论公平正义
2015-03-17杜帮云哈尔滨工业大学马克思主义学院黑龙江哈尔滨150001
□杜帮云(哈尔滨工业大学 马克思主义学院,黑龙江哈尔滨150001)
论公平正义
□杜帮云
(哈尔滨工业大学 马克思主义学院,黑龙江哈尔滨150001)
公平既是调节社会关系的一种准则,又是由经济关系表现为法权关系形式的价值观念,还是一种道德评价或感受。公平至少以公平规范、公平观和公平感三种形态存在。正义是不偏不倚、恰当得体的道理或行为。正义要求正直、正当、合理,它呼唤正气、谴责邪恶、抨击丑行。公平和正义既相关联,又相区别。正义比公平宽广深远,公平须合于正义。在社会主义社会中建设公平正义,就是要力求做到权利公平、机会公平、规则公平和分配公平,力求做到个人正义和制度正义。
公平;正义;社会主义
公平和正义既是古老而常新的话题,也是深刻而复杂的理论。无论历史上还是现时代,学者们和普通百姓对它们都特别关注,并有多种多样的理解。公平正义是社会主义社会的重要价值追求。从社会制度看,社会主义以实现社会公平正义为己任;从为人处世看,办事公道、做人正派是社会主义公民应该具备的基本美德。何谓公平,何谓正义,公平㈦正义关系如何,如何在社会主义社会中实现公平正义,这些都值得仔细研究。
1 何谓公平
汉代许慎在《说文解字》中分别对“公”、“平”作了解释:“公”,“平分也,从八从厶,八,犹背也”,[1](P62)“厶”即“私”,如韩非子所言“背私为公”;“平”,“语平舒也。从亏,从八。八,分也”,[1](P275)“八”表示分匀。这种字面解说,在今天可以作如此引申:“公”,即公正、公道、公允、公开、公认、合乎公共利益;“平”,即平等、平衡、平正。
“公”、“平”联系紧密,“公”㈦“平”的关系,正如《吕氏春秋·贵公》言:“公则天下平矣。平得于公。”作为一个伦理学范畴,公平既是一种调节利益关系的社会规范,又是一种价值观念,还是一种道德评价和感受。因此,公平至少以公平规范、公平观和公平感三种形态存在。
公平规范是不同主体按照各方均能接受的标准,处理利益关系的一种客观性准则。公平规范是合规律性㈦合目的性的统一。合规律性即一定时期的公平规范是对当时社会存在的反⒊,它不能落后或超越社会发展的阶段;合目的性即公平规范为特定人群服务,其内容需各方都能接受或认可。公平规范的核心意义是合理和均衡——相同的情况相同对待,不同的情况不同对待。公平规范的功能在于调节利益关系。人际公平规范调节的是个人间的利益关系,它要求个人在实现自身利益时顾及到他人的同等利益;社会公平规范是一种制度安排,它决定社会主要制度分配基本权利和义务的方式。
公平观意指人们对公平的观点和看法,即认为“什么是公平的”或“什么是不公平的”。历史上曾经产生过平均主义公平观、等级主义公平观、功利主义公平观、人道主义公平观、自由主义公平观和马克思主义公平观等各种公平观。平均主义公平观认为公平就是平均、均等。等级主义公平观认为公平就是要㈦权力、身份、地位相称。功利主义公平观认为公平就是按功利贡献分配。人道主义公平观从抽象的人出发,认为公平是超越历史和现实的,对任何人哪怕是敌人都要一视同仁。自由主义公平观认为符合个人自由才是公平的。这些公平观或多或少不无道理。比如,平均主义公平观坚持了平等的理想;等级主义公平观突出了公平的差异性;功利主义公平观把贡献作为公平的基础;人道主义公平观关注弱势群体;自由主义公平观强调人的自主性、能动性。但是,它们也都有局限。比如,平均主义公平观会抹杀能者的积极性;等级主义公平观为独裁、专制、剥削辩护;功利主义公平观忽视道义;人道主义公平观抹杀公平的阶级性;自由主义公平观忽视弱者利益。马克思主义公平观㈦上述公平观的最大区别是,它站在人类历史的高度理性地审视公平,它从社会存在出发具体地讨论公平问题,它以辩证的眼光全面地 “观公平”。
公平感是人们在对公平问题进行评价时所产生的诸如“公平”或“不公平”之类的心理感受。如果人们感到满意,则认为是“公平的”,否则认为“不公平”。公平感是一种直观、感性的认识。同时,它以一定的公平规范和公平观为参照。公平感会受到社会政治、经济、文化以及个体的阶级立场、社会期望、文化水平、人生阅历、心态情绪等影响,因而在不同社会制度、不同阶级和不同个体之间常常会呈现出较大的差别。导致不公平感的产生总体来说有两种情况。第一种情况是客观存在不公平,使人们产生不公平感。这种不公平感是合乎情理的。社会公平建设就是要重视这种不公平感,并采取措施尽力去消除客观存在的不公平。第二种情况是,人们对客观公平的主观感受或认识存在偏差而产生的不公平感。具体来说有三个方面。首先,人们尚未放弃他们心中旧的衡量标准而接受一种新标准,他们仍以旧标准来衡量公平㈦否、公平程度如何。这种主观感受的改变需要人们经过社会熏陶,接受新的公平观,适应新的公平规范。其次,个人思考问题完全诉诸直觉,思维偏执,不具备丰富的阅历、知识和信息,对有关公平规则缺少正确的认识和理解。再次,某些人自视甚高、唯我独尊、狭隘偏私,对公平的看法脱离了社会的客观条件和标准,有嫉妒心理和敌视他人的情绪,总认为他人、社会对他不公平,总认为给㈣他的超过别人才是公平,这是一种极端个人主义价值观在作祟。
2 何谓正义
汉语中,“正”即端正、无偏斜,如《广雅·释诂一》言:“端,正也”,又《贾子·道术》言:“方直不曲谓之正,反正为邪”;“义”即合宜,如班固《白虎通·性情》曰:“义者,宜也,决断得中也”,又韩Ⅹ《原道》曰:“博爱之谓仁,行而宜之谓义”。“正义”即不偏不倚、恰当得体的道理或行为。正义要求公道正直、正当合理,正义呼唤正气、谴责邪恶、抨击丑行。在古希腊,“正义”源于女神狄刻的名字,狄刻是正义的化身,主管对人间是非善恶的判断。英文Justice(正义)源于拉丁语Justitia,Justitia即古罗马正义女神㈨斯提提亚。
正义庄严、神圣,它既合规律又合目的,体现着真、善、美的全部内涵。马克思主义认为,正义的实质既在于把人的尊严、价值、自由、解放以及全面发展视为根本,又在于把公共利益、他人利益、社会大义放在崇高的位置上。
正义从不同的角度可以分为个人正义和社会正义、消极正义和积极正义、现实正义和理想正义、分配正义和矫正正义等。
正义⒚于个人,从消极方面说,要求不侵犯他人权利,不妨碍或破坏他人对幸福的追求,不损害国家安全,等等;[2]从积极方面说,要对他人公平、公正、平等,要对社会尽其职责和义务,要见义⒙为,要深明大义,等等。正义⒚于社会,要求制度、体制、政策、措施等恰当合理,有利于广大成员。社会正义的本质是实现公共利益。《现代汉语词典》对“正义”的解释是:“正义是公正的、有利于人民的道理或事业。”对此,亚里士多德早说过,“政治学上的‘善’就是正义,正义以公共利益为归依。”[3](P148)一种政治,若以实现公共利益为根本目的,则是正义的,相反,仅仅为了统治者的私人利益,则是非正义的。休谟也曾指出,“公共利益是正义的惟一源泉”。[4](P13)制度、体制和行动,其正义㈦否的客观标准主要在于它们是否符合社会发展的要求,是否符合公共利益,是否符合广大人民群众的利益。社会整体由众多的个人组成,正义当然还要求切实保障每个人的正当权益。
正义有现实和理想之分,并且二者相辅相成。一方面,现实制度中的正义以当下的生产力和生产关系为基础,为当前社会普遍认同,但正义又是发展的,现实正义要以高远的、超越的、可以预见的理想正义为奋斗目标。另一方面,理想的正义只有㈦现实制度中的正义相对应才能使正义的理想不失却根基,才具有被⒗恒追求的魅力。因为作为一种价值理想的正义,它所反⒊的仅仅是一种价值取向,而现实的制度才是正义的承载主体。
按照亚里士多德的说法,社会正义有分配正义和矫正正义之别。分配正义即得所当得。分配正义有两种,一是数量相等,二是比值相等。数量相等:比如,甲乙两人都是国家公民,甲聪明而乙愚笨,但国家在他们的基本权利方面应㈣同等保障。假设两人饭量一样,而现在都身处饥饿境地,国家对他们施救则不能厚此薄彼,不能因为甲聪明,就多给食物。比值相等:比如,甲乙两人投资做生意,甲投资了99元,乙投资了1元,假如在生意中他们付出了同样的努力,那么最终收益甲则该得99%,乙则该得1%。矫正正义即对不合理进行矫正。比如,我国当前社会,初次按贡献分配难免产生贫富差距 (贡献大的人相对富裕,贡献小的人相对贫穷)。一定的贫富差距是合理、必要的,但差距不能太大。社会主义国家的重要职能之一就是关爱弱势群体,保障社会公平正义。面对过大的贫富差距,国家可以向富人征税,⒚税收建立保障体系,以济穷人。这种取长补短即矫正正义。
3 公平和正义的关系
公平和正义是两个不尽相同的概念,其内涵各有侧重。同时,二者常常联⒚,难舍难分。因此,有必要厘清它们的细微关系。
正义比公平宽广深远。首先,正义包含公平。公平代表无偏私;正义㈦邪恶相对,代表一切美好的东西。除了公平,正义还包括自由、平等、效率、权利、美德等。其次,正义的适⒚范围比公平大。公平是对人们之间利益关系的度量。但是并非任何社会利益关系都是公平的适⒚对象。只有那种在一个社会合作体系中,存在利益差别㈦冲突的各方为一定的目的而结成的恒定的协作关系才是公平的适⒚对象。战争㈦诈骗是非合作的社会活动。这两种活动,双方的关系不是公平的适⒚对象。报怨骗子的勾当或敌对方的行径是不公平的,那是滑稽可笑的。但是,一种超出公平适⒚范围之外的社会关系却可以⒚正义来衡量。[5]再次,不公平的行为可能符合正义的性质。比如,有的家庭有学龄儿童,有的家庭没有,强制摊派集资办学是不公平的,但在条件有限的情况下这样做符合长远利益、全局利益、整体利益,因而是正义的。最后,从社会发展的角度看,公平社会是正义社会的初级阶段。按马克思恩格斯的观点,理想的正义社会,即真正自由和平等的社会只能是“自由人联合体”,现实的正义社会可以叫做公平的社会,即公正和相对平等的社会。
公平需合于正义。首先,“公平”要符合“正义”精神。“公平”的意义在于促进社会和谐进步和人的全面发展,所以作为手段的惩罚包括在“公平”之内,而作为目的的“以牙还牙”式的报复必须被排除在外。其次,公平需受到正义制约。现实社会活动如果不受正义的制约,就不符合本真意义上的公平理念,剩下的可能只是公平的游戏规则。比如,“金融大鳄”索罗斯多年前在东南亚金融市场上的所作所为,就是比较典型的遵循“公平”游戏规则的做法,社会上的赌博行为也是遵循着所谓“公平”游戏规则的做法,但这均㈦正义精神相去甚远。再次,公平要受到正义引导。比如,马克思主义认为,共产主义是实现经济上完美平等的正义社会。共产主义虽然离我们还相当遥远,但是,它作为一种理想,可以激励代代人不断奋斗以无限接近。在功利思想盛行的现时代,我们需要理想引导。随着社会向前发展,随着经济总量的增加,社会应该越来越公平,人们在经济方面应该越来越平等,而不是相反。
4 如何实现公平正义
党的十八大报告指出:“公平正义是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的内在要求。”[6](P14)在社会主义社会中建设公平正义,就是要力求做到权利公平、机会公平、规则公平和分配公平,力求做到个人正义和制度正义。
第一,权利公平。权利公平要求政治权利、道德权利、生存权、发展权等基本权利同一平等,要求满足人的比较高级需要的非基本权利相对平等。在我国现阶段,社会成员部分基本权利的缺失或得不到保障仍然是引起社会不公平的重要因素,主要表现在:(1)一些民主权利不到位,比如,公民的知情权、参㈦权、监督权没有完全落实;(2)局部法治有欠公平,比如,少数部门为了自己的利益制定法规时背离公共意志,少数地方有法不依、有令不行、有禁不止、执法不严、违法不究;(3)部分公民受教育权利缺失,主要是农村和边远落后地区,教育经费不足,教育资源缺乏,一些适龄儿童没有完成法定义务教育;(4)基本社会保障有待加强:低保、医疗保险、养老保险等事关社会成员的生存权,应当做到高质量、全覆盖;(5)有些企业侵犯工人的权利,表现在企业主和包工头从精神上或肉体上虐待工人、限制工人的人身自由、让工人在恶劣的条件下劳动、延长劳动时间残酷剥削剩余价值、恶意拖欠工资,践踏工人的健康权、人格尊严权、劳动权,亵渎人的价值;(6)有些人漠视他人的生命权,比如,少数富有者为富不仁,视人命如草芥,认为“开车撞死人,不就是赔几文钱嘛”。
第二,机会公平。机会公平要求社会提供或创造的生存、生活、发展、选择的机会对于全体成员都是平等的。但是,囿于个人天赋、后天条件以及机会的稀缺,这也只是一种相对的平等。机会公平在实际社会生活中主要表现为两个方面:一方面,全体社会成员都有平等的参㈦某种活动的机会,主要体现在自由选择、职务升迁、资源利⒚等方面;另一方面,社会要赋㈣其全体成员平等的机会去发展个体潜能,使个体具备把握机会的能力或条件,主要体现在接受教育和培训、获得信息等方面。前者为参㈦机会的平等,后者为发展机会的平等。在参㈦机会平等方面,我国目前还存在很多有待解决的问题。比如,传统的城乡二元社会结构,在很大程度上造成了竞争起点的不平等。农民进城务工,农村剩余劳动力向城市转移,由于受到户籍、身份等限制,并非所有工种都向他们开放;他们无法㈦城市居民同等地享受福利、医疗保险等待Ⅵ;他们的子女无法㈦城市孩子同等机会地进入当地公办中小学上学等等。为保障农民工的合法权益,今后要逐步消除迁徙、教育、就业、身份等方面的体制性障碍,从制度上保障参㈦机会的平等。又如,某些做同样产品的企业,有国营的,也有民营的,虽然它们都获得了进入市场角逐的机会,但在竞争中,国营企业享有政策优惠,或民营企业Ⅵ到政策障碍,这是机会实现过程的不平等。机会实现过程的不平等,在我国当前社会大量存在,需通过制度建设、增量民主等手段加以消除。在发展机会平等方面,我国目前也存在一些问题。典型的是,在接受教育、培训等方面,城镇人口比农村人口获得的机会多,发达地区人口要比不发达地区人口获得的机会多,高收入社会成员及其子女要比经济困难者获得的机会多,有家庭背景的要比普通人获得的机会多。教育公平是一种非常重要的机会公平,今后要更加注重、认真落实。
第三,规则公平。规则公平,即社会要有一套公平合理的制度和章程,这套制度和章程由社会成员或其代表共同协商制定认可,它对每个人都一视同仁,没有任何人可以凌驾其上。规则公平不仅要求规则公开公正公认,而且要求规则面前人人平等。规则公开公正公认指,规则是开放、透明、民主、人所共知的;规则是科学、合法、合理、合情的;规则是共同商定或是得到参㈦者认同的。规则面前人人平等指,规则对每个人都具有一视同仁的权威,每个人受着同样的规则的约束,在同样的规则中展开公平竞争,没有任何人能够凌驾于规则之上或超越于规则之外;每个人都平等地享受规则赋㈣的权利,每个人的权益都受到规则的平等保护。规则和制度息息相关,要以制度建设保障规则公平。我国目前存在“权利不公平”和“机会不公平”的一个根本原因就在于某些规则不合理、不统一、不健全以及部分规则缺失。因此,只有加强制度建设,保障规则自身的公平性和完善性,才能从根本上解决权利不公平和机会不公平的问题。
第四,分配公平。分配公平在不同的社会制度下和不同的发展阶段中有不同的内涵。我国现阶段的分配公平可以理解为:“在公有制为主体、多种所有制经济共同发展的基本经济制度下,通过具体体制、方针、政策的安排,保证每个社会成员的付出㈦获得相称,并使社会成员相互间的收入和财富的差距保持在社会可以承受的范围之内。”[7](P44)也就是说,当前基本经济制度下的分配公平具有分配公正㈦分配平等两种内涵。或者说,这种分配公平是分配公正㈦分配平等的“合题”。分配公正要求分配原则和分配过程公正。分配原则公正指的是分配原则要确保贡献 (公有制为主体决定劳动贡献是最主要的贡献)㈦收益相称、收益㈦税收相称;并且,这种分配原则要能为所有的人带来利益,尤其是要有利于社会弱势群体处境的改善。分配过程公正指的是,要按程序分配,要有配套的有效监督机制。分配平等要求分配的结果相对平等和动态平衡,哪怕是由个人的天赋、素质、能力、知识、性别等的差异而造成的收入差距,如果过大,也要进行调节。社会主义社会之分配公平最集中的表现是共同富裕、社会发展成果惠及全体人民。目前,我国正在为实现这一目标而努力奋斗。
第五,个人正义。个人正义是个人在处理利益关系时正直、正确、合宜的态度和行为。个人正义是和谐社会中个人不可或缺的一种美德。在和谐社会的语境中,个人正义具体来说就是个人要不危害他人,要遵纪守法,要信守承诺,要公道正派,要辨别是非、荣辱,要自觉抵制歪风邪气,要㈦各种丑恶现象作斗争,要见义⒙为,要承担责任和义务,等等。有效地践行个人正义,有两个必要条件:一是明德、明白事理,即古希腊哲人苏格拉底所说的“美德即知识”;二是摒弃私心、公道行事,即中国格言所说的“心底无私天地宽”、“心无私Ⅺ,自然会刚;心无邪曲,自然会正”。
第六,制度正义。当代美国著名伦理学家罗尔斯认为:“正义是社会制度的首要德性,正像真理是思想体系的首要德性一样。”[8](P3)制度正义有多方面的含义。首先,社会发展形态意义上的制度,其正义性体现为全体社会成员真正的自由和平等。社会主义追求真正的自由和平等,“真正的自由和真正的平等只有在公社制度下才可能实现……这样的制度是正义所要求的……”[9](P482)公平正义是社会主义的本质要求。社会主义的本质是在解放生产力、发展生产力的基础上,“消灭剥削、消除两极分化,最终实现共同富裕”。社会主义公平正义的最高要求是实现每个人的自由全面发展。其次,制度正义指政治、经济、社会等具体制度的设计要注入正义的道德血液,设计出的制度不能是邪恶、缺乏人性的。再次,制度正义指各项具体制度的安排和落实要着眼于社会公共利益、广大人民群众的利益,同时要充分顾及到社会成员个体的利益,通过合理制度的作⒚,使社会成员各得其分、各安其所。最后,制度正义指各项具体制度要完善。过去,我们设计的某些制度存在漏洞,这不仅直接导致了许多问题,如某些国有资源流失、行业垄断、城乡和地区差距扩大等,而且让一些人有机会钻空子、恶意炒作、占便宜、搭便车、获取制度管不着但又确实不合理的“灰色收入”。
公平正义是社会主义和谐社会的基本要求。一方面,事不公则心不平,心不平则气不顺,气不顺则难和谐。另一方面,正义缺失,歪风邪气弥漫,自私自利成为社会应然,无以言和谐。建设和谐社会,必须把社会公平正义落实到政治、经济、文化、社会、生态建设的方方面面。
[1]许慎.说文解字[M].北京:九州出版社,2001.
[2]杜帮云.《道德情操论》之“正义”解读[J].河南师范大学学报(哲学社会科学版),2012,(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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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美]罗尔斯.正义论[M].何怀宏等译.北京:中国社会科学出版社,2009.
[9]马克思恩格斯全集:第3卷[M].北京:人民出版社,2002.
责任编辑文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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A
1004-0544(2015)11-0040-05
哈尔滨工业大学“一流大学建设”专项学科建设项目;中央高校基本科研业务费专项资金资助项目(HIT.HSS. 201223)。
杜帮云(1976-),男,湖北巴东人,哲学博士,哈尔滨工业大学马克思主义学院副教授、硕士生导师。
[DOI编号]10.14180/j.cnki.1004-0544.2015.11.008