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共同支配地位反垄断法规制“企业因素”界定*

2015-03-18

关键词:寡头竞争者市场份额

曾 晶

(华东政法大学 经济法学院,上海 201620)



共同支配地位反垄断法规制“企业因素”界定*

曾 晶

(华东政法大学 经济法学院,上海 201620)

企业间的诸多因素,如企业数量、企业对称性、生产能力、以及结构联系,对它们达成或维持协调行为或一致行动很重要。因此,在判定企业是否具有共同支配地位时,必须充分考虑到这些因素,方能确保判断的准确性。目前我国反垄断执法尚未完全掌握这一考察方法,因而今后应充分借鉴相关国家的成熟经验,尽早探寻出一套契合我国国情的共同支配地位判定方法。

企业数量;企业对称性;生产能力;协调行为;共同支配地位

市场上企业能否形成共同支配地位一个关键性的条件是,这些企业能否具备或形成相互作用和影响的条件,因而反垄断法在考察共同支配地位时,往往需要界定企业间哪些因素和条件将有利于共同支配地位的形成。一般说来,反垄断法应从企业参与者数量的多少、企业间是否具有对称性及程度的高低、企业生产能力的大小、以及企业们在结构上的关系等方面来判定它们是否具有共同支配地位。但具体考察过程中,并非只有当企业们具备上述所有条件时,才能认定它们拥有共同支配地位,相反鉴于市场上具体情况和变化,有时只需满足其中一项或几项条件,即可认定它们具有共同支配地位,因而我们不能盲目机械地套用这些因素和标准,而应具体问题具体分析,理性灵活地运用。

一 企业参与者的数量

理论上讲,共同支配地位成员企业数量越多,则它们实施协调行为或一致行动的难度就越大,其拥有或维持共同支配地位的可能性就越小。即便暂时拥有或维持了这种地位,也会因为成员企业数量众多,各方利益难以有效协调,而无法长期将该地位维持下去。[1](P102)而如果共同支配地位成员企业数量很少,则它们就很容易协调各自的行为或一致行动,甚至压根无需任何形式的接触和谈判,而只需一些不易察觉的、隐晦的默示行为,即可拥有或维持共同市场支配地位。因此,成员企业数量的多少是共同支配地位形成或维持的一个重要因素。[2](P175)

(一)竞争者数量与市场集中度

在判断企业合并是否会产生或加强共同支配地位,应重点关注企业合并所涉市场上竞争者的数量,以及提供产品市场集中度的高低。如果企业合并所涉市场上竞争者非常少,同时又互为影响、互为依存,乃至互为制约,那么其不论是采用明确地谈判或约定方式,还是采用不言而喻的默示行动,均很容易达成协调行为或一致行动,从而共同占有市场支配地位。而如果该市场透明度还很高的话,则竞争者压根不需要再采取其他任何方式,就能直接确定各自产品的价格与数量,以及发生变化的背后原因。[3](P20)

而如果合并所涉市场竞争者很多,则它们实施协调行为或一致行动的动力或可能性,就会比上述情形要小得多,因为它们从这种共谋行为中获得的利润或好处要更少。同时,如果某些竞争者的市场份额本来就很小,则它为了更快地获得更多的利益与好处,而更加有动力去背叛协调行为或一致行动,而且这种背叛行为也确实更加符合竞争者自身的利益。因此,企业合并是否会产生或加强共同支配地位,或是否便利于协调行为或一致行动,在很大程度上取决于合并所涉市场竞争者的多与少。[4](P537)

据此,反垄断法判定企业合并是否会产生或加强共同支配地位的基本框架是:首先,确定合并双方的市场地位,如合并双方是一般性的竞争者,还是市场力量本来就很强的竞争者。然后,再确定合并所涉市场的性质,以及竞争的范围与界限,如该市场是竞争比较充分的竞争性市场,还是竞争比较缺乏的垄断性市场。最后,根据市场份额确定合并企业与其他企业之间的关系,如是相互竞争还是协调合作。

但在具体考察过程中,并非一定要完全按照这个框架来进行,有时鉴于实际情况,省略或跳过某一个环节,也能得出准确的结论。在UPM-Kymmene/Haindl案中,欧盟反垄断执法机构一开始就把该案寡头垄断者中,一个最大的供应者排除出了考察范围,其理由是在过去几年当中,该供应者不仅市场份额稳步增长,而且还不断实施具有强烈攻击性的竞争政策,因而可认为它一直有实施隐性并行行为的意图。而在Price Waterhouse/Coopers Lybrand 案中,尽管该执法机构在考察之初,确定了寡头垄断企业的数量为五个,包括合并双方Price Waterhouse和Coopers Lybrand,但经过进一步调查发现,这五个所谓的“寡头垄断者”都一直在独自实施并行行为,因而它最终排除掉了三个企业,而仅将合并后企业和KPMG视为是该案的寡头垄断者。

(二)供应者的数量:共同支配地位界定的一个阈值

如果确定了市场上哪些竞争者是寡头垄断企业,则第二步工作就是以此为基础,对合并是否有利于协调行为或一致行动进行调查和分析。要想准确确定寡头垄断者在一个集中度不太高的市场上,能够实施一些什么样的反竞争性行为,取决于该市场本身的透明度,能否促使竞争者之间相互监督与制约。如果市场透明度有利于竞争者相互达成协调行为或一致行动,则即便其他竞争者非常多,合并也有可能会产生或加强共同支配地位。究竟竞争者或供应者的数量到底为多少时,才能判定合并将产生或加强共同支配地位呢?

欧盟反垄断执法机构在Price Waterhouse/ Coopers Lybrand案中对该问题进行了详细阐述。虽然Price Waterhouse和Coopers Lybrand合并,将造成经营审计与会计市场上的竞争者或供应者减少,即竞争者或供应者从六个变成了五个,并使该市场集中度得到了提高,但只要市场上有三个或三个以上的竞争者或供应者,则这些竞争者或供应者就很难达成协调行为或一致行动,因而它们几乎不太可能会拥有共同支配地位。这是因为市场上竞争者或供应者数量超过了三个,其相互之间的关系显然要复杂得多,而且在追逐更大利润和好处的诱惑下,竞争者或供应者们均有很大动力来背叛协调行为或一致行动。

自此,这个做法被该执法机构作为一个惯例所沿袭下来,即当市场上存在六个及以上的竞争者或供应者时,则一般都很难拥有共同支配地位;如果竞争者或供应者数量小于或等于三个时,则相对更容易拥有或加强共同支配地位;而如果合并将使市场主要竞争者或供应者,由原来的三个减少到两个,则就很有可能会产生或加强共同支配地位,即便市场上还存在着大量小型竞争者或供应者,也不足以完全排除合并产生或加强共同支配地位的可能性。

不过,欧洲一审法院在很多案件中,并不赞同欧盟反垄断执法机构的这一做法,有时甚至以此来否决后者的裁决。它指出:后者既没有根据市场透明度来证明合并是否会产生或加强共同支配地位,也没有根据企业间阻吓来证明合并已产生了满足共同支配地位的条件。因此,后者在证明合并是否会产生或加强共同支配地位时,通常缺乏基本事实来使其许可或禁止合并的裁决自圆其说。

尽管欧盟法院禁止或许可合并的依据和标准,经常与与欧洲一审法院保持一致,尤其在合并产生或加强共同支配地位,是否与欧洲共同体市场相容这一点上。但它也同时指出,后者关于合并是否会产生或加强共同支配地位的证明,很多时候都是基于不能证实的假设或臆想所做出来的,这将不可避免形成错误的判断。因此,前者又经常推翻后者许可或禁止合并的判决。

(三)市场集中度与共同支配地位的关联性

欧洲法院和欧洲一审法院之所以经常产生分歧,是因为它们对市场集中度与共同支配地位之间关联性的态度不同。前者认为,市场份额的大小或市场集中度的高低,都与共同支配地位,没有直接必然的联系。即便市场份额非常大,也不足以推导出,合并将会产生或加强共同支配地位的结论,因而前者不是后者充分确凿的证据。而后者则认为,市场份额越大,合并产生或加强共同支配地位的可能性就越大,因而前者是证明后者的一个有力证据。不管怎样,市场份额大都是判定合并将产生共同支配地位不可或缺的证据之一,尤其是在一个双寡头垄断的市场上,前者就更能证明后者的存在。因此,如果没有其他有效证据来证明,合并将不会产生或加强共同支配地位,则当市场份额很大时,就可以直接推定合并将产生或加强共同支配地位,反之亦然。

欧洲一审法院上述做法并非完全站得脚,因为即便市场集中度的高低,尤其是供应方市场,是判断能否达成协调行为或一致行动的重要因素,但市场集中度高本身并不意味着,合并后企业就一定会相互协调其行为或一致行动。因此,尽管欧盟反垄断执法机构许可或禁止合并的裁决,屡遭欧洲一审法院否决,但它仍然坚持认为,在判断合并是否会产生或加强共同支配地位时,不能仅依据市场份额大这一点,就直接得出合并将有利于竞争者实施协调行为或一致行动的结论,而是应综合考虑到其他相关因素后,方可得出上述这一结论。

但欧盟反垄断执法机构也没有死板地固守上述原则。如果合并将导致市场变成一个双寡头垄断结构,并且这两个寡头垄断者市场份额相加达到了70%以上,则该执法机构就会据此认定,合并将产生或加强共同市场支配地位。在Genor/Lonrho案中,由于合并将导致全球铂铑市场产生两个寡头垄断者,而且还使其总市场份额达到了70%到80%,因而合并将产生或加强共同支配地位,应予以禁止。而在Fortis/ABN AMRO Assets案中,该执法机构还在计算市场份额的基础上,进一步分析了与此相关的市场集中度水平,发现合并后赫尔达尔指数超过了3500,因此它认为,合并将使荷兰零售银行市场上的竞争者变得非常少,尤其是提供不同金融产品或服务的竞争者,进而导致该市场集中度异常的高,故合并将有利于共同支配地位的产生。

但有时,欧盟反垄断执法机构的做法又自相矛盾。在Alcoa/British Aluminium案中,它就明确指出,竞争者减少和市场集中度提高,并不能充分证明合并将有利于协调行为或一致行动达成,因而尽管合并后企业与Pechiney市场份额相加,占到了航空航天应用平扎铝制品市场的80%,但Alcoa和British Aluminium合并并不会因此而产生共同支配地位,与共同体市场相容。而在MAN/Auwarter案中,该执法机构也同样认为,合并虽然产生了MAN/Auwarter和Evvo Bus两个寡头垄断者,而它们在德国城市公交供应市场上的CR2率也无限接近100%,但合并并不会产生与共同市场不相容的市场支配地位。

二 企业间的对称性及程度

企业间的对称性及程度高低,也是判断其能否达成协调行为、一致行动,以及拥有共同支配地位的重要因素。如果企业们能在生产技术、成本结构,产品或服务种类与范围、市场份额、管理制度、以及组织结构与安排等方面相互对称,则它们就更能够相互协调其行为或一致行动,进而拥有或加强共同支配地位,尤其是当其均有实施这种行为或实现上述目的的意图时。而如果企业们没有这些方面相互对称,则它们就更难达成协调行为或一致行动,合并产生协调效果的可能性要明显低于前者。

(一)生产技术与成本结构

在一个协调性均衡市场上,倘若企业之间的生产技术和成本结构各不相同,则其产量和价格也会随之不同。因此,市场上企业一般很难就其价格、产量进行协调或达成一致行动。而如果市场上企业能在生产技术与成本结构上相互对称,则其价格和产量将会朝同一个方向发展,即价格和产品最终集中在一个恒定数值上,但这在现实中是极为罕见的,或压根不存在。[5](P23)

市场上企业要想在价格与产出达成协调均衡,就必须通过其他人为的方式来予以解决,否则在技术和成本差异的影响下,这一目标根本无法自发实现。通常,企业们将采取这样一种方式来实现协调均衡,即约定或协商生产效率高的企业,必须将其多生产所获得的利润与好处,补偿给生产效率更低的企业。[6](P9)但如果企业们没有对此进行明确约定或共同协商的话,则上述方式一般很难得到真正地落实,因为企业成本越低,其背叛协调行为或一致行动所得的利润与好处就越多,反之就越少。这意味着成本高的企业不仅更没有动力去背叛协调行为或一致行动,而且也没有能力去惩罚和报复成本更低的背叛者。[7](P51)因此,企业们能否达成协调行为或一致行动,以及多大范围和程度上达成协调均衡,不取决于最有惩罚和报复能力企业对背叛者的威慑,而取决于最没有惩罚和报复能力企业,是否能对背叛者的利益施加重大影响。[8](P13)

企业能否在成本结构相互对称,始终是判断其能否达成协调行为或一致行动的关键性因素,哪怕它们的市场份额并不对称。因此,在具体实践中,不论是欧盟反垄断执法机构还是法院,都经常强调企业成本结构对称因素,对判定是否存在共同支配地位的重要性。首先,企业成本结构相互对称将更利于寡头垄断者,在协调行为或一致行动以及其他利益上形成共识,除非某个寡头垄断者比其他人拥有更明显的成本优势,这时前者由于能从降低产品价格、扩大产品数量中获得更多的利益,因而它将更有动力去实施竞争性的行为,这将阻碍共同支配地位的形成。其次,在一个寡头垄断市场上,倘若某个寡头垄断者在各个环节上的成本,均比其他寡头垄断者更低,则后者就几乎不可能对前者的背叛行为施加有效惩罚和报复。

(二)市场份额

企业成本结构是否相互对称,同其市场份额彼此密切关联。在古诺模型看来,只要企业边际成本相仿,则通过短期纳什均衡,就能轻易对比出其市场份额的差别。即便在产品相异的竞争性模型中,企业市场份额也与其成本结构的对称性相关联。而伯特兰模型则与之相反,它认为即便企业边际成本没有什么差别,其市场份额也有可能会相差很大。但反垄断法还是认为,如果企业不能在市场份额上相互对称,则它们一般就难以达成协调行为或一致行动,这时合并就不太可能会产生共同支配地位,而只有可能产生单边竞争效果,即产生或加强单一支配地位,因而如果市场份额不对称,将阻碍企业拥有共同支配地位。

欧盟反垄断执法机构在Nestle/Perrier案中对这个问题进行了详细论述。它指出,Nestle与Perrier合并造就了两个全国性的寡头垄断供应商。这二者不论是生产能力还是市场份额均极其相似,在该案市场上形成了所谓的“双寡头垄断局面”。考虑到该案市场上的实际情况,以及这两个寡头垄断者产品的巨大销售量,二者任意一方若进行攻击性的竞争行为,均会立刻对另一方行为产生显著的影响。因此,二者生产能力和市场份额的相互对称,将使其在共同利益上形成更多一致意见,并通过协调各自反竞争性行为,或形成一致的排除竞争行为,以实现双方利润的最大化。

不过,有时即便寡头垄断者的市场份额不对称或明显不同,也有可能达成协调行为或一致行动,从而拥有共同支配地位。企业市场份额相互对称,无疑是其共同实施反竞争性行为的一个有利条件。但即便企业的市场份额截然不同,也不意味着天然就能排除其形成共同支配地位的可能性,因为市场份额相互对称虽有利于企业达成协调行为或一致行动,但它也不应是实施这些行为的先决条件。这时,竞争者能否拥有共同利益,将成为判断其能否共同实施反竞争性行为的主要标准,但也还需结合其他因素来综合考虑。

(三)企业组织与结构

企业的法律形态与组织安排或结构,将对企业采取什么样的经营战略、运作方式以及竞争行为产生影响,因为企业结构不同,对其管理层所产生的激励就不同。如果企业权力架构比较分散,则往往会采用高于边际成本的转让定价来达成协调行为或一致行动;而如果企业利益分配规则要求将利润派发给员工,这也将有利于达成协调行为或一致行动,因为当市场对产品需求不确定时,这一分配模式将明显降低企业背叛协调行为或一致行动的动力。因此,企业组织机构是否相互对称,将影响到协调行为或一致行动的达成。如果相互对称,则更容易达成协调行为或一致行动,反之则难以达成。[9](P494)

欧盟在考察企业组织结构是否相互对称时,往往将其关注点集中在企业纵向整合关系上。它认为,在很多时候企业纵向整合关系,均会对协调行为或一致行动能否达成产生影响。当寡头垄断者在纵向整合关系上非常相似时,它们不仅将有更大的动力达成协调行为或一致行动,而且还有强烈的愿望与信心将这种行为维持下去。而如果市场上寡头垄断者又均受到商业发展水平及变化的影响,则它们在利益上将越发趋同。在共同利益的驱动下,这些寡头垄断者将积极从事协调行为或一致行动,并使之其共同支配地位更为稳固。因此,若企业纵向整合关系不相互对称,则意味着其无法以默示的方式来达成协调行为或一致行动。

(四)产品种类与范围

企业提供的产品种类越多,或产品范围越广,则它背叛协调行为或一致行动的动力就越小,反之则越大。如果企业所提供的产品种类很多,或产品涉及不同领域和品牌,则它若降低某一产品的价格,就会导致其他种类产品需求量的减少,从而遭受巨大损失,即便这一降价行为能使其争取到原本购买其他企业产品的消费者。因此,与降低产品价格相比,这类企业更愿意提高其所有产品的价格。同时,如果这类企业企图以降价来惩罚和报复背叛者,则它将比背叛者丧失更多的利润,以至于其惩罚和报复措施不能有效阻止背叛者。所以,这类企业不能没有动力去背叛协调行为或一致行动,也没有能力去维持或稳定该类行为。

相反,如果企业所提供的产品种类很少或过于单一,则它就比上述企业更有动力去背叛协调行为或一致行动。这是因为,前者降低产品价格能明显提高其需求量或销售量,以此获得更大的利润。同时如前所述,后者又不能对其实施富有成效的惩罚和报复。可见,企业产品种类与范围不相互对称,通常也难以达成协调行为或一致行动。但纵观世界各国反垄断法实践,在考察合并是否产生或加强共同支配地位过程中,几乎没有考虑过这一因素。

因此,企业之间的对称性是判断其能否达成协调行为或一致行动的重要因素。企业相互之间的差别越大,就越难以达成协调行为或一致行动,反之亦然。如果企业的生产能力与规模、产品种类或范围、以及组织结构等方面,均倾向于进行竞争性行为,而不是反竞争性的协调行为或一致行动,则它们就不太可能从事后一行为或拥有共同支配地位。

三 企业生产能力的大小

企业生产能力的大小,或有没有受到限制,同样也影响到其协调行为或一致行动达成与否。传统的反垄断法理论认为,如果企业产能过剩,则它就更倾向于背叛协调行为或一致行动,因为如果它降低产品价格,很容易通过扩大产出来弥补其损失,或获得更多的利润。所以,当企业生产能力过剩时,其往往难以达成协调行为或一致行动。

而经济学研究则表明,企业产能过剩能使其更有效地惩罚和报复背叛者。[10](P28)如果企业生产能力很小或受到明显限制,则它由于不能进行扩大再生产,而无法有效惩罚和报复背叛者。此时,其他企业往往就更有动力去背叛协调行为或一致行动。这表明,生产能力过剩对企业惩罚报复背叛者的作用,要大于它鼓励企业背叛协调行为或一致行动的作用。当企业产能很小或生产能力受限时,其强行扩大产出不仅不会获得更多地利润,而且还会大幅度地增加边际成本,这时它背叛协调行为或一致行动就显得因小失大。而如果企业产能过剩,则它就能轻易扩大再生产,并从这种背叛行为中获得更多的利润,尤其是当其竞争者因产能受限而不能进行惩罚和报复时。[11](P22)另外,企业产品库存量的大小,也会对协调行为或一致行动的达成产生影响。企业产品库存量越大,其背叛所获得利润就越大,同时也越能惩罚和报复其他背叛者。这也意味着它与产能过剩一样,对企业惩罚报复背叛者的作用,要大于鼓励企业背叛协调行为或一致行动的作用。[12](P196)

在实践中,究竟如何来判断企业生产能力过剩,对达成协调行为或一致行动的影响呢?欧盟通常会从产量利用率这个角度入手,通过充分考察企业现有产能利用率以及潜在产能过剩能力,并结合其他与协调行为或一致行动的相关因素,如企业数量、产品价格以及市场份额等,最终得出企业能否达成协调行为或一致行动的结论。对于企业现有产能利用率,如果市场上寡头垄断者在这方面不对称,这将会阻碍它们达成协调行为或一致行动,因为在通常情况下,现有产能利用率不对称,意味着寡头垄断者的利益不尽相同,这将导致其没有动力达成协调行为或一致行动。

而潜在产能过剩能力,一般被视为是协调行为或一致行动能否达成的重要先决条件。如果企业在这方面不对称,则它就很难维持所达成的协调行为或一致行动。但这也不尽然,如果潜在竞争者生产能力不足或受限,则合并后企业将更倾向于从事积极的价格竞争,这显然会使协调行为或一致行动更难维持。正因为如此,欧盟考察企业产能过剩的方法并不完全一致,甚至有时评判标准还自相矛盾。在Mannesmann/Vallourec/Ilva案中,欧盟反垄断执法机构认为,企业潜在产能高度过剩,将便利于达成协调行为或一致行动。尽管Sandvik和DMV在潜在产能上并不完全相同,但由于二者任意一方扩大产出,均将使另一方处于不利地位,而它们又有足够的潜在生产能力来挽回这种不利局面,因而双方均没有很大动力通过扩大再生产来背叛协调行为或一致行动。而在Pilkington-Techint/SIV案中,该执法机构则认为,企业潜在产能的进一步扩大,将阻碍它们在共同体浮法玻璃生产市场上达成协调行为或一致行动,因为如果它们再进行扩大再生产,将大大打击其实施这一反竞争性行为的积极性。

通过比较和分析欧盟这类案件,不难发现其存在两个明显特点:第一,如果企业产品在数量上相互竞争,则产能过剩是企业能有效惩罚和报复背叛者的先决条件,这时企业生产能力过剩,将有利于它们维持与稳定协调行为或一致行动。第二,如果某个寡头垄断者在成本上占有明显的优势,则即便所有寡头垄断者产能高度过剩,它们也没有动力达成协调行为或一致行动,因为这时背叛者非常害怕这一成员毫无理性地通过扩大再生产来予以惩罚和报复。因此,对于产能过剩与协调行为或一致行动的关系,欧盟反垄断法并没有做一般性的规定,而是交付给反垄断执法机构、法院具体问题具体分析。

四 企业在结构上的相互联系

如果企业之间相互持股或共同持有第三方股权,以及在战略合作、科学研究或其他横向方面上相互关联,则也将便利于它们达成协调行为或一致行动。首先,如果企业在上述这些方面存在着关联,则便利于它们共享价格、产量以及产能等方面的相关信息,从而克服因信息不对称而导致协调行为或一致行动难以达成的问题。同时,这种相互联系也有利于企业间的相互监督,使其更容易发现背叛行为。其次,如果企业互相持有股份或股权,则它们一般不太可能进行相互竞争,因为任何一方试图采用攻击性的竞争方式,以减少另一方的利润与好处,均不利于其自身利益的最大化,而它们相互之间达成协调行为或一致行动,反倒显得更为理性,也更具有诱惑力。

在1999年之前,欧盟反垄断法一直没有完全澄清,企业在结构上的相互联系与协调行为或一致行动之间的关系。但Gencor案发生后,欧洲法院在其判决书中对这一问题进行详细论述。它指出:如果市场上寡头垄断者在结构上的具体特征相似,尤其是当市场集中度和透明度均很高,且寡头垄断者的产品又相同时,则我们没有任何理由去否认它们在经济上的相互依赖性。这时,各寡头垄断者均能充分预见其他成员的相关行为,并有相当大的动力去协调各自行为或一致行动,因为它们通过降低产品供应量或提高产品价格的方式,就能轻易实现共同利益的最大化。因此,各寡头垄断者均能认识到,如果它单独采用攻击性的竞争行为,如扩大产出或降低价格,则其他成员均会对其采用严厉的惩罚和报复措施,以至于其背叛行为至始至终均无功而返。所以,在这种情况下,各寡头垄断者均将受到产品价格是否下降的影响。

此后,欧盟在实践中,就一直将企业在结构上的相互联系,视为是拥有共同支配地位的一个重要条件。它认为,企业结构上的相互联系,极有可能促使它们达成协调行为或一致行动,或者说将大大有利于这一行为的稳定与维持。而且,这一相互联系将从不同方面影响到共同支配地位。首先,它不仅便利于企业共享相关信息,还也能帮助企业分析市场透明度,是否已达到了实施协调行为或一致行动的条件。其次,它将使企业间的利益更趋于一致,从而有利于其实施协调行为或一致行动。如果寡头垄断者的结构相互联系,则它们很可能会实施协调行为或一致行动,这是因为企业在结构上相互联系,将便利于其依据具体情况来关注竞争对手的福利、商业战略、成本结构以及生产规划……同时,这还将使寡头垄断者的商业利益进一步趋同。

另外,如果企业结构上的相互联系越紧密,则其所拥有的惩罚报复措施与手段就越多,同时也越能稳定或维持协调行为或一致行动。由此可见,前者是判断后者的最重要因素之一。在Alcan/Alusuisse案中,由于合并之后铝轧机市场将被两个铝寡头垄断者所共同控制,因而二者均能向对方转移其生产能力,这显然能防止其他铝生产商背叛协调行为或一致行动。在现实中,企业实现结构上相互联系的方式非常多,如相互交叉持股、设立合资公司、订立联合研发协议以及互派高管人员或工作人员等。

[1] Davies S W,M Olczak. Tacit Collusion, Firm Asymmetries and Numbers:Evidence from EC Merger Cases[J].CCP Working Paper,2004,(3):99-112.

[2] Feuerstein S. Collusion in Industrial Economics -A Survey [J]. Journal of Industry Competition and Trade,2005,(5):163-198.

[3] Ivaldi M,B Jullien,P Rey,P Seabright,J Tirole. The Economics of Tacit Collusion [J]. Interim Report for DG Competition,2003,(3):19-21.

[4] Dal-Bo P.Tacit Collusion under Interest Rate Fluctuation [J]. RAND Journal of Economics,Vo1 38,2008,(7):533-540.

[5] Scherer F·M,D·Ross. Industrial Market Structure and Economic Performance[M].Boston:Boston Press,1990.

[6] Feinberg R,Chr M Snyder. Collusion with Secret Price Cuts:An Experimental Investigation [J].Economics Bulletin Vol 3,2003,(4):1-11.

[7] Vasconcelos.Tacit Collusion,Cost Asymmetries and Mergers [J]. RAND Journal of Economics Vol 36,2005,(7):39-62.

[8] Collie D R.Collusion and the Elasticity of Demand [J]. Economics Bulletin Vol 27,2004,(4):1-16.

[9] Bernhardt D,Ch P.Chambers. Profit Sharing with Workers Facilitates Collusion among Firms [J]. RAND Journal of Economics Vol 37,2006,(5):483-502.

[10] Davidson·C,R·J.Deneckere. Excess Capacity and Collusion [J]. International Economic Review,Vol 31,1990,(8):21-41.

[11] Compte O,F Jenny,P Rey. Capacity Constraints,Mergers and Collusion [J]. European Economic Review Vol 46,2002,(1):1-29.

[12] Marsumura T. Cournot Duopoly with Multi-Period Competition: Inventory as a Coordination Device [J]. Australian Economic Papers Vol 38,1999,(2):189-200.

The Definition of “Enterprises Factors” in the Regulation of Collective Dominance in Anti-monopoly Law

ZENG Jing

(Economic Law School, East China Political Science University, Shanghai 201620, China)

Many factors among enterprises, such as the number of enterprises, enterprises symmetry, production capacity, as well as structural links, are considerably important for enterprises to reach or maintain the coordinated behavior or concerted action. Therefore, when determining whether the enterprise occupies a collective dominant position, we must take full account of these factors in order to ensure the accuracy of judgment. At present, China's anti-monopoly enforcement has not fully grasped this inspection method, so China should fully draw lessons from the mature experience of relevant countries in the future, and explore a set of methods to determine collective dominance which is perfectly suited to China's national conditions as soon as possible.

enterprise number; enterprise symmetry; production capacity; coordinated behavior; collective dominance

2014-11-25

国家社会科学基金项目“企业集中行为的反垄断法调整问题”(12BFX098)

曾 晶(1984—),男,湖南邵阳人,华东政法大学经济法学院讲师,法学博士.研究方向:经济法、反垄断法.

F270

A

1008—1763(2015)05—0150—0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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