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安全贯穿始终
——2014年专用汽车行业新政回顾

2015-03-16赵冉

专用车与零部件 2015年1期
关键词:标车危险品危险

文_本刊记者_赵冉

安全贯穿始终
——2014年专用汽车行业新政回顾

文_本刊记者_赵冉

2014年我国专用汽车行业发布的政策法规中,“安全”再一次成为贯穿全年的主题。交通运输部等部委相继发文,严格规范对车辆和企业的管理。治理雾霾、黄标车淘汰、新能源汽车免征购置税等政策法规在不断推动行业产品结构调整和升级。

1.安全:多部门联手打出组合拳

安全作为运输行业的重要一环,年年都是重中之重。近年来频频发生校车、客车、危险货物运输车事故,不仅造成财产损失,也给民众带来更是无法用金钱来衡量的痛苦。2014年,山西“3·1”特别重大道路交通危化品燃爆事故、浙江杭州桐庐县境内化学品泄漏事故以及湖南“7·19”特别重大道路交通运输事故,一次次将人们的注意力吸引到了道路交通安全。据统计,2014年交通部、工信部、中机服等部门就危险货物运输行业提出了多项政策和法规。如下。

2014年1月20日,交通运输部、公安部、商务部联合印发《关于加强城市配送运输与车辆通行管理工作的通知》。《通知》要求,各级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要会同商务等有关部门进一步加强城市配送车辆车型及其安全、环保等方面的技术管理,推动城市配送车辆的标准化、专业化发展,有效解决客车载货、非法改装、“大吨小标”等问题。从事危险货物运输的城市配送车辆,应当满足《道路危险货物运输管理规定》的有关技术要求;鼓励城市配送运输经营者使用出厂已装备起重尾板的车辆,提升配送车辆装卸效率。

2014年4月15日,交通运输部发布了《关于进一步加强道路危险货物运输安全管理工作的通知》。《通知》要求道路危险货物运输企业要购置、使用符合有关法律法规及标准要求的危险货物运输车辆和设备,不得擅自改装车辆。加强与公安交管部门的信息共享,建立黑名单制度,督促企业清除违法违章频次高、安全意识薄弱的从业人员,特别是对1个记分周期内被公安交管部门扣满12分的驾驶员,要吊销其从业资格证件,3年内不予重新核发。

2014年7月1日,交通运输部《道路运输车辆动态监督管理办法》正式实施。《办法》要求,危险货物运输车辆、重型载货汽车和半挂牵引车(总质量为12 t及以上的普通货运车辆)在出厂前,都应当安装符合标准的卫星定位装置。道路危险货物运输企业和拥有50辆及以上重型载货汽车或牵引车的道路货物运输企业,应当按标准建设道路运输车辆动态监控平台,或者使用符合条件的社会化卫星定位系统监控平台,对所属道路运输车辆和驾驶员运行过程进行实时监控和管理。

2014年7月7日,国家安监局、工信部、公安部、交通运输部、国家质检总局5部门发布《关于在用液体危险货物罐车加装紧急切断装置有关事项的通知》(安监总管三[2014]74号)。2006年11月1日以后出厂的液体危险货物罐车应当安装紧急切断装置,否则是不合格产品。新生产液体危险货物罐车均应装有紧急切断装置,未按规定安装的,按照《缺陷汽车产品召回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626号)予以召回,并严格追究生产企业法律责任。在用液体危险货物罐车应于2014年12月31日前完成紧急切断装置加装工作。2015年1月1日起未按标准规范要求对液体危险货物罐车加装紧急切断装置的;未加装紧急切断装置或紧急切断装置不合格但出具罐体检验合格证明的;未加装紧急切断装置或无罐体检验合格证明但通过机动车安全技术检验机构检验、交通运输部门年审的,要严格依法追究有关单位责任。

2014年8月25日,中机服向各有关车辆生产企业、检测机构发布了《关于加强危险品运输半挂牵引车〈公告〉管理要求的通知》(中机函[2014]188号)。《通知》对危险品半挂牵引车提出了相关要求,如装备防抱制动装置、制动缓速器(或其他辅助制动装置)、限速装置、子午线轮胎、行驶记录仪;前轮装备盘式制动器;应在《公告》其他栏中加注:“适用于牵引危险品运输半挂车”等。

2014年10月13日,交通运输部发布《关于加强危险品运输安全监督管理的若干意见》。首先,严格危险品运输市场准入,包括严格企业准入管理、运输工具准入管理、从业人员准入管理。2015年底前,暂停审批道路危险品运输企业。做好“挂而不管、以包代管、包而不管”安全责任不落实车辆的清理,实现道路危险品运输企业全部车辆公司化经营。自2015年1月1日起,无紧急切断装置且无安全技术检验合格证明的液体危险品罐车,根据相关法律、法规规定不予通过年审,并注销其道路运输证。对于记分周期内扣满12分的驾驶员,要根据相关法律、法规规定吊销其从业资格证件,3年内不予重新核发。

编辑点评:2014年交通运输部发布的上述政策法规中,均涉及了危险货物运输车。通过重点打击危险货物运输车辆的违法改装、提高运输车辆动态监管以及严查液体危险品罐车紧急切断装置等手段,来提高运输车辆的安全水平。同时通过与交管部门的信息共享,提升从业人员的安全意识,进一步预防和减少道路交通事故的发生,并且对道路运输企业做出了相应要求。

山西“3·1”特别重大道路交通危化品燃爆事故发生后,5部门更是联合发布了液体危险货物罐车加装紧急切断装置的通知,并严格规定了加装紧急切断装置的时间节点,以减少液体危险货物罐车安全隐患。

此外,中机服也发布了加强危险品运输半挂牵引车的通知,该《通知》对于牵引车配置的辅助安全装置进行了明确规定。不少以往车主在购车时的选装配置,这一次被明确规定为标配,危险货物运输车市场或将成为中高端车型的主战场。

虽然多部门都推出了相应的监管措施和手段,对于危险货物运输车辆、企业、驾驶员的要求都在不断规范化,可是对于危险货物货主所需负的连带责任却少之又少。抛开危险货物运输本身,就整个货运行业,有的时候事故的发生,如超载、超限、疲劳驾驶等,与货主苛刻的运输要求密不可分,作为运输企业和驾驶员,如果不按照货主的要求交货,很有可能面临着干了活拿不到工钱的情况,而这些隐性原因,在安全检查中和事故发生后很少有人追责,再加上市场竞争的激烈,从而将整个货运行业逐渐演变成低利润、高风险的高危行业。

2.淘汰:计划2014年淘汰黄标车和老旧车600万辆

近年来随着排放升级的不断提高,环境的日益严峻,在统一的部署之下,各地掀起了淘汰黄标车和老旧车的热潮。2014年《政府工作报告》提出了“淘汰黄标车和老旧车600万辆”工作任务,2014年5月国务院办公厅印发《2014—2015年节能减排低碳发展行动方案》,将600万辆黄标车及老旧车淘汰任务分解下达到全国31省(区、市),其中京津冀、长三角和珠三角等重点地区7省市淘汰黄标车和老旧车243万辆,占淘汰任务的40.5%;其他24个省(区、市)淘汰357万辆,占淘汰任务的59.5%。北京、上海、山东、浙江、广东等18个省出台了黄标车和老旧车淘汰工作实施方案或补贴政策,84个地级及以上城市出台了补贴政策,补贴金额最高达8万元/辆。

编辑点评:近年来,在环境日益恶劣的情况下,淘汰黄标车和老旧车成为热点。截至2013年底,全国共有黄标车1 300余万辆,虽然从数量来讲只占汽车保有量的10%,但是其所排放的污染物确占总量的50%左右。因此淘汰黄标车和排放不达标的老旧车成为了2014、2015年的工作重点。

虽然补贴政策给力,但是由于我国疆域广大、地区经济性发展不均衡,导致部分地区补贴金额低、补贴款不到位的状况时有发生。但是从大局上来看,淘汰黄标车和老旧车已经成为大势所趋,当淘汰进程到达一定程度之后,存有侥幸心理的车主或将面临更高的处罚力度。而且黄标车无论是节能性还是环保性都不如新车,对于环境的污染更是十分严重,本着对生态环境负责的态度,淘汰黄标车和老旧车迫在眉睫。

3.车辆购置税一免一收

(1)免征购置税的新能源汽车补贴车型公布

根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工信部颁布的《关于免征新能源汽车车辆购置税的公告》(公告2014年第53号)的要求,2014年8月25日—12月19日期间,工信部、国家税务总局共发布了3批《免征车辆购置税的新能源汽车车型目录》。共涉及纯电动专用汽车47款,纯电动客车224款,纯电动货车1款;插电式混合动力客车37款。

编辑点评:通过对公布的免征购置税的新能源车型分析与统计,共有47款纯电动专用车型进入目录,车型主要以厢式运输车、环卫车、邮政车为主。这与目前专用汽车新能源市场现状相吻合。新能源汽车与汽柴油车辆相比,动力性能和续驶里程短是其短板,因此新能源商用汽车主要集中在运输距离短、路线固定以及对动力性能不高的短途物流车、市政环卫等车型上。目前,在新能源汽车购置方面除了免征购置税,各地方还出台了相应的财政补贴政策。虽然政策给力,但对于国产的纯电动和插电式混合动力车型而言,电池性能仍需进一步提高,只有将这一问题解决了,才能让更多的用户主动地拥抱新能源汽车。

(2)自卸式垃圾车开征车辆购置税

2014年8月28日,国家税务总局发布了《关于自卸式垃圾车车辆购置税有关问题的公告(2014年第53号)》。《公告》指出,自卸式垃圾车不属于设有固定装置非运输车辆,纳税人购买自卸式垃圾车应按照规定申报缴纳车辆购置税。同时,自卸式垃圾车不再列入《设有固定装置非运输车辆免税图册》,主管税务机关不再办理自卸式垃圾车申请列入《设有固定装置非运输车辆免税图册》手续。该《公告》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编辑点评:多年来,自卸式垃圾车按照设有固定装置非运输车辆免征车辆购置税,但各地反映,自卸式垃圾车实质上是一种通用运输车辆,不属于严格意义上的设有固定装置非运输车辆,如给予免税容易出现漏洞。一般而言,购买自卸式垃圾车的用户多为市政环卫部门、垃圾转运公司以及少数个体散户,采购数量也是逐渐递减;因此,此次征收车辆购置税对于整个自卸式垃圾车市场基本没有什么大的影响。

4.加强车辆生产管理

(1)罐式车

2014年10月9日,工信部网站公布《关于贯彻〈罐式车辆生产企业及产品准入管理要求〉的通知》,规定生产普通罐式车辆(A类)产品的企业,按照《专用汽车和挂车生产企业及产品准入管理规则》(工产业[2009]第45号,以下简称《准入规则》)进行管理。《通知》称,自2015年7月1日起,生产承压罐式车辆(B类)产品和常压危险品罐式车辆(C类)产品的企业,必须同时符合《准入规则》和《罐式车辆准入要求》的规定,通过生产准入审查后,方可生产、销售B类和C类罐式车辆产品。即日起至2015年6月30日,为B类和C类罐式车辆企业生产准入过渡期。企业应当在过渡期内完成生产准入工作。否则,将暂停B类和C类罐式车辆新产品申报及已登录《公告》的该类罐式车辆产品,并暂停上传该类罐式车辆产品的合格证信息。

编辑点评:2014年发生了多起危险货物事故,而罐式车辆正是危险货物的载体,因此对于生产常压危险品罐式车辆(C类)产品的企业提高了准入要求,这也是从源头杜绝劣质产品流向市场。

(2)微面

2014年10月18日,工信部和公安部联合发布了《关于〈加强小微型面包车、摩托车生产和登记管理工作〉的通知》(工信部联产业[2014]453号)。《通知》中,小微型面包车是指平头或短头车身结构、单层地板、发动机中置的小型、微型载客汽车,并对小微型面包车安全技术性能进行了要求:如满载状态下其侧倾稳定角向左侧和右侧倾斜最大侧倾稳定角应不小于28°;配装防抱死制动系统(ABS);比功率应不小于21 kW/t;禁止使用轮胎名义宽度为155及以下规格的轮胎,鼓励使用宽断面规格轮胎;小微型面包整车长度应≤4 500 mm,宽度应≤1 680 mm,鼓励提高小微型面包车宽高比,准乘人数(含驾驶员)应为7人及以下等。

编辑点评:小微型面包车既可拉客也可拉货,且价格低廉,深受个体经营者的青睐。但是安全性差一直是其劣势所在。此次工信部、公安部发布的《通知》中,对车辆的外形尺寸、侧倾角度、比功率等进行了严格规定,并要求车辆生产企业为车辆配置ABS,大大提高了小微型面包车的安全性。

(3)低速货车

2014年11月6日,工信部发布《关于〈开展低速货车生产企业及产品升级并轨工作〉的通知》(工信部产业[2014]473号)。《通知》规定,自2017年1月1日起,在《车辆生产企业及产品公告》管理中取消低速货车产品类别,相关企业应停止生产、销售低速货车产品。自2016年1月1日起,低速货车新产品执行与轻型载货汽车同等的节能与排放标准。

此外,低速货车生产企业应加大产品结构调整力度,及时转产专用汽车及挂车、汽车零部件等其他产品,其中转产专用汽车及挂车的,应满足《专用汽车和挂车生产企业及产品准入管理规则》(工产业[2009]第45号公告)的要求。低速货车生产企业在2017年前满足条件的,可申请升级为轻型载货汽车生产企业。

编辑点评:低速货车由于价格低廉一直深受三、四线城市及农村地区的青睐,但是严重的排放不达标给环境带来了重大破坏。将低速货车与轻型载货汽车同等对待,是对低端货车产品的升级,同时也是从源头杜绝高能耗、高排放车型的一个手段。

5.消防车新标准发布

2014年9月3日,国家质检总局、国标委通过2014年21号公告,联合批准发布259项国家标准。其中有4项涉及消防车的标准:GB/T 5907.1-2014《消防词汇 第1部分:通用术语》、GB 7956.1-2014《消防车第1部分:通用技术条件》、GB 7956.2-2014《消防车 第2部分:水罐消防车》和GB 7956.3-2014《消防车 第3部分:泡沫消防车》。其中,前2项是对已有标准进行的修订,后2项为首次发布。

编辑点评:消防车作为我国装备制造业的一个特殊产品类型,产品系列、品种繁多,相关的行业标准较多。记者通过查阅发现,在用标准中绝大多数都诞生于20世纪90年代,标龄超过了20年。而国内其他汽车产品标准年限修订大多不超过10年。从中不难看出,亟待修订的标准远不止发布的数目,重修标准时不我待。

6.轮胎产品逐渐步入规范化

2014年2月24日,中国橡胶工业协会发布《绿色轮胎技术规范》,并于3月1日开始试行。《规范》由中国橡胶工业协会首次提出,为我国首部绿色轮胎行业自律标准。

《规范》除了对绿色轮胎提出了产品性能要求外,还对原材料的使用提出了要求。《规范》要求,2015年1月起,国内生产的所有子午胎配方中不应使用、所有进口轮胎中不应含有的原材料有:高芳油,防老剂D,促进剂NOBS,秋兰姆类超促进剂TMTM、TMTD,吗啡啉类硫磺给予体DTDM,五氯硫酚类塑解剂,SBR1712/SBR1721;间苯二酚及预分散类型建议采用间苯二酚甲醛树脂等类型的产品替代。同时,推荐使用发布后的《绿色轮胎环保原材料指南》认定的主要原材料品种。对绿色轮胎的清洁生产和污染物排放也提出了要求,还推荐了绿色轮胎生产工艺技术。

编辑点评:我国作为全球轮胎生产和使用大国,每年生产轮胎数量惊人,但是相比于欧美轮胎行业而言,在产品原材料选取、生产工艺规范上还存在一定差距,特别是清洁生产和污染物排放方面,如果长此以往,对环境的污染将是致命的。该《规范》的发布对我国发展绿色轮胎虽具有指导作用,但仍属于行业自律性标准,不具备强制执行的约束力。因此,需要将该《规范》上升为行业标准或国家标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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