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传统“息讼”宣教的现代性启迪

2015-03-17张仁善

河南财经政法大学学报 2015年5期
关键词:民众

张仁善

(南京大学法学院,南京210093)

传统“息讼”宣教的现代性启迪

张仁善

(南京大学法学院,南京210093)

礼法结合、德刑并用,是传统中国的基本治国方略。保持社会秩序的和谐稳定,首先要极大限度地防止或减少社会纷争,“定分止争”也就成了礼法功能的主要外在体现,“息讼”宣教则自然成了实现“定分止争”的首选方法,它可以将一切纷争消弭于未然。于是,国家、民间及宗教等均成了“息讼”宣教的主要领域,它们融道德教化、普法宣传于一体,形式丰富多样,民众喜闻乐见,诘屈聱牙的法规条例,变成朗朗上口的息讼“段子”,使民众进脑入心。过于强调忍让息讼,固然会抑制个体权益的张扬,淡化法治意识;但过度主张个体权益,也可能导致整体权益的折损。许多情况下,个体让渡出部分私权,可维护整体权益的完整;整体权益的完整,可能福惠更多的个体,有助于在个体权益与整体权益之间保持最大平衡,时至今日,仍不失其一定借鉴意义。

和谐;“息讼”宣教;现代性启迪

和谐,是传统中国人追求的理想社会状态。实现和谐,就要减少纷争,杜绝诉讼。孔子曾说:“听讼,吾犹人也,必也使无讼乎!”[1]尽管后人对此有不同理解,但孔子提出的“无讼”思想,一直为后世奉为圭臬。社会各个层面都大力提倡推广无讼理念,帝国晚期,尤为系统。关于“息讼”宣教的原因和目的,学界多有论述①涉及“息讼”宣教的相关代表性著述如瞿同祖:《清代地方政府》(范忠信、晏锋译,法律出版社2003年版)、徐忠明:《众生喧哗:明清法律文化的复调叙事》(清华大学出版社2007年版)、寺田浩明:《权利与冤抑》(王亚新等译,清华大学出版社2012年版)、夫马进:《中国诉讼社会史概论》(范愉译,载中国政法大学法律古籍整理研究所编:《中国古代法律文献研究》第六辑,2012年版)等。,本文拟重点论述传统“息讼”宣教的层级及其现代性价值。

一、国家层面的“息讼”宣教

不少君主为求子民忠孝,社会安定,政权巩固,往往通过发布上谕,劝导民众,平息纷争。如明太祖朱元璋就曾颁布“圣谕六言”:“孝顺父母,恭敬长上,和睦乡里,教训子孙,各安生理,毋作非为。”这六句二十四字的圣谕,成了明清统治者进行道德宣传、倡息讼和谐的总纲,统治者对民众的教化工作从此规范化、制度化。而《教民榜文》,则将“息讼”宣教系统化,具体化。《教民榜文》(第十九条)就规定,在每乡每里,各置一个木铎(以铜为之,中悬木舌,摇晃发声),从本里内选年老或残疾不能生理之人,或瞽目者,令小儿牵引,持铃铛循行本里。如本里内无此等之人,从别里内选取,俱令“直言叫唤,使众闻知,劝其为善,毋犯刑宪”,其词就是洪武皇帝的圣谕六条,每月宣讲六次。如果乡村人民住居分散遥远,就在每一甲内置一个,易为传晓。

依据圣谕六条的总精神,明代政府根据社会实际,将具体“息讼”宣教内容写进《教民榜文》,知晓民众。如:(第二十三条)针对一些地区人民好词讼者多,虽为细微事务,不能忍让,直接赴京告状的实际情况,要求今后老人须恳切告诫本里人民:“凡有户婚、田土、斗殴、相争等项细微事务,互相含忍;设若被人凌辱太甚,情理难容,亦须赴老人处告诉,量事轻重,剖断责罚,亦得伸其抑郁,免致官府系累。若顽民不遵榜谕,不听老人告诫,辄赴官府告状,或径赴京越诉,许老人擒拿问罪”;(第二十五条)“乡里人民,贫富不等,凡遇婚姻、死丧、吉凶等事,本里人户要互相帮助”;(第二十八条)民间岁时依法祭祀,使福善祸淫,民知戒惧,不敢为恶;(第三十二条)民间子弟,均要入学读书,每年十月初开学,至腊月结束;(第三十三条、三十五条)乡里人民,年幼子弟,皆须敬让,年长者以礼导后生;长幼相爱,和睦宗族邻里,不犯刑宪,父母妻子,朝夕相守,如此则“日久自无争讼,优游田里,安享太平”;(第三十八条)民间词讼,自下而上陈告,越诉者有罪,所司官吏今后敢有仍前不遵者,“以违制论决”。《教民榜文》的总精神(第三十九条)“皆系教民孝弟忠信礼义廉耻等事”,要求所在官吏、老人、里甲人等,各宜趋善避恶,保守身家,遵守奉行,毋视虚文,务在实效,“违此令者,各照所犯罪之”……,教民榜文充分考虑到宣传对象的普遍性,民众行为的可操作性,对家庭、社会、长幼、夫妻、老人、官员等都有劝诫,对忍让、读书、互助、互敬、互爱等均有要求,进而把“息讼”宣教上升到普法高度,充分体现了民间自发性与国家强制性紧密结合的特征。

明清易代,顺治九年(1652年),顺治帝将朱元璋的“圣谕六言”钦定为“六谕文”,原封不动地沿用下来,作为教化士民的准则。通过设立乡约,公举60岁以上德业素著的生员(秀才),或素有德望的六七十岁的平民负责,每逢初一、十五,申明六谕,旌表善恶。此为清代“宣讲圣谕”之始。以宣讲圣谕进行“息讼”的宣教活动,到康熙、雍正时期进一步系统规范,形成定制。

康熙九年十月,康熙帝对礼部发布上谕,认为“至治之世,不以法令为亟,而以教化为先”,因为“法令禁于一时,而教化维于可久。若徒恃法令,而教化不先,是舍本而务末”,可是,摆在他面前的现状则是:“风俗日敝、人心不古,嚣凌成习,僭滥多端。狙诈之术日工,狱讼之兴靡已。”对此,康熙忧心忡忡,感到对违法涉讼者“诛之则无知可悯,宥之则宪典难宽”。左右为难之际,他产生了“法古帝王、尚德缓刑、化民成俗”的创意,于是,提出了如下十六条纲领:

敦孝弟以重人伦,笃宗族以昭雍穆。

和乡党以息争讼,重农桑以足衣食。

尚节俭以惜财用,隆学校以端士习。

黜异端以崇正学,讲法律以儆愚顽。

明礼让以厚风俗,务本业以定民志。

训子弟以禁非为,息诬告以全善良。

诫匿逃以免株连,完钱粮以省催科。

联保甲以弭盗贼,解仇忿以重身命[2]。

要求礼部就以上诸条,如何训迪劝导,如何责成内外文武主管各官督率举行等事项,拿出计划,形成定制,这就是著名的“上谕十六条”。较之朱元璋六条上谕文及教民榜文等,康熙的“上谕十六条”涉及家庭伦理、文化修养、遵纪守法、和睦息讼等诸多方面,核心内容则是,号召民众遵纪守法,维持社会治安稳定,高度概括,言简意赅,成为清代“息讼”宣教的总纲。宣讲圣谕成为地方官的重要职责,督抚等保举、荐举府州县官时都要把人这些是否认真宣传上谕十六条作为必要条件之一。如果保荐册中没有注明这一条,保荐官要受降级调用处分[3]。

“上谕十六条”的雅训抽象涵义要能为广大普通民众所接受,需要对其加以解读,用简明易懂的语言,解释明白。此项工作在“皇四子”雍正帝即位的第二年(1724)得以完成,通过对上谕十六条的逐条解释,扩展为洋洋一万多言的《圣谕广训》。《圣谕广训》意在广泛宣传圣谕,要求在直省各州县大乡大村人居稠密之处,均设立“讲约”所,从当地举、贡、生员等知识分子中挑选老成者一人,担任“约正”,再选朴实谨守者三四人充任“值月”,每月朔望(初一、十五)召集乡村的耆老、里长及读书之人宣读《圣谕广训》,“详示开导,务使乡曲愚民,共知鼓舞向善。”雍正以后,清朝历代中央和各地方政府均不断颁布政令,要求各自宣讲圣谕广训,宣讲时,要举行隆重仪式,整个“宣讲圣谕”的时间都要达到一定钟点,以示政府对教化的重视。

“上谕十六条”中,有一半左右的内容都在讲法律问题,包括普法和息讼,如“和乡党以息争讼、讲法律以儆愚顽、明礼让以厚风俗、子弟以禁非为、息诬告以全善良、诫匿逃以免株连、完钱粮以省催科、联保甲以弭盗贼、解仇忿以重身命”等诸条,都与此相关。不过政府要民众了解法律,并非要求人们具有法律意识,善于利用法律捍卫自己的权利,而是希望人们自觉履行法律规定的义务,平时遇事互相礼让,发生纠纷亦尽量不要诉诸法律,不到万不得已,不要诉诸法庭。圣谕广训在这方面的阐述也尤为详细。例如:阐发“和乡党以息争讼”一条时,大量引用《诗经》《易经》资料,说明保持乡里和睦的重要性。俗话说,“远亲不如近邻”,雍正帝充分利用民间通俗易懂的道理,告诉人们,只有邻居处好了,乡里和睦了,争讼自然会止息;平息诉讼,重在杜绝争论的开端,相邻之间,团结友爱,互相帮助,宽容礼让,父老子弟、士农工商融洽相处,邪恶顽愚之徒就会收敛;只要大家按照圣祖的话去做,人人淳朴敦厚,家家讲求德行,就可以“讼息人安,延及子孙,协和遍于万邦,太和烝于宇宙”。

阐述“讲法律以儆愚顽”一条时讲道:平时将颁行的法律有条有理、深入细致的剖析,讲明律意,就是要大家做到“见法知惧,观律怀行”,即见到法律,就该害怕刑罚,如知道越诉诬告之律,就自然会革除好打官司的习性。接着又苦口婆心地告诫百姓:法律千条万绪,不过是按照情理办事;天理人情,是人心所共同具有的;人心存在于情理之中,自身一定不会陷于法律罗网;况且你们本性纵然愚顽,或许不能通晓理义,但未必不爱惜自身和家庭。试想一蹈法网,就尝尽各种苦楚,与其到那时辗转呼号,想着躲避杖刑责罚,哪里比得上洗去自己的邪恶之心,及早悔过于清夜之间?与其倾家荡产,求稍稍减轻自己的罪过,哪里比得上改掉恶行,多做善事,不触犯法令条规,使自身和家庭可以长保安全?倘若不自我警觉省悟,偶或触犯法律,上使父母受到耻辱,下连累妻子儿女,乡里不容留我,宗族不与我同列。即或希求皇恩侥幸免罪,但身败行亏,已不足与他人同列。这时再来追悔以前的过错,难道不太晚了吗?

阐述“解仇忿以重身命”一条时说:解除冤仇和怨忿,是全身保家之道。保养和平之气,消除亢戾之气,不须等到排除危难,化解纷争,而欺凌争竞的习气就自然平息化解,这种风气多么淳厚啊!一旦闾阎相保,营伍相安,下以承继家业,上以报效国家,悠闲自得地生活在太平盛世,共同升上仁者长寿的境域,就是解除冤仇和怨忿的最佳效果[4]。简单而言,要求百姓讲情理,改恶习,做善事,多反省,避法律,保身家。否则,国法难容,后悔莫及。如果大家遇有纷争,都能平心静气地,讲究礼让,就可以将矛盾化解于无形,和平安详地生活于幸福之乡[5]。

雍正帝通过摆事实、讲道理,从正反两方面,苦口婆心地要求民众知晓“息讼”的好处和兴讼的坏处。朝廷为了将宣传圣谕广训运动持久开展下去,特地作为一项重要的政治任务布置给各级政府,组织宣讲圣谕广训的宣讲团,定期宣讲。这项宣教活动在整个清朝宣教活动中坚持的时间最长,覆盖最广。到清朝末期,还有官员主动组织宣讲活动,如丁日昌在任江苏藩司、巡抚时,为“端风化而正人心”,就大力“尊崇正学”,通饬辖区部属宣讲“圣谕”,并颁发《小学》各书,饬令认真劝解,俾城乡士民得以目染耳濡,纳身轨物[6]。由于清末社会纷乱,朝纲松弛,因此,尽管朝廷频频发布谕令,要求加强圣谕宣讲,但一些地方官也揣摩出这只是朝廷的官样文章,雷大雨小,因而口诺心违,不见起色,如光绪二年御史吴鸿恩奏道:“宣讲圣谕广训,巨典昭垂,自应认真举办,乃近来各地方官往往视为具文,实属不成事体。”[7]光绪三年,国子监司业宝廷也奏道:“近来地方官往往视(宣讲圣谕广训)为具文,以致有名无实。”尽管清末宣讲圣谕活动不如早期那么严格,但在不少地方还是坚持下来。有的省份在本地竟找不出透彻宣讲圣谕广训的人士,只好从别省延请专家前来讲授,如光绪十五年,江苏廪生张敝、附生姜森因在乡里宣讲圣谕而稍有名气,被邀请到安徽宣讲。一项法律宣传活动方式能持续一个半世纪,实属不易。

二、民间层面的“息讼”宣教

民间层面的“息讼”宣教更贴近大众,也更接地气。民间人士为了配合《圣谕广训》宣传,纷纷编排了朗朗上口的诗歌,供普通民众吟唱,便于记忆,容易遵行。如《孝顺父母》歌吟唱道:“我劝世人孝父母,父母之恩尔知否?怀胎十月苦难言,乳哺三年未释手。每逢疾病更关心,教读成人求配偶。岂徒生我爱劬劳,终身为我忙奔走。子欲养时亲不在,欲报罔极空回首。莫教风木泪沾襟,我劝世人孝父母。”《和睦乡里》吟唱道:“我劝世人睦乡里,仁里原从和睦始。须知海内皆兄弟,安得邻居分彼此。从来和气能致祥,自古乡情称美水。东家有粟宜相周,西家有势勿轻使。偶逢患难必扶持,若遇告状相劝止。同乡共井如至亲,我劝世人睦乡里。”《教训子孙》歌吟唱道:“我劝世人训子孙,子孙成败关家门。良玉不琢不成器,若还骄养是病根。寝坐视听胎有教,箕裘弓冶武当绳。黄金万两有时尽,诗书一卷可常存。养子不教父之过,爱而勿劳岂是恩。世间不肖因姑息,我劝世人训子孙。”中心议题就是要求民众:做晚辈的,孝敬尊长;做长辈的,教育好子孙;邻里之间,和睦相处,消除纷争。

在民间一些启蒙读物中,也把有关息讼、劝忍的内容编入其中,从幼小开始,就通过儿歌的形式,对民众进行“息讼”宣教。如明人编的幼儿识字读物《幼学琼林》中,就有“圣人以无讼为贵”为核心的篇段:

世人惟不平则鸣,圣人以无讼为贵。上有恤刑之主,桁杨雨润;下无冤枉之民,肺石风清。虽囹圄便是福堂,而画地亦可为狱……上古时削木为吏,今日之淳风安在;唐太宗纵囚归狱,古人之诚信可嘉。花落讼庭间,草生囹圄静,歌何易治民之简;吏从冰上立,人在镜中行,颂卢奂折狱之清[8]。

上引虽然是蒙学材料,却已引经据典,赞美圣君清官,讴歌无讼情境。还有如《增广贤文》一类的启蒙读物,也多含有息讼材料,如“好讼之子,多数终凶”之类,则多是教育普通百姓的。《幼学琼林》《增广贤文》等,均是传统中国蒙学资料中内容全、影响大的读物,民间甚至有“读了《增广》会说话,读了《幼学》走天下”之说,可见其普及的程度。通过诵读相关“息讼”内容,可使民众从小接受远离诉讼的教育,其遗产价值,不仅体现于传统中国的法制启蒙教育中,当下中国在进行法律人才的选拔培养时,仍关注这类传统遗产。最明显的例证就是2007年,司法考试卷四第七题,列举了两则素材,让考生比较分析:

素材一:中国古籍《幼学琼林》载:“世人惟不平则鸣,圣人以无讼为贵。”《增广贤文》也载:“好讼之子,多数终凶。”中国古代有“无讼以求”“息讼止争”的法律传统。

素材二:1997年至2006年,全国各级法院办结案件呈大量上升趋势……

要求考生根据试题所提供的素材,从古代的“无讼”“厌讼”“耻讼”观念到当代的诉讼案件数量不断上升的变化,自选角度谈谈自己的看法。本卷总分150分,此题分值25分,占了六分之一。不能说司法考试出现此类素材,就标明传统“无讼”观念对今天的法律生活有多大影响,但可以间接提示我们,“无讼”“厌讼”“耻讼”与“多讼”“好讼”“健讼”观念,在创建和谐社会、推进法治化进程中的作用,仍是当今国人比较关注的话题之一。

直接以“忍”字为主题字编辑的启蒙读物还有不少。元代吴亮在《忍经》中就收集不少有关内容,如《莫争打》歌就写道:“时闲愤怒便引拳,招引官方在眼前;下狱戴枷遭责罚,更须枉费几文钱。”[9]歌中建议人们遇事要学会克制、忍耐,一旦冲动伤人,就会惹上官司。但这些都未提到现代的意义上的人身侵害和正当防卫的区别。在另一篇《劝忍词》中,对息讼与兴讼的利弊得失诠释得更详细:

俗语有云:得忍且忍,得诫且诫,不忍不诫,小事成大。试观今人愤争致讼,以致亡身及亲、破家荡产者,其初亦有大故哉?被人少有触击必愤,被人少有侵凌则必争。不能忍也,则詈人,而人亦詈之;殴人,人亦殴之;讼人,人亦讼之。相怨相仇,各务相胜,胜心既无缘可遏,此亡身及亲、破家荡业之由也。莫若于将愤之初则便忍之,才过片时,则必清凉矣。欲其欲争之初则便忍之,果有所侵利害,徐以礼恳问之,不从而徐讼之于官可也。若蒙官司见直,行之稍峻,亦当委屈以全邻里之义。如此则不伤财,不劳神,身心安宁,人亦信服。此人世中安乐法也。比之争斗愤竞,丧心费财,伺候公庭,俯仰胥吏,拘系囹圄,荒废本业,以事亡身及亲、破家荡产者,不亦远乎?[10]

上述劝忍词中,把忍让、息讼的好处以及忍耐不住引起诉讼后如何对簿公堂、法庭一旦判决执行后可能产生哪些不良后果等,都有详细描述,交代得清清楚楚,给民众以足够的心里预期,警示效应明显。

一些地区有关息讼的警言警句还被书写成对联,刻挂在衙曙大门的门柱上,目的是让有意诉讼的百姓一看,就心知肚明:打官司不容易。如山西平遥县衙正门门柱的对联就这样写道:“莫寻仇,莫负气,莫听教唆到此地;费心费力费钱,就胜人,终累己;要酌理,要揆情,要度时事做这官,不勤不清不慎,易造孽,难欺天。”上联显然是写给百姓看的,是在提醒民众,遇有纠纷,当克制忍让,不要轻信他人教唆,动辄来衙门来告状。谁会教唆词讼呢?首当其冲的是被官府视为“讼棍”,在民间负有“恶讼师”骂名的那帮所谓的“民间律师”;其次应该是想从兴讼中牟利的相关人员。官府的提醒很明确:费心、费力、费钱之后,官司有可能打赢,但当事人自己也会筋疲力尽。意在警告民众:早知这样,何必当初!

诉讼花钱、花时间,古今中外同理。中国民谚有“赢了官司输了钱”之说,西谚也有“迟来的正义为非正义”(Justice delayer is justice denied)的古训。它们都特别强调了司法效率与司法效益问题,大意是:即使司法裁判的结果是公正的,如果过迟作出裁判,或者过迟执行裁判结果,未能在第一时间内对当事人的权利实施救济,那也不能说司法是正义的,或者不是完全正义的。当然中西方对“迟来的正义”的理解还有差异,不过打官司花钱、耗时间、费精力,则基本相同。传统官府如此告诫,更多是在劝导民众,在提起诉讼之前,尽量平息纷争,一旦诉讼,则可能遇到意想不到的后果,因此,不到万不得已,不要诉诸公堂。

家族是民间层面“息讼”宣教的重要载体,限于篇幅,笔者拟另文专论,兹不赘述。

三、宗教层面的“息讼”宣教

传统中国是多神崇拜,而非一神崇拜,为了实现某种意愿,人们可以借用某种宗教教义,辅助教化。对于外来宗教,则秉持宽容相待为我所用的原则加以吸收、阐释。果报思想往往就是借助宗教意识而宣传的。中国的果报观,有强调现世报的,如《科场异闻录》《太上感应篇》等,强调报应不应放在来生,而应放在现世;也有强调来世报的,多以佛家“轮回说”为主[11]。元杂剧《朱砂担》借东岳太尉之口说:“善有善报,恶有恶报。天若不降严霜,松柏不如蒿草。神灵若不报应,积善不如积恶。”公案文学中的此类记载,多宣明正义必赖报应刑来实现,恶人必遭惩处才完结,这也是民众最乐意见到的结局。“息讼”宣教是传统国人进行果报开示的重要内容之一。在“息讼”宣教上,佛教宣扬的为善、忍耐、因果等,道教宣扬的功过、无争、出世等,均与儒家的息讼、克制、和谐等主张暗合。

其实,民间的“息讼”宣教,经常彼此借用,世俗与宗教结合,功利与信仰互通,现世与来世相映,这样民众反而可以各凭所信,各取所需,形式内容均为大众喜闻乐见,在“息讼”宣教与果报理念上,儒、释、道之间并无明显界限。编辑“劝善书”、散发“劝善文”等,就是民间“息讼”宣教的常用手段。《忍经·王龙舒劝诫》就成篇地引用佛、道的诫谕。例如,佛曰:“我得无争三昧,最为人中第一”,又曰:“六度万行,忍为第一”,突出了佛家的“忍”字。又如引用道家著述《朝天忏》曰:“为人富贵昌炽者,从忍辱中来”;紫虚元君曰:“饶、饶、饶,万祸千灾一旦消,忍、忍、忍,债主冤家从此尽”;孙真人曰:“忍则百恶自灭,省则祸不及身”,也均突出忍和饶,认为只要能忍和饶,一切纷争均可消弭于无形。

不忍、不饶,就容易发生诉讼,发生诉讼,就难有好的果报。为了让民众能具体理解忍让对息讼的正面功效,一些劝善文竟然通过量化的方式,针对不同对象,分别为涉诉行为打正、负分,果报好坏即取决于正负分值大小。如《文昌帝君功过格·居官》言:惩治讼师打证,保人身家,十功;摘发奸蠹讼棍,不使诈骗,十功;教诲顽民,使省息争,十功。相反,如果官吏“滥准词状,一纸一过”,也就是说,对官员的打分标准是按能否有效打击讼师、检举讼棍、教诲顽民及平息争讼来定的:做到了,就加十分“功”,做不到,则一案加一“过”。对于知识分子“士”,则劝诫他们不要代人书写词状,这样,可以从源头控制住词状或诬告。打分标准与官员有区别:“不与人作词状,一次一功。”如果“代写一词状,十过;致人倾家及害命者加十倍;代作刁状,至人倾家,百过。”对于普通民众,则又是一个标准:“阻人争讼,劝人和好者,一个功德”;“息人一讼”十个功德。功德越多,则果报越好,死后轮回的处境就更妙[12]。

《不费钱功德例》则深刻揭示了“诬告”“唆讼”的恶果,要求必须严惩此类行为。惩罚了“诬告”,则“讼源清也。讼源清,则诡状少。可杜奸宄、败人家产之谋也”;“唆讼必惩”,则“息讼端也”;“讼端息,则人得安居乐业。”没有诉讼,人们才能安居乐业。这就要求士人:“不书诬揭,不写呈禀。”农家也要“不讼、不斗、不盗、不赌”[13]。从恶性程度而言,唆使诉讼比主动诉讼要严重得多,如《云谷禅师授袁了凡功过格》就规定:“但若唆一人讼,则准三十过”,即唆讼一次,负分为三十。

刑法本有激励和惩罚功用,有些劝善文甚至仿照世俗刑罚,为劝诉和助诉制定了赏罚等级。如《自知录》划定:“劝和斗争为一善”,“劝人息讼,免死刑一人为十善;军刑、徒刑为五善;杖刑一人为二善;笞刑一人为一善。”反之,“赞助人词讼,死刑成,为三十过;军徒刑成,为二十过;杖刑成,为十过;笞刑成,为五过。”要是唆讼,惩罚就更严重了:若教唆取利,死刑,为百过;军徒刑为三十过,笞刑为十五过[14]。朝廷规定刑法的笞、杖、徒、流、死,在劝善文中被唯妙唯肖地演绎出来。善男信女们未必知道朝廷刑法的详细规定,却在拜佛、参道、修行中,潜移默化地了解到官府刑法内容,并尽量规避刑罚。

当然,这些戒律如果有“大师”级的高僧老道进行宣讲,则权威性、经典性及说服力就会更强,信众会更多,在传播手段比较单一的传统社会,聚徒讲经,能够直接快速地普及教义,提高规则意识。如晚明高僧憨山德清所作《息讼词》,就现身说法,陈说戒讼和争讼的得失利弊:

余生祸事惟讼,发念皆由性纵,遇人愤气欲鸣,劝之慎勿轻动。但云一纸入官,便受奸人愚弄。守候不能回家,耽延不能耕种。妻孥急得神昏,父母急得肠痛。产业由此消亡,性命由此断送。况且人寿无多,转眼一场春梦。逞威逞智奚为?报怨报仇何用?说到入情入理,自然唤醒懵懵。俾伊转意回头,此际阴功可颂[15]。

《息讼词》利用以家庭、亲情、爱心、身家性命等干系,进行息讼劝诫,没有纯粹的说教,却充满佛家悲天悯人的温暖情怀,而且句句押韵,简明易懂,一听即能感觉到是一个高德法师在对信徒淳淳善诱,谆谆教导。宗教法师或牧师参与法制教育、感化罪犯,中外均有。时至今日,港、澳不少监狱或社区,在对罪犯进行改造、心理矫治以及实施恢复性司法中,仍注意吸收宗教界人士参加,无疑有助于对罪犯的心灵感化。

由于传统中国不是一神崇拜的国家,民众充分享有信仰自由,很少有某种超人的精神偶像能一统民众的精神世界。儒、佛、道等,均有劝善戒争的息讼功效,与官方的息讼理念基本相符,所以三者在政治生活、社会生活和精神生活中能并行不悖,相安无事。反观天主教、基督教,其教义也有“息讼”的宣教内容,如《圣经·旧约全书》“摩西十诫”中就告诫上帝的子民:“当孝敬父亲,孝敬母亲,使你的日子在耶和华——你上帝所赐你的地上得以长久;不可杀人;不可奸淫;不可偷盗;不可作假见证陷害人;不可贪恋别人的房屋;也不可贪恋别人的妻子、仆婢、牛驴,以及他一切所有的”[16];《新约全书·路加福音》中,耶稣对门徒阐述贫穷的人、饥饿的人、哀哭的人以及遭人恨恶辱骂的人与富裕的人、饱足的人、喜笑的人以及受人宠爱吹捧的人之间祸福果报的转换[17];《圣经》还要求信众“凡事包容,凡事相信,凡事盼望,凡事忍耐”(《哥林多前书13:7》);“凡所行的,都不要发怨言,起争论”(《腓立比书2:14》);赦免犯过错的人,有过错的人“受了众人的责罚也就算了,倒不如赦免他,安慰他,免得他忧愁太过,甚至沉沦了,要向他显出坚定不移的爱心来。”(《哥林多后书2:5-8》)

《箴言》及《诗篇》中,也都有教人谦让、原谅的训诫,如:“设筵满屋,大家相争,不如有块饼干,大家相安”;(《箴言17:1》)“有终日贪得无厌的,义人施舍而不吝惜”(《箴言21:26》);别人做错了事情,爱他,就原谅,不要惩罚,因为“耶和华有恩惠,有怜悯,不轻易发怒,大有慈爱。”(《诗篇145:8》)《圣经》还要求徒众爱敌如友,别人打你左嘴巴,可换右嘴巴给人打之类的教导;上帝还发明“末日审判”,以安慰在世间的吃亏者,吓唬作恶者。

这些教义也均具有劝人少争、无争的准“息讼”宣教内涵。息讼宣传的在中西文化中原本暗合相通,只是《圣经》所倡导的权利意识,与前三者尚有一定差别,特别是“上帝面前众生平等”之类的观念,跟传统中国官方礼法思维的节拍不完全相符,因为传统中国的天道、伦理秩序观中,每个人的身份地位天然存在差别,社会秩序往往围绕天道、伦理秩序来设置,所以,天主教、基督教能否在中国顺利传播,完全取决于官方阶段性的政策需求。

四、“息讼”宣教的现代性启迪

传统中国的“息讼”宣教是全方位的,能够保持克制宽容、消除讼争,也往往被视为个人的良好品德或家族的传世家风。其主旨就是:忍让就能减少纷争,减少纷争就能减少诉讼,减少诉讼社会秩序就能和谐安定。这既是历代政府追求的理想治理模式,也是绝大多数民众期盼的生活状态。三国时的“孔融让梨”所以成为孩童启蒙的生动故事,清代军机大臣张英劝说桐城老家人建房时主动退后的家书“千里家书只为墙,让他三尺又何妨;长城万里今犹在,不见当年秦始皇”所以能被后人吟颂不断,都含有谦让、宽容之意,符合人与人之间相处的基本礼数。

由于传统中国不是一神崇拜的国家,民众充分享有信仰自由,很少有某种超人的精神偶像能一统民众的精神世界。儒、佛、道等,均有劝善戒争的息讼功效,与官方的息讼理念基本相符,所以三者在政治生活、社会生活和精神生活中能并行不悖,相安无事。反观天主教、基督教,其教义也有“息讼”的宣教内容,如《圣经·旧约全书》“摩西十诫”中就告诫上帝的子民:“当孝敬父亲,孝敬母亲,使你的日子在耶和华——你上帝所赐你的地上得以长久;不可杀人;不可奸淫;不可偷盗;不可作假见证陷害人;不可贪恋别人的房屋;也不可贪恋别人的妻子、仆婢、牛驴,以及他一切所有的”[18];《新约全书·路加福音》中,耶稣对门徒阐述贫穷的人、饥饿的人、哀哭的人以及遭人恨恶辱骂的人与富裕的人、饱足的人、喜笑的人以及受人宠爱吹捧的人之间祸福果报的转换[19];《圣经》还要求徒众爱敌如友、别打你嘴巴可换个嘴巴给人打之类的教导;上帝还发明“末日审判”,以安慰在世间的吃亏者,吓唬作恶者……这些教义也均具有劝人少争、无争的“准息讼”宣教内涵。只是《圣经》所倡导的权利意识,与前三者尚有一定差别,特别是“上帝面前众生平等”之类的观念,跟传统中国官方礼法思维的节拍不完全相符,因为传统中国的天道、伦理秩序观中,每个人的身份地位天然存在差别,社会秩序往往围绕天道、伦理秩序来设置,所以,天主教、基督教能否在中国顺利传播,完全取决于官方阶段性的政策需求。

世间本无绝对平等之事,即便在上帝老人家面前,也无法做到“人人平等”,更不用说在法官面前了。司法虽说是守卫社会正义的“最后一道防线”,法庭、法官似乎是该“防线”的守护神,其实司法本无绝对公正可言,法官的判决也未必完全可靠,否则就不会出现数道“审级”的设置,连美国联邦大法官波斯纳都承认:“最高法院的判决是终极的,并不是因为这些判决是对的,而是因为这些判决是终极的。”同理推论:假如再有一个“超级法院”,那么许多最高法院的终审判决可能被不断推翻[20]。因此,过于强调忍让息讼,固然会抑制个体权益的张扬,淡化法治意识;但过度主张个体权益,也可能导致整体权益的损害。许多情况下,个体让渡出部分私权,可维护整体权益的完整;整体权益的完整,又可以福惠更多的个体。通过“息讼”宣教,有助于在个体权益与整体权益之间保持最大平衡。

近世以来,科学昌明,实用主义盛行,五四以后,传统儒、佛、道等教化地位和作用日渐式微,取而代之的是各种新兴的“主义”或“学派”,民众也在诸多“主义”的引导下,重新调整安排自己的生活方式,直接后果就是造就了精神信仰的政治化、功利化。不同时代也都会有不同的宣传主调,如“三民主义”“社会主义”“共产主义”等。提出的口号也不断翻新,如“自由博爱”“忠勇仁义”“雷锋精神”“五讲、四美、三热爱”“八荣八耻”“核心价值观”等等。

虽不能把上述这些宣传教育直接与“息讼”宣教行为挂钩,但不能否认,它们在引导民众与人为善、和睦相处、互相帮助、克制谦让等方面所起的积极作用。礼法结合、德刑并用,是传统中国的基本治国方略。保持社会秩序的和谐稳定,首先要极大限度地防止或减少社会纷争,“定分止争”也就成了礼法功能的主要外在体现,“息讼”宣教则自然成了实现“定分止争”的首选方法,它可以将一切纷争消弭于未然。于是,国家、民间、家族及宗教等均成了“息讼”宣教的主要领域,它们融道德教化、普法宣传于一体,形式丰富多样,民众喜闻乐见,诘屈聱牙的法规条例,变成朗朗上口的息讼“段子”,使民众进耳入心。古人所说“圣人以无讼为贵”“无争无讼,安享太平”以及“安上全下,莫善乎礼”等理想的生活状态,就是平息争讼,平安相处,国家制定礼法的目的就是正人心、厚风俗、顺人情。参加《法国民法典》制定的法学家波塔利斯说过:“切不可忘记:法为人而立,而非人为法而生;法律必须适应它所针对的人民的特征、习惯和情况。”[21]伏尔泰也说过,“法律与习俗并不矛盾,习俗如果好,法律也就没有什么用处了。”[22]撇开工具性说教宣传不说,基于传统中国社会结构、社会生活基础上的善良风俗教育、忍让宽容感化等,很大程度上发挥了平息纷争、减少诉讼的作用,既降低了当事人的成本开销,又节约了国家有限的司法资源,无论是对国家、政府,还是对社会、民众,都传递了较大的正能量。过于强调忍让息讼,固然会抑制个体权益的张扬,淡化法治意识;但过度主张个体权益,也可能导致整体权益的折损。许多情况下,个体让渡出部分私权,可维护整体权益的完整;整体权益的完整,可能福惠更多的个体,有助于在个体权益与整体权益之间保持最大平衡,时至今日,仍不失其一定借鉴意义。

[1]《大学》第四十二.

[2]《清圣祖实录》卷三十四,康熙九年十月癸巳条.

[3]《清圣祖实录》卷一百二十二,康熙二十四年十月庚寅条.

[4][清]雍正皇帝辑录整理:《康熙皇帝告万民书》《康熙皇帝教子格言》.湖南人民出版社,1999.47、82.

[5]天津津河堂版《圣谕广训》.

[6]《抚吴公牍》卷一、卷二.

[7]《光绪朝东华录》光绪二年正月戊戌条.中华书局,1958.185.

[8][明]程登吉.幼学琼林·讼狱.

[9][元]吴亮.忍经·莫争打[J].远方出版社,2006.77.

[10][元]吴亮.忍经·将愤忍过片时心便清凉[J].远方出版社,2006.43.

[11]萨孟武:《水浒传》与中国社会[J].北京出版社,2005.57.

[12]袁啸波.民间劝善书[J].上海古籍出版社,1995.251、238、218-219.

[13]李日景.不费钱功德例[A].袁啸波.民间劝善书[C].上海古籍出版社,1995.160-162.

[14]《自知录》,袁啸波.民间劝善书[J].上海古籍出版社,1995.189-197.

[15]《息讼词》,袁啸波.民间劝善书[J].上海古籍出版社,1995.138.夏清瑕.从劝善书看明清民间社会法律观念的构建[D].江苏法史年会论文集(未刊稿),2014.102.

[16][18]《旧约全书·出埃及记二十》.

[17][19]《新约全书·路加福音六·福和祸》.

[20]熊秉元.波斯纳的锯子[J].读书,2014,(9).

[21]石佳友.中国法典的立法技术与法国的经验[J].“中国法律、司法和法学家的对话之过去与当下”国际研讨会论文集(未刊稿),2014.115.

[22][法]伏尔泰.哲学辞典[J].续建国编译.北京出版社,2008.143.

责任编辑:程政举

Traditional“Dropping Lawsuits”Missionary and Its Modern Value

Zhang Renshan
(Law School,Nangjing University,Nanjing 210093)

Traditional“Dropping Lawsuits”missionary was the preferred method of mediating disputes in traditional China.The state,folk,family and religion etc.,became the main areas of“Dropping Lawsuits”missionary.They combined moral enlightenment with legal spreading.Their forms were varied diversely,and very welcomed by people.Too much emphasis on patient interest litigation,of course,the public interests would prejudice against the interests of the individuals,dilute legal awareness,but excessive advocates of individual rights,it may result in damages to the interests of the whole.Inmost cases,the individuals transferring a part of its interests could maintain the integrity of the overall interests.Full rights regime also may bless more individual rights,make a contribution to the maximum balance between individual rights and the overall interests.Thus they could keep social harmony and stability.

harmony;“dropping lawsuits”missionary;modern value

D929

A

2095-3275(2015)05-0016-09

2015-06-11

本文系国家社科基金课题“中国传统司法中的理性与经验”(11BFX016)系列成果之一。

张仁善(1964— ),男,江苏东台人,南京大学法学院教授,博士生导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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