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蓝色贸易壁垒法律问题探究

2015-03-17任佳瑜

河北经贸大学学报(综合版) 2015年4期
关键词:贸易壁垒富士康劳工

任佳瑜,高 凛

(江南大学 法学院,江苏 无锡 214122)

一、蓝色贸易壁垒的一般分析

(一)蓝色贸易壁垒的内涵

蓝色贸易壁垒,又称“劳动壁垒”,区别于以保护环境和贸易可持续发展为理由进行贸易保护的绿色贸易壁垒,蓝色贸易壁垒是一种以保护蓝领工人生存环境和工作条件为主要内容而构筑起来的一种新型贸易保护措施。它更强调企业社会责任,即要求企业将对员工、消费者和环境的人文关怀纳入其生产销售过程中,在追求利润最大化的同时,还要对员工、消费者和环境等要素承担起一定的社会责任,因此也被称为“社会壁垒”。

国际劳工标准是由国际劳工组织制定的劳工公约和建议书及其他达成国际协议的、具有完备系统的关于处理劳动关系的原则和规则。由于国际劳工组织通过的各种劳工权利公约数量较多,各国执行情况各异,就需要有一个基础标准,这个基础标准被国际劳工组织称为“基本劳工权利”,被西方发达国家称为“核心劳工标准”。从性质上看,国际劳工标准的规定维护了劳动者的基本权益。如果一国劳工的权利、人格尊严、工作条件、工资福利待遇等得不到有效保障,达不到劳工保护标准,别国就有可能对该国达不到国际劳工标准的产品进口设置障碍、不予进口,该障碍就是所谓的蓝色贸易壁垒。蓝色贸易壁垒既是一种贸易制度,也是一种贸易壁垒。蓝色贸易制度强调企业重视劳工的利益,关注企业在生产经营过程中应该承担的社会责任。当前,蓝色贸易制度主要是指社会责任标准,又称为SA8000(Social Accountability 8000)。SA8000是一种主要针对进出口产品所设置的、以保护劳动者劳动环境与生存权利为主要内容的管理标准体系。该标准的宗旨是“赋予市场经济以人道主义”,确保出口企业所供应的产品符合社会责任标准的要求,其核心是保护劳工权益。它主要从童工、强迫性劳工、健康与安全、组织工会的自由与集体谈判的权利、歧视、惩戒性措施、工作时间、工资和管理体系等九个方面制定了最低要求。随着社会的发展,SA8000显然已经不是“是否实施”的问题,而应该是“如何实施”的问题。如果一个国家的企业没有取得SA8000认证,出口的产品就会遇到障碍。

(二)蓝色贸易壁垒的起因

1.传统的关税和非关税措施在多边、双边贸易协定下逐渐弱化,为新的贸易保护手段和新型贸易壁垒的产生和发展提供了空间。蓝色贸易制度主张维护劳工权益,内容上的合理性和形式上的隐蔽性使其深受发达国家的青睐,极易沦为发达国家实行贸易保护主义的隐形工具。

2.蓝色贸易壁垒是国际贸易竞争失衡的产物。随着发展中国家对外贸易的快速发展,大量劳动密集型产品进入并严重冲击着发达国家的市场,发达国家的企业大量倒闭,出现了严重的失业问题。为了改变这种状况,保护国内市场,发达国家加大了对发展中国家劳工生存环境和工作条件的指责,并试图通过采用较高的劳工标准来压制发展中国家的优势产业,缓解其自身的贸易失衡。

3.随着生活水平的提高,人们对赖以生存的环境和社会提出了更高层次的要求,对可持续发展的要求也从环境保护延伸到对人的关怀,要求企业在追求利润的同时充分考虑劳动者的健康与安全。

4.劳工问题已经呈现出全球化趋势。国际社会对劳工问题日益关注,并且正致力于通过达成一个趋同的国际劳工标准来促进全球化的发展。而目前世界各国经济发展水平和劳工标准参差不齐,短期内很难形成一个统一的标准。部分发达国家便乘机向国际社会推行其较高的劳工标准。

二、劳工标准与劳动立法的国内外考察

(一)国际劳工标准相关规定的现状考察

1.发达国家有关劳工标准的规定。美国积极倡导将国际劳工标准纳入到WTO体系中,并主要通过《关税法》《麦金利法》《贸易与竞争综合法》等一系列单行性立法形式对劳工标准问题加以规定。

与美国不同,欧盟主要通过制定一系列社会政策的方式来实施劳工标准,并在实践中给予那些严格遵守国际劳工标准的国家以额外的优惠政策。1989年12月,除英国之外的欧共体国家通过了《社会宪章》,1995年,欧盟通过了《社会宪章》。①1998年1月,欧盟开始实施的普惠制中就包括了社会条款内容,欧盟利用这些社会条款来“惩罚”那些不支持这些标准的国家。而加拿大联邦政府有专门的劳工雇佣法律,地方各省还有自己的“雇佣标准法”(Employment Standard Act)。此外,加拿大的行业协会通过向政府提出议案,呼吁建议加政府通过采取在产品上注明生产国、生产企业名称等方式限制那些不符合劳工标准的产品进入到加拿大市场。

2.多边贸易体制下关于劳工标准的努力。WTO首届部长级会议结束后的宣言中明确声明,“国际劳工组织(ILO)是制定和处理劳工标准的权力机构”。②但是,由于国际劳工组织以自愿加入核心劳工标准为原则,对违反公约的制裁也仅仅表现为申诉和对相关国家施加道德压力等道义性的措施,因此国际劳工组织是“缺牙”(lack of teeth——缺乏约束力)的组织。

发达国家极力主张将劳工问题纳入到国际贸易的法律框架内,使其获得普遍的强制约束力。但是,历经关贸总协定(GATT)的肯尼迪回合谈判、东京回合谈判、乌拉圭回合谈判与世界贸易组织(WTO)的新加坡部长会议、西雅图部长会议、多哈部长会议,发达国家与发展中国家未能就劳工与贸易挂钩问题达成一致,劳工标准始终未被纳入世贸组织框架中。经过12年的艰苦谈判,2013年12月,WTO第九届部长级会议在印度巴厘岛闭幕,会议达成的“巴厘一揽子协议”是WTO成立以来首个全球性贸易协定。协议虽未能涉及劳工标准问题,但协议的达成为今后通过WTO多边体制解决劳工标准问题提供了可能。

3.区域贸易协定推动下劳工标准问题的新进展。目前,尽管各国对劳工标准纳入WTO体制问题未能达成一致,但在区域贸易协定(Regional Trade Agreements,即RTA)中纳入贸易与劳工问题已成为越来越多国家的选择。据不完全统计,截止到2013年,共有46个RTA纳入了劳工标准条款。③

世界上第一个明确涉及劳工权益问题的RTA是1993年9月美国、加拿大和墨西哥签署的《北美劳工合作协议》(the North American Agreement on Labor Cooperation,即NAALC)。缔约国强调要在结社自由和保护组织权、集体谈判权、消除歧视等九个领域中有效执行本国自己的劳动法,而非国际承认的劳工标准,其他国家可以对各成员国遵守本国劳动法的状况展开监督与批评。

当前,美国正在积极推动《跨太平洋伙伴关系协定》(Trans-Pacific Partnership,即TPP)谈判与《跨大西洋贸易和投资伙伴关系协定》(Transatlantic Trade and Investment Partnership,即TTIP)谈判。在TPP谈判中,劳工问题始终是各方争论的焦点之一。作为TPP谈判的主导力量,美国在1994年以来缔结的13个自由贸易协定中均纳入了劳工标准规则。④而且奥巴马政府有意将TPP打造成21世纪高水平的贸易协定,而高水平的劳工标准则被认为是实现这一目标的必然要求。而在TTIP谈判中,美欧双方已明确将对贸易与劳工问题设定相关的规则。欧盟也指出,其承认ILO的核心劳工标准,并将通过各种评估方式确保协定的有效执行。

(二)国内劳工立法及其适用的现状考察

从国际层面上看,我国政府在批准和实施国际劳工标准问题上的态度是积极的,但与其他国家相比,我国批准公约及达成自由贸易协定(Free Trade Agreement,即FTA)的进度较慢。⑤一方面,截至2014年12月20日,我国已经承认并批准了包括《制定最低工资确定办法公约》《准予就业最低年龄公约》在内的25项国际劳工公约。⑥另一方面,截至2014年12月20日,我国对外签订且生效的FTA有12个。⑦其中有3个FTA中纳入了劳工条款,分别是2005年与智利之间的FTA、2008年与新西兰之间的FTA和2014年与瑞士之间的FTA。

从国内层面上看,我国已初步建立了以《劳动法》《劳动合同法》等法律为主体,以行政法规、地方性法规、地方性规章、部门规章等为辅的劳动法律体系,但仍存在着不少问题。目前,中国劳动法律制度所设置的劳动基准在“禁止强迫性劳动”“童工保护”“健康与安全”“薪酬”“工作时间”“禁止惩戒性措施”这六项指标上已基本与SA8000国际标准接轨甚至严格于SA8000标准。但现行劳动法在集体谈判权和结社权上与国际劳工核心标准存在较大差距,劳动者在自由组建和参加工会方面受到很大的限制。此外,对“就业歧视”禁止性规定的不足和对企业社会责任规制的缺失,导致实践中广泛存在着各种隐性就业歧视现象。正如董保华教授在《社会条款、国际劳工标准与中国劳动法制建设思考》一文中所指出的:“我国目前在劳动立法体系中还存在着基准法的结构性欠缺,导致我国劳动保护的结构性失调。一方面,我国缺失了部分国际通行的劳动基准;另一方面,对部分劳动者的保护却过高。”

尽管我国法律在部分劳工问题上规定了较严格的标准,但执法力度的欠缺导致在山西等地的小煤窑还广泛存在着“包身工”甚至“奴隶工”等现象。2007年,山西省“黑砖窑”事件⑧引起了社会的关注,劳动监察人员执法犯法及资本与权力的勾结暴露出了中国劳动执法领域存在的问题。

总之,一方面,发达国家和发展中国家尚未就劳工标准纳入WTO体系达成一致,但部分发达国家正通过完善国内劳工立法和着手推动劳工标准纳入WTO协议和RTA,来构建一种国际劳工标准体系。可见,将劳工标准纳入多边贸易领域是必然趋势,WTO制度下的多边协定所具有的强制性和争端解决机制的有效性能有效地克服ILO的“缺牙性”,将为该问题的解决提供有效、可持续的实施机制。另一方面,发展中国家的劳工状况确实令人堪忧,以牺牲工人利益来追求经济利润已是政府、企业心照不宣的做法,因此亟需一个强有力的外部机制介入以保护劳动者的基本权利。但发展中国家的发展现状决定其短期内还很难实施较高的劳工标准,通过多边贸易协定暂时难以达成谅解。因此,可将RTA看作是一种有效的过渡性机制,发展中国家应正视和重视劳工标准问题,理性地同发达国家进行谈判和对话,以寻求有利于自己的规则体系。如此,蓝色条款纳入WTO体制便指日可待。

三、蓝色贸易壁垒对中国的影响

(一)从富士康事件反思中国劳工权益的保护

富士康作为全球最大的手机代工厂和中国最大的对外出口企业,是典型的劳动密集型企业。2010年1月,随着富士康员工连环跳楼事件的不断曝光,富士康工厂的劳动条件、工人工资等问题备受瞩目。2012年3月28日,美国非营利机构公平劳工协会(Fair Labor Association,以下简称FLA)发布报告称,苹果供应商富士康存在数十桩严重违反劳工权利的行为,如加班时间过长、拖欠工资以及薪酬不足以满足工人的基本生活费用等。FLA报告还显示,在富士康的三家中国工厂中,有60%以上的员工称工资无法满足其基本需求。报告称,富士康已经同意与FLA合作,对许多违规行为作出补救。⑨同年10月5日,美国非营利性机构“中国劳工观察”网站报道称,富士康郑州工厂周五发生罢工事件,约有3 000~4 000名工人参与了罢工。报道称,除了要求工人在节假日加班之外,富士康提高了产品质量标准,但并未给予工人相应的技能培训,导致工人生产的产品无法达到标准,从而承受了巨大压力,工人的工作和生活环境不容乐观,富士康因此遭受了众多指责。⑩

富士康事件让人开始反思中国企业对劳工权益的保护问题。资深时事评论员张平在富士康跳楼事件的相关采访中指出,富士康难辞其咎,只有在中国的社会环境中,它才可以轻易组织几十万人进行低廉重复劳动。既然得到了这个好处,企业就应该承担相应的社会责任。⑪富士康作为中国最大的出口企业,与一般的中小企业相比,管理已经相对规范(但这只是在中国环境中的比较优势),其劳工生存环境尚且如此,其他中小企业的状况更是令人堪忧,长期如此,中国企业及其产品将难以在国际上立足。

(二)蓝色贸易壁垒是一把双刃剑

中国作为世界上最大的发展中国家和传统的劳动密集型产业大国,受到蓝色贸易壁垒的影响也最大。但由于蓝色贸易壁垒的双重性特点,其对中国的影响具有两面性,因此我们不能全盘否定蓝色贸易壁垒,而应当辩证地看待它给中国经济与社会发展带来的机遇与挑战。

蓝色贸易壁垒的积极影响体现在:其一,有利于促进我国劳动立法的完善,从制度上规范企业的用工行为,迫使企业承担起一定的社会责任;其二,有利于保护劳工权益,改善劳资关系;其三,有利于提高企业核心竞争力,促进企业可持续发展;其四,有利于促进我国对外贸易的转型,使对外贸易从成本价格优势向品牌优势,从“廉价的中国制造”向“人性的中国制造”转变。

蓝色贸易壁垒的消极影响体现在:其一,增加了企业生产成本,削弱了出口产品的竞争优势。现阶段,我国出口企业规模不大,利润空间较小,抗风险的能力较弱,国际劳工标准的强制实施会使中国大部分劳动密集型企业因陷入“认证危机”或者丧失对其出口产品的生产成本和价格优势而进退维谷。其二,影响经济可持续发展和社会稳定。当前,劳动密集型企业的存在与发展为我国解决就业问题起了重要作用,劳动密集型出口企业因产品失去价格优势而大量倒闭,随之而来的将是失业率的大幅提高,影响国民经济的持续发展及社会的和谐稳定。对广大失业劳动者来说,若连最基本的劳动权都无法得到保障,又谈何工作时间、薪水和工作环境等相关劳动权益的保护。

尽管蓝色贸易壁垒会对我国对外贸易产生诸多负面影响,但这些负面影响是短期的、相对的和动态的,是可以补偿和控制的。

四、我国应对蓝色贸易壁垒的策略选择

(一)基本原则:渐进式提高劳工标准

劳工标准目前还未列入WTO框架协议中,且短期内WTO在全球范围内还无法统一劳工标准,但发达国家已经将“社会条款”作为国际贸易的基本准则在全球范围内推广,并在许多RTA协定中加入了“社会责任条款”,将国际劳工标准作为给予贸易优惠的先决条件。实践中,发达国家通过各种途径设置的蓝色贸易壁垒已经严重阻碍了以中国为代表的发展中国家对外贸易的发展。因此,中国不能再被动地接受这种不公平的贸易保护行为,而应积极地应对,慎重考虑对国内劳工权利的保护和企业社会责任的关注。

但一国的劳工标准应当与其生产力水平相适应,短期内接受国际劳工标准不切实际,中国应根据具体国情,借鉴国外的劳工标准,制定适应我国当前生产力水平且能为国际社会接受的劳工标准,渐进式地提高劳工待遇,逐步与国际标准相接轨,这是中国应对蓝色贸易壁垒的最佳选择。

(二)政府先行:内外兼修,保驾护航

从国际层面上看,中国应妥善处理劳工标准与国际贸易的挂钩问题,结合当前中国经济发展水平积极批准加入国际劳工公约,参与到WTO多边贸易谈判和区域贸易谈判中去,在双边或多边贸易协定中写入保护劳工权益的相关条款,将企业社会责任标准认证的主动权掌握在自己手中,为我国出口产品进入国际市场创造条件。在加大与其他发展中国家的合作与交流,努力达成共识的同时,与发达国家进行沟通协调,争取达成谅解,增加有利于自己的保护标准和例外条款,制定阶段性的标准,促进我国劳工标准的逐步提高。

从国内层面上看,第一,构建我国的蓝色贸易体系。通过制定阶段性标准,为自己创造与发达国家平等对峙的良好条件。第二,完善劳动法律体系。具体来说,应进一步完善与SA8000社会责任标准相关的法律,对相关条文进行整合,尽快出台社会认证和责任标准制度、产品认证体系。第三,提高执法水平。法律只有得到了有效的贯彻落实才具有生命力。政府应在加强执法队伍建设的同时,加大劳动执法力度,做到有法必依、执法必严和违法必究,使权力在阳光下运行。第四,注重培育企业社会责任。未来在企业社会责任、保护环境与商业等方面表现杰出的企业将在市场竞争中处于领先地位。因此,政府应将工作重心向企业社会责任标准的制定和推广方面进行转移,注重培养企业社会责任,制定具有地方特色的企业社会责任标准,对那些不具备经济实力的中小企业进行适当的引导和帮助。第五,健全工会制度。我国现行的工会制度明显不能维护劳动者的合法权益,工人的利益诉求无法通过工会传达。因此要完善现行的工会体制,促进工会的自主化和职业化,使工会能切实肩负起集体维权的重任。

(三)企业主导:承担责任,主动转型

实施国际劳工标准的行为主体除国家以外,还包括以跨国公司为代表的企业。如果将“黑砖窑”事件责任主要归咎于执法者,那么富士康的案件中企业难辞其咎。国家与政府只能尽可能地为企业在对外贸易中提供良好的制度与环境,起到一个“领路人”和“保护者”的作用,企业才是国际贸易微观领域最主要的主体。因此,企业必须当仁不让地成为应对蓝色贸易壁垒的重要主体,采取相应的劳工保障措施,承担起社会责任。

1.提高社会责任意识。企业要想长期在国际市场上有所作为,必须将保护劳工权益的意识融入到企业经营管理中。目前,许多跨国公司往往喜欢选择与那些社会责任意识较强和声誉良好的企业开展合作。⑫因此,中国企业切不可消极不作为或寄希望于国家政策的扶持,而应当充分认识到企业社会责任在国际贸易中的重要性,主动效仿其他企业好的做法,建立新的经营理念和企业文化,向高劳工标准的企业看齐,分阶段地提高劳动标准,切实保护劳动者合法权益。如此才能不被排除在合作伙伴的名单外,在国际市场上站稳脚跟。

在我国,中小企业数量大且分布较散,它们大多为追求短期经济利益而不太注重形象和商誉。因此大企业应当做改善劳动者待遇的先行者,积极主动地承担起社会责任,为中小企业做好示范。2004年,中国远洋运输(集团)有限公司成为中国第一个加入“全球契约”的企业,并在《中远集团2005年可持续发展报告》中具体规定了员工工资、休假、培训、体面工作等制度,⑬得到了联合国“全球契约”的高度评价。中远集团的做法实现了中国企业在履行企业社会责任问题上与国际的接轨,标志着中国企业在承担企业社会责任上迈出了坚实的一步,也为其他企业应对蓝色贸易壁垒提供了典范。

2.依法提高劳动者待遇。劳动者待遇问题是国际劳工标准的重要内容,也可以将劳动者待遇理解为最狭义的劳工标准。提高劳动者待遇是解决贫富悬殊、改善社会治安并解决其他国内外深层次问题的突破口。较低的劳工标准是发达国家屡屡对我国进行贸易制裁的原因之一。因此,出口企业应在追求经济利润的同时加强对劳动者合法权益的保护,采取诸如提高工资水平,改善工作环境,严格限制工作和加班时间等措施。

3.取得国际相关认证。在切实提高劳工待遇,改善劳动者工作环境的前提下,要想获得更多的订单,中国企业还应积极地申请并取得国际有关劳工标准方面的认证,提升我国企业信誉度和国际竞争力。

对于那些有条件通过认证的企业,应积极通过包括SA8000在内的国际劳工标准相关认证。短期内,这样做无疑会增加企业的生产成本,但长远来看,企业提高劳工标准,工人对企业的认同感大大增强,有利于提高工作效率,增强产品竞争优势。

(四)行业协会协调:优化服务,有效监督

行业协会作为政府与企业的桥梁和纽带,在保护国内产业、支持国内企业增强国际竞争力方面起着重要的协调作用。因此,行业协会应当充分发挥其协调作用,以构建政府、企业和行业协会之间分工明确、相互配合的多层次立体的蓝色贸易措施体系。

第一,做好信息收集与分析工作。行业协会的首要任务是服务于本行业的企业。因此,行业协会应及时地掌握并分析国内法律、外国劳工标准及区域贸易协定的新发展,积极建立预警机制,将结果及时反馈给企业,帮助企业防范风险,适时调整劳工标准以满足国际需求,促进国际贸易的顺利进行。第二,充分发挥协调作用。行业协会应充分利用其灵活性的特点,帮助企业减少贸易摩擦。例如,可以通过与亚洲基金会等国内外NGO进行沟通和对话,使发达国家确立的蓝色条款对我国企业更具可行性,减少蓝色贸易壁垒对我国出口企业的不利影响。第三,创新监督模式。在一个发展成熟的市场中,行业协会应当起着不可代替的指导和监督作用。因此,行业协会应善于借助新闻媒体和网络等手段对本行业企业进行有效的监督,督促企业承担社会责任,保护劳工权益。同时,还应创新行业内部监督。如可在本行业内部建立一套完善的惩戒和奖励体系,对违反行业规则、损害劳工权益的企业进行“软性”制裁,对于积极承担社会责任并逐步改善劳工条件的企业给予内部的奖励与额外的帮助。

结语

强化企业社会责任是中国企业走向世界的必要环节,是实现自身可持续发展的有效途径。不论我们愿意与否,蓝色壁垒已经同国际贸易问题紧密地交织在一起,成为我国企业产品打入国际市场必须跨越的障碍。因此,遵守国际准则和全球协定,这是我们无法回避的问题。应当逐步改善我国国内的劳工条件,建立健全符合国际劳工标准的国内标准,逐步消除蓝色贸易壁垒对我国经济和贸易的影响。但是应当承认,中国的劳工标准与国际劳工组织、西方发达国家的劳工标准等都存在着差距,应该循序渐进地进行改善。

从长远的利益出发,如果中国企业不从根本上改善管理机制和劳工状况,在国际市场上很难保持长久的竞争力。中国可以充分发挥自己在发展中国家中的政治优势,尽量避免发达国家以贸易制裁劳工标准的做法。同时,中国应该不断改善劳工条件,提高劳工标准,使中国的劳工标准与国际劳工标准相一致,符合世界贸易的要求,这是中国应对蓝色贸易壁垒的最佳选择。

注释:

①《社会宪章》主要是保护劳工权益的,给雇员、工会和其他非政府组织提供有利条件进行集体申诉,包括一系列关于就业平等权、自由活动权、公平收入权、改善工作和生活的权利,它强调国内经济的发展应该要促进社会的和谐、结社自由和集体谈判权、充分的社会保障权、参与职业培训以及同工同酬的权利。

②马红果,李先波:《国际贸易中的人权问题——以发展权为视角》,《河北法学》,2009年第5期。

③根据WTO数据统计,数据网址http://rtais.wto.org/UI/PublicMaintainRTAHome.aspx,访问日期:2014-12-15。

④数据来自美国贸易代表官方网站http://www.ustr.gov/trade-topics/labor,访问日期:2014-12-15。

⑤在WTO文件中,自由贸易协定(FTA)与优惠贸易协定(PTA)、关税同盟协定(CUA)一起,都纳入 RTA(Regional Trade Agreement)的范围。

⑥数据来自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和社会保障部网站http://www.molss.gov.cn/gb/zwxx/node_5441.htm,访问日期:2014-12-15。

⑦数据来自WTO网站之RTA database,其中中国与中国香港、中国澳门的协议属于国内区域经济一体化安排,故此处未列入FTA。数据网址http://rtais.wto.org/UI/PublicAllRTAList.aspx,访问日期:2014-12-20。

⑧“黑砖窑”事件是指发生在2007年前后,山西非法拘禁并强迫农民工从事危重劳动、非法收买和使用被拐骗儿童、恶意拖欠工资和侵占他人财产的砖窑窑厂豢养帮凶剥夺他们人身权利并强制劳动每天长达14小时~16小时不给任何劳动报酬的严重违法犯罪案件。不仅存在严重非法用工问题,而且存在罪恶势力拐骗限制人身自由、强制劳动、雇佣童工、故意伤害等严重违法犯罪行为。

⑨FLA公布调查富士康报告:严重违反劳工权利.http://www.cet.com.cn/itpd/yw/479528.shtml,访问日期:2014-04-20。

⑩美国网站“中国劳工观察”称郑州富士康发生三四千人大罢工抗议资方制定的苛刻劳动标准,资方回应称只有几百人罢工.http://roomx.bokee.com/7047534.html,访问日期:2014-04-20。

⑪如何解析富士康跳楼事件?.http://www.citygf.com/news/news_001034/201005/t20100528_414303.html,访问日期:2014-04-20。

⑫全球知名跨国公司诺华(Novartis)是“全球契约”首批签约者,其将企业社会责任称为“企业公民政策(Corporate Citizenship)”。在诺华选择供应链伙伴关系时,也会优先考虑那些与诺华具有相同社会和环境价值观的商业伙伴,特别是首选那些认同“全球契约”的伙伴,并希望能与商业伙伴进行长期合作,共同实现“全球契约”的基本目标。

⑬中远集团2005年可持续发展报告(摘编).http://info.cec-ceda.org.cn/glxz/pages/20061226_5357_2_.html, 访 问 日期:2014-05-3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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