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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会计准则在农信社实施存在的问题探析

2015-03-17财政部驻湖北专员办李蒲秋

财政监督 2015年14期
关键词:农信社联社会计准则

●财政部驻湖北专员办 李蒲秋

新会计准则在农信社实施存在的问题探析

●财政部驻湖北专员办 李蒲秋

自2009年开始,全国农村信用社必须按照新会计准则编制财务会计报表、设置会计科目体系以及进行会计核算。近几年来,全国农信社系统加大培训力度,初步建立了较完善的会计核算体制和相关制度,基本实现会计核算电算化。但是农信社执行会计准则不到位的问题依然突出,存在股改会计核算不规范、减值准备计提不充分、金融产品成本核算随意、成本费用核算不实等现象,其资产财务状况及业务经营风险未能全面真实反映。本文就当前农信社系统在执行会计准则中常见的问题进行了探讨,并提出了相应的对策建议。

农村信用社 会计准则

引言

新会计准则的实施,给农村信用社的会计核算方法、会计科目体系、核心账务系统等带来一系列的改变,使农村信用社的会计活动从确认、计量到记录、报告的整个会计过程都得到进一步规范。然而,现阶段由于我国农信社自身存在的原因导致对会计准则执行不力的现象还普遍存在,如产权不清晰导致报表上所有者权益信息不实等。本文就农信社在执行新会计准则过程中存在的问题进行了剖析,并就问题提出了相应的对策建议。

一、存在的问题

农信社一般会根据自身风险管理水平和实际情况选择性地执行会计准则,在尽量满足监管要求的同时,试图通过各种方式规避会计准则的硬性要求,导致其会计报表反映不实,会计信息失真。

(一)股改过程不规范,所有者权益反映不实。在中央和地方政府的支持下,农信社系统深化改革工作已持续多年。然而,农信社诸多深层次矛盾仍未得到妥善解决,部分农信社未按照会计准则规定的真实性原则,在不良资产置换、增资扩股、票据兑付等方面存在弄虚作假的现象,导致虚增资产和负债,其资本公积、股本溢价等所有者权益项目反映不实。部分农信社为了达到监管指标,配合当地政府置换不良贷款,土地权证自始至终未办到联社名下,虚增资产;部分农信社为了清理不良资产,配合股份出资人虚假出资,认缴资本金通过验资流转程序后,又返回到股份出资人账户,在账务上作“其他应收款”科目挂账,未能真实反映“实收资本”科目;部分农信社在募集新股本时并未遵循准则要求,将溢价部分先处理不良资产,待资产处置后再计入“资本公积”。

(二)减值准备计提随意性大,未按会计准则要求真实反映利润。部分农信社准备金科目计提随意性较大,未执行《企业会计准则》关于“企业应当在资产负债表日判断资产是否存在可能发生减值的迹象”的相关规定,人为操纵利润,少提贷款损失准备,掩盖了资产质量。部分农信社在购买的国债、金融债、企业债市场交易活跃,期末无任何减值迹象的情况下,多计提资产减值准备,导致少计当期收入;部分农信社持有至到期投资减值准备核算不实,年末未按公允价值计量持有至到期投资,导致多计提持有至到期投资减值准备;部分农信社为了粉饰报表追逐绩效,通过借新还旧等手段,人为调整贷款五级分类,导致少提贷款减值准备,某农信社的贷款客户本息已逾期一年多,按规定应划入不良类,但农信社账面分类仍然为正常类。

(三)未按准则要求计提一般风险准备。为了提高农村信用社抵御风险能力,合理估计可能发生的损失,农信社应当于年度终了后,提出一般风险准备计提方案,按一定比例从净利润中提取一般风险准备。实际上,部分农信社并未对期末风险资产所面临的风险状况定量分析,未执行《企业会计准则》关于“企业应当以实际发生的交易或者事项为依据进行会计确认、计量和报告”的规定,没有在税后利润中计提一般风险准备,导致埋下风险隐患,削弱了农信社的抗风险能力。以湖北为例,部分农信社从“贷款损失准备”科目计提一般风险准备,或从净利润以外提取一般风险准备,影响了当年利润分配,财务报表反映不实。

(四)未按权责发生制要求进行成本费用会计核算。

部分农信社收入核算不规范,成本费用随意列支,未按会计准则规定 “企业会计应当以权责发生制为基础”的相关要求,将不应当计入当期发生的经济事项归属于当期,影响了当年利润分配,导致会计信息质量失真。部分联社基建专户收到存款利息收入,按规定建设项目在建设期间的存款利息收入应计入待摊投资,冲减工程成本,而实际上该联社并未冲减在建工程成本,导致虚增在建工程成本,并多记收入;部分农信社为完成联社的中间业务收入计划,将抵债资产租赁取得的利息收入转到中间业务收入核算,按会计准则的要求应当纳入营业外收入科目核算,导致会计报表未如实反映营业外收入,影响企业所得税纳税申报;部分农信社在同一计算期内,核算成本计算范围不一致,准则规定可供出售金融资产应当按取得该金融资产的公允价值和相关交易费用之和作为初始确认金额,个别农信社在“可供出售金融资产”科目中核算期末无法确定公允价值的“单一定向资产管理计划”和“信托受益权”,因其会计科目使用不当,会计核算不真实,导致其提供的会计信息缺乏可比性。

(五)职工薪酬不真实,职工所得未全部真实反映在会计科目中。部分农信社系统为规避个人所得税,滥发补贴现象比较严重,通过发放“隐性福利”隐蔽了工资性支出,与会计准则要求“职工薪酬,是指企业为获得职工提供的服务而给予各种形式的报酬以及其他相关支出”的规定背道而驰,各种补贴层出不穷,缺乏统一规范管理,扰乱了国家税收征管。部分农信社虽设置“应付职工薪酬”科目,但职工福利费、住房公积金、企业年金以及劳务派遣人员工资等并未在该科目归集,导致会计报表未能真实全面反映职工薪酬支出情况;部分农信社为规避个税,其营业网点以无真实经济业务背景的发票虚列费用,套取资金用于职工薪酬补充,谋取小集体福利,一般做法是采取资费合一管理模式,部门和个人费用额度与存贷款业绩和绩效挂钩,使业务及管理费用科目中交通费、会议费、差旅费等科目成为挤列对象,导致会计信息失真、质量下降、完整性难以保证。

(六)上下级联社资金往来核算存在问题,导致账实不符。近年来,各地农信社系统纷纷向其下级联社筹集资金,用于建设办公楼、网络信息系统等项目。部分农信社未经相关主管部门审核批准,擅自发文筹集资金,并将结余部分挂往来科目,长期占用下级联社的经营资金,不符合会计准则中关于 “企业应当以实际发生的交易或者事项为依据进行会计确认、计量和报告”的规定,在会计核算上造成了上级联社有实无账,下级联社有账无实的尴尬局面。某地省联社和下级联社都作为独立的法人主体,省联社向下级联社筹集资金建设办公楼、网络信息系统,按规定应作为债务关系处理,计入应收款科目,但下级联社迫于省联社压力,选择将支付款项计入长期待摊费用、固定资产等科目,分年度摊销成本,导致应归属于下级联社的债权一笔勾销,同时虚增了资产。而各市州联社“效仿”省联社做法,层层集资收费,导致基层联社经营资金随时被抽调借用,无法全身心发展业务,员工队伍士气不高,经营业绩提升缓慢。

二、规范农信社执行会计准则的几点思考

信用社以县市州为法人单位,其资金发展、银行卡发行以及信贷投放等业务需要统一的结算系统,如果交由省联社集中建设,那么信用社(含农商行)进行独立核算业务的基本前提将不复存在,可能导致上下级联社资产混淆不清,出现上级联社有实无账、下级联社有账无实的尴尬局面,有违会计准则相关规定。另外,农信社会计人员知识层次普遍偏低、业务素质参差不齐,对会计准则的理解与运用尚有一定的差距。为规范农信社经营管理,推进会计准则全面实施,完善管理体制改革,现提出如下建议:

(一)尽快理顺体制,完善上下级联社关系。省联社组建之初,相关文件就明确其定位为省委、省政府领导下的厅级省级金融机构,省人民政府通过省联社履行对全省农村信用社的管理职责。同时,省联社是按照合作制原则组建的金融机构,尽快按照现代企业制度的要求,健全社员大会、理事会、监事会“三会”组织,完善“三会”议事规则,建立决策、执行、监督相制衡,激励和约束相结合的经营机制。

(二)地方政府、税务等相关部门加大支持力度。农信社改革的进行离不开政策上的支持,包括监管政策的完善、财政金融政策的强化以及支持化解历史包袱等支持政策。首先,在对历史包袱的化解方面,地方政府要加大扶持力度,在政策允许范围内提供优质土地用于置换农信社不良贷款,使农信社改革可以轻装上阵,加快推进农信社股改步伐;其次,在税收政策方面,税务部门应该进一步加大对农信社税收的支持力度,可以考虑通过延长税收优惠政策来加大对农信社的支持;最后,地方政府应该采取政策手段,在当地构建一个良好的信用环境,减少其经营风险,为农信社全面推进、实施会计准则打下良好基础。

(三)提高会计人员执业能力,加强培训与学习。会计准则很多规定非常复杂,大量业务需要会计人员进行专业判断,这直接增加了农信社会计的难度。首先,应加大学习金融衍生工具形成的相关业务,理解业务流程和本质;其次,要培养会计人员职业判断的水平,及时掌握市场行情,掌握公允价值的计算方法,避免出现计量的价值严重偏离公允价值的情况。针对不同培训对象,有的放矢地设计培训课程。通过学习,有效地加强各级相关人员对会计准则在业务管理、风险管理等方面要求的理解,全面提高对会计准则的理解和运用能力。

(四)加强风险管理和内部控制制度建设。会计准则的实施要有一个完善的风险管理体系和内部控制系统,以保证会计处理的正确公允。会计处理具有一定自由度,目的是避免简单划一的硬性规定影响财务信息的真实性,然而也势必给舞弊和操纵利润提供了机会。因而,一套有效的管理体系和内控系统能够保证企业对信息的会计处理准确公允,真实客观反映经济活动的实质意图,而不受或少受某些个人意志的影响。为了尽可能地降低农信社的经营管理风险,农信社应当从风险预警机制、风险识别机制、风险评估机制、风险分析机制和风险报告机制几个方面同时努力,建立和完善商业银行的风险管理机制。

(五)加强内部监督和外部监管,加大惩处力度。农信社要严格执行《企业会计准则》,加强内部审计队伍建设,全面监督资产、负债、所有者权益,强化工作责任,提高审计水平,确保会计信息的真实性、可靠性,有效防范和化解风险。外部监管部门要进一步加大监管力度,加强对重点环节和重点领域的监督检查,对部分农信社弄虚作假、夸大利润、粉饰业绩的行为给予坚决查处,并追究相关负责人的责任,切实监督农信社合规经营,促进其健康发展。

赵磊奎.2014.新会计准则在农村信用社的应用与应对[J].财经界(学术版),7。

(本栏目责任编辑:尹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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