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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网络交易税收管理问题的思考与探索

2015-03-17中国地质大学武汉

中国商论 2015年10期
关键词:税收管理税收交易

中国地质大学(武汉) 郑 坤

关于网络交易税收管理问题的思考与探索

中国地质大学(武汉) 郑 坤

随着电子商务网络的迅速发展,当前网上购物已经成为人们生活的重要组成部分。电子商务作为一种新兴产业在社会消费品总额中所占的比例逐年上升,创造了一定的社会经济效益,因此,电子商务的税收问题成为学者关注的热点。本文主要分析了网络交易税收面临的困难、网络交易税收管理应遵循的原则,最后为完善网络税收管理提出相关的建议和对策。

网络交易 税收管理 问题 原则 对策

世界各国都对电子商务的发展十分重视,欧洲和美国将电子商务当成推动21世纪经济发展的唯一动力,随着全球经济一体化的加快,网上交易渐渐成为市场追逐的焦点。而我国电子商务近些年来也得到了蓬勃的发展,各种网络交易变得日益频繁,网购已经成为人们生活的一部分。2013年“双十一”,淘宝天猫商城和阿里巴巴一天的交易金额就达到了350亿元,这是一个非常惊人的数字,比2012年的“双十一”销售额增长了83%。可见,电子商务在我国有非常广阔的发展空间,网购已经成为人们消费的一种必需手段,网络销售也成了市场商品销售的重要组成部分。我国在“十二五”规划中,已经将电子商务列为战略新兴产业,这为电子商务的发展提供了一定的环境,将促进其高速发展。到“十二五”末,网络零售额会进一步提高,占社会消费品零售总额的比例将会进一步上升,不会低于9%,预计将达到18万亿元的销售金额。由于网络交易具有一定的虚拟性,其交易的主体不易确认,并且交易过程比较隐蔽,因此,对其进行征税比较困难。当前我国的网络交易税收制度还不完整,处于初步发展阶段,使得网络交易成为税收“黑洞”,并且这个“黑洞”越来越大,急需出台相关政策解决这个问题。我们要借鉴国外比较成熟的经验,建设符合我国发展的公平的网络税收管理制度。

1 网络交易税收面临的挑战和困难

1.1 税收管辖权归属难确认

税收管辖权属于国家行使主权,是一种重要的国家行使主权的表现形式,它的关键问题就是怎样确定征税主体,即谁来征税的问题。我国实行的税收管辖原则和国际接轨,属地和属人相结合。网络交易的特殊性在于互联网具有虚拟性,随着互联网在世界范围的发展,没有有效的办法确认税收管辖权地域,在网络交易中交易双方的住所不清、财产所在地不明,也不能有效确认交易双方的身份和国籍,传统的税收体制对其的管束力大大降低,税收管

辖权原则形同虚设。此外,由于各国都为自己的利益着想,希望促进本国贸易的发展,在利益的推动下,且在符合征收网络交易税的国际发展趋势的前提下,各国必然会最大化自身的利益,行使本国的税收管辖权原则。此时,将会大量出现在传统交易模式下的税收重复征收问题,这将会影响网络交易的未来发展,而且也会提高各国在网络交易中行使税收管辖权的难度。所以,为了避免这种双重征税或者是管辖权冲突问题的发生,各国之间应该就国际税收管辖权问题达成一致的协议。

1.2 难以确定纳税主体

纳税主体是税法构成中的重要要素。确定了纳税主体也就确定了税应该向谁征缴。电子商务和传统的商业模式不同,我国还没有出台相关的法律规定,网络交易要在相关的工商部门进行登记备案,所以传统营业机构的供货地、营业机构所在地、管理中心所在地都变得十分模糊,难以确认,而在网络交易中买方主体和卖方主体在交易结束后便不存在交集地。税务机关很难确定网络交易的双方主体,因此也找不到纳税人。此外,确定网络交易纳税人也是一项比较复杂的工作,而且存在着法律和技术等一系列十分复杂的问题。

1.3 难以把握确定征税客体

对于传统的交易模式来说,征税客体有三种:对物征税、对财产征税、对相关行为征税,在纳税依据合法的情况下,税务机关确定计税依据,比如根据交易双方的财务报表和银行账户等信息计算应该缴纳的金额。但是在网络交易中,销售凭证票据全部都是电子数据,而且为了保护交易双方的个人信息,一般网络服务商会为客户设置密码保护相关的交易信息,这样就不能实现相关的计税,也难以确定征税客体。此外,网络交易中有时还会使用虚拟货币,致使税务机构不能确定交易的具体金额,也难以计税。

1.4 难以确定征管方式

实现网络交易的税收征管工作存在一定的困难,这些困难主要表现在以下三个方面:一是网络交易中的票据主要形式是电子数据信息,而不是根据纳税人的真实发票、账本和合同等形式保存下来的。如果纳税人不想纳税或者是单纯地想隐藏个人交易信息,这样的电子票据极易被更改,造成交易记录失真,最终失去证据价值,不能作为征税依据。二是网络交易模式下,交易双方可以使用虚拟地址,而且虚拟地址也会因为登录IP地址的不同而改变,因此,税务机关不能详细确定交易双方所处的具体位置和公司的经营情况。三是税务机关要想对网络交易进行征税,要详细地调查、整理纳税人的交易资料,收集计税凭证,还要注意保护纳税人的隐私权,有时涉及的一些机密信息如知识产权等,还要对这些信息进行保护,防止知识产权被侵害。由上述问题可知,我国税务机关对网络交易进行征税,还要克服很多困难,完善相关的政策。在现有的税收体制下,即便是纳税人逃税也很难被相关的部门发现,税务稽查系统不能真正发挥其效用。

2 强化网络交易税收管理应遵循的原则

我国的电子商务发展起步较晚,网络交易的税收管理机制还不成熟,在制定管理机制时,既要考虑到促进网络交易的快速发展,又要确保国家税款不流失,维护税收利益。因此,为了达到上述的目标,在制定网络税收管理机制、加强网络交易税收管理时应该遵循以下四方面的原则。

2.1 专项原则

由于传统贸易方式和网络贸易方式在交易手段、途径和形式上有明显的不同,所以相关的税收立法部门在制定网络税收交易管理体制时,应该根据网络交易的特点,以当前的税收制度为基础,对其进行修改、补充,使其更加完善,对其进行创新,使其满足网络交易模式的需求。

2.2 高效原则

由于网络交易在网上完成,是一种无纸化和电子化的交易模式,所以在制定相关政策时,一定要以互联网为基础,充分利用其优势,采用新的技术手段进行管理征税,确保税收的有序进行,降低税收成本。同时,为了确保税收的高效进行,相关的税收工作人员要熟练运用网络技术并完善部门现有的网络技术条件。

2.3 公平原则

网络交易和传统贸易在本质上来讲都属于商业销售行为,但是这两者的交易载体和交易形式不同,所以,在制定相关的税收管理体制时一定要避免双重征税,遵循公正原则,做到一视同仁。此外,要尽量不增加新的税种,保持现有税收政策的稳定。由于我国的网络交易还处于初级阶段,发展还不成熟,所以为了促进网络交易的发展,在制定税收制度时,一定要给予电商企业一定的优惠。

2.4 灵活原则

由于计算机网络技术的不断发展,并且更新的速度非常快,这会对网络交易的程序、形式和途径产生一定的影响。因此,在进行网络交易税收管理时一定要充分考虑网络技术的发展造成的结算方式的不断改变,赋予税收管理政策一定的灵活性,确保税收的连续、稳定进行。

3 关于网络交易税收征管的建议

针对上文所述的我国网络交易税收管理面临的难题和制定网络交易税收管理应该遵循的原则,故提出了以下的建议来完善我国的网络交易税收管理。

3.1 完善相应的法律法规

在国际电商领域,欧盟是第一个对电子商务征收增值税的地区,并且在征税时,界定了不同的纳税地点、纳税人和纳

税范围。但是,欧盟只是对网络交易和传统贸易活动征收一样的税,不会征收新的税种,保证了国家的税收。我们在制定网络税收征收体制时,可以借鉴欧盟的征收方式,坚持中性原则,加大网络交易税收的管控力度,使网络交易市场变得更加规范。此外,一定要完善和补充、改革网络交易方面的空白条款。

3.2 国家相关部门的配合,实施社会化协作

在对网络交易进行征税时,为了加强对网络交易的监控和稽查,税务机关可以和工商、海关、公安等部门相互配合,信息共享,提高网络交易税收管理的严密性,比如公安部门加强对网络违法交易的制裁和打击,工商部门可以加强对网络经营体的监管和登记工作,与海关部门协调解决网络交易中的外贸交易和进出口交易的税收问题。借鉴工商部门组建网络监管部门、公安部门组建网监支队等做法,税务机关专门成立网上税收监管机构,组建小组,分类对网络税收进行管理。除了负责网上交易的征税管理之外,还对网络税收的发展进行规划。

当前,我国还没有开设新的税种对网络交易进行征税,国家工商局于2010年7月1日颁布《网络商品交易及有关服务行为管理暂行办法》。该《办法》规定:网络交易一定要实行实名制,这意味着我国要开始对网络交易征税。网络交易税收的流失已经严重影响了我国税收政策的稳定性,因此,对其税收加强监管势在必行,在这个过程中需要国家相关部门的配合。

3.3 构建专业的网络交易纳税系统

由于网络交易在互联网平台中完成,可以根据这一特点,构建相应的技术性纳税系统。网络交易纳税系统的建设主要是实行网络连通。建议国家信息产业部带头,电信、商务、工商、税务、银行、公安、海关等部门联合,逐步构建快递物流、第三方支付平台、网上交易服务商、自主经营网站等在内的全国电子商务网络体系,监控交易平台中的网络交易行为,最终统计交易金额,达到计税和征税的目的。此系统的主要功能就是获得纳税人的网络交易收入。此外,为了确保纳税系统的准确性,税务管理部门还要要求商家在交易时明确标示交易的项目。

3.4 研究和应用电子发票

《电子签名法》的颁布和实施,确定了数据电文(电子数据)的法律效力和地位,它和纸质数据一样作为征税中的计税依据。所以,在税票的管控上,可以参考欧盟国家的电子发票制度。比如,法国规定,企业在进行网络交易时,一定要根据当地税收机关的技术标准,开具电子发票;电子发票开好之后,一定要通过认证机构的认证,确保电子发票的真实性和法律效力。此外,法国还规定,电子发票只应用在公司之间的B2B业务中。进行网络交易时,卖方首先通过电子签名验证其身份,然后对网络交易电子发票的开具提出申请,税务机关监控网络交易行为,计算应缴税额,卖方依法缴税,同时由税务机关开具税票,买方可以随时在网上查询相关税务发票的真伪。

4 结语

随着我国电子商务的发展,网络交易金额越来越多,为了减少我国网络交易税收的流失,应该制定相应的网络交易税收管理制度,但是由于网络交易的特殊性,导致对网络交易进行征税存在一定的难题,因此我们要充分考虑当前的网络交易模式,在不影响网络交易发展的前提下,对其进行征税。同时在制定网络交易税收管理体制时,要遵循专项原则、高效原则、灵活原则、公平原则,既保证税收,又促进电子商务的发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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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 朱婷玉,刘莉.电子商务税收政策比较及对我国的启示[J].当代经济,2008(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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F203

A

2096-0298(2015)04(a)-063-0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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