时期的金融合作

于1920年8月成立的“中国华洋义贩救灾总会”(简称华洋义赈会),可溯源至1906年。当时只是一个临时性的公益机构,由中外的慈善人士共同设立,赈灾结束后就会自动解散。1920年北方大旱,灾民高达2 000余万,以“华洋义赈会”为名的慈善赈灾组织再次出现。义赈会成立后,发展很快,会员不断增加。到1935年,华洋义赈救灾总会下属会员达到十几个,成为当时国内最大的慈善赈灾团体。太平洋战争爆发后,“华洋义赈会”被日军视作敌对组织,活动被迫终止,资料及人员陆续迁移,服务于其他公益社团。1945年“华洋义赈会”复会,又于1949年9月1日解散。义赈会的赈款主要来自三个方面:政府拨款、国内外捐款及银行贷款。国内外捐款是其中最主要的来源,其中国外捐款又占了绝大部分,并以美国居多。“华洋义赈会”的主要成就为修筑公路、修渠、掘井,也会直接救济,在发展中形成了一套完善的管理体制,让赈款涓滴归民,其中办理赈务的经常费用不及全部赈灾费用的4.5%。

始于1917年(民国六年)12月的储蓄会是由吉林省乡绅带头出资,并与当地民众集资共同组建的,是吉林省地方储蓄会。民众可参加储蓄会,由民众定额集资入股。至1926年(民国十二年)储蓄会发展到30家,吸收农民集资入股,也向农村中农以上农户发放贷款。储蓄会除会员股金外,还吸收存款,融通资金,发放各种长短期贷款,办理减半有价证券买卖、堆栈、保险业务等。后来由于军阀战争,日本乘机挑衅,货币毛荒,多数储蓄会因资金困难而倒闭。东北沦陷后,1933年吉林省地方储蓄会仅余一家。[1]

日本为对东北进行金融侵略于1922年2月起在各地陆续成立金融部。金融部隶属于朝鲜人民会,直接受日本领事馆领导,对鲜民办理存放款。1935年金融部改称金融会。从金融会的业务范围、会员权利、义务等条款看属于合作金融性质。1939年末,吉林省辖区金融会为23个,资本金81.5万日元,会员68 340人。随着日本战败,金融会于1945年解散。[2]这是沦陷区的合作金融,与国民党区域以及解放区的合作金融存在本质的区别。

1923年6月,河北省香河县农村信用合作社是由“中国华洋义贩救灾总会”成立的。它是真正意义上的农村金融合作制度,是在我国农村开展的第一次实践,它的成立说明我国广大农村也可以开展金融合作的这种组织形式。它使农民群众看到了合作金融的益处,同时也认识到了单纯依靠救济的被动性,只有依靠集体的力量,才能有效地推动生产发展。继香河县之后,河北省多地成立了农村信用合作社,并很快推广到华北地区、长江一带。河北省香河县农村信用合作社不仅推动了农村金融合作的发展,而且在组织形式、章程制度、经营管理等方面都对今后的农村金融合作的发展起到了示范作用。[3]此后,由于南京国民政府的倡导,在1927—1937年,信用合作发展迅速。据统计,全国的信用合作社由933个增加到2.6万个,社员由2.7万人增加到1 00万人之多,分别增加了28倍和37倍。[4]从数据上看,金融合作取得了长足的发展,也在一定程度上缓解了当时农村金融和农村经济的下滑趋势,它的作用是不可忽视的,然而在实际运行中仍存在很多问题和局限。

(二)民国时期农村金融合作存在的问题

农村金融合作的资金来源有限。从总体来看,抗战前我国农村信用合作社的资金来源有三个渠道,一是社内资金(也称为自集资金),二是社外资金,三是商业银行借款。农村信用合作社自行筹集的资金主要是社员股金、公积金和储蓄存款等。由于中国农村本身经济力量薄弱,各信用合作社人数较少,有的不足30人,而且为防止合作社被个别人操纵,每人认股数及股金都有限制,使得总体认股金额不高。从本质上讲,合作社应以社内资金为主要资金来源,然而由于社内资金不足,甚至无法维持正常运行,尤其是贷出资金更难以保证,所以在现实中只能更多地依赖借入资金,这就难免被外部资金控制,使得合作社的经营初衷有所偏离。中国农村信用合作社的外部资金,最早是来自慈善机构的救济赈款和社会捐献,如华洋义赈会;第二个来源渠道是农民银行或农民借贷所。其中中国农民银行起了关键的作用,抗战前,其分支机构不断发展(1933),但总体上组织形式比较简单,机构也不普遍,业务侧重救济放款及合作指导;[5]第三个来源渠道是上海等城市的商业银行农村放款。然而抗日战争的爆发,使得除农本局能在后方办理一些合作放款,其他商业银行的放款几乎绝迹。另外,某些学校(如金陵农学院)或政府机关(如社会局)及其他单位也对信用合作社进行零星放款,不过数额很小。

信用合作社对农民贷款占全国农民借贷的比例偏低。骆耕漠老先生根据1933年12月国民实业部对江浙陕甘等省进行的全国农民借款来源调查结果,发现信用合作社在农村贷款(现金)中所占的比重仅为1.3%,而农民向地主、富农、钱局等借得的高利贷则高达90%以上。可见,农民仍然深陷于高利贷的盘剥之中,而且,当时的局面是大量的金银现金主要流向上海等都市,流入农村的资金或是银行界、商界对农民的巨额贷款可谓少之又少。

农村信用合作社的人均普及率非常低。从合作社社员数量与人口数量的比较中可以看出,在李紫翔的《中国合作运动之批判》一文中有详细统计,“就社员与人口比较,陕西的比例最高,不过6‰;广西最少,不及万分之一。有合作社的省总平均不过4‰,如以全国总人口计算,也就只有2‰。”以上所提到的各省份是当时信用合作事业比较发达的,而其他或较偏远的省份,其农村信用合作社在农村金融体系中的作用是相当微不足道的。

农村信用合作社地域分布不均衡。交通便利以及比较富庶的省区,如江、浙、冀、鲁、皖、赣、豫7省,农村信用合作社的数量占全国的绝大比重,而偏远的省份却很少甚至没有。不同省市拥有的农村信用合作社数量也有很大差异:如上海有123个合作社,江苏省平均各县有67个合作社,而广西每10县才有1个合作社。而且各省内的各县市之间,农村信用合作社的分布也很不均衡:河北省的信用合作社主要集中在产棉的西河一带,河南的信用合作社主要集中于产棉和烟草的区域。因此,农村信用合作在全国地域发展十分不平衡。

农村信用合作社的借款条件很难普遍适用于广大农民的现实状况。诸如很多贷款一样,农村信用合作社的贷款也需要抵押品,而这对于抗战前的贫苦农民来说,无异于将其排除在贷款范围之外。而能够得到贷款的往往是地主和富农,至少也是有一定土地或房产的农民。地主和富农由于拥有大量的抵押品可以获得大量贷款,继而他们又将贷来的款项用于放高利贷,这反而推动了高利贷在农村的横行,也加剧了贫民的负担。另外,由于农村信用合作社本身能够放款的额度就很少、期限也短,所以就更不利于农业的扩大再生产。

二、抗战时期中国农村金融合作制度之考察(1937—1949年)

抗日战争爆发后,粮食成为重中之重。为挽救和稳定抗战时期的经济,国民政府在《抗战建国纲领》中明确提出了“以全力发展农村经济,奖励合作,调节粮食,并开垦荒地,疏通水利”的指导思想,并把农村合作制作为一项基本国策而大力发展。

(一)国民政府推行农村金融合作制度的举措

加强对农村金融合作的行政领导。1939年11月,国民党政府通过了《加强推进合作事业案》,并成立了合作事业管理局,以推动并改进全国合作事业;1942年12月由于社会部的成立,合作事业管理局归社会部管理;1942年底,为配合“新县制”,普遍设立各县的合作事业指导室,并相继成立了各级基层合作组织,通过“保、乡、县”三级合作社形成从中央到地方的合作事业行政管理系统,同时也形成了基层的合作社组织系统。有了夯实的政治和组织保障,合作社的数量和社员数量都逐年增加。但由于国民政府也提倡生产、消费和供给等方面的合作,使得农村信用合作社所占的比例有所下降,由1938年的85.5%降至1945年的38%。与此同时,农贷资金的流向自然也发生了相应的变化,大量转向生产、运输和销售等。

设置合作金库,搭建农村金融网络。在1937年7月前,合作金库成立缓慢,只成立了四川省的一个省级合作金库和山东省寿光县的一个县级合作金库。但抗战全面爆发后,合作金库的成立速度加快,这是由于国民政府统战时的经济需要,对合作金库的间接控制可实现对整个农村金融的控制。截至1941年,共设立合作金库417个,其中省(市)级库7个、县级库410个。又于1945年成立了中央合作金库,负责对全国合作组织融通资金,并相继在各省成立了15个分库、22个支库,以及县市的合作金库60多个。它们不但办理信用合作社的贷款,还兼办一些特种贷款,如黄河泛滥区的复兴贷款等。不久后,省合作金库纳入省农民银行,这意味着合作金库要受县政府和农民银行的双重领导。县政府成立了合作指导室,合作社需要通过县联社向县政府的合作指导室提出贷款申请,经批准后,方可办理贷款手续。

推广对广大农民的农业合作教育。农业合作教育的目的是提高农民的合作互助意识,以促进农业合作事业的成功。国民政府敦促各地方当局积极推行合作教育,将教育的对象细分为合作指导人员、社员和非社员三种,并于1939年10月成立了全国合作人员训练所,举办了很多合作讲习会,以提高合作人员经营业务的能力。各省还开展了农业合作的函授教育,推广普及农业合作运动的思想和理论。合作教育的推广,培训了大量的合作指导人员,也使得大量合作社社员和非社员增加了收益,对农村合作运动,乃至农村金融合作起了极大的推动作用。

(二)抗战时期农村金融合作的成功业绩

民国时期的合作运动基本上是以信用合作为核心的经济改革。而抗战时期的一系列合作制度改革主要是为了满足战时对资源的需求,对当时农民经济的发展起了积极的作用。

农村金融合作制为农村提供了一定数量的信贷资金,缓解了农村的金融危机。农村信用合作社的贷款利率远低于当时农村高利贷的利率,因此,普遍受到农户的欢迎,在一定程度上缓解了高利贷对农民的盘剥。农村信用合作社从各种渠道(主要是国家和私人银行)获得资金,会及时转贷给农户,缓解了农村资金紧张的局面。农村信用合作社可以在一定程度上分流城市资金,活跃农村经济。

各种合作社相互配合,减少了中间商对农户的剥削,增加了农民收益。信用合作社和生产、运输、销售等合作社配合组织农产品销售,一方面及时解决了农民的资金需求;另一方面由政府及合作社统筹产、运、销,避免了人为操纵市场,避免了农民利益受损。

农村信用合作社的合作思想促进了农村建设。在国民政府积极的合作运动中,越来越多的农户受到了合作思想的教育、启迪和熏陶,提高了农民的素质,极大地改善了农村信用合作社的社会功能。尤其是信用合作为农户之间建立起了平等、互惠互利的观念,使农户积极参与集体合作,从事农业活动、协力救灾修路等。

(三)抗战时期农村金融合作的制度考察

从20世纪初开始,中国的合作制度从无到有,直至发展到抗战时期的农村金融合作,可以看出,制度变革在农村金融合作中起到了关键的作用。因此,考察其制度变迁中的相关问题对当今的农村金融发展有一定的参考价值。

社会环境对制度改革的制约。民国时期,抗战前期和抗战时期是一个特殊的时代结构,有其特殊的时代属性,在这一社会环境中对制度的创新起了关键的作用,既有约束也有推动,即由最初的自下而上的制度变迁演变为自上而下的强制性的制度改革;由民间的发起到得到政府的大力推广。抗战时期的农村金融合作的发展从社会环境上讲符合政府的目标,也符合其他利益主体的利益,因此,制度环境成为抗战时期农村金融合作发展的推动因素。

抗战时期的农村金融合作制度变革更多体现为强制性制度改革。从政府大力主张成立农本局和合作金库,并着力推行合作教育可见,政府起了绝对的主导作用。由政府提供了新的制度安排,政府的能力和意愿能够决定社会的各利益集团的权力结构或力量对比。当政府安排的制度创新与其他社会主体的需求相适应时,社会摩擦越小,制度变迁就越顺利。抗战时期不论从农户、商界、银行界以及政府都存在发展农村经济的内在需求。

农村金融合作与农民利益紧密相联系。从组织制度上讲,农村金融合作应以农民为核心。资金应主要来源于合作社社内,而抗战时期农村经济贫困,资金主要掌握在地主和富户手中,农户所缴纳的资金少之又少,能获得的贷款也少之又少,高利贷现象仍很普遍,很难从根本上解决问题。而且抗战时期农村信用合作社的社内资金不足,只能由外部资金和商业银行的贷款补足。然而商业银行是盈利性机构,他们不关注农村金融合作的建设,只关注贷款的竞争以及贷款是否能够收回;在区域上也只关注富裕的区域,而对贫困的区域很少问津。尽管如此,商业银行投身于农村合作金融仍对整个农村金融的构建和发展给了很大的助力。

[1][2]吉林省农村金融志编纂委员会编吉林省农村金融志[M].吉林:吉林人民出版社,1994:33,34.

[3]陈希敏.中国农村合作金融制度变迁研究[D].西安:西北大学,2006:55-70.

[4]学术堂.中国抗战前、中的农村金融合作思想[EB/OL].http://www.lunwenstudy.com/jjsixiang/64434.html,2015-05-11.

[5]张书廷.关于抗战前中国农村合作金融的几个问题[J].福建师范大学学报(哲学社会科学版),2006,(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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