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政策速递

2015-03-16

中国总会计师 2014年7期
关键词:普通发票基本准则保税

7月23日,中华人民共和国财政部令第76号——《财政部关于修改<企业会计准则——基本准则>的决定》公布。为了适应我国企业和资本市场发展的实际需要,实现我国企业会计准则与国际财务报告准则的持续趋同,经财政部部务会议决定,将《企业会计准则——基本准则》第四十二条第五项修改为:“(五)公允价值。在公允价值计量下,资产和负债按照市场参与者在计量日发生的有序交易中,出售资产所能收到或者转移负债所需支付的价格计量。”决定自发布之日起施行。《企业会计准则——基本准则》根据决定作相应修改,重新公布。

7月8日,国家税务总局发布《关于启用新版增值税发票有关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4年第43号)。公告对发票代码做了调整:发票代码第8位代表发票种类,货运专票由“7”调整为“2”,普通发票由“6”调整为“3”;并对专用发票和普通发票部分栏次内容作了调整。取消发票监制章和双杠线微缩文字防伪特征。在保留部分防伪特征基础上,增加光角变色圆环纤维等防伪特征。自2014年8月1日起启用新版专用发票、货运专票和普通发票,老版专用发票、货运专票和普通发票暂继续使用。

7月2日,财政部、海关总署、国家税务总局印发《关于取消加工贸易项下进口钢材保税政策的通知》(财关税[2014]37号)。通知规定,首批对国内完全能够生产、质量能够满足下游加工企业需要的进口热轧板、冷轧板、窄带钢、棒线材、型材、钢铁丝、电工钢等78个税号的钢材产品,取消加工贸易项下进口钢材保税政策,自2014年7月31日起,征收关税和进口环节税。对2014年7月31日前已签订的合同,且在2014年12月31日前实际进口的,允许在合同有效期内继续以保税的方式开展加工贸易。上述政策措施适用于综合保税区等海关特殊监管区域,但2014年7月31日前区内已设立并从事附件所列产品加工贸易的企业暂予以除外。endprint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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