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伪满时期日本对中国东北的金融掠夺

2015-03-18冯占文

长春金融高等专科学校学报 2015年6期
关键词:侵略者中央银行公债

冯占文

(吉林省地方志编撰委员会,吉林长春130000)

伪满时期日本对中国东北的金融掠夺

冯占文

(吉林省地方志编撰委员会,吉林长春130000)

伪满洲国时期,日本通过控制伪满洲国傀儡政权,夺取了东北主要的金融机构,建立了伪满洲中央银行,打击民族金融业。日本垄断了我国东北的金融市场,滥发货币、公债,强制国民储蓄、增加税收,垄断黄金收购、保险业务、典当业务,大量发行彩票等,通过诸多恶劣行径大肆侵占东北人民的财富,操控东北的经济命脉,肆意掠夺东北的资源以支持其侵华战争。

伪满时期;日本;中国东北;金融掠夺

伪满洲国时期的14年,日本对中国东北的金融统治和掠夺主要是通过伪满洲国傀儡政权实现的,其金融掠夺涉及金融领域的方方面面,既包括通过滥发货币、公债,强制国民储蓄,大量掠夺东北人民的财富,也有垄断黄金收购、不断增加税收、垄断主要保险业务、大量发行彩票等等,其掠夺中国东北人民财富之巨极其惊人,其准确的数字至今无法统计。

一、夺取主要金融机构

早在九一八事变前,日本金融机构就对中国东北进行渗透和侵略。1899年,日本横滨正金银行在营口设立支行。日俄战争后,该行在奉天、旅顺、辽阳、铁岭、开源、安东、长春、哈尔滨等地都设有支行,其他如朝鲜银行、正隆银行、长春实业银行等也相继建立。至1931年,日本在中国东北的银行,总行加支行、办事处共66处,名义资本达31 000多万元。此外,中国东北还有俄国道胜、美国花旗、英国汇丰、法国中法实业等银行。中国自身也有庞大的金融机构。

九一八事变后,日本很快占领了中国东北全境。日本为了操纵中国东北的经济命脉,自然首先就要夺取中国东北的主要金融机构。1931年9月19日,日军侵占沈阳后,立即占领东三省官银号,在日军侵占沈阳、长春、吉林、齐齐哈尔、哈尔滨的同时,日军即抢占了东北三省的主要金融机构,包括东三省官银号、边业银行、吉林永衡官银钱号、黑龙江省官银号(简称四行号)及辽宁四行号联合发行准备库,将这些金融机构中的黄金、银币、铜币、纸币等就地封存,进行疯狂劫掠。对于中国银行、交通银行等行号及其所属机构,派兵把守,查封停业。如东三省官银号库存的金条,边业银行张学良寄存的四万七八千两黄金及古董书画等尽被日军劫掠。[1]其他金融机构的现款等也被查封。至1932年3月15日日本侵略者宣布合并组建伪满中央银行止,日军侵占过程中到底掠夺了四行号多少财富,说法不

一。据伪满中央银行所编制的合并四行号的总借贷对照表记载,其中被日军抢劫去的金、银、有价证券、现金和财产项目,合计约7 000万元。这个数字是日军侵占半年后即1932年7月1日的数字,而其实际掠夺的数目远超过这个数额。也有资料记载,日军对中国东北四行号共夺取资金和财产达4.19亿元。

九一八事变后,报界宿将陈觉先生在汇集东北军总部资料、撤至北京的东北各机关负责人提供的资料基础上,编辑而成了《九一八国难痛史资料》。其中记载,东三省官银号损失1亿美元;边业银行损失4 000万美元。而这只是日军侵占后掠夺中国东北人民财富的极小一部分。该书所列“九一八事变后东北官方财产损失略计”,列举了当时军事、政治、财政、教育等40余机构的财产损失,其总的损失估计为175亿元(法币)。如果以3.5元折合1美元计,总计损失约有50亿美元之巨。这50亿美元的粗略估计,并不包括铁路、工矿等方面的损失,而且这只是东北辽宁局部一时的损失。由此可见,日军的侵占给中国东北人民所造成的各项财产损失,数目是多么惊人。

二、建立伪中央银行,打击民族金融业

日军侵占中国东北后,为了加强对东北的金融监控,日伪共同成立伪“金融研究会”,其成员日本方面有关东军、满铁、横滨正金银行、朝鲜银行的要员,中国方面有东三省官银号、边业银行、中国和交通两银行辽宁分行的负责人等亲日分子。这个伪组织成立后,首先审议了对东三省官银号和边业银行的《管理办法草案》,接着又以这个伪组织的名义向日本关东军提出开业申请。1931年10月15日,东三省官银号等银行重新开业。各银行开业后,日本侵略者又从满铁、正金银行、朝鲜银行派出日系监理官,直接控制各银行。

此后,日本侵略者又积极谋划建立伪中央银行,以吞并东北四行号,操纵东北金融大权。1931年12月,日本关东军统治部开始筹备建立伪中央银行。1932年3月15日,日伪召开伪满洲中央银行筹备会议,会上,关东军统治部长驹井德三代替伪国务总理宣布设立伪满中央银行的决定。1932年6月6日,伪满参议府与国务院通过《满洲中央银行法》和《满洲中央银行组织办法》等伪法令,6月15日,又任命了伪满洲中央银行的主要负责人:总裁为荣厚(原吉林省财政厅长)、副总裁为山成乔六(台湾银行理事、关东军统治部长驹井德三的亲属),理事6人,中日各半,而掌握实权的是日系官吏,上面是副总裁和日系理事,下面是日系的课长、部长把持实权。这些人几乎都是满铁和正金、朝鲜两银行的人员。有些大中城市和边境地区分支机构的经理,也几乎全由日本人担任。

1932年7月1日,伪中央银行开始对外营业,总、分、支行共计120个同时开业,东北三省原四行号撤销。从此以后,日本侵略者通过伪满中央银行全面控制了中国东北的金融大权。为了进一步加强对中国东北金融市场的统治,日伪当局对中国官商合办的银行和民营银行及其他金融机构进行排斥打击,迫使其中的一些金融机构停业。

1933年11月9日,伪满政府颁布《银行法》,要求中国的银行、钱庄、保险公司于1934年11月末以前重新进行登记,经批准发给营业许可证才能营业。重新登记前,中国东北共有各种金融机构419家,至1934年12月末,申请营业的有169家,但最后发给执照的只有88家。[2]1935年10月5日,伪满政府又要求属于弱小的银行,在一年内实行改组和增资,即改组为股份公司,资本须在10万元以上,这样,民族资本的银行又被砍掉27家,只剩61家了。至1938年11月9日,伪满政府公布新修订的《银行法》规定:银行资本金最低限额为50万元(伪满币),设在长春、沈阳、哈尔滨等大城市的要100万元(伪满币)以上。此规定实施后,又迫使一批金融机构停业,到1939年,伪满境内的普通银行只剩下45家。1941年3月,伪满政府公布《金融机关稀密调整纲要》,对中国金融业再次砍并。到1945年日本投

降前,中国东北普通银行只剩下15家,其中还有几家是日本人参股,而资本纯为中国人出资的不到10家。[3]中国银行、交通银行设在吉林省的分支机构只剩1处,民营银行只剩下益发银行、功成银行两家,钱庄已不复存在。中国东北的金融市场完全被日伪当局垄断,成为日本统治中国东北及进行侵略战争的工具。在挤垮中国民族金融业的同时,日伪当局还通过成立(或合并组建)大兴公司、伪满洲兴业银行、伪满兴农合作社、伪满兴农金库等金融机构(或金融及其他业务兼营),进一步强加对中国东北金融市场的统治和对中国东北人民的掠夺。[4]

三、统一货币,垄断金融市场

伪满中央银行建立后所做的第一件事就是强行收兑中国东北原有的各种货币,发行伪币,统一币制,以达到垄断中国东北金融市场的目的。根据1932年6月伪满政府颁布的《货币法》《旧货币整理办法》,日伪当局从当年7月开始,计划用两年时间“收回东北原有之通货”。[5]从1932年7月1日起开始发行伪币,并收回旧币。收缴的办法根据货币的不同而有所区别。对四行号的各种货币,由伪满中央银行直接收缴,对其他各种货币,则强令原发行单位自行清理,或交新设金融机构接管清理。实际执行的情况是,用了三年多的时间,即到1935年8月,才收缴完毕。对中国、交通两银行发行的哈大洋票,开始时自行清理,以后则由伪满中央银行直接插手收缴。对朝鲜银行发行的金票和正金银行发行的钞票,因遭到日本垄断财阀抵制,在三四年内迟迟未收,以后通过日本与伪满两方面发表声明建立洲兴业银行才予解决。

强行收兑货币,统一币制,使日本帝国主义达到了垄断中国东北金融市场的目的。在强制收缴旧币过程中,利用压低原有货币兑价、少兑换旧币的办法劫掠中国东北人民的财富。如,由东三省官银号发行的“奉大洋票”、吉林永衡官银钱号发行的“吉小洋票”50元能兑换伪币1元,“铜元票”60元才能兑换伪币1元。尤其永衡官银钱号发行的“官帖”比价压得更低,官帖500元才能兑换伪币1元,压低官帖兑价近30%。仅官帖兑换一项,东北人民就被盘剥800多万元(伪币)。[6]此外,还用制造四行号亏损而发行“补偿公债”等办法,榨取中国东北各族人民大量的血汗。而更重要的是,日本侵略者试图将伪币实行金本位并最终与日元等值,为日本侵略者实现“日满一体化”铺平道路。

在统一货币的同时,日伪当局还低价强兑金银,强制收购黄金。1933年11月,伪满政府下令禁止营口过炉银和安东(今丹东)镇平银流通,并逼迫四农银炉(永茂号、世昌德号、公益银号、永惠兴号)停业,由临时“过炉银整理委员会”对其进行评价,清查债权债务。按过炉银4两折合伪币1元进行兑换,从中渔利。以伪币100元兑换镇平银70.2两,强行收兑,竟从中榨取白银500多万两。1933年6月14日,伪满政府公布《产金收买法》,勒令黄金持有者在三个月内将黄金卖给伪满中央银行。继而封闭产金地区(黑河、北安、三江、东安、牡丹江)152家金店,收买了所有库存黄金。1937年6月10日,日伪当局实施新的《产金收买法》,对生产黄金从严控制,以保证伪满中央银行对黄金的垄断。1937年底,伪满中央银行结存黄金达15 640公斤。1940年伪满经济部发出训令(第196号),严格规定限制制造与贩卖黄金制品,重申民间所持黄金均要售与伪满中央银行。而伪满中央银行的黄金绝大部分都被日本侵略者掠走。到1941年,先后有23 000余公斤黄金被日本侵略者运走,伪满中央银行仅余1 140余公斤。经过严格征收,到1942年,伪满中央银行结存的黄金又提高到3 000余公斤。

四、滥发货币

日本侵略者在发动全面侵华战争后,特别是太平洋战争爆发后,尽管日伪当局通过增加税收、实

行全面配给制等多种手段,把战争的危机转嫁到中国人民头上,但仍满足不了其战争的巨大消耗。于是日伪当局在伪满境内开始滥发货币。日伪当局发行的货币,以纸币为主,包括一定数量的铸币。在伪满洲国存在的14年中,伪满中央银行共发行纸币6套、25个版别,共铸造白铜币、青铜币、铝币、镁币(钢质币)4种。其间,1936年后,伪币发行额开始大幅度增加,1940年以后,货币发行量更是急剧上升,1940年为9.91亿余元,1941年为13.17亿余元,1942年为17.28亿余元,1943年为30.79亿余元,1944年为58.76亿余元,到日本侵略者灭亡的1945年3月、6月、7月、8月分别高达62.23亿元、77.09亿元、80.85亿元、81.57亿元。如果以1933年指数为100,那么,1941年为1 002,1942年为1 315,1943年为2 342,1944年为4 472,1945年3月为4 736,1945年6月为5 874,1945年8月为6 207。伪满当局大量滥发货币,必然导致物价上涨和通货膨胀。根据日伪当局公布的数据,中国东北物价指数自1937年起不断上升,如以1936年为100,1937年为125,到1942年达269.9,1944年为385.3。但是,由于日伪当局强制推行配给制,上述的通胀率并不能真正反映当时中国东北人民的实际生活。实际情况是,由于配给制远远不能满足人们的最低物质生活需求,而且配给量逐年减少,人们对黑市的依赖性不断加强。据1944年调查,人们生活必需品大约40%来自黑市,黑市价一再飞涨,导致百姓生活急剧下降。如以1941年黑市价为100,到1945年粮食等主食价格上涨17倍、衣料价格上涨22.5倍、一般物资也上涨了20~30倍。[7]

五、滥发公债

为配合日本侵略者对中国东北经济的垄断特别是对资源的掠夺,支持日本的侵略战争,日本侵略者在伪满境内强制发行公债。伪满时期日伪发行的公债,有日币公债和伪币公债两种。每次发行公债,由伪满中央银行承包后强行摊给私营金融部门、民族工商业及个人;伪政权向雇员发放津贴或支付其它资金,买卖不动产时,都须附一定数量的公债。1940年5月,日伪当局确定了公债政策要纲,同时采取了使令金融机关确定保有国债额予以分配等一系列办法。发行公债的形式也五花八门,有“报国公债”“兴业债券”“兴农债券”“储蓄债券”等多种公债,这些公债需要到20世纪50年代,甚至是60年代才能还清。据资料统计,伪满发行的公债,1937年为4.4亿多元,1942年为27.6亿元,是1937年的6.7倍。而日伪统治中国东北的14年间,共发行公债87种,合计金额40.55亿元。其中,伪币公债56种30.25亿元,占公债总额的74.6%;日币公债31种,10.3亿元,占公债总额的25.4%。到日本投降时止,还有近40亿元的公债并未还本,这笔巨大的东北人民的财富完全被日伪当局掠夺去。[8]

六、强制国民储蓄

随着日本侵华战争规模的不断扩大,特别是太平洋战争的爆发,日本侵略者战争经费日益紧张。从1940年开始,日伪当局在伪满洲国全境开展所谓的“国民储蓄运动”,其目的是为了满足日本侵略战争不断增长的军费开支的需要。为此,日伪政权想尽各种办法,1942年又颁布《国民储蓄会法》,把储蓄规定为每个国民的义务,并要求按地区、单位或行业普遍组织和建立储蓄会。为了完成摊派的任务,各地的储蓄会不惜施用各种方法和手段,例如,在职员中推行按薪金多寡分摊不同数额的储蓄,至少要以工资的5%储蓄,无抚养家属义务者再增加5%。开展各种储蓄活动,掀起储蓄实践日、周、旬活动,实行不动产销售钱款储蓄化,等等,强制城镇各类有收入者及农村中有一定财力者储蓄。1941年,规定伪满全国储蓄额为11亿元,到1942年增加至15亿元,1943年又增加至16亿元(实际完成16.46亿

余元),1944年几乎比上年增加了一倍,为30亿元(实际完成37亿元),到了1945年更是猛增到60亿元,占同期中国东北国民总收入预算额的46%。[9]而随着日本侵略者战败投降,伪满洲国的覆灭,广大东北人民的血汗钱血本无归。

七、实行汇兑管理

严格汇兑管理是资金统治的手段之一。1935年11月末,日伪当局为了防止资金外流、稳定汇价,公布了《汇兑管理法》,禁止投机买卖国币以及现大洋、现小洋,对买入外国通货及外国汇兑、输入外国通货及金银等均加以限制。“二·二六”事件(1936年2月26日发生于日本的一次失败兵变)后,日本的经济向准战时体制急速转变,输入激增,外汇枯竭。自1937年1月起,即开始实施输入汇兑许可制。七七事变后进一步强化汇兑管理。1937年7月上旬召开的日“满”经济会议,决定汇兑政策的大纲方针:确立日“满”华为一体的日元集团;统一汇兑许可手续;集中汇兑资金。据此决定实行伪满洲国和关东洲的汇兑管理的一元化的统制。8月10日,在伪满中央银行内设临时汇兑局,处理“满洲国及关东州内汇兑的运用及管理事务”[10],并于伪满中央银行大连支行内设汇兑局办事处,对外汇的使用实行统一管理,所有汇兑银行获得的外币必须交售伪满中央银行,由临时汇兑局根据物资动员计划给予输入单据的许可,其目的是根据日本备战和经济掠夺的需要有效利用和分配外汇。伪满当局配合日本的汇兑管理,为了最有效利用和分配最感缺乏的外汇,于1937年10月8日全面修改汇兑管理法,对除日本以外的第三国采用输入汇兑许可制,凡是对外国的输入汇兑超过1 000元以上的均须伪满中央银行审批。结算输入货物的汇兑交易及办理信用证等的限额由过去的1 000元降至100元,甚至是50元。1939年再次修改汇兑管理法,规定凡是不办理外汇的银行,不得兑换外币,钱铺、钱庄业者的兑换业务一律被禁止。另外,规定去外旅行者携带的货币限额,由过去的1 000元降至500元。1941年1月20日起全面禁止出国旅行携带现款。

此外,日本侵略者还采取不断增加税收、垄断保险业务、开发多种彩票、垄断典当业等各种途径掠夺中国东北人民的财富。仅从税收看,在日伪统治的14年中,除1935年外,平均每年增征指数在250%以上,特别是实行战时增税的4年(1941—1945年)中,平均每年增征指数达750%。到1944年,伪满洲国财政收入总额已超过21.5亿元,各类地方捐税已超过2亿元,与日本入侵前比较,直接税人均负担增加了5倍多,间接税人均负担增加超过了3倍,中国东北人民当时的负担之重仅此可见一斑。[11]

[1]中国人民政治协商会议吉林省委员会文史资料研究委员会.吉林文史资料选辑(第2辑)[M].长春:吉林人民出版社,1981.

[2]吉林省地方志编纂委员会.吉林省志/金融志[M].长春:吉林人民出版社,1991:6.

[3]孔经纬.中国东北经济变迁[M].长春:吉林教育出版社,1999:317-322.

[4]伪满皇宫博物院,吉林省方志馆.伪满洲国殖民统治机构图鉴[M].长春:吉林人民出版社,2012:215-216.

[5][10]陈本善.日本侵略中国东北史[M].长春:吉林大学出版社,1989:409-410、480-481.

[6]吉林市政协文史资料研究委员会.吉林货币金融史料(吉林市文史资料第八辑)[M].吉林文史资料,1988.

[7][9]王承礼.中国东北沦陷十四年史纲要[M].北京:中国大百科全书出版社,1991:510-512、514.

[8]张庆文,张崇贤,刘万山.伪满中央银行简介[J].社会科学战线,1980,(3).

[11]于一贫.伪满时期的税收掠夺[J].税务,2003,(6).The Japanese Financial Plunder to Chinese Northeastern during the Period of Manchukuo

[责任编辑:杨晓丹]

FENG Zhan-wen
(Jilin Local Chronicles Compilation Committee,Changchun 130000,China)

Japan seized the main financial institutions in the northeast,established Manchuria central bank to combat the national financial industry through control puppet regime in Manchuria.Japan monopolized financial market of the northeast of China,debauched the currency,bonds,force national savings and tax increases,monopoly purchase gold,insurance business,pawn business and published a large number of lottery through a lot of bad behavior invaded the wealth of the people of the northeast,manipulation of the northeast economic lifeline,wanton plundering the northeast resources to support the war of aggression against China.

the Period of Manchukuo;Japan;northeast of China;finance invasion

F832.9

A

2015-07-01

1671-6671(2015)06-0057-05

冯占文(1964-),男,吉林农安人,吉林省地方志编撰委员会省直指导处调研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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