病历档案利用与患者隐私权保护
2015-03-17卫恒
卫恒
(河南广播电视大学,郑州 450000)
病历档案利用与患者隐私权保护
卫恒
(河南广播电视大学,郑州450000)
病历档案承载着患者诸多的个人隐私信息,在利用病历档案处理医疗纠纷,进行医学科研、学术传播时都有可能发生侵犯患者隐私权的行为,如何在有效保障患者隐私权不受侵犯的前提下,顺利开展病历档案利用工作,是医疗卫生界和档案界共同关注的重要问题。
病历档案;利用;隐私权
医院信息管理系统 (Hospital Information System,HIS)和电子病历(Electronic medical record,EMR)在医疗卫生领域的广泛应用,是医院现代化管理的必然趋势。作为医院计算机管理网络化的一个重要方面,医疗卫生界不断加大病历档案信息资源整合开发力度,逐步构建数字化环境下的病历档案信息资源服务平台,积极推动病历档案资源共享和开放利用。
在病历档案信息资源利用的过程中,公民隐私权保护的问题已成为医疗卫生界、法律界和档案界共同关注的课题。病历档案所记录的内容具有隐私性,是患者隐私信息的载体,在利用病历档案的过程中,如何做到既保护档案形成者和隐私关联人的隐私权,又能实现病历档案的合理利用,是业界课题讨论的关键。
一、病历档案和电子病历档案
病历档案,分为狭义病历和广义病历,是指关于患者在接受医疗期间的书面记录与文件。狭义病历,只记载患者姓名、年龄、性别、职业、住址、患者的主诉、医生的诊察、诊断、病名、治疗(包括处方、用药、麻醉与手术),以及病程发展的整体记录文件。广义病历,指除狭义病历外,兼括护理记录、检验记录、复健记录、身体检查记录,以及其他有关文件(如手术同意书、住院许可证、麻醉同意书、诊断证明书、病危通知书、死亡证明书、出生证明书、出院许可证、自动出院或转院等文件)。[1]
笔者以病历信息存储载体不同,将病历档案分类为纸质病历档案和电子病历档案。纸质病历档案即为传统的病历档案,其优点是记录快捷方便,入门门槛较低;但缺点也极其明显,例如纸质病历档案的手写输入字迹潦草,档案数量多,体积大,纸张容易霉变损毁,保存困难,查找不易等。电子病历是基于计算机网络技术对患者病况进行记录、存储、共享的平台,能够长久有效地保存患者就医、诊疗等情况。相对于纸质病历,电子病历还具有数据记录准确无误、系统稳定性强、管理查找更方便、易存储和共享等优势。
二、隐私权和患者隐私权
隐私权虽然出现较晚,但作为一种与个人隐秘信息息息相关的人格权,已经成为国际社会和各国法律广泛承认和保护的公民基本权利。学术界目前已达成对隐私权较为统一的定义,即隐私权是自然人享有的私生活安宁和私人信息依法受到保护,不被他人非法知悉、侵扰、利用、搜集和公开等的一种人格权。[2]目前我国对个人隐私权的保护暂且只在有关立法精神和司法解释中稍有体现,缺少专业立法,但公民隐私权应受法律保护是不言而喻的,病历档案中有关患者的个人信息必然属于患者隐私范畴,患者对病历档案中的个人信息享有隐私权毫无争议。
隐私权一方面是指公民对自身身高、体重、病历、信仰、心理特征、健康状况、财产状况、社会关系等私密信息享有保密权,未经许可公开和传播即侵犯个人隐私;另一方面,公民又享有对个人隐私按自我意愿支配的隐私支配权。以患者为例,病患对就医过程中病历上记载的信息享有支配权,表现为是否愿意共享部分病史信息,是否准许他人知悉自己的身体秘密,是否准许他人了解个人的经历、家族病史等。
另外,公民享有隐私维护权,即对自己的隐私享有维护其不受侵犯的权利,在受到非法侵害时可以依法寻求司法保护。主要表现为禁止他人 (主要是医护人员、医院)未经允许擅自公开、披露、利用患者病历档案中的个人信息,防御他人侵犯、排除他人违背患者意志对病历上记载的隐私的干涉。
根据隐私权的定义和患者隐私权的表现形式,可以对患者隐私权进行如下概述:即患者隐私权是指患者拥有隐瞒、利用、维护、支配自身的患病情况、病史、隐私部位、身体或生理缺陷等隐私的权利,未经患者同意而公布、传播上述信息,即构成侵权。[3]
三、病历档案利用中可能发生侵犯患者隐私权的行为
信息时代中,病历档案信息正逐步走向资源共享、整合和开放利用的时期,来自各个行业、群体对病历档案的利用需求更加凸显,这就需要相关管理人员在提供利用服务时,需格外注意保护病历档案中涉及的患者隐私,尽可能避免发生侵犯患者隐私权的行为。
例如,保险公司对被保险人受伤或死亡原因有质疑,对理赔保险金各执一词,以及鉴定伤残等级、支付医疗保险等情况发生时,病患和医院、交警部门、法院、保险公司等纠纷各方都需要利用病历档案,依据病历档案所记载的内容对出现的问题进行协商,并且司法机构也只认定病案档案作为合法的证据。那么在医疗纠纷、事故的分析处理以及医疗案件诉讼过程中,涉及个人隐私的信息常常会作为证据出示时,可能导致患者隐私扩散到更大的范围,这就需要事前征得病患本人的同意,同时调用患者电子病历档案信息,也需要相关机构给予相应权限,司法机关方可调取,在这期间不得随意披露传播,侵犯个人隐私权。
此外,病历档案也是医护人员开展科研工作的重要参考资料。如医院内外的学术交流会议,公开发表、出版的医学论文、专著,形式多样的学术活动等医学学术传播,常常涉及病历档案中的个人隐私,可能致使个人信息的外泄,侵犯患者的隐私权。
四、病历档案利用与患者隐私权的调和
病历档案的开放利用不可阻挡,建立开放式的病历档案管理系统,加强病历档案的开放性,使大众能够更多地了解、利用病历档案,实现病历档案资源共享,已经成为病历档案数字化管理的重要任务。目前我国医疗改革不断深化,利用电子病历档案管理也较为普及,但在利用过程中如何保护患者隐私权,仍存在以下几个方面问题需要关注。
1.法律规章的约束。
国家立法层面,我国《宪法》第38条规定:“公民的人格尊严不受侵犯。”《民法通则》第101条规定:“公民享有名誉权,公民的人格尊严受法律保护。”在医疗卫生领域,对患者隐私权的保护也有相关规定,对医疗工作者保护患者隐私提出具体要求。如《艾滋病监测管理的若干规定》《医疗机构病历管理规定》《护士管理办法》《传染病防治法实施办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执业医师法》等都有相关规定,其中《中华人民共和国执业医师法》规定得较为详细。其第22条第3项规定:医师应当关心、爱护、尊重患者的隐私。第37条规定:医师在执业活动中泄露患者隐私,造成严重后果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给子警告或责令暂停6个月以上或1年以下执业活动;情节严重的,吊销其执业证书;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4]病历档案的管理和利用涉及的信息敏感,利用的缘由繁杂,管理利用过程中的人为不可控因素等方面的问题,亟须更加专业和完善的立法。
2.病历档案利用保护意识的增强。
医院领导人基本来自临床部门,更注重的是医院整体医疗水平以及医护人员技术的提升,缺乏对病历档案管理和利用全面、正确的认识,没有积极主动了解病历档案管理和利用方面相关制度、技术的意识,从而导致病历档案工作人员提供利用时不够认真负责,对保护患者隐私的法律意识也较浅显。通过对档案利用和隐私权保护相关法律法规的学习,强化全体医护工作人员的法律意识,确保利用病历档案时不侵犯病患隐私权。
3.病历档案工作者业务水平和职业道德的提升。
加强病历档案管理的工作,提供机会对病历档案管理工作人员进行专业培训,培养复合型病历档案管理人才,使其不仅掌握基本的档案管理利用知识和医学知识,熟悉电子病历系统操作,还要具备一定的法律常识。对涉及病历档案利用工作中可能出现的侵权行为应尽可能避免。要提升病历档案工作者的职业素养,增强管理者的保密意识,在利用患者病历时做到不私自泄露患者隐私信息。
4.信息管理系统安全性的保障。
医院信息管理系统和电子病历在使用中尚存在不稳定和不安全因素,尤其是电子病历管理系统相较于医疗管理系统中的其他系统模块还不太完善,可能会出现系统不稳定发生故障等,致使电子病历档案数据出现丢失的情况。而联网使用电子病历系统时也给网络病毒、木马以可乘之机,一旦发生病毒入侵、木马植入系统的情况,数据可能会被窃取,患者信息就会外漏,从而给医院和患者带来不必要的麻烦。医院应建立相关信息及网络安全规章制度,加强对相关系统的日常维护和监测,保障医院信息管理系统的稳定和安全。
[1]刘宏渭,柳砚涛.病历档案管理与保护患者隐私权[J].档案学通讯,2004,(4).
[2]张新宝.隐私权的法律保护[M].北京:群众出版社,1997:21.
[3]卜小乐.医学学术传播与隐私侵权探讨[J].当代医学,2009,(8).
[4]崔艳.浅论患者隐私权的法律保护[J].哈尔滨医药,2013,(6).
D922.16
A
1671-2862(2015)01-0055-02
2014-10-12
本文系2013年度河南省档案局科技项目“河南省三级甲等医院病历档案开发利用”(课题编号:2013-R-35)的阶段性研究成果。
卫恒,女,硕士,河南广播电视大学助理馆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