依宪治国、依宪执政的深层内涵和时代意义
2015-03-17王効民
王効民
(山西大学,山西 太原 030031)
党的十八届四中全会作出《中共中央关于全面推进依法治国若干重大问题的决定》(以下简称《决定》)提出:中国共产党全面推进依法治国的“总目标是建设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体系,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坚持依法治国首先要坚持依宪治国,坚持依法执政首先要坚持依宪执政。”
党的十八届四中全会《决定》提出了依宪治国、依宪执政的理念,阐发了依宪治国、依宪执政的深层内涵,标志着中国共产党执掌政权以来的治国、执政理念的根本转换和提升。《决定》的诞生,对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建设具有长久的指导意义,对21世纪中国的现代化进程必将产生深刻的作用和影响。
一、宪法是国家的根本法
宪法的观念,最初源于古代希腊人对公正的社会和合理、有序的国家机构不懈的理性追求。宪法(constitution)概念,直接来自古代罗马国家。在近代,伴随资产阶级一步步走上历史舞台,宪法的概念逐渐获得、具有了国家基本政治制度安排、基本法律框架、政府组织和职能,特别是公民权利(right)和国家权力(power)相互关系的特殊含义。
今天世界各国,不管是成文法(如美国、法国)还是非成文法(如英国)国家;不管是联邦制(如美国、德国)还是单一制(如意大利、丹麦)国家;不管内容的规定、说法有什么差异,也不论繁杂、还是简要;宪法都无例外地包括两个部分:第一,公民的基本权利(right)和义务;第二,掌握公共权力(power)的国家机关产生的基本程序和构成的基本成分、职能,当然还包括公民基本权利与国家机关公共权力之间的相互关系。
现代社会中,法律是一个内容精致、复杂的体系。宪法处在这个复杂体系的中心,发挥着根本性的作用。宪法的中心地位和根本作用,归根结底,来自其对公民的基本权利、义务和国家机关的权力、形成程序和构成成分及其关系的规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规定:宪法“是国家的根本法,具有最高的法律效力”。党的十八届四中全会《决定》则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提出:“宪法是党和人民意志的集中体现,是通过科学民主程序形成的根本法。”《决定》突出强调:第一,保障公民的基本权利和义务,“坚持人民主体地位”;第二,在国家机关的权力、形成的程序、分工与职能的基础上,既明确写入了“坚持中国共产党的领导”;又强调法律面前人人平等,“任何组织和个人都必须尊重宪法法律权威,都必须在宪法法律范围内行动,都必须依照宪法法律行使权力或权利、履行职责或义务,都不得有超越宪法法律的特权。”
概括地说,党的十八届四中全会《决定》,一方面肯定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具有的现代国家的一般共性;另一方面又突出其源自历史传统和现实国情的特殊性,不完全照搬其他国家宪法条文的独立性。
二、人民是中华人民共和国的主体
《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的一切权力属于人民。”
众所周知,人民是一个集合名词。由于现代社会中,个人通常作为公民而存在。因此,在现代社会中,人民只能是全体公民的集合。
《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规定:“凡是具有中华人民共和国国籍的人都是中华人民共和国的公民。”因此,今日中国,人民是包括不同民族、种族、宗教、阶级、阶层、职业、性别中的一切具有公民权利的个人,即一切具有公民权的个人的集合。而依照法律被部分或全部剥夺了公民权的极少数个人自然在其外。
党的十八届四中全会《决定》依据宪法明确提出“坚持人民主体地位”,强调了国家的一切权力源自全体公民。其深层内涵大致可从以下两方面说明:
第一,由于人民是具有公民权的一切个人的集合,因此国家保障每个公民个人的权利,而每个公民则应履行自己承担的义务和责任。
《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规定:“国家尊重和保障人权”,“公民的合法的私有财产不受侵犯”。人权,首先就是公民个人的权利,包括:言论、出版、集会、结社、游行、示威、宗教信仰等自由,更包括十八岁以上公民具有的选举权和被选举权。
在现代社会中,尊重和保障人权是国家的基本职能和义务。如果公民个人的权利不能得到有效保障,那么人民的主体地位就是一句空话。因此,在现代社会中,那种借口多数人、“人民”意志和利益否定公民个人权利的观点和行为,是不被接受的。当然,公民必须承担与个人权利相对应的义务和责任,公民不能只享受权利而不承担相应的责任和义务。
第二,国家在尊重和保护每个公民权利不受侵犯的同时,尊重和保护多数公民的权利、意志、集体利益。
《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规定“公民在行使自由和权利的时候,不得损害国家的、社会的、集体的利益和其他公民的合法的自由和权利”。这种规定,归根结底,出于公民个人是多样的,个人和集体之间、少数人和多数人之间的追求和利益的分歧是客观存在的基本事实。
《决定》“坚持人民主体地位”的更深层含义就在于,面对人民内部客观存在的分歧,在尊重和保护每个公民的权利不受侵犯的同时,防止少数人借口个人权利损害他人、损害多数人权利的行为,借以保证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在法律面前一律平等”,实现最大多数人的最大限度的自由,进而“维护社会的公平正义,促进共同富裕”,即尊重和保护最大多数人的权利和正当利益。
综上所述,在现代社会,在人民内部,既保障公民个人的权利,又必须保护多数公民的权利,实现少数人权利和多数人权利的兼顾、统一。
三、中国共产党的核心地位和领导作用
现代社会,落实公民权利的唯一依据和途径就是法律制度。即,依法治国、依法执政,首先就是依宪治国、依宪执政,其他一切方法和途径都是不可取的。
《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关于“中华人民共和国的一切权力属于人民”的条文,党的十八届四中全会《决定》强调“坚持人民主体地位”的理念,其根本精神都在于尊重和保障公民权利,贯彻和坚持现代民主制度。
民主(democracy)概念源于古代希腊,由“人民”和“统治”两个词结合构成,本意就是人民的统治。
自古代希腊罗马起,民主经历了漫长的过程,采取和形成了众多的形式:
第一,民主作为制度、理想、目标,是伴随社会发展不断完善的过程,从来没有一个地区或社会的民主是一步到位的。古希腊如此,近代英国、法国如此,即使是被某些人视为现代民主“标准”的欧美国家都不例外。
第二,民主作为制度、理想、目标,由于时代和国情的差异,从内容到形式,都是多样的,从来没有统一、固定的样式。在古代希腊和中世纪欧洲一些城市共同体中,由于人口数量少,因此实行的是直接民主制,即公民的直接治理。而在古代罗马、当今世界多数国家,由于人口众多,因此实行的是间接民主制,即代议制民主。那种通过宪法在保护每个公民个人权利的同时,更保护多数公民权利,实行少数服从多数原则的国家,通行的则是立宪民主制。最后,当今世界那些采取限制贫富差别政策的国家,实行的则是经济民主或社会民主制。总之,人类历史上,从来不曾存在过十全十美的“标准”的民主制度。
由于与欧洲的历史传统和现实国情的差别,在中国,实现民主的过程和民主的形式,注定会有很多自己的特色;因此,《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特别写入和规定了“中国共产党的领导”的内容。“中国共产党的领导”成为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民主制度不可或缺的根本组成部分。
第一,中国共产党的核心地位和领导作用,是历史的产物。中国共产党的核心地位和领导作用,不是主观自封的,而是20世纪上半叶在战争与革命的时代背景下,中国现代历史的产物,是中国国民党与中国共产党全面博弈的结果,是中国人民的选择。这是一个无可更改的基本事实。
第二,中国共产党的核心地位和领导作用,源于今日中国现代化不可或缺的社会基本稳定和社会不断发展的客观需要。回顾世界史,伴随近现代化进程,数百年欧洲版图、世界版图不断重新改画。与这种版图改画相对应的史实就是:绵延不断的阶级对抗、民族冲突、宗教战争、社会分裂以及民族国家的崩溃、重组、革命、国内和国家间战争。世界近现代化过程,既是人类的巨大进步,同时也给世界人民带来了深重灾难和痛苦。
中国是一个外生、后发的现代化国家。中国人民有理由希望尽可能避免历史上曾经出现过的近现代化过程的种种灾难和痛苦,较顺利地推进现代化。而实现这一愿望的关键就是要有一个凝聚社会各方面力量的核心作为现代化的领导者。
在今天中国,尊重最广大人口、人民的这个合理愿望,能够凝聚中国各方面社会力量的核心和领导者,只有中国共产党。无论从基本国情,还是从现实社会状况而言,中国的现代化也都需要中国共产党这个核心和领导者。
首先,中国是一个大国,有960万平方公里的面积,超过13亿的人口。中国的民族众多,地区社会经济差异悬殊。在这样一个大国推进现代化,其历史环境、时代背景、社会条件,既与二三百年前的西班牙、英国、法国等欧洲国家不同,也与后起的美国不同。
其次,到2014年,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立已经65年了,改革开放也进行30多年了。一方面,中国成为世界第二大经济体,国际影响力空前提高。另一方面,不断产生、长期积累的经济政治文化各领域的问题异常复杂、众多,解决中国这些社会问题的难度相对比较大。
总之,只要从中国的现实出发,而不是简单地从民主的一般概念出发,从民主的多样性和民主是个过程的角度看问题,而不是简单地从民主的一般模式的凝固观点看物体,那么就会得出一个结论:在今天的中国,有中国共产党作为凝聚社会各方面力量的核心和现代化的领导者,可以保证社会基本稳定,避免中华人民共和国的分裂和解体。这不仅对中国人民有利,也对世界人民有利;不仅是尊重和保障中国人民的人权,更是尊重和保障世界人民的人权。
《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在规定“中国共产党领导”的同时,也规定“公民在法律面前一律平等”,一切国家机关和武装力量、各政党和各社会团体、各企业事业组织,“都必须以宪法为根本的活动准则”。这其中自然也包括中国共产党,中国共产党绝不在宪法法律之外。
党的十八届四中全会《决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明确强调:“党坚持在宪法法律范围内活动”,“任何组织和个人都必须尊重宪法法律权威,都必须在宪法法律范围内活动,都必须依照宪法法律行使权力或权利、履行职责和义务,都不得有超越宪法法律的特权。”
中国共产党必须在宪法法律的范围内活动,其所有党员必须遵守宪法法律的规定和要求,这是依法治国、依法执政(首先是依宪治国、依宪执政)的题中应有之义。因为,没有宪法法律对中国共产党及其党员的约束,中国共产党的领导就失去了根据,依法治国、依法执政,首先是依宪治国、依宪执政,也就成了一句无实际内容的空话。
概括地说,《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党的十八届四中全会 《决定》,一方面坚持中国共产党的领导,另一方面强调中国共产党不具有超越宪法法律的特权、必须在宪法法律范围行动,规定了中国共产党活动的约束条件。二者是统一的整体。
《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党的十八届四中全会《决定》为什么做这样的规定?归根结底,这是为了在现代民主基础上实现社会稳定、国家统一,避免现代化过程中曾经屡见不鲜、频频出现的社会分裂、国家解体所造成的人民痛苦。
综上所述,《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党的十八届四中全会《决定》,既从中国特殊历史传统和现实国情出发,体现了中国社会主义民主制度的特殊性,尊重和保障了最大多数公民、中国人民的人权;又贯彻了现代民主制度的共同原则。
四、依宪治国、依宪执政的时代意义
中国共产党选择依法治国、依法执政,首先是依宪治国、依宪执政,并不是一时的心血来潮,而是时代主题转换和国际环境整体变化的必然结果。
回顾历史,马克思生活的19世纪特别是上半叶,由于资本主义初创,资本家对工人的压榨没有底线,社会矛盾剧烈,因此马克思主张通过无产阶级斗争、无产阶级革命、无产阶级专政的一系列激烈手段实现新旧制度的更替。而列宁生活的19、20世纪之交,资本主义从自由竞争转变、进入私人垄断阶段,社会矛盾更是空前尖锐。列宁正是利用第一次世界大战的机会领导了十月社会主义革命。也因此,列宁把20世纪上半叶概括为帝国主义战争引发社会主义革命的时代。列宁身后爆发的第二次世界大战更造就了社会主义阵营与资本主义阵营对立、对抗。毛泽东同样成长、成熟、成就于20世纪上半叶的战争与革命时代。毛泽东的突出功绩就是在战争与革命的时代背景下探索和引领中国共产党走出了一条农村包围城市、武装夺取政权的中国式革命道路。
概括地说,由于马克思、列宁、毛泽东都生活于资本主义矛盾异常激烈、战争频仍、革命不断的全球背景之下;因此,建立在实践基础上的他们的理论都具有深刻、强烈的战争与革命时代的特征:他们都主张采取激烈的无产阶级斗争、无产阶级革命、无产阶级专政的方法,以对敌斗争的手段实现社会主义。
进入20世纪下半叶,世界整体上呈现为以美国为首的西方阵营和以苏联为首的东方阵营的对立格局。在40多年的冷战过程中,资本主义和社会主义各自形态都发生了重大变化。首先,资本主义迫于世界人民反对战争、争取和平的强烈愿望和斗争,不得不吸收社会主义的成分以缓解自身内在的矛盾;其次,社会主义则迫于活力不足、经济发展缓慢、人民不满的压力而走上了自我改革的道路,以苏联为首的东方社会主义阵营最终瓦解,而中国则走上了充满生机和活力的中国特色社会主义之路。
20世纪末期苏联东欧瓦解,是20世纪最重大的历史事件之一,标志着:
第一,时代主题的转换。即,经过40多年冷战的过渡,人类社会完成了由20世纪上半叶战争与革命时代向20世纪下半叶和平与发展时代的转变。
第二,全球经济环境的根本变化。
冷战时期,世界分裂为相对独立的两个经济体系。以美国为首的西方阵营通行的是市场经济,而以苏联为首的东方阵营通行的是计划经济。两极格局结束之后,在经济领域,全球形成了统一的世界市场,商品、货币、资本、市场成为贯穿和左右全球经济的主导力量。
面对全球经济领域统一的世界市场,中国能否自我放逐、置身其外?从现实的角度出发考虑,答案只能是否定的。因此,中国在20世纪80、90年代之交理智地选择了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道路。
理论的分析证明:由于在现今和可预见的未来,在大规模社会化生产过程中,人类还找不到比商品、货币、资本、市场更有效的作为劳动交换和资源交换的中介,因此商品、货币、资本、市场还有继续存在的时间和继续发展的空间。
综上所述,无论是20世纪下半叶与上半叶之间时代主题的转换,还是经济领域统一的世界市场的形成,都要求中国共产党摆脱长期形成的充满着浓郁的战争与革命时代气息的陈旧思维方式和行为方式,采取全新的思维方式和行为方式。
显然,这种转变需要建立一个较长的历史过程:
一方面,由于中国自原始社会解体就进入了一个等级和特权的社会(夏、商、周三代),而自秦始皇之后两千余年基本是一个建立在小农经济基础上的皇权官僚专制政治制度的国家;因此,近代中国从西方引入人权、民主等概念之后,尽管这些概念备受人们的抬举和鼓吹,但其实效甚微,完全不能令人满意。显然,中国共产党要在具有深厚专制政治制度和特权传统的中国建设现代民主,不可能一蹴而就。首先,就民众而言,有一个学习、习惯建立在个人权利基础上的民主政治的过程。另一方面,就中国共产党自身而言,同样有一个学习、熟悉公民权利,掌握和运用现代民主政治的过程。认为中国共产党可以超越民众和自身的局限性,不经过较长时期的学习过程,就可以一步登天认识和习惯乃至熟练地运用现代民主制度,显然脱离实际。
另一方面,由于20世纪上半叶中国共产党处于战争和革命的国际和国内环境中,一切个人、社会成员都被分成了处于对抗状态的革命和反革命的两大类,解决社会矛盾的主要手段是激烈的大规模的群众阶级斗争,即你死我活的对敌斗争;因此,要想彻底摈弃以激烈的大规模的群众阶级斗争、你死我活的对敌斗争方式解决社会矛盾和党内分歧的习惯,绝不会一帆风顺,曲折是不可避免的。
从1949年到1976年,毛泽东曾经触及到在治国、执政领域转换思维方式和行为方式的问题,例如:1957年在《关于正确处理人民内部矛盾的问题》讲话中提出:“革命时期的大规模的急风暴雨式的群众阶级斗争已经基本结束”[1]P389。但,这并没有能防止和阻挡其后反右派斗争、反对右倾机会主义分子斗争、十年文化大革命等一系列政治运动的发动。总之,毛泽东不仅没有摈弃,反而变本加厉地采取以对敌斗争方式、大规模群众性阶级斗争方法去解决社会矛盾和党内意见分歧,给中国社会主义现代化造成了灾难性的后果。
追根朔源,毛泽东对社会主义民主的认识存在明显误区。如,毛泽东曾经提出:“民主这个东西,有时看来似乎是目的,实际上,只是一种手段。”[1]p368正是由于毛泽东只把民主看作手段,而不同时视为社会主义建设的根本目的之一,更不承认民主必须通过法律制度来实现,因此最终只能采取“阶级斗争”、“群众专政”手段处理社会矛盾和党内分歧,最终造成社会主义民主的严重破坏。
1978年底的改革开放,结束了文化大革命,开启了中国社会主义建设的新时期,也开启了中国共产党摈弃以大规模群众性阶级斗争、对敌斗争方法处理社会矛盾和党内分歧的治国、执政的陈旧思维和行为方式的过程,开创了树立和推进依法治国、依法执政的崭新思维和行为方式的历史过程。
针对曾经的误区,改革开放的奠基者和开创者邓小平承认:“在民主的实践方面,我们过去作得不够,并且犯过错误”[2]p168,提出“没有民主就没有社会主义,就没有社会主义的现代化”的著名论断[2]p168。邓小平认识到民主必须通过法律制度来实现,提出“必须使民主制度化、法律化”、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等重要观点[2]p146。
总之,党的十八届四中全会《决定》的深层时代意义就在于:中国共产党从和平与发展的时代主题出发,从经济领域统一的世界市场的全球背景出发,继续改革开放的历史进程,庄严宣告:彻底放弃革命与反革命的划分,根本摈弃曾经长期延续的疾风暴雨式大规模群众阶级斗争、对敌斗争的治国、执政的陈旧思维方式和行为方式,转向依法治国、依法执政,首要就是依宪治国、依宪执政的新的思维方式和行为方式。
综合全文,党的十八届四中全会《中共中央关于全面推进依法执政若干重大问题的决定》的诞生,是一个历史性事件,标志着中国共产党治国、执政理念的根本转变。《决定》的诞生,必将加速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建设,深刻影响未来中国现代化的历史进程。
[1]毛泽东选集(5)[M].北京:人民出版社,1977.
[2]邓小平文选(2)[M].北京:人民出版社,1983.