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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办法学院系特色化办学模式探析

2015-03-17唐小娟

湖北科技学院学报 2015年3期
关键词:司法考试法学院实务

唐小娟

(广东培正学院 法学系,广东 广州 510830)

民办法学院系特色化办学模式探析

唐小娟

(广东培正学院 法学系,广东 广州 510830)

随着招生规模不断扩大,法学专业就业率持续低迷。在严峻的形势下,在多元化发展的现状中,民办法学院系应当立足自身条件,以本地中小企业为主要服务对象,以司法考试为导向,以职业技能为核心竞争力,坚定不移地走特色化、职业化发展道路。

民办法学院系;特色化;司法考试;职业化

随着我国的法学专业招生规模的扩大,法学专业连续几年成为就业率最低的专业之一。造成这一现象的原因除了我国法治环境不完善,司法考试通过率低,机关、事业单位等传统就业部门精简机构以外,与法学教育自身的缺陷也有很大关系。在以学术为主要标准的办学评估体系下,大部分法学院校都以培养研究型的学术人才为目标,培养模式单一,不能适应社会对法学人才多方面、多层次的要求。

一、民办法学院系应当突出办学特色

法学教育越是普及,规模越是扩张,法学院系就越应当办出自己的特色,才能有生存的空间。法学教育多元化的内涵其实是要求不同的法学院明确自己的定位和人才培养目标。每一所法学院系都应当根据自身的优势和劣势,探寻出自己独特的发展道路,才能体现出不同于其他法学院系的独特品格。

民办法学院系与公办院校法学院系相比,在办学规模、办学经验、师资力量、科研能力等方面存在劣势,在严峻的就业形势下,如果不变革,民办法学教育有可能竞争不过公办法学教育而被挤出市场淘汰。在“适者生存”的原则下,民办法学教育要走出困境,摆脱被淘汰的命运,就一定不能再盲目照搬公办院校的办学模式,而是应该因地制宜,利用“船小好掉头”自身优势,探索特色化的办学模式,培养自己的核心竞争力。办学特色既可体现为不同的办学层次上,也可表现为重点培养研究型人才还是应用型人才等方面。

二、民办法学教育应坚持应用型的人才培养模式

由于民办法学教育的办学层次普遍不高,仅有专科和本科两个层次。不能采取精英化和研究型的人才培养模式,而应定位于应用型人才教育,坚定不移地走职业化道路。

(一)以地方中小企业为主要服务对象

在政府部门对法学毕业生需求基本饱和的情况下,我们应积极开拓更广泛的就业市场,其中中小企业法律服务就是一块“大蛋糕”。以广东省为例,截止2009年6月末,全省中小企业420万户,包括各类企业105.71万户,个体工商户314.29万户。根据中山大学法学院周林彬教授对280个广东各地法院已受理的民营企业法律纠纷案件做过调查研究,发现56%的企业只聘请外部的法律顾问未内设法务部门,而两者兼而有之的比例仅为22%。以上两组数据显示,地方中小企业的法律服务还欠缺。导致这一现象的重要原因是目前法学教育的人才培养模式不能适应中小企业经营管理的需要。企业需要能看懂会计报表的法律人才,需要能预防法律风险的人才,需要能顺利和客户沟通的人才,需要能立刻为企业解决问题、创造价值的人才,因此,民办法学教育应根据市场需求调整人才培养目标。

(二)以司法考试为导向

长期以来,应试教育都是众矢之的,很少有人主张把司法考试作为法学教育的指挥棒。但是实行司法统一考试之后,职业市场的要求和现行法学教育体系之间的矛盾更加突出,就业市场要求法学专业的学生通过司法考试,而现行的法学教育制度却无法提高学生的通过率,使大多数同学被阻挡在职业市场之外。事实上,司法考试的通过率已经成为了就业市场评价法学院系的风向标。因此,比起公办法学院系侧重理论教学和研究型人才培养,民办法学院更应该主动抓住这一契机,以通过司法考试为导向,调整课程设置和教学方法,提高学生的司法考试通过率。以司考通过率这个硬指标来检验教学成果、吸引优质生源,为民办法学教育的可持续发展打下坚实基础。

(三)以职业技能为核心竞争力

美国法学家霍姆斯曾提出:“法律的生命不在于逻辑,而在于经验。”而积累法律经验的必经之路就是长期和大量的法律实践。由于受到重点法学院系的办学经验影响,大部分的法学院系都过分偏重理论教学而忽视实践教学,其必然后果就是法学教育和职业技能脱钩。民办法学院系既然要培养应用型法学人才,就必须充分重视实践教学环节、构筑科学的实践教学体系、强化法律职业教育、注重实务能力的培养。尽可能的创造条件为学生提供更多的实务训练机会的平台,提高学生运用法律来解决实务的技能,而不是过分强调对所谓学科前沿问题的教学和研究。

三、民办法学院系“应用型”法学人才培养的具体措施

(一)改革民办法学院系的课程设置

紧扣民办法学院系的人才培养目标,大胆进行课程设置改革。首先,应当减少政治理论课和大学英语等非法学专业课程的比重。在法学专业课程设置上也应当适当减少理论课程的比重,增加实务课程的内容,强化实践教学、实务训练。其次,根据司法考试的分值比例来设置专业课程,教学内容的比重应和司法考试的分值基本保持一致,应加大民商法、刑法、诉讼法的学时和学分,减少宪法、法制史、国际法等课程的学时学分。以保证教学资源的投入与国家司法考试的要求吻合。再次,为突出法学职业技能型教育的特点,除了开设传统的证据学、法律文书写作等选修课程外,还应增设会计和财务管理、企业管理、秘书实务、商务沟通与礼仪、律师与口才等课程。

(二)改进教学方法,着力于法律职业能力的培养

为了培养学生的法律职业能力,除了改革课程设置以外,民办法学院系可以从以下几个方面改进教学方法:

第一,以司法考试为导向改进传统的讲授教学法。我们的法学教育长期以讲授理论知识为主,这种教学方法能使学生在较短的时间内熟悉专业术语和专业知识,培养一定的理论分析能力和逻辑思维能力。因此,对于讲授法我们应进行批判地继承,针对民办法学院学生较薄弱的基础和理解能力,注重对各部门法基础知识的传授,而不是盲目追求理论深度和学术前沿问题。既然民办法学院系培养的是应用型法学人才,更应该着重培养学生法学的基础知识,为将来的法律职业技能的培养打好坚实的基础。其次,教师可借鉴万国等司法考试校外培训班的成功经验,将司法考试培训引入课堂教学。在授课时应紧扣司法考试的考查要求,对考试的重点难点详细剖析,并以司法考试的题型为导向来设计练习题和考试题,使学生的解题能力得到充分训练,以提高学生应对司法考试这一职业准入考试的能力。

第二,用案例教学法来替代举例教学法。为了激发学生的学习兴趣,帮助学生更好的理解抽象的法律原则和法律条文,法学院都会不同程度上使用案例来进行教学。具体来说就是,首先由法学教师给学生讲述某个案例将要涉及的有关知识,然后再向学生介绍案例案情,让学生用刚刚学到的理论知识来分析解决这个具体的案例,这种所谓“案例教学”实质上是一种“举例教学”,也就是举一个例子来解释法律的含义,并不是真正意义上的案例教学法。真正的案例教学法,也就是苏格拉底教学法,不仅指学习的内容是案例,更注重教授的方法本身。这种案例教学的案例分析结果通常是开放式的,没有所谓的标准答案。例如哈佛大学的教授所创设的“洞穴探索者”案。案例教学法以学生为主体,通过教师的引导,让学生对实践环境和事件本身进行分析、讨论,充分表达自己的见解, 来培养学生的批判式思维,以达到高层次认知学习目标的一种启发式教学方法。民办法学院系要培养学生的职业技能,提高他们分析案情、适用法律、解决问题的能力,应当从真正意义上使用案例教学法。

第三,引入诊所式教学法。技能的培养光靠授课是不够的,更多的应该让学生在教师介入的情况下不断地练习。诊所式法学教育采用开放式的教学模式,以实践操作为主,通过法律诊所的形式,改变传统的学生被动吸收式教育,使学生在教师的指导下身临其境,从事相对简单而具体的法律实践工作,加深学生对理论知识的把握和理解,提高其实际应用能力和人际交往能力,为将来从事法律工作打下坚实的基础。目前,我国已经有较多的公办法学院系引进了“诊所式法律教育”,并且取得了显著的教学效果。在这一点上,民办本科法学院系应主动学习公办院系的先进经验,及早引进、借鉴这种新的教育模式,使学生接受这种先进的教育模式的训练,提高学生的法律职业综合素质。具体实际操作中,民办法学院可充分利用资源,与一些志愿者组织以及社区中心合作,在社区服务中心或厂矿等地设立法律服务点,为附近居民和厂矿职工提供免费的法律服务。既可以为学生创造实践机会,又可以帮助居民解决法律问题。民办法学院系可要求每个学生轮流利用周末或课程空余时间到法律诊所值班,并设置一定的学分来鼓励学生的积极参与。同时,为了保障学生能正确的解答法律实务问题,可指派有实务经验的双师型教师到法律诊所担任指导老师。

(三)提高师资队伍的实践教学能力

要培养出具有职业化技能的学生,法学教师首先自己要具备较为丰富的实践经验,才有可能搞好实践教学。在这一点上,民办法学院系可效仿职业技术学院做法,大力培养双师型人才,并要求法学教师,尤其是年轻教师每学年利用至少一个月左右的时间去法律实务部门实践,并将其计入教师的工作量。并适当改变传统的教师考核和职称评聘标准,给双师型教师适当的优待,来提高教师进行法律实践的积极性和主动性。由于体制等原因,法学教师去法院和检察院、司法局等单位挂职实习的机会较少,我们只能尽量鼓励教师去律师事务所或者公司法务部门从事兼职法律工作。但是,民办法学院系也应当加强与当地基础法院、检察院的合作,增进法学教师和法官、检察官之间的交流机会,聘请一定数量的法官、检察官等人员来校举办讲座或实践经验交流会,或组织教师定期观摩实际的庭审。

(四)完善学生实习和见习环节

首先,制定科学和规范的专业实习制度。目前,大部分法学院系的毕业实习要求都流于形式。首先,毕业实习的时间要求过低,一般为一个月或两个月。有限的实习时间无法保障较好的实习效果。此外,学校对毕业实习的考察只对学生提交的实习报告进行书面审查,实地考察不够。因此,民办法学院系首先要保证实习时间的充分性。至少安排一个学期的实习时间,使学生有较为充分的时间能从事实务操作,以获得更多的实务经验。其次,除了正式的毕业实习外,还应该鼓励非毕业生多进行非正式的短期的见习。

综上所述,在司法考试的背景下,在就业竞争日益激烈的环境中,民办法学院系应主动转变观念,不再盲目照搬公办法学院系的办学模式,而应当立足自身条件,以培养服务本地中小企业的人才为目标,以司法考试为导向,以职业技能为核心竞争力,坚定不移地走职业化、特色化发展道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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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郑成良,李学尧.论法学教育与司法考试的衔接[J].法制与社会发展,2010,(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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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95-4654(2015)03-0183-03

2014-12-0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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