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贪腐局长为何寄望于“纠正”

2015-03-17赖建辉

廉政瞭望 2015年15期
关键词:纠正党纪党规

文_赖建辉

贪腐局长为何寄望于“纠正”

文_赖建辉

一些地方或部门领导在项目建设、资金争取等工作中重结果轻过程,甚至不惜包庇和纵容党员干部违反程序和纪律规定。一旦出现违规违纪现象,要么不以为然,要么将大事化小,小事化了,一定程度上助长了党员干部认为出了事有领导“保护”的错误想法。

纠正岂能代替法纪?

今年3月,我参与了一起涉嫌贪污案件的查办工作,区计生局局长汤某伙同驾驶人员以篡改票据的方式,在不到两年的时间里,涉嫌贪污数十万元。案件调查过程中,汤某表示将积极配合纪委查明事实,恳请纪委能给他一个“纠正”的机会,千万不要将其移送司法机关。最后,在办理移送检察机关手续时,汤某放声大哭。看着汤某痛悔的情景,在场的人无不嘘唏慨叹,我也不禁陷入了深思。

汤某在担任区计生局长之前,曾担任过5年区安监局长、5年区政法委副书记,对党纪与法规的界限应该很清楚,从他身上所反映出的认为违纪违法事实暴露后,可以采取“改正”、“纠正”等方式处置,从而逃避党纪国法制裁的现象在基层党员干部中并非个别。

究其原因,我认为,一是领导护短给党员干部在思想认识上造成错觉。一些地方或部门领导为发展经济,或出于政绩考虑,在项目建设、资金争取等工作中重结果轻过程,甚至不惜包庇和纵容党员干部违反程序和纪律规定,一旦出现违规违纪现象,要么不以为然,听之任之,要么将大事化小,小事化了,一定程度上助长了党员干部认为出了事有领导“保护”的错误想法。

二是监督执纪过程中的一些不良导向加重了这种错误认识。由于对“三转”内涵把握不到位,一些纪检监察机关目前在监督执纪问责过程中,重领导干部监督、轻普通党员管理,重大案要案查办、轻日常监督执纪,重违法犯罪线索、轻违规违纪行为,重党纪政纪处分、轻函询和诫勉谈话等抓早抓小措施现象还一定程度存在。同时,对一些轻微违规违纪行为和出现的“四风”等问题的处理,缺乏具体、统一的细则和办法,一些纪检监察机关在定性和量纪方面存在畸轻畸重,使个别党员干部误认为党纪条规有弹性,可以无限“挤压”乃至免予处理,触犯法律后仍认为还有“通融”、“纠正”的余地。

三是党员干部对党纪法规一知半解、缺乏敬畏,对应该知道、应该遵守的纪律和规矩一知半解,逐步从对纪律和规矩的无知发展到对法律的无视,锒铛入狱才后悔不迭。

四是党员干部漠视党纪法规,不惜以身试纪试法。有的党员干部自恃自己能力强、付出多,对组织“没有功劳也有苦劳”,认为违反纪律和规矩是小事,没必要上纲上线。受到处分后,或者心有不甘、心生怨恨,或者根本不当回事,长此以往,最后不惜以身试纪、试法。

正确处理纪律、规矩与政策的关系

当前,“把纪律和规矩挺在法律前面”正成为各级党员干部的思想自觉和行动自觉。纪检监察机关一方面要立足当前,把纪律和规矩挺到前面,抓早抓小。另一方面要着眼长远,加强纪律建设,实现从严执纪常态化。

要切实履行“两个责任”。纪委要认真履行监督责任,充分发挥好组织协调作用,督促各级党委(党组)担负起从严治党的政治责任,将纪律建设纳入落实主体责任重要内容,用更多的精力抓好党员干部教育、管理和监督。

要坚持正确的执纪导向。纪检监察机关既要坚持严惩腐败,加大违纪违法行为纪律审查力度,又要加大对苗头性、倾向性问题线索的处置力度,对发现的违纪问题及时处置。在纪律审查过程中,要正确处理纪律、规矩与政策的关系,把纪律和规矩挺在前面的同时,也要坚持惩前毖后、治病救人。

要深入开展党纪党规教育。突出党纪党规特点,创新宣传教育模式,以简便易行和党员干部喜闻乐见的方式,引导党员干部明白哪些事能做、哪些事不能做,哪些事该这样做、哪些事不该这样做。

要切实逗硬监督执纪问责。对党纪党规不执行,或打折扣、做选择、搞变通的党员干部,必须严肃执纪追责。特别是对藐视、漠视党纪法规的人员,发现一起,严肃处理一起,并公开曝光,绝不纵容和庇护。

古语云:“不矜细行,终累大德”,党员干部队伍建设更是如此。以“纠正”替代“法纪”,对党员干部失之于宽、失之于松、失之于软,只会让干部的问题由小变大、由大变砸。这样做,既是对同志的不负责任,也是对党的事业的亵渎。

以“纠正”替代“法纪”当止、必止。(作者为四川省自贡市自流井区委常委、区纪委书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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